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為何少有剩女和光棍?看古人如何解決~~!
2017-02-28 17:13:25 穿越歷史的迷霧
大家都知道,剩男剩女是現在社會才出現的一個名詞,在我國古代並沒有著些詞,任何新辭彙的出現都和當時的社會背景有很大的關係,古代之所以沒有出現這一辭彙,當然和剩男剩女較少有很大關係,那麼古代社會為何剩男剩女較少呢?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強行指婚
我國古代男女結婚大都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管是你情我願還是私定終身,都需要媒人,而且在我國古代,很多朝代都有法律明文規定,結婚必須有媒人。
有些朝代的媒人和現在的媒人有很大的不同,這些媒人都是德高望重的老人,很多情況下,男女並不情願,是由父母和這些媒人指定的。在這樣一個父母之命,沒有婚姻自由的年代裡,剩男剩女現象就會少很多。
提供各種適婚男女交往的平台
除了父母之命以外,古代的男女並非毫無自由而言,在我國先秦時期,官府每年都會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還有一種男女約會的大派對,名曰「仲春會」,仲春會其實就是一個適婚男女交往的平台,該平台的主要功能就是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
除了春秋是時期的「仲春會」以外,在我國古代,每年的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擇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做七夕節,也被稱為中國的情人節,這種平台和節日,對解決剩男剩女也有很大的幫助。
強迫男女結婚
《禮記》中有對我國男女結婚年齡的規定,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是在不同的朝代也有不同的規定,唐朝時,男15歲以上,女13歲以上,明朝的的時候,男16歲以上,女14歲以上。據《梁書》和《周書》記載,梁高祖的第四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平原公主都是在11歲的時候出嫁的。
如果男女到了法定年齡還沒有結婚是會受到懲罰的,南北朝時期,如果適婚年齡的女子未出嫁,家人和女兒一同坐牢,《宋書》中也有記載,「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坐也就是連坐的意思。漢朝也有規定,女子在15-30歲未嫁出去,罰600錢。
對富家子弟納妾數目加以約束
我國古代有「三妻四妾」的說法,雖然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了男子的財富和地位,但這絕對是一種陋俗。為了消除剩男剩女,很多朝代對高官、權貴的納妾數目有了一定的限制,漢朝規定,對國家有貢獻的人可以娶妾,普通百姓不能納妾。元朝也有規定,權貴不能隨意納妾,一生中納妾只能有一回,或者無後的情況下可以納妾。
提倡寡婦再次嫁人
在我國唐代有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祖父或者父母要求其再嫁,該女子是可以再次嫁給他人的,當然這和唐朝開放的風氣有關係,因為唐朝的大多數公主都是二婚、三婚者。在明朝洪武年間,甚至有強迫尼姑還俗再嫁的規定,為了不讓女子出家,建文帝將女子出家為尼的年齡抬高到了59歲,在萬曆年間,甚至還將犯錯的尼姑按豬肉價賣給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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