【論文翻譯】1989《兒童虐待與依戀理論》純中文翻譯20180428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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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maltreatment and attachment theory

Patricia M.Crittenden and Mary D.S.Ainsworth 1989

兒童虐待與依戀理論

Patricia M.Crittenden and Mary D.S.Ainsworth 1989

自「受虐兒童綜合症」的定義出現以來(Kempe, Silverman, andSteele, 1962),兒童虐待的研究成倍増長。作為一個新興的研究領域,可以想見當時的研究經歷了很多矛盾和挫折。在這些問題之下缺乏的是一個單一、綜合性的兒童虐待治療理論(Newberger, Newberger, and Hampton, 1983)。本章旨在充分回顧依戀理論中與兒童虐待及忽視有關的現有的研究數據。

由於兒童虐待比兒童忽視更早被定義為社會問題,這裡首先對前者進行討論。然而在早期文獻中,徹底將這兩個問題一分為二地去談是很難甚至無法做到的,因為單純的忽視或同時存在忽視及虐待問題的案例都被無一例外地歸進了虐待的範疇。本章的一個目標是釐清狀況,分別考慮依戀理論對理解它們的助益之處。

兒童虐待的首批研究關注的是對施虐者特徵的識別。雖然施虐者通常不患有精神疾病,但和不施虐的家長相比他們往往被認為更具攻擊性、懲罰性,也更專橫和反覆無常。隨著越來越多的輕微虐待案例被報道與調查,家長偏差的特點變得越發不顯著,文化及兒童影響虐待行為的證據則在增加。與虐待有關的社會變數包括失業、工作不滿、單親家庭,以及低收入、多困難家庭與社會隔絕的問題。

最近的研究關注到那些更容易成為施虐目標的兒童的自身特徵。早產、殘疾和執拗難相處的氣質類型被認為是具有受虐風險的特徵。(Maden and Wrench, 1977~ 國家兒童虐待與忽視研究中心,1978; Parke and Collmer, 1975)

最終,對於虐待的過於寬泛的定義、不斷擴大的資料庫與經過檢驗的假設種類導向了兩個綜合性的結論:(1) 所有的「壞」因素(低收入、壓力、在童年期受虐待、貧民區、失業、嬰兒出生時有併發症或殘疾癥狀、家長文化水平受限、以及所處文化賦予體罰的價值)都和虐待有關; (2) 很難區分施虐者與非施虐者。

Helfer(1973)早年試著整合所有這些信息,得到的解釋是(當所處社會倡導暴力時)一個有偏差的家長會在十分有壓力的環境下虐待處於危險中的兒童。這一假設不僅從未在能獨立評估幾個因素的的環境下得到測試,並且它提出的這些因素互為成因、相互關聯的可能性也沒有得到重視。對於這些虐待成因間相關性的影響力調查的結果也令人失望。此外,研究沒有充分解釋為什麼有一大批面臨至少一項風險狀況的家庭不會虐待他們的孩子。強調的重點被放在了儘可能多地識別案例,以及尋求線性的、不斷疊加的病因學解釋上。

我們對於忽視的了解則更少(Wolock和Horowitz,1984)。不過,有證據顯示無法為兒童提供充足的照護(而非無法為兒童提供合適的照護)和極度貧困、母親抑鬱、與社會隔絕、以及母親智力遲鈍有關(Polansky, Chalmers, Buttenwieser,and Williams,1981; Polansky, Hally, and Polansky, 1976)。但目前還不清楚這些狀況是否是導致忽視的原因。有證據表明不是所有的低收入或智力障礙的母親都會忽視孩子,並且,一些經濟條件優渥、高智商的媽媽會對孩子的需求缺乏響應。同樣的,理論角度可以提供的一項貢獻是將這些狀況用邏輯聯繫起來,以預測及解釋產生忽視的模式。

最近,研究人員追尋比前文提及的的單一或疊加成因模型更為複雜的研究方法。Garbarino(1977)和Belsky提出了綜合性的虐待生態模型。然而,這樣的模型用無盡的複雜性取代了天真的單一性。即使是在一個案例中,要詳述虐待的充要條件也是不可能的;對於大量的案例來說,這樣的要求則是不切實際的。我們需要將視野縮小,形成一個可行的模型,這種模型既能解釋虐待發生及未發生的模式,也可描述虐待如何從一個人傳遞給另一個人的過程(Aber和Zigler,1981;Cicchetti Rizley,1981)。這一模型也應該充分聚焦,以使其對於干預工作有所啟示。

需要對虐待的「關鍵因素」 進行聚焦——如果改變那些因素,會導致其他不利條件的改善,從而改善家庭功能。簡單地解除造成虐待的情境,可能並非最有效或可行的糾正方式,因此這些關鍵因素可能對於預防虐待是一回事,而對於改善現有的虐待則是另一回事。

本章的主題是,對於家庭虐待的起源和家庭的修復,焦慮(或不安全)依戀是一個重要概念。這種假設有許多優點。

首先,它將許多現有的關於虐待的知識整合到一個單一的(雖然不是簡單的)概念中,同時將虐待與忽視區分開來。其次,依戀理論是一種發展理論,它反映了在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焦慮依戀的性質和效果的差異。

正如其他人所指出的,在沒有意識到發展突出問題的情況下,不可能制定適當的診斷和治療程序(Cicchetti和Rizley,1981;Sroufe和Rutter,1984)。 第三,這種跨生命周期的研究方式與對於虐待的家庭觀點非常兼容,而與完全針對個人的方法實際上並不相符。 第四,依戀理論還可以將「外部」(即環境)條件和事件與人際狀況整合在一起,作為對依戀發展的連鎖影響。

在聚焦依戀的背景下將這些結合起來的優點是,可以認為風險狀態在不同的家庭和時間點有所變化,這取決於個人的過去經驗、當前情境因素、發展過程,以及隨機(或不可預測的)事件。 ——而沒有將模型垮台成一個過於簡單化的「萬事皆有相關」的方法。 最後,雖然與虐待有關的問題通常無法通過手段進行檢驗,但是依戀理論確實有助於構建可以使用虐待樣本進行檢驗的具體假設。 此外,與依戀有關的概念對數據的解釋程度可以與其他理論方法進行比較。因此,依戀理論與生態學理論兼容,也提供了一個具體的焦點和預測的影響等級。

本章首先考慮依戀理論的一些基本概念,然後將這些觀點具體應用於虐待,並考慮這些主張的實證支持程度。

依戀理論

依戀理論是一個比較新的開放式理論,具有兼收並蓄的基礎。該理論原本意圖對精神分析理論(特別是弗洛伊德的本能理論和超心理學)進行修正,同時它也受到了當今的生物科學原理(著重於動物行為學和進化理論),以及控制系統理論和認知心理學的全面影響。

雖然它開始於試圖了解那些經歷過創傷性喪失或早期分離的個體的紊亂功能,但它是一種關於常態發展的理論,為某些類型的非典型發展提供了解釋(Bowlby,1969、1973、1980)。自Bowlby提出初步構想以來(Bowlby,1958),依戀理論促進了對社會情感和人際關係發展的研究,並對此類研究的結果作出回應,同時持續地進行澄清、改進、和應用擴展。例如,它提出在父母的依戀異常與虐待孩子之間存在因果關係(Ainsworth,1980)。

動物行為學理論認為,某物種特有的行為模式具有進化性,因為它們的作用是促進物種生存——或者更具體地說是使基因存活。這些行為的發展傾向是通過特定的、內在的和環境的條件來發展傳遞的。依戀理論將這一原則應用於幾乎普遍存在的嬰兒對父母的依戀以及父母對嬰兒的照料,並應用於成年伴侶之間親密關係中的依戀成分(Ainsworth,1985,Bowlby,1969,1979)。

