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耶穌基督應驗舊約中彌賽亞的預言2

31.升天32.坐在上帝的右邊5B.一天之內所應驗的預言下面我們將列出自舊約聖經中所摘錄出來的二十九項預言,論及我們主耶穌基督之被賣、受審、死亡及埋葬。這些預言是由不同的作者在公元前1000年至500年這五個世紀中所寫成的,便它們在一天二十四小時中卻完全無誤地應驗在耶穌一人身上。33.被朋友出賣34.以三十塊銀錢被賣35.錢被丟在神的殿中36.錢被用來買窯戶的地預言部分應驗部分「……我便將這三十塊錢,在耶和華的殿中,丟給窯戶了。」--撒迦利亞書十一章13節下半段「他們商議,就用那銀錢買了窯戶的一塊田,為要埋葬外鄉人。」--馬太福音二十七章7節由上述的四項預言中,我們發現在預言及應驗之事中連細節都是相同的。1.被賣。2.被朋友所賣。3.以三十元被賣(而非二十九元)。4.是用銀元(而非金元)。5.丟在殿里(而非放在殿里)。6.在神的殿中。7.銀錢後來被用來買窯戶之地。38.被假見證誣告39.被告卻不開口40.因鞭打而受傷41.被擊打與吐唾沫42.受嘲弄43.被十字架所壓倒44.手腳被扎45.與強盜同釘十字架46.為逼迫他的人代求47.被自己的百姓所棄48.人們無故地恨他49.朋友遠遠地站著50.人們對他搖頭51.人瞪眼看他52.外衣被奪,又為內衣拈鬮53.受乾渴54.兵丁拿苦膽和醋給他吃55.他被遺棄時的呼喊56.將靈魂交給神57.他的骨頭一根也不折斷58.他的心裂開來59.他的肋旁被扎60.黑暗降臨全地61.葬於財主的墳中4A.預言的應驗證明耶穌是彌賽亞、是基督、是神的兒子1B.異議:預言得以應驗在耶穌身上,乃是出於人特意的安排。答辯:但當我們知道這些有關彌賽亞的預言是完全超越人所能控制的,那這些異議就不那麼合乎情理了。比方說--1.誕生之處(彌迦書五章2節)。2.誕生時間(但以理書九章25節;創世紀四十九章10節)。3.誕生方式(以賽亞書七章14節)。4.被出賣。5.死的方式(詩篇二十二篇16節)。6.旁觀者的反應(嘲弄、吐唾沫、瞪眼等)。7.被扎。8.埋葬的細節。2B.異議:預言得以在耶穌身上應驗完全出於巧合。批語家說:「那為什麼肯尼迪、馬丁路德金及納塞等人身上,我們一樣可以找到一些應驗的預言呢?」答辯:不錯,在其他人身上,也許我們可以找到一、兩件應驗的預言,但不可能有六十一件重要的預言全都應驗在一人身上。麥爾道(Fred John Meldau)在所著之《新舊約中的彌賽亞》(Messiah in Both Testaments)一書中列出許多聖經中有關彌賽亞的預言。如果你能在耶穌之外,由今天或過去已作古的人物當中,找到一個所有彌賽亞預言中的一半均已應驗在他身上的人出來,丹佛市的基督教維多出版社(Victory Publishing Co.)將很樂意地奉送你一千元美金做獎金。說到錢,總有不少大學生能用得上吧!印地安那州歌珊大學(Goshen College)的美國科學盟會負責人哈斯勒(Harold Hartzer)為董彼利教授的《科學講座》(Peter Stoner,Science Speakes,Moody Prees出版)一書作序時,寫道:「《科學講座》一書的原稿曾經由美國科學盟會之會員及該會執行委員會詳盡研察,大家一致公認其中所提供之科學資料普遍地十分準確、可靠;書中根據概率所推算出來的數字分析十分有力,董彼得教授在概率原則的應用上,其準確及靈活的程度令人折服。」24/4以下我們由董彼得教授的著作中摘錄所用的概率,來證明以巧合解釋彌賽亞之預言能應驗在耶穌身上是不合理的。董彼得教授說,我們選擇八項預言以概率來推算其發生的可能性:1.第10項5.第34項2.第22項6.第35項及36項3.第27項7.第39項4.第33及44項8.第44及45項(論及釘十架時的情形)「我們發現若這八項預言要全然言中,其可能發生的機會是1017之1次,也就是1/100,000,000,000,000,000。為了使我們能進一步地領悟這個龐大的數字,董彼得教授舉例說:我們用1017個銀幣來鋪蓋美國德克薩斯州,他們不但可以蓋滿該州全部土地,且可厚達二尺高。現在我們在某一銀幣上做上記號,丟入銀堆中。然後請一個將雙眼蒙起,在全州銀堆上任意揀選,好找出那個做了記號的銀幣,其命中的可能率會有多少呢?先知們若單憑自己的智慧寫預言,而期望八個預言全部應驗,他成功的可能性正與那位蒙著眼找銀幣的人機會一樣,均是微乎其微的!「這些預言若不是來自神的啟示,就是先知們憑幻想寫出來的,而先知言中的可能性只是1017之1的機會,然而他們都應驗在耶穌身上了。」「上述八項預言均能應驗,正好證明這些預言均是出於神的啟示,因其中只允許1017分之1的誤差。」24/100-107董彼得教授討論其中48個預言說:「……一個人要能言中所有48項預言,他成功的機會將是10157之1。」「這個數目實在太驚人,其成功的機會實在太微小。我們先前所用銀幣已經太大,不能用來為例了。讓我們選擇一件小一點的東西,電子乃是所有物質中最小的,它小到這樣一個地步,我們若將2.5×1015個電子成單行排列,才能排成一條一英寸長的直線來。換言之。如果我們每分鐘能數完250個電子,那麼要數完2.5×1015個電子,需日以繼夜地數上一千九百萬年(19,000,000)才行。若有一立方英寸的電子積在一起,按照我們每分鐘數250粒電子的速度,那麼將費我們19,000,000年的時間去數算,也就是要花費6.9×1021年的時間。「現在讓我們再回到10157分之1的數字上,如果我們在其中一個小電子上作記號,叫一個蒙眼的人在電子堆去把他找出來,他成功的機會有多少呢?這些電子造成多大的一個電子堆呢?真是大得叫我們不能想像了。」27/109,110四十八個預言要能全部言中,其猜對的機會之微小程度就是這樣難以想像的。3B.彌賽亞來臨時有何特徵1C.杖要離開猶太家「圭必不離猶大,杖必不離他兩腳之間,直等細羅(就是賜平安者)來到,萬民都必歸順。」--創世記四十九章10節此段中的「圭」乃是支派之杖,以色列有十二支派,每一支派均有一根杖,其上刻有支派的名號。在細羅來到之前,猶太支派之杖或稱支派的記號將不會消失。過去猶太教與基督教的解經家均同意細羅即指彌賽亞而言。我們記得,當猶太人被擄至巴比倫的那七十年當中,他們雖屬奴隸的身份,卻沒有失去自己的杖與記號。在當時猶太人當中依然有律法師及審判官(參閱以斯拉記一章5,8節)。根據聖經及當時猶太人的記載,當彌賽亞降臨時,將有兩件事發生1.猶大的杖要被挪去。2.猶太人的律法要遭破壞。第一個杖被挪去的情形是發生在大希律王年間(公元前37?-4年,)他無猶太人的血統,卻繼承利未族的耶路撒冷城的最後一個君王馬克比王子而登基(見猶太馬克比後書〔Maccabees,Book 2〕)。馬克士(Magath)在所著之《撒都該人前的耶穌》(Jesus Before the Sanhedrin)其第二章名為:「耶穌受審前,撒都該人之公會司法權已受制有二十三年。」其所謂之限制,乃指撒都該人沒有判死刑的權力。希律王的兒子並繼承人亞克廬(Archelaus),在公元11年左右被黜(參見約瑟夫Josephus所著考古文獻第十七卷13章1-5節)。此後藉羅馬奧古斯都大帝之名行事的各地巡撫,將猶太撒都該人(即猶太公會)的司法權,即執行猶太人生殺大權歸於巡撫自己。舉凡受羅馬帝國統治的附屬國家,本身均無判決死刑之權。塔西圖(Cornelius Tacitus)說:「……羅馬帝國為自己保留判決各地人民死權的權柄,其他事物則不過問。」