作為發展結構的依戀

Bowlby(1969)提出,人類尤其是人類嬰兒的生存,是通過接近依戀對象而得以確保的。這種接近最初是通過互補的母親和嬰兒行為模式獲得的。例如哭泣等嬰兒的行為信號通常會吸引母親更加接近。此類嬰兒行為往往是由令其恐慌的情境引起的,例如很大的噪音、若隱若現的物體、陌生人或陌生物體、被單獨留下,以及內部不適或疼痛等。一旦獲得依戀對象的身體接觸,嬰兒往往就會終止哭泣等令人討厭的信號,而作出微笑、依附、發聲等其他行為,以幫助維持與母親的接觸和/或接近。

因此,嬰兒依戀行為的「可預測」結果是與可信任對象獲得接近(Bowlby,1969)。主觀上,這種結果通常會帶來安全感。依戀行為也可能因不適當的時間跨度或空間距離而被激活,即使可能沒有外部威脅的知覺,也沒有其他內部不適的體驗。然而,這種行為並不是嬰兒特有的。雖然可容忍的時間和距離隨著年齡和經驗的增長而增加,但在與他們所愛的人莫名其妙地分開或長期分離時,大多數年齡較大的兒童與成年人仍然感到孤獨和焦慮,並且他們也會在承受壓力時尋求依戀對象的支持(Bowlby,1979)。

嬰兒的主要依戀關係在第一年中經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通常在第一年的中間階段會形成清晰可辨識的依戀,出現嬰兒進行移動,以主動與依戀對象保持接近和尋求接觸等行為。

大多數依戀研究都致力於第三個活躍階段,但它逐漸讓位於第四個為更複雜的階段,這個階段始於在孩子三歲生日後的某個時間,在此期間Bowlby(1969)所說的孩子和母親之間的「目標修正的夥伴關係」得以發展。隨著孩子語言技能的迅速發展,以及通過他人視角來看待世界能力的提高,這一進步成為可能。隨著孩子越來越能理解母親擁有她自身的動機、情感和計劃,並且孩子能夠更好地與母親溝通自己的動機、情感和計劃,他們就能夠像合作夥伴那樣,對於計劃中的差異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Marvin, 1977;Marvin and Greenberg, 1982)。

與此同時,隨著能力的增加,當依戀對象缺席時間逐漸拉長的過程中,孩子仍舊能夠保持對依戀對象的信心。這一切的結果是,孩子的安全感不再那麼依賴於依戀對象的實際存在,而依賴於他或她與依戀對象在夥伴關係中建立起來的相互信任和理解。

然而,如果父母自身在接收或者向孩子溝通動機、感覺或計劃方面有障礙,那麼這個孩子的觀點採擇以及清晰溝通的潛在能力有可能停滯不前、或發展不充分,從而無法產生相互理解和信任。而一般情況下,伴侶關係是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產生的,也就是說,每位伴侶都會對另一方是否感知危險保持警覺,並且會在時間、距離或其他相關條件導致安全感降低時尋求親近。

到青少年階段,依戀可以在越來越長的時間內不依靠實際的肢體親近而得以保持。在無法實際親近和接觸時,遠程模式的溝通(例如信件和電話)可以作為暫時的替代。並且,青少年更加積極地尋求家庭之外的新的依戀關係,並且有意識地接受作為新夥伴的依戀對象的一些責任。

即使到了成年期,穩定的、充滿愛意的關係仍然是大多數人所需要的。當然,父母被期待不僅能夠與其伴侶建立相互依戀,並且同時在與其孩子的非對稱關係中成為充滿關愛和給予滋養的依戀對象。按照Bowlby的觀點,依戀(首先是對父母的,然後是對伴侶或配偶的)是所有安全感的基礎。

作為行為系統的依戀

依戀系統僅僅是幫助生存的重要物種特徵行為系統之一。在任何一種環境中,個體的外顯行為都依賴於其行為系統激活的相對強度,激活強度最高的系統,其效應最強。一些系統可以同步運作(例如恐懼既導致對所害怕物體的迴避,又導致尋求與依戀對象的接觸),而其他系統則往往是對立的,即一個系統高度激活時,另一個系統至少被暫時掩蓋。

在嬰兒期,與依戀系統形成主要競爭關係的兩種行為系統是探索系統和親和系統。儘管嬰兒的依戀系統是更加高度激活的,並且其行為的主要功能是確保與依戀對象的親近,但是他/她並不能自由地探索環境。然而,如果嬰兒在與母親的關係中感到安全,他就可以把她作為熟悉周圍世界及他人的安全基地(Ainsworth, 1967)。這種對立的安排本身具有生存意義,因為嬰兒對於其物理和社會環境擁有經驗這件事,對於嬰兒的認知、語言和社會發展來說是關鍵的。在與照料給予者保持合理親近的同時,嬰兒才能獲得經驗,而並非在有風險的條件下。

儘管與嬰兒相比,年齡更大的兒童和成人所需要的與依戀對象的親近要少得多,但是同樣的法則也適用於他們。他們同樣喜歡和他們的依戀對象在一起,但很多時候,他們可以輕鬆地回應其他對於時間和注意的需求,並從事其他興趣和活動。然而,如Bretherton(1980)指出,依戀系統的功用主要是安全維持系統。終其一生,依戀行為在喚起警告或焦慮的壓力情境下最大程度地激活。而關於世界的知識、能力和自我信賴,都是在對於需要時依戀對象是否可獲的安全感的促進下得以發展的。因此,引起依戀行為的條件,其性質受到每個人自身經驗(特別是其過去和當前與依戀對象關係的性質或質量)的修正。

作為定性概念的依戀

依戀的主要量化維度是安全感或不安全感的程度。然而,質的區分也同樣重要,這表明個體對於依戀對象的行為、思想和感覺的不同組織方式。在稱為「陌生情境」的實驗情境中,區分並著重強調了嬰兒期依戀的三種主要類型和八種亞型(Ainsworth, Blehar, Waters, and Wall, 1978)。主要類型是指(1)安全型依戀,包括四種亞型;(後來發展為五種亞型--小編注)(2)焦慮/迴避型依戀,包括兩種亞型;以及(3)焦慮/矛盾型或焦慮/抗拒型依戀,也包括兩種亞型。(後來都有發展--小編注)下面的討論將聚焦於母親行為與嬰兒依戀類型之間的關係、母親不敏感性或無響應性的前提、以及我們為適用於心理失調兒童(包括受虐兒童)而對分類系統所作出的調整。

母親行為與嬰兒依戀類型。我們相信,嬰兒的依戀類型與依戀對象存有爭議的行為密切相關,其主要證據目前來自於當母親作為依戀對象時。此類證據來自於Ainsworth等人(1978)的工作,而後續的其他研究也得到了驗證性的證據(例如Belsky, Rovine, and Taylor, 1984; Egeland and Farber, 1984;Grossmann, Grossmann, Spangler, Suess, and Unzer, 1985)。

如果母親在回應嬰兒發出的信號時是敏感的,那麼嬰兒會在與其互動過程中展現積極的感情,並且相對較少哭泣(甚至在每天與母親的短暫分離中)。當他的依戀行為高度激活(例如在陌生環境中與母親分離)時,他似乎更加容易因為母親的靠近而恢複信心和得到安慰,很快重新準備好從事自己的活動。這樣的嬰兒被判斷為與母親有著安全型依戀。

然而,如果母親無法接近,或者對於嬰兒的行為線索沒有響應或作出不恰當反應,那麼嬰兒可能與母親形成不安全或焦慮型依戀。因為他對於親近和接觸的訴求經常受到挫折,所以依戀行為始終存在,而且有可能激化並混合著憤怒。因此,當母親沒有響應時,他的行為是矛盾的,並且很難被安撫。既然他無法信賴她是可以接近的,他對於任何減少親近的跡象都很警覺,對於每天的短暫分離或分離威脅表現出更多的沮喪。此類行為是焦慮/矛盾型依戀的特徵。