但負責公會的撒都該人仍有以下的權柄:1.開除會籍(參閱約翰福音九章22節)。2.監禁(參閱行徒行傳五章17、18節)。3.施行苦刑(參閱使徒行傳十六章22節)。猶太教耶路撒冷的他勒目(Talmud)中有以下的記載:「在聖殿被毀前四十年,猶太人已失去判決自己百姓死刑的權柄。」(參閱Talmud,Jerusalem,Sanhedrin.fol.24,recto.)。但這個記載顯然有誤,那時還保有生殺大權是不太可能的,他們失去判決死刑之權似乎應發生在公元七年左右。因為猶太教法師拉克蒙(Rachmou)說:「當撒都該人發現他們控制生殺的大權被奪之後,大家驚惶失措,頭蒙灰塵、身著麻衣,哀號說:『我們有禍了,猶大的杖被奪,而彌賽亞卻還未到!』」20/28-30猶太史學家約瑟夫(Flavius Josephus)是此頹喪之事發生時的見證人,他說:「在統治猶太巡撫法斯托去世,亞比諾未曾繼任之前,大祭司亞那諾斯自認良機難逢,倉促下令聚集公會,召來耶穌的兄弟雅各及其他人,宣布他們的死刑,叫猶太人用石頭打死他們。當時在耶路撒冷的智士及嚴守津法之人對此頗不以為然……其中一些人甚至去見前往亞歷山大城的巡撫阿爾碧納(Albinus)告之大祭司亞那諾斯未得羅馬政府的許可,擅自召集撒都該教門之人集會,實為非法的行為。」(見約瑟夫《考古文獻》第二十卷九章1節。(Josephus,Antiques,20,Chap.9,1)。當時猶太人為保留面子,亦提出種種理由,取消死刑。他勒目(Talmud)中有道:「撒都該教門之人,因見以色列國境內兇殺案與日俱增,不能將人人均處以極刑,因此公會會員決定:『應改換集會處,以免必須執行死刑。』」猶太著名學者買摩爾帝茲(Moses Maimonides)更在撒都該人文獻中補充說:「在第二次重建的聖殿被毀四十年前,以色列人已終止判處死刑,但聖殿仍在,只是撒都該人已退出拋石廳,往他處集合矣!」20/30-33乃富(Lightfoot)補充說:「撒都該人決議……只要猶太國一天在羅馬帝國統治之下,以色列人就是受羅馬人的壓制。當猶大四面受敵之際,當我們百姓因受羅馬軍人之蹂躪而顫抖之時,我們仍判亞伯拉罕子孫死刑,豈非有辱我們祖先的血統?亞伯拉罕的子孫中最卑微的,豈不比外邦人還尊貴么?讓我們退出拋石廳,在此廳外沒人可宣判死刑。為表示抗議,我們自願放逐,不再過問司法之事,使羅馬人知道即使他們可以統管世界,卻不應任意處置猶太人的性命與律法。」20/33、34、38法治權既被抑制,猶太公會則形同虛設,猶大的圭轉移了,猶大失落其王權和法治權。撒都該人明白這點,因此哀號說:「我們有禍了!猶大的杖被奪,而彌賽亞卻還未到!」(參閱巴比倫版猶太他勒目中撒都該文獻第四章〔Talmud,Bab,Sanhedrin,Ch.4.,fol.37,recto.〕)可惜他們卻不知,彌賽亞已經出現了,他就是那位行走在他們中間的年輕拿撒勒人!2C.聖殿被毀「……你們所尋求的主,必忽然進入他的殿。」--瑪拉基書三章1節這一節聖經與另四處聖經(詩篇一一八篇26節;但以理書九章26節;撒迦利亞十一章13節;哈該書二章7-9節)說到,當彌賽亞來時,聖殿仍從立在原地。這點極其重要,因為公元70年時,聖殿就被完全摧毀了,至今未再被建過。「過了六十二個七,那受膏者必被剪除,一無所有。必有一王的民來毀滅這城和聖所。」--但以理書九章26節這真是一段奇特的話,按其年代先後次序來看:1.彌賽亞要先來。2.他要被剪除(死亡)。3.聖城耶路撒冷及其中聖所(即聖殿)要被毀。到公元後70年間,聖城及聖所果然為羅馬大將提多所毀。在此之前,彌賽亞若不是已經來過,此預言即為謊言。4B.應驗了的預言在但以理書九章24-27節中,有三處明確地提到一個有關彌賽亞的預言。