焦慮/迴避型依戀的嬰兒,其母親也是無法接近、或對於嬰兒的行為線索沒有響應或作出不恰當反應的。這些嬰兒在家裡的行為很大程度上與焦慮/矛盾型嬰兒相同,但是在壓力相對較大(如在陌生情境中)時,他們的行為相當不同。他們對於分離幾乎沒有壓力,在與母親重聚時,他們表現出迴避而不是尋求親近。而其他一些嬰兒則對於重聚表現出迴避與尋求親近相混合的行為。這種迴避被認為是一種防禦性策略,與年幼的兒童在與母親長期剝奪分離後所表現的冷漠相類似。

在Ainsworth的樣本中,這些焦慮/迴避型嬰兒的母親與焦慮/矛盾型嬰兒的母親有所不同,後者只是在反應性和可接近性方面不一致,而前者則更加拒絕和憤怒(無論是外顯還是隱秘地)。這些母親對於親密的肢體接觸有所反感,當嬰兒最需要親密的肢體接觸(例如當依戀行為高度激活)時,她們會粗暴拒絕或制止。這意味著,任何時候他最想接近母親時,他都體驗到一種嚴重的趨近/迴避衝突。他不僅僅因為預期她無響應而感到憤怒,並且他害怕會被痛苦地粗暴拒絕。這種迴避型防禦似乎可以讓他將依戀行為與激活依戀行為的情境線索相分離。因此,他都不會將母親的離開或返回解釋為要求與她親密接觸的線索。他迴避尋求接觸,也迴避可能引起粗暴拒絕的憤怒。最近,Grossmann等人(1985)報告說,他們的北德嬰兒樣本中,焦慮/迴避型比例較大,他們將其歸因於鼓勵孩子在第一年中期儘早獨立的文化壓力(而不是母親的拒絕態度)。這表明,在嬰兒期,是對於親密肢體接觸的抑制(無論是否有拒絕態度)導致了焦慮/迴避型依戀。

母親不敏感性或無響應性的前提。一些情境會導致母親的不敏感性。如果母親本身沒有與他人形成安全依戀,那麼她就很難以使得嬰兒形成安全依戀的方式來回應嬰兒(Bowlby,1973)。事實上,如果母親本身過去是焦慮型依戀,那麼她的依戀行為有更大的可能與嬰兒的依戀行為形成衝突。即使是正常的嬰兒信號對她來說也似乎是要求過度,而焦慮依戀狀態下的孩子,其升級的依戀行為對她來說可能是非常令人厭惡的。她可能會延遲或迴避作出回應,或者對嬰兒的需求感到憤怒。因此,焦慮型依戀模式可能從其父母那裡交流和傳遞給孩子。在一項研究中,研究者將對母親們的《成人依戀訪談》(George,Kaplan, and Main,1985)結果與嬰兒期的「陌生情境」分類以及6歲時所評估的依戀(Main,Kaplan, and Cassidy, 1985)進行對照,從而證明,母親由於童年經歷所造成的未解決的心理困擾,可能會影響與其孩子的關係。在該項研究中,接納與自身父母關係的母親,其孩子更可能形成安全型依戀。這並不意味著,安全型依戀的孩子,其母親的童年關係一定也是安全型的。相反,那些承認或接受其自身困難童年情形的事實、甚至原諒自己母親的那些母親,最有能力減少其先前不安全關係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為孩子提供敏感的、積極回應的依戀對象。有時候,她們可能會通過與替代性依戀對象發展安全依戀關係,以及成功的心理諮詢或心理治療來實現這一點。

其他非常可能導致父母與孩子互動中不敏感或不恰當回應的情形包括,與依戀對象的未解決的創傷性分離或永久喪失。在兩個樣本中,童年喪失重要依戀對象的父母,其嬰兒特別有可能是焦慮型依戀,並且嬰兒行為並不符合Ainsworth的分類系統(Ainsworthand Eichberg,出版中;Main, Kaplan, and Cassidy, 1985)。父母處於抑鬱期或存在其他情緒或心理問題、重要依戀對象剛剛死亡、童年受虐經歷(包括性虐待),有可能會干擾對親密接觸的正常反應。這些情形可能造成父母給予照料模式的不一致性,或持續的扭曲;這兩種情況所產生的效應會有所不同。

對分類系統作出的調整。儘管在用於建立分類系統的原始樣本中,全部56名嬰兒都可以被歸為三種主要類型中的一種,但是從一開始我們就相信,一些嬰兒的行為並不符合這一分類系統。實際上,一些探索者已經發現,一些嬰兒的行為並不能順暢地歸入Ainsworth所描述的三種類型中的任何一種(Crittenden,1985 a, 1985b; Main and Weston, 1981; Radke-Yarrow, Cummings, Kuczynski, andChapman, 1985; Spieker and Booth, 出版中)。人們通過兩種途徑對分類系統進行了擴展。其一,對一些明顯正常,但其在「陌生情境」中的行為不能被很好歸類的兒童的行為進行更好的描述(Main andWeston, 1981)。其二,對受虐或出生體重低的嬰兒以及母親患嚴重抑鬱的嬰兒樣本進行研究。

Main和Weston確認無法歸類的兒童後來被歸為「無組織/混亂型」( Main andSolomon,出版中)。我們並不認為這構成了第四種類型。實際上,這些嬰兒表現出對之前確認的三種類型之一的無組織性。這種無組織性似乎暗示著與三種基本類型相比更為強烈的不安全感。

在那些其他方面都正常的家庭中,嬰兒的無組織型依戀似乎是母親行為的不一致性,而非持續扭曲所導致的。這種不一致性並不是敏感性和無響應性日復一日的混合——這種混合與焦慮/矛盾型嬰兒的母親相關聯。相反,當母親首先在較長時間內保持一致,從而嬰兒對其行為已經形成預期時,無組織型依戀更可能出現。這種不一致性被完全不同的行為的突然插入所打斷。如果意料之外的母親行為本身是令人恐懼的,或者母親自身似乎被嚇壞的話,這種違反預期的事件對於孩子來說就更為可怕(Main andHesse, 出版中)。

相比之下,當母親的行為被認為是一致地嚴重扭曲時,兒童擁有了發展期待的基礎,並且有需要來適應怪異的、不如人意的情形。這種情況帶來了擴展分類系統的第二種途徑。此類母親的很多孩子,其「陌生情境「中的行為並不符合Ainsworth所描述的分類系統。儘管存在她所描述的行為標記,但是他們的組織方式與用於建立分類系統的正常樣本不同。持續不敏感的母親,他們的孩子在一個觀察周期內表現出Ainsworth所描述主要行為類型的全部:高度尋求親近(通常是安全型或焦慮型/矛盾型依戀的指針)、高度迴避(指向迴避型依戀)以及高度抗拒(指向矛盾型依戀)(Crittenden, 1985 a, 1985b; Radke-Yarrow et al, 1985)。另外,很多兒童表現出Ainsworth安全型依戀亞型之一的刻板行為。Crittenden 和Radke-Yarrow的研究小組都將表現出這種模式的兒童歸類為迴避/矛盾型(A/C)。Crittenden的觀察在這裡是特別有相關性的,因為它們適用於受虐兒童。在兩個獨立的樣本中,有虐待經歷或有虐待以及忽視經歷的受虐兒童經常被分類為A/CI或A/C2——迴避並公開抗拒,或迴避並徹底消極。兩組兒童都有嚴重的心理困擾,很多兒童存在臨床上認為壓力相關的相關指針(即例如縮成一團、在地板上打滾、出汗等刻板行為)。並且,這些模式不僅在嬰兒中很明顯,在學前期受虐兒童中也同樣明顯,而我們一般認為,陌生情境對於學前期兒童應該不會造成太大壓力。

儘管目前人們認為,Main所描述的嬰兒陌生情境行為中的無組織類別是各種標準類型之一的無組織形式,但是Crittenden認為迴避/矛盾型代表了獨立的類型——即Ainsworth所界定的、與依戀安全感評估相關的行為的另一種組織形式。在Crittenden的樣本中,受虐兒童的行為似乎更好地被描述為圍繞著如何解決下述衝突展開,即兒童需要親近母親與他期待母親如何對其行為作出反應兩者之間的衝突。也就是說,和其他兒童一樣,受虐兒童在與母親分離後,需要親近和接觸母親。實際上,他以往的受虐經歷加劇了他在「陌生情境」短暫分離中的痛苦,從而使得他更加迫切地需要接觸。然而,受虐兒童又已經學會了期待自己對於接觸的要求會被忽視、被拒絕,甚至可能受到懲罰。此類兒童能夠在受到分離壓力後保持迴避,再加上他們能夠限制自身對於母親突如其來的攻擊的抗拒,並且使用遠端的、謹慎的方式來獲得親近,這些都表明了一種高度控制的、或有組織的行為類型。

儘管目前我們仍不清楚無組織類別與迴避/矛盾型之間的相互關係、以及二者與最初的Ainsworth嬰兒期分類之間的關係,但是有一些證據表明,Main嬰兒樣本中所觀察到的無組織在6歲之前得以解決,成為一種有組織類型。同樣,在Radke-Yarrow和Crittenden的樣本中,都包括了表現為(有組織的)A/C類型的學齡前兒童。這表明,當母親的行為可預測(無論是否敏感或適當)時,年幼兒童對行為的組織最為輕鬆,而必須應對主要不一致性的年長兒童則逐漸將該信息整合進他們的期待系統,並發展出有組織的回應方式。這種整合的本質有待進一步研究。

焦慮型依戀可能發生在任何年齡階段。年長兒童以及成人焦慮型依戀的一些指針與嬰兒期焦慮型依戀的指針相似:對依戀對象的行蹤過度關注、與其分離時過於困難、缺乏對依戀對象的信任、對依戀對象的長期憤怒和不滿、在需要時無法從依戀對象那裡尋求或運用支持,或對依戀對象缺乏情感。其他在嬰兒期更少被觀察到的指針有:對於依戀對象願望的強迫性遵從、強迫性的給予關愛、過度的自立感,以及強調自己非常獨立、不需要依戀對象。導致此類焦慮的情形包括:與依戀對象的創傷性或剝奪性分離或永久喪失、依戀對象的無響應或不恰當響應。在整個一生中的任何時間點,這些情形都會造成影響。然而,這些情形在一生中發生的時間越早,影響就越大,這是由於早期經驗會影響個體感知和解釋後期經驗的方式。

依戀作為表徵概念

隨著時間推移,不斷發展著的嬰兒獲得與其母親重複性的經驗,這種經驗讓他形成了關於未來互動關係性質的期待。這些期待是嬰兒發展對母親及自身的內部表徵模型的基礎(Bowlby, 1969)。如果母親對於嬰兒的信號是一貫地有響應和敏感的,那麼嬰兒對她形成的表徵模型就是有響應和可接近的,對自身形成的表徵模型則是有能力喚起母親響應,並且值得她響應的。這樣的嬰兒被認為與母親形成安全的依戀關係(Ainsworth等人, 1978)。而一些嬰兒的經驗則不同,母親可能對於需求信號沒有響應或作出不恰當響應,她有可能是拒絕(或過分干涉)或者不一致的。這些嬰兒所形成的對於母親的表徵模型,反映了他與母親的經驗讓他期待的行為的特殊性質。在任何情況下,他無法相信她能給予他想要或需要的響應。此外,他形成了無法獲得母親的合作、並且不值得獲得這種合作的自我形象。

以類似的方式,嬰兒形成對其父親和/或其他構成社交世界重要部分的照料者的表徵模型。我們相信在一開始,這些對象的模型以及自我的補充模型是相互獨立的。儘管我們不清楚在發展過程中它是如何或何時發生的,但這些獨立的依戀對象模型被鬆散或緊密地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依戀對象的泛化模型。當兒童繼續與父母的關係,並與他人建立新的關係時,他將新的經驗吸收到他對於依戀對象和自我的模型中,並且在某種程度上相應地修正他的模型。因此,在任何特定的時間,模型都是一個「開放的模型」,可以或多或少地接受新的輸入和基於額外經驗作出的調整,或(可能到青少年或成人期才會發生的)對於先前經驗的反思。然而,個體是通過當前的模型來感知他的社交世界,並且尋求某些人和情形而迴避其他的。

對於與依戀對象總體有著安全經驗的嬰兒和年幼兒童來說,將經驗整合為一套泛化的工作模型這一任務相對比較簡單。偶爾的失望、挫折或焦慮經驗並不能造成太大的影響,不會干擾模型通常的積極性質。然而,對於焦慮型依戀的嬰兒和年幼兒童來說,整合的任務會更為艱難。Bowlby (1973, 1980)指出,即使是針對一個依戀對象,也有可能形成多個模型。因此,一位不一致的母親(她在孩子需要時有時會給予親密的安慰,但經常無法做到這一點),可能會讓孩子形成她的兩個模型,一個是有響應的母親,另一個則截然相反。同時也形成了兩個自我模型,一個是有能力、值得被愛的,另一個是沒有能力、沒有價值的。這兩個模型可能會互相交替,有時一個佔據上風,有時則是另一個。

然而,隨著發展繼續推進,孩子語言交流有所提高,認知能力也更強,情況就變得更加複雜。模型不再僅僅是基於經驗片段的順序,概念過程可能會支持整合和泛化,從而概念構成慢慢替代了引起概念構成的實際經驗片段。並且,這種概念構成可能受到父母所提供預定泛化的較大影響。因而,如果一位只把孩子的最大利益放在心上的母親總是說孩子是個壞孩子,並且完全因為孩子的好而剝奪或懲罰他,那麼孩子就可能對母親形成完美者的模型,而認為自身是壞的、不值得的。很可能這套模型就與意識最為接近,而他對母親的另一個尖刻、拒絕和對需求無響應的模型、以及他對自身的正當地反感不公平對待的、尋求愛的孩子的模型,就會與進一步的意識加工相分離,即使是基於不斷重複的實際經驗片段。

如前所述,防禦過程特別有可能干擾構建模型的任務。精確地說,模型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並且或許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接受新的輸入和相應的調整。因此,如果孩子在嬰兒期與母親形成焦慮和迴避依戀,並且在最需要親近時以防禦的方式阻止自己要求親近,那麼他可能會封閉自己,阻斷與母親或他人的新經驗,而這種新經驗可能會否定他對於粗暴拒絕的期待,並弱化他對於親近的不信任感。

依戀理論背景下的兒童虐待

即使是對依戀理論的簡要概述也提供了一些相關的假設,這些假設可以用來解釋受虐兒童和施虐父母的行為。首先,依戀關係對於各個年齡段的個體功能都很重要,儘管依戀關係的具體性質可能由於發展而改變。其次,依戀的主要功能是幫助保護年幼者的生存,而在發生虐待時其生存恰恰受到威脅。第三,雖然人類在基因上有表現出特定行為類型的傾向,但是一個人在特定情況下的實際行為,卻是由環境/情境因素與類似情境中的先前經驗之間的交互作用來決定的。先前的經驗被編碼為他人和自我的內部表徵模型,包括與關係體驗相關的情感氛圍。第四,依戀行為的實際類型影響了兒童發展過程的方向(而不是在有問題的階段阻礙發展)。第五, 焦慮型依戀背後的內部表徵模型改變了行為,其結果是使得當前的依戀關係壓力更大,而未來的依戀關係也更不可能是安全型依戀。最後,依戀問題並不能從精神病理學的角度得到最好的定義。相反,它們是根據一段關係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這樣個體可以自由地參與到生活的其他方面來定義的。