第一處說在六十九個七的末底,彌賽亞要來耶路撒冷。六十九個七的開始則是恢復和重建耶路撒冷。第二處說彌賽亞來臨之後,他要被剪除(死亡)。然後一個君王要毀壞耶路撒冷和聖殿。據但以理書九章24-26節,上述所說的將要在六十九個七後發生,但是但以理書九章24節又提到七十個七,而不只是六十九個七。最後一個七在九章27節中提到。許多學者認為九章27節所討論的和九章26節中的是不同的人和時間。即便作者指的君王,也可能是在晚一些的歷史上出現的另一位君王。(雙方在預言中也有共同之處,如認為在大衛王之後再是基督。)他們的行為已證實了這點:九章27節中君王迫使猶太聖殿儀式停止,而在九章26節中君王恰恰是毀掉了聖殿!因此這位君王可能是在聖殿重建之後的。但不管人們怎樣解釋第七十個七,(預言的最後一個七年。)預言的頭兩部分仍可在歷史上證實。如想更深入地研究但以理書的這個預言,可參閱《Chronological Aspects of the Life of Christ》。1C.但以理書中的六十九個七(或稱六十九周)「為你本國之民和你聖城,已經定了七十個七,要止住罪過;除凈罪惡、贖盡罪孽、引進永義、封住異象和預言、並膏至聖者(或作至聖所)。」「你當知道、當明白,從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直到有受膏君的時候,必有七個七和六十二個七。正在艱難的時候,耶路撒冷城連街帶濠都必重新建造。」「過了六十二個七,那受膏者必被剪除,一無所有。必有一王的民來毀滅這城和聖所,至終必如洪水沖沒。必有爭戰,一直到底,荒涼的事已經定了。」「一七之內,他必與許多人豎立盟約;一七之半,他必使祭祀與供獻止息。那行毀壞可憎的如飛而來,並且有忿怒傾在那行毀壞的身上,直到所定的結局。」--但以理書九章24-27節2C.預言的解釋1D.此段預言主要論到但以理的百姓以色列人與但以理的城耶路撒冷(九章24節)這裡提到兩位君王:1.彌賽亞(25節)。2.尚未來的那一位(26)節。一切事均將發生在七十個七(即七十周)之內(24節):1.一併發生(24節)。2.分期發生,共分三期:七個七,六十二個七及一七之內(25、27節)七十個七將由何時算起(25節)。彌賽亞將在六十九周末時出現(25節)。將有一王之民來毀滅這城和聖所(26節)。待最後一個七(一周)來臨時,以色列要與未來之王訂約(27節),但在一七未完之前,盟約將被破壞(27節)。在七十周結束後,以色列將享永遠的公義(24節)。2D.此七十周所指的時間:猶太人對一周的看法:1.希伯來文之「周」字為shabua,也就是7的意思。(天使長迦百列對但以理所說的一周,與西方觀念中的一周,略有不同。)因此希伯來文中的七十周即七十個七。2.猶太人的七字,有時指天,有時指年,有時更強調為七年。(參閱麥克林之《但以理七十周的預言》〔Alva J.McClain,Daniel』Propheey of the Seventy Weeks,P.13〕)3.利未記二十五章2-4節中曾提及以上的事,二十五章8節中則提到以七年為單位的說法。略為了解以上猶太人對七字的觀念後,我們即可明白為何但以理書中的七十個七乃指七十個七年而言。1.但以理在九章前段時就已經提到七倍數的年份。2.但以理明白猶太人之所以被擄至巴比倫,乃因他們干犯安息年之故(摩西律法規定每七年應有一安息年),而以色列人在巴比倫為奴七十年,代表他們曾有490年的時間未守過安息年(參閱利未記廿六章32-35節;歷代志下三十六章21節;但以理書九章24節)。3.將七十周作七十年解釋,該處經文前後才能解釋得通。4.Shabua一字在但以理書十章2、3節中也曾出現過,但由該處上下文字中看來乃指「天」數而言,若九章24-27節日亦指「天數」,為何但以理不用與十章同樣的希伯來字表達?