利用這些概念,我們就可以預測和理解有關虐待和忽視的許多看似無關甚至是矛盾的方面。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們將呈現從依戀理論中得出的一些假設與相關的研究。用意不是為了「證明」理論觀點的有效性,而是建立一個認真考慮該觀點的實證基礎。假設涵蓋了個體和二元功能的以下方面:(1)焦慮型依戀,(2)內部衝突,(3)孩子應對父母的策略,(4)孩子應對環境的策略,(5)生態選擇,(6)適應。

在每種情況下,理論與預測結果之間的聯繫是關係的內部表徵模型。虐待家庭中個體的行為為推斷內部模型的性質提供了基礎,而這些內部模型可以作為預測其他關係性質的基礎。事實上,虐待和勝任家庭中關於母嬰互動性質的信息被用來推斷潛在表徵模型的性質,並預測孩子對母親的依戀性質以及母親與網路成員和專業人士的關係(Crittenden, 1985b, 1988a, b)。在目前的討論中,這些模型將被用作更廣泛假設的基礎。

基於這項工作,施虐母親的工作模型被認為與衝突、控制和拒絕等問題有關。她們對他人的期望往往圍繞著這樣一種觀點,即他人會試圖支配她們以滿足他人的需要,並在她們要求自己的需要被滿足時拒絕她們。她們對於自身的模型則與這樣的想法相聯繫,即他人擁有,並且不會心甘情願地放棄她們需要的心理或物質資源。因此,強制和受害將是母親對自己看法的中心。隨之而來的情感將是憤怒。

忽視型母親的模型被認為是圍繞著無助的概念建立的。她們不會認為別人擁有,或者能夠給予她們需要的東西。她們也不認為自己能有效地得到他人的幫助和支持。伴隨他們關係的情感將是空虛和沮喪。

相比之下,勝任母親的模型會圍繞著有能力和互惠的觀念。她們會認為他人是樂於助人和有響應的。她們會認為自己能夠在需要的時候獲得幫助和支持,同時也能夠向他人提供支持。伴隨而來的情感將是滿足(Crittenden, 1985b)。

基於依戀理論並借鑒上述工作模型,我們下面討論幾種關於受虐兒童和施虐父母行為的假設。

焦慮型依戀

我們預期虐待家庭中的個體將與家庭成員形成焦慮型依戀。對於受虐兒童來說,這意味著對父母的焦慮型依戀。對於施虐的成人來說,這可能包括對成人的父母、他們的伴侶以及他們孩子的焦慮型依戀。焦慮型依戀關係的背後,是扭曲的自我和他人的表徵模型。先前關係的質量,被預期會影響、但並不完全決定後期關係的性質。

虐待。使用「陌生情境」程序(Ainsworth等人, 1978)來評估兒童與父母關係質量的研究提供了最清晰的證據,說明在虐待家庭中的關係是焦慮型的。研究發現,1-4歲的受虐兒童與母親存在焦慮型依戀(Crittenden, 1985a, 1985b; Egeland and Sroufe, 1981; Gaensbauer and Harmon, 1982; Schneider- Rosen, Braunwald, Carlson, and Cicchetti, 1985),並且特別表現為焦慮/迴避型依戀。一項對於母親和孩子對於保護性日托反應的研究,則提供了非實驗室產生的證據,證明施虐母親及其孩子之間存在焦慮型依戀(Crittenden, 1983)。

通過對於父母-孩子互動的觀察可以推斷依戀的質量。如前所述,母親與孩子互動中的不敏感(即干涉以及/或無響應)與兒童在「陌生情境」中的焦慮相關聯(Ainsworth等人, 1978; Belsky, Rovine, and Taylor, 1984; Crittenden, 1985a; Sroufe, 1985)。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施虐的母親在與孩子互動時更加苛刻、喜歡干涉、控制和消極(Burgess and Conger, 1978; Crittenden, 1981, 1985; Crittenden and Bonvillian, 1984; Dietrich, Starr, and Weisfeld, 1983; Mash, Johnson, and Kovitz, 1983; Robinson and Solomon, 1979; Wasserman, Green, and Rhianon, 1983)。此類證據是基於對整個童年階段兒童的觀察,並支持了所有年齡的受虐兒童傾向於與父母形成焦慮型依戀的推斷。

有關成人與父母、伴侶和孩子依戀性質的證據,主要來自於有關此類關係持續時間和性質的家族歷史數據。基於我們所推斷的施虐母親關係模型的性質,我們期待母親與伴侶的關係會是不平等的(即由一位主導型伴侶和一位順從型伴侶構成)(Baldwin and Oliver, 1975; Herrenkohl and Herrenkohl, 1981; Johnson and Morse, 1968;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 1977; Perry, Wells, and Doran, 1982; Starr, 1982; Wolfe, 1985)。此外,在離婚之後,許多施虐母親選擇另一位有虐待傾向的伴侶或保持單身,而不施虐的母親則更可能與孩子的父親或一位親戚共同生活(Burgess, Anderson, Schellenbach, and Conger, 1981; Friedman, 1976; Hunter and Kilstrom, 1979; Kotelchuck, 1982)。這表明,施虐父母無法將新的信息吸收入現有的模型,從而增加了重複先前問題的可能性。

在母親與新生兒聯結的概念得到普及後,已經有無數跡象表明,施虐母親可能無法與她們的孩子有恰當的聯結(Helfer, 1976; Hurd, 1975; Lynch and Roberts, 1977)。儘管對於聯結的存在或缺失沒有正式的評估,但似乎合理的假設是,如果一位母親哺育嬰兒以維持他/她的生命,那麼她已經形成了聯結。然而,很有可能的是,對於施虐母親來說,這種聯結的性質不同於勝任母親。有一項研究表明,那些後來虐待或忽視自己孩子的母親,她們對待懷孕的態度、分娩後對嬰兒的行為,以及產後期的行為都有所不同(Gray, Cutler, Dean, and Kempe, 1977)。然而,另一項研究使用了較少主觀性的標準,卻沒有發現施虐母親無法形成聯結 (Egeland and Vaughn, 1981)。評估干預措施對於改善聯結有效性的兩項研究產生了不同的結論,因此我們仍不清楚在醫院和/或家庭探視中延長接觸是否有所幫助(Gray et al., 1977; Siegal, Bauman, Schaefer, Saunders, and Ingram, 1980)。

施虐父母很可能與自己的父母形成焦慮型依戀的證據,與我們對於母子之間焦慮關係的預期是一致的。施虐父母報告說他們在童年時被自己的父母虐待(Gil, 1970; Silver, Barton, and Dublin, 1967)或受到嚴厲懲罰(Kotelchuck, 1982)。此外,有人認為,如果個體在童年期被父母拒絕,會導致他/她日後對自己孩子的排斥,這可能是虐待跨代傳遞過程的一個不太嚴重的例子(Main and Goldwyn, 1984)。另一些人發現,受虐兒童與自己弟弟妹妹之間表現出的互動模式,與他們的施虐父母相類似(Crittenden, 1984),並且施虐母親在童年時期經歷了更多與她們父母的喪失和分離(DeLozier, 1982)。

忽視。一些研究將受忽視兒童作為一個亞組,這些研究指出,在「陌生情境」的評估中,大多數受忽視兒童都與母親形成焦慮型依戀(Crittenden, 1985a, 1985b; Egeland and Sroufe, 1981; Gaensbauer and Harmon, 1982)。此外,和受虐兒童一樣,受忽視兒童往往表現為焦慮/迴避型。然而,非此分類的依戀模式與受虐群體不同——非迴避型的受忽視兒童往往是矛盾型的。在與母親的互動中,受忽視孩子往往是被動的,而非困難或強迫性順從的(Crittenden, 1981, 1985a)。

同樣,有證據表明,忽視孩子的成人很難離開家,與家庭外的伴侶建立依戀關係(Crittenden, 1986)。通常情況下,對於忽視孩子的母親來說,她自己的母親承擔了撫養孩子過程中的伴侶角色,從而讓她得以迴避承擔互惠、給予關愛的依戀關係的主要情境。

內部衝突

其次,我們假設焦慮型依戀會與個體內部相互衝突的衝動相關聯,在例如虐待的一些極端情況下,這些衝動可能會導致被認為互相矛盾的行為。

虐待。當然,這其中的極端情況就是受虐嬰兒。在生物學上他註定與主要照料者形成依戀,但他的經驗告訴他,這個依戀對象可能是痛苦和傷害的來源。有證據表明,焦慮型依戀的孩子對父母既迴避又憤怒,並且尋求過度的親密。同樣,我們預期面對讓自己置於危險之中的父母,受虐兒童是既防禦又保護的。事實上,許多關於兒童虐待的調查都受到了阻礙,因為即使調查人員充分保證孩子不會受到父母的報復,孩子也不願意指出父母的罪行。人們發現,受虐兒童(尤其是女孩)會照顧他們的父母,如同父母和孩子的角色被顛倒了一般(Flanzraich and Dunsavage, 1977; Morris and Gould, 1963; Steele and Pol- lock, 1974);這種行為與Bowlby強迫性照顧的概念並無二致,這既是維持與依戀對象親密關係的一種方式,又是否認自身對被照顧者深刻憤怒的途徑(Bowlby, 1973)。

我們預期施虐母親會對孩子表現出類似的矛盾情緒,儘管這孩子是母親擁有的,並且也會愛她的那個人。事實上,孩子對母親侵擾行為的憤怒可能被母親解釋為拒絕,並觸發她自身對孩子的拒絕。孩子對母親使用迴避反應,或者經常隨意地向陌生人尋求親近,這兩者可以達到類似的效果;母親不想養育孩子,但她既不想證明沒有她孩子也可以生活下去,也不希望得到別人的支持。最後,儘管希望建立更加令人滿意和安全的關係,受虐青少年和施虐成人還是會選擇可能導致痛苦關係的人作為伴侶。在發展關係的過程中,許多人會無意識地謹小慎微或猜疑他人,並且過度要求他們所熟識的少數人給予關注。當目前的關係不再讓人滿意時,他們可以很容易地突然進入一段新的、似乎更有價值的依戀關係。然而,他們與父母和/或先前伴侶的矛盾關係仍然是充滿壓力的,苛求、不信任和充滿敵意的模式很可能沒有改變。此外,有一種合理的可能是,這類個體將其配偶和孩子均視為潛在的養育來源,而非養育的接受者。

忽視。在忽視的情況下,其矛盾之處在於,那些極度需要他人安慰和支持的個體很少去尋求安慰,或者當他們接受安慰的時候似乎無法真正被安撫。在與母親短暫分離的壓力下,受忽視兒童會無助或無目的地在房間里走動,以此來應對自身對於母親的需要(Crittenden, 1985a; Gaensbauer and Harmon, 1982)。忽視孩子的成人在面對發展新關係的機會時,其反應是退縮和/或否認孤獨與憤怒感(Crittenden, 1988a; Polansky, Gaudin, Ammons, and Davis, 1985)。

應對父母

第三,虐待的不同類型與兒童在與父母互動中行為的不同組織形式有關。此外,這些組織形式可能隨著個體發育功能發生改變,並反映受虐兒童相互競爭的各種欲求。這些結果所反映的是發展方向的變化,而不是嬰兒階段發展進程的阻礙。

虐待。在與母親的互動中,受虐嬰兒表現得比其他嬰兒更為困難;然而有證據表明,這種行為模式與直接的人際情境,而非嬰兒的先天氣質方面相關(Crittenden, 1981, 1985a)。此外,他們的母親對這種行為的回應往往是迴避和/或懲罰嬰兒,從而加劇了他的痛苦。這樣的母親在滿足孩子的嘗試中只能感到非常沮喪。如果她不能學會對孩子的行為暗示作出恰當的感知和回應,如果她的孩子不能學會取悅她,那麼我們預期衝突會變得越來越嚴重,從而進一步將嬰兒至於危險的境地。

事實上有證據表明,在將近一歲時,許多受虐嬰兒已經學會了適應他們的母親。首先,他們抑制自己的憤怒跡象,然後學習容忍母親的干涉而不抱怨,甚至順從她的願望(Crittenden,1988c; Crittenden and DiLalla, 1988)。通過這樣的行為,他們將互動的性質從互相憤怒改變為表面合作和順從。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許多年齡較大的受虐兒童也是被動、恐懼、警惕和順從的(Green, Gaines, and Sandgrund, 1974; Ounsted, Oppenheimer, and Lindsay, 1975)。

然而,並非所有受虐兒童都能完成從抗拒到順從行為的轉變。特別是如果孩子無法預測什麼會讓父母高興或生氣(例如在虐待與忽視中,見下文),那麼他或她就幾乎不可能抑制某些行為,並有選擇性地展示其他行為以取悅母親。因此到兩歲時,受虐兒童發展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回應方式來應對與施虐父母共同生活的痛苦:消極、抗拒,或是強迫性順從。

忽視。對於忽視孩子的父母,他們的孩子所形成的回應方式是不同的。和受虐兒童一樣,受忽視兒童在焦慮或壓力下想要接近他們的依戀對象。然而,與受虐兒童不同的是,他們已經了解到自己的母親對他們的信號是沒有回應的。他們了解到,他們無法溝通自己的需求,並獲得母親的合作。鑒於這一經驗,大多數兒童將會強化他們的要求。如果這樣可以奏效,那麼他們很可能會維持一種強烈的、粘人的、苛求的行為模式。相反,如果他們的母親幾乎不對經過強化的依戀行為作出回應,他們可能會變得抑鬱和孤僻,或者完全忽視他們的母親,轉而尋求其他方面的滿足。此外,焦慮、苛求的兒童和積極、無組織的兒童努力從環境中得到回應,因而他們可能成為他們母親的壓力來源。如果他們通常反應遲鈍的母親對他們的強烈要求感到沮喪和憤怒,那麼孩子就可能會充分體驗和虐待與忽視(見下文)相關的人際情境。

應對環境

第四,我們認為這些人際行為風格將與兒童探索環境的有效性有關。依戀理論家們假定,,行為的依戀系統和探索系統在相互平衡的時候可以最好地發揮功能。因此,當存在危險信號時,依戀系統被激活,因而母親和孩子接近。當孩子和母親感到安全時,孩子應該可以自由安全地探索環境。由於受到虐待的兒童既沒有通過接近母親而得到充分的保護,又不確信她是可獲得的,因此他們安全有效地進行探索的能力將受到損害。

虐待。迴避自己母親的受虐兒童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自由並成功地進行探索:(1)環境中沒有任何危險因素,(2)母親沒有壓力或憤怒的跡象。在這些情況下,他們會預期自己是安全的。當發生來自環境或母親的危險信號時,他們就會面臨趨近/迴避衝突。使用「陌生情境」實驗的研究表明,在此類情況下,一些受虐兒童能夠維持一種迴避型的防禦策略,而另一些受虐兒童則既非常焦慮、需要靠近母親,同時又十分憤怒以至於無法完全隱藏自己的感受,顯示出迴避和矛盾(Crittenden,1985 a,1985 b)。因此,迴避型兒童會從探索行為中稍有獲益,而更加痛苦的受虐兒童可能會專註於管理他們的安全,而無法廣泛地進行探索。Crittenden (1985a)、Dietrich et al.(1983)、Koski和Ingram(1977)的研究從發展商數(DQ)的角度支持了這些預期:與受到充分養育的兒童相比,受虐兒童組的發展商數更低。當我們將受虐兒童的發展商數認為是他們傾向對母親使用強迫/順從模式的應變數時,顯然存在著重要的組內差異。順從型受虐兒童其發展商數一般高於正常值,而被動/孤僻或困難型受虐兒童的發展商數卻非常低(Crittenden and DiLalla, 1988)。

忽視。受忽視和孤僻兒童會發現自己很難與母親充分分離,以探索環境和建立人際關係;他們會顯得無助,無法發揮自身潛力對所處環境進行學習。更加具有冒險精神的受忽視兒童會擁有更多經驗,在這方面他們佔有優勢,但他們會面臨安全風險,並且無法獲得成人的支持。