由此可見九章中之「周」實指年而言。3D.預言年數的長短:聖經中預言年曆的計演算法,應由聖經本文來決定。1.歷史上的記載:試比較創世記七章11節與創世記八章4節;又試將以上兩節與創世記七章24節及創世記八章3節(可見一月以30日計)。2.預言上的記號:聖經中多處指及大災難,描述時間的方式各有不同,但均一致同意一年為360天。但以理書九章27節--第七十周之「半」(約是三年半)。但以理書七章24、25節--一七之半,他必使祭祀與供獻止息(亦為三年半)。啟示錄十三章4-7節--「獸--任意而行四十二個月」(三年半)。啟示錄十二章13、14節--「一載、二載、半載。」啟示錄十二章6節:「一千二百六十天」(1260天或三年半)。4D.七十個周的開始:在以色列之歷史上有幾次法令涉及到七十個周的開始:1.公元前539年居魯士法(參閱以斯拉記一章1、2節及四章1-5節。)2.公元前519年大流士法(參閱以斯拉記六章1-8節;12-14節。)3.公元前457年亞達薛西法(參閱以斯拉記七章11-13、20、27節。)4.亞達薛西至尼希米法令,公元前444年。然而唯一可能之正確重建日期是第四個亞達薛西至尼希米法。日期:a.「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尼散月(三月)」b.亞達薛西王在公元前465年登基,因此尼希米記二章1節所指的日期應為公元前445年。c.因為經上沒有註明是哪一天,故按猶太人之習俗,應為尼散月的第一天,公元前444年。d.根據我們自查的史料,得知應為公元前444年3月14日。5D.第一個七結束的日期:1.猶太人需用49年重建耶路撒冷城(25節)。2.舊約先知書和舊約聖經最後一卷瑪拉基書均在公元前445年再過49年後正式結束的。六十九周結束的日期:1.將周轉為天數:a.69周×7年×360天=173,880天。b.如果但以理是正確的,那麼從敕令到恢復重建耶路撒冷(公元前444年居散月的第一天)到彌賽亞來耶路撒冷應是483年(69×7),每年相當於猶太紀年的一年360天(即173,880天)。由公元前445年三月14日開始計算,向後推173,880天後應是公元32年4月6日。2.根據羅拔·安德生爵士(Sir Robert Anderson)在《將臨之王》(The Coming Prince,P.127)一書中的計算,六十九周結束的那天應是公元32年4月6日,他說:「第十個尼散月的那一日應是星期日,也就是公元32年4月6日。那麼自亞達薛西王公元前445年下令重建聖殿至西年32年4月6日耶穌降世,其間共相隔多久呢?共隔173,880天,正合天使長加百列所宣告的769年(每天360天為計),也就是全部六十九周的日數。」3.按我們的年曆來證明,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後32年,其間共是476年(因公元前一年至公元一年為一年)。476×365天=173,740天另加閏年=116天(四世紀中共少3天)3月14日至4月6日=24天(頭尾兩天在內)共有效期73,880天六十九周末時所將發生的事:1.王與他的國度降臨:以上所計算的日期,正與主耶穌應驗撒迦利亞書九章9節中之預言的日期相同,請試與路加福音十九章28-44節比較。6D.在六十九周末與第七十周之間共發生兩件事:a.彌賽亞被剪除(釘上十字架)。b.聖城與聖殿被毀(羅馬大將提多毀耶路撒冷)。如果你不願接受安迪生爵士的計算,你亦可自己推算,但無論如何,彌賽亞都已經在聖城被毀之前已降臨了(不似猶太人所說,他們今日仍在等候彌賽亞的來臨)。4A.