生態選擇

第五,家庭成員在依戀關係中的行為模式將會影響其社會生態的其他方面,如社交網路、就業,以及孩子們的學校經歷。此類行為模式發生泛化、並囊括非依戀關係的過程包括:通過現實的內部模型感知和解釋經驗,以及在新情況下重複固有行為模式的傾向。

虐待。儘管一些受虐兒童對成人是順從的,但有證據表明,許多受虐兒童在校內和校外(或其他受監督的環境)對同伴都是有攻擊性的(Galston, 1971; George and Main, 1979; Herren- kohl and Herrenkohl, 1981; Riedy, 1977)。當遷怒於人,或者預期他人會攻擊自己而提高警戒時,他們的攻擊可能被激發。衝突與支配的內部模型所導致的戒備,很容易讓受虐兒童誤解他人的行為,並以自身的攻擊來回應。當然,他人對他攻擊的反應只會證實他的模型。受虐少年的不良行為和受虐少女的濫交行為證明了應對策略的另一個變化(Silver et al., 1967)。很可能這些更為成熟(雖然同樣不恰當)的行為模式與家庭暴力有關,並且對於男孩來說反映了勝任和控制的感覺,而對於女孩來說,則反映了通過給予他人所求來獲得安全感和被接納的意圖。

人們發現,施虐和勝任母親的社交網路與母嬰關係的性質是平行的(Crittenden, 1985b)。施虐母親似乎具有建立新友誼的社交技巧;然而,這些關係既不穩定也不互惠(Crittenden, 1985b)。相反,施虐母親認為提供幫助的朋友是不可靠的,而她們的朋友則認為她們喜歡利用別人。大多數施虐母親的關係不僅短暫,而且都在激烈的爭吵和持久的痛苦中結束(Young, 1964)。

同樣的,儘管施虐父母發現找到工作相對容易,但他們很少長時間保持這份工作。辭職的最常見原因是與僱主或同事發生爭執。McKinley (1964)發現,父親的工作滿意度與對孩子的嚴厲懲罰之間存在負相關。儘管可以將這一發現解釋為,這表明喪失地位會導致暴力,但同樣有可能的是,這些男性無法管理人際關係,因此他們無法獲得令人滿意的工作或在工作中找到個人滿足感,也不能與孩子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忽視。那些受忽視的孩子往往會不合群,或者變得雜亂無章、活躍、有攻擊性。他們母親的社會關係反映出與他們家庭內部關係相類似的扭曲。他們在家庭之外的友誼很少;他們很少拜訪自己的朋友,並且也只是泛泛之交(Crittenden, 1985b; Gaudin and Polansky, 1986; Polansky, 1985)。

適應

第六,我們預期兒童的行為在直接(近期)意義上是適應的,可以幫助他們當前的生存。但是從長期(最終)意義來說,他們的行為是不適應的,不利於他們的心理健康,也可能不利於基因生存。這種不適應一部分是基於這樣一種理念,即防禦模型意味著對信息的感知排除,以及對某些重要感知信息含義的扭曲。

虐待。兩種模式的適應性應該被考慮:強迫性順從和公開抗拒。在與父母的互動中,強迫性順從的孩子抑制父母所厭惡的反應,代之以父母所喜歡的其他反應。這種策略有助於減少父母施暴的風險。它還很可能讓孩子對他人的人際行為非常敏感;在許多生活情境中,這種技能或許被證明是適應的。此外,如果父母期望並獎勵這種行為,順從的策略可能會促進超預期成就和/或父母的養育。然而,這一切都是因為孩子已經學會以不反映自身感覺的方式來行事。在最初造成壓抑的情境中他所感受到的憤怒可能會與順從聯繫起來,從而導致對成就的滿意程度降低,並且將養育與憤怒和脅迫相關聯。因此,應對虐待的強迫性順從策略可能會包括:(1)過度的社交警覺(以及隨之而來的系統性誤解他人社會行為的風險),(2)在他人似乎帶有威脅或非常強大的情境下表面順從(具有從不對他人可能帶有敵意這種誤解進行檢驗的風險),以及(3)被壓抑的憤怒(具有可能將某些情緒排除在感知之外的風險)。這種行為模式經常被貼上「工於心計」的標籤,並可以描述一些受虐兒童和許多施虐父母的防禦反應。它與強大和敵對的他人表徵模型、只有順從時才可愛的自我表徵模型,以及焦慮和被壓抑憤怒的強烈情緒色彩是相一致的。

公開表現憤怒和抗拒的受虐兒童則面臨著不同的風險。他們更有可能繼續經歷來自父母的憤怒和虐待,但不太可能否認自己的感受。因此,他們的他人模型可能是消極的,而他們的自我模型則可能包含著對自己憤怒行為的辯護。因此,公開憤怒的受虐兒童可能不太可能以防禦性的方式排除信息,或系統地曲解信息。然而,這種發展路徑的代價是繼續遭受虐待的風險,以及個體的行為可能充斥著憤怒,從而準確感知到來自他人的排斥,在極端情況下導致犯罪。兒童需要在這兩者之間保持平衡:保留開放(與防禦相反)的模型(如果個體找到一個響應性更好的替代依戀對象,模型就可以被有意識地加以修正),以及面臨憤怒主宰個體一切社會互動的風險。

與這個理論相關的數據很少,但儘管如此,相關數據仍是支持性的。據報告,曾經受到虐待、但並未虐待自己孩子的成人更多地談論他們對於被虐的憤怒,並且有意識地決定不再跟隨父母的模型(Hunter and Kilstrom, 1979)。此外,這些父母報告說他們擁有支持性的社會關係。其他未施虐但有受虐經歷的父母則報告說,他們在童年時期有過一段重要的支持性關係。這樣的關係不僅可以直接幫助孩子們度過困難的經歷,而且還可以使他們的工作模型得到長期的改善,包括更為積極的自我和他人形象,以及與之相關的滿足感。這樣的改變增加了個體在未來構建其他支持性關係的可能性。

有一些有限的證據表明,施虐家庭成員對體驗的感知或解讀與他人不同。雖然沒有證據表明受虐兒童的體質或氣質與其他孩子不同(Crittenden, 1985a; Egeland and Sroufe, 1981; Kotelchuck, 1982; Starr, 1982),但卻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他們的母親認為他們與眾不同(Herrenkohl and Herrenkohl, 1981)。儘管我們原本認為施虐母親對孩子抱有更高的期望,或者不恰當地將意圖強加於他們,但證據表明並非如此 (Kravitz and Driscoll, 1983; Rosenberg and Reppucci, 1983)。然而,當向施虐母親展示錄像中兒童的行為時,她們的反應似乎更加消極,也會比其他母親更加憤怒(Frodi and Lamb, 1980)。這表明問題並不在於一般的期望或歸因,或關於兒童發展的信息不足;相反,問題似乎與感知以及相關情緒反應有關。

再來看看受虐兒童的情況,有一些證據表明,他們對成人社會行為的感知能力更強(Cummings, Zahn-Waxler, and Radke-Yarrow, 1981),並且對自己或其他孩子行為的感知能力較弱(Camras, Grow, and Ribordy, 1983)。此外,這種敏感性可能與智商相關,智商方面並無缺陷的受虐兒童更加能夠解讀他人的情緒表達(Frodi and Smetana, 1984)。如果受虐待的兒童確實通過變得高度警覺(Martin and Beezely, 1977, 1980)、養育自己的父母(Cummings et al., 1981),並且否認自身的情緒反應來適應自己的處境,那麼我們就可以預期這種兼具技能和不足的模式。關鍵問題在於,孩子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準確地理解不同成人的行為(而不是假設所有的成人都與他們的施虐父母相似),並準確地認識到他們自己的情緒。有一些證據表明,在嬰兒期孩子對他人行為的差異可以作出靈活的回應(Crittenden, 1985a),但至少一部分受虐待的學步期和學齡前兒童失去了這種彈性(George and Main, 1979)。

忽視。對於受忽視的兒童來說,我們需要考慮兩種主要模式:極端的被動(抑鬱)和無紀律的活躍。大多數受忽視的嬰兒發現他們的父母對他們沒有足夠的回應,無法發展安全的依戀關係。然而,當他們可以四處活動時,他們自己就能夠改變自身環境的性質。特別是他們開始探索,從他們環境的各個方面尋求刺激。這種探索既有適應性又存在危險。它提供了學習世界的機會,也包含了可能發生的意外;然而,因為沒有人留意保護受忽視的年幼兒童,所以存在意外傷害的危險。此外,孩子對刺激的尋找可能是無組織的,這反映了他缺乏專註互動的體驗。目前對多動症兒童的看法表明,他們並未受到過度刺激,與此相反,他們受到的刺激太少,因而無法集中注意力(Quay, 1985)。這一理論與一些受忽視兒童的非結構化行為無疑是吻合的。

除了維持生活的物質資源外,其他忽視孩子的父母能夠給予孩子的幾乎乏善可陳。他們既不回應孩子的其他需求,也不鼓勵孩子進入存在刺激的環境。因此,他們的孩子既不學習如何與父母互動,也不會獨立地探索環境。他們的被動是抑鬱的一種形式,這是因為他們無法意識到自身具有獲得個人效能的潛力。與其說這樣的孩子是在應對他們的困境,不如說他們只是受害者。

嚴重程度以及虐待與忽視。已經呈現的證據表明,虐待對兒童發展的影響根據虐待的類型而有所不同。然而,以上表述在兩方面存在失真。首先,它假定所有虐待的嚴重程度是相似的,或者嚴重程度並非一個重要因素。其次,它假定虐待和忽視條件是相互排斥的。當然,這兩種假設都不能反映現實的複雜性。為了簡潔明了並突出這兩個發展過程的不同性質,我們對理論的呈現存在著這些失真。與此相反,我們至少有必要對更加複雜的情況進行簡單的處理。關於這兩組兒童的數據是相關的:只受到輕微虐待的兒童和同時受到虐待與忽視的兒童。

受輕微虐待的孩子通常顯現出一種兼具不足和適應的模式。正如所料,這種模式與受虐兒童相比不那麼極端。他們表現出輕微的發育遲緩、嬰兒期時與父母互動的普遍合作,以及輕度焦慮的依戀(Crittenden, 1981, 1985a, 1988a, b)。同樣,他們的母親在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只表現出溫和的干涉。這些孩子面臨的主要困難似乎不是虐待本身,而是其不可預測性。而他們的母親在某些方面和某些時候敏感地響應,而在另一些方面和其他時候則是嚴厲和/或反應遲鈍的。孩子們很難確定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母親行為的改變,同時也無法發展出一致的、可以有效預測未來母親行為的關於母親和自身的內部模型。因此,泛化的焦慮和有時無紀律的活躍可能會導致這些孩子出現社交和學業問題。

相比之下,受到虐待與忽視的孩子所體驗到的是普遍的無響應,並伴有突發的嚴苛。他們的探索以及對關注的強烈需求一般都會招致父母的懲罰。受虐兒童和受忽視兒童(分別)對父母行為作出強迫和無響應的預測,因此他們形成了父母和自身的一致模型。儘管提供給他們的情境是扭曲和不愉快的,但只經歷一種類型虐待的兒童往往能學會處理可預測的扭曲性質。對於同時受虐待與忽視的孩子來說,情況並非如此。他經歷了兩種類型的扭曲,並且進而發現,他自己的活動給自身帶來了危險。可以預見,這樣的孩子會使用的應對策略包括行為蠻橫並且極端漠視他人、極端壓抑和退縮、嚴重的身心疾病、普遍的角色顛倒(以此來轉移造成威脅父母的憤怒),或上述現象的一些組合(Crittenden,1988 a,b,c)。

結論

本章試圖將依戀理論的原理應用於虐待研究。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提出了一些觀點。第一,虐待具有普遍的心理效應;此處的理論對於存在或不存在身體虐待的案例都同樣適用。第二,虐待的結果是發展性的,也就是說,它們在不同的時間點影響著個人功能的不同方面。它們也會影響未來發展的方向,而不是停滯在一個有問題和不成熟的階段。第三,雖然不同年齡階段的結果不同,但在不同時期之間存在著發展的一致性(Cicchetti and Rizley, 1981, p. 49)。第四,選擇何種發展過程是個體差異和經驗差異的結果。最後,受虐經歷與受忽視經歷二者在父母行為和兒童應對策略的性質方面都有著很大差異。

此處提供的論據並不意在僅僅關注虐待二元的、依戀相關的影響,而將其對有機體或社會的影響排除在外。相反,它旨在提供一種方法,(1)確定一個關鍵變數,它可以解釋許多有關條件的影響,並說明虐待為何會影響個人或家庭功能的諸多領域,並且(2)確定那些對其他影響來源最為敏感的個人和家庭,並說明影響的性質。將焦慮型依戀視為一個關鍵變數的好處在於,它揭示了一個可以理解其影響的過程,而不是僅僅識別風險的相關因素。這是一次簡單卻不平凡的嘗試。

目前主要的理論方法是交互作用的生態模型,關注與兒童虐待相關的環境、兒童的易感性以及父母的特徵。如上所述,在控制良好的研究中,先天性兒童變數無法區分虐待和非虐待家庭。另一方面,兒童在激發母親響應性的能力上確實存在差異,尤其是在他們經歷了不如人意的母親行為之後。從依戀理論的角度來解釋,這種情況反映了關係的性質,並不體現父母或孩子的特徵。因此,依戀理論並非單向的因果關係;它關注的焦點是,個體與依戀對象的互動體驗如何影響到什麼被感知為威脅,以及用何種應對模式作出回應。

在社會影響方面,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社會經濟地位低下的相關因素同時也是虐待的相關因素。此外,一些社會條件的變化與虐待率的變化有關。例如,失業增加與虐待的增加有關(Justice and Duncan, 1977; Steinmetz and Straus, 1974)。這種相關的性質尚不明確。因為並非所有父親失業的家庭孩子都會受到虐待,我們仍不清楚為何一些家庭(而不是其他家庭)在壓力下容易虐待他們的孩子。我們假設,家庭中扭曲的依戀關係使得家庭成員容易受到失業等危機的影響。我們並不認為社會條件與虐待的發生率無關。相反,考慮到關係的質量是一個連續體,社會環境的性質可能決定安全-焦慮連續體上的那個點,在這個點上虐待風險近在咫尺。然而,知曉有害社會條件的影響僅僅讓我們得以預測虐待發生率的增加。如果了解家庭依戀關係的性質和個體相關的表徵模型,我們就應該能夠更精確地確定,哪些家庭和/或個人最容易受到外部壓力源的影響。

支持這一觀點和此處所述其他假設所需的證據往往是缺失的,或者質量較差(由於變數的測量不準確或來自臨床觀察)。較早時間的研究和對父母的研究尤其如此。此外,在對依戀理論的檢驗方面,最初提供的證據很少。這是個遺憾,但它並不影響依戀理論可以對虐待的性質、原因和影響提出整合併且可驗證的假設。現在研究人員有必要設計一些研究(恰如Kotelchuck, 1982, and Starr, 1982用於檢驗其他理論方法的研究),這些研究可以對本文中所陳述的一系列依戀相關假設在單一研究中進行檢驗。雖然這種方法不會「證實」依戀理論,但這樣最終可以發現,或者與其它理論相比,該理論並不能更有效地對虐待作出解釋,或者研究結果具有一致性、解釋性和啟發性。

(全文完)


參考文獻

(第28頁下半部分開始-第32頁,原頁碼第459-第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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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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