舊約一切的預言都已經全部應驗在耶穌身上韓富樂(Floyd Hamilton)在《基督徒信徒的根基》(The Basis of Christian Faith,是為基督教辯道的一部書,由紐約Harper and Row 1960年出版)一書第160頁中有記說:「李登主教(Canon Liddon)是這方面的權威人士,他認為舊約中有332項顯明的預言均已應驗在基督身上。」1B.基督降臨之預言29/事實:創三:15;申十八:15;詩八十九:20;賽九:6;二十八:16;三十二:1;三十五:4;四十二:6;四十九:1;五十五:4;結三十四:24;但二:44;彌四:1;亞三:8。時間:創四十九:10;民二十四:7;但九:24;瑪三:1。神性:詩二:7、11;四十五:6、7、11;七十二:8;一○二:24-27;八十九:26-27;一一○:1;賽九:6;二十五:9;四十:10;耶二十三:6;彌五:2;瑪三:1。家譜:創十二:3;十八:18;二十一:12;二十二:18;二十六:4;二十八:14;四十九:10;撒下七:14;詩十八:4-6、50;二十二:22、23;八十九:4;二十九:36;一三二:11;賽十一:1;耶二十三:5;三十三:15。嬰兒被屠殺:耶三十一:15。2B.基督之使命和職分的預言使命:創十二:3;四十九:10;民二十四:19;申十八:18、19;詩二十一:1;賽五十九:20;耶三十三:16。如麥基洗德為祭司:詩一一○:4。3B.基督之先鋒的預言賽四十:3;瑪三:1;四:5。4B.基督的誕生與早年事迹之預言事實:創三:15;賽七:14;耶三十一:22。地點:民二十四:71、19;彌五:2。博士來拜:詩七十二:10、15;賽六十:3、6。逃往埃及:何十一:1。屠殺無辜者:耶三十一:15。如摩西為先知:申十八:15。使外邦人悔改:賽十一:10;申三十二:43;詩十八:49;十九:4;一一七:1;賽四十二:1;四十五:23;四十九:6;何一:10;二:23;珥二:32。加利利傳道:賽九:1、2。神跡:賽三十五:5、6;四十二:7;五十三:4。聖靈恩膏:詩四十五:7;賽十一:2;四十二:1;六十一:1、2。傳道:詩二:7;七十八:2;賽二:3;六十一:1;彌四:2。潔凈聖殿:詩六十九:9。5B.基督受難之預言為猶太人與外邦人所棄:詩二:1;二十二;12;四十一:5;五十六;5;六十九:8;一一八:22、23;賽六:9、10;八:14;二十九:13;五十三:1;六十五:2。受迫害:詩二十二:6;三十五:7、12;五十六:5;七十一:10;一○九:2;賽四十九:7;五十三:3。勝利地進入聖城:詩八:2;一一八:25、26;亞九:9。被朋友出賣:詩四十一:9;五十五:13;亞十三:6。以三十兩銀子被賣:亞十一;12。出賣者之死:詩五十五:15、23;一○九:17。賣主的銀被用來買窯戶之地:亞十一:13。門徒四散:亞十三:7。誣告:詩十二十七:12;三十五:11;一○九:2;詩二:1、2。被告卻不開口:詩三十八:13;賽五十三:7。受嘲弄:詩二十二:7、8、16;一○九:25。受羞辱、毆打、吐唾沫和鞭打:詩三十五:15、21;賽五十:6。忍受苦難:賽五十三:7-9。釘十架:詩二十二:14、17。被賜苦膽和醋:詩六十九:21。為敵人代求:詩一○九:4。在十架上喊叫:詩二十二:1;三十一:5。壯年時去世:詩八十九:45;一○二:24。與罪犯同死:賽五十三:9、12。死時天地震撼:摩五:20;亞十四:4、6。抽籤分其衣服:詩二十二:18。骨頭一根也不折斷:詩三十四:20。被槍扎:詩二十二:16;亞十二:10;十三:6。甘願之死:詩四十:6-8。代人受苦:賽五十三:4-6、12;但九:26。與財主同埋:賽五十三:9。6B.基督復活之預言詩十六:8-10;三十:3;四十一:10;一一八:19;何六:2。7B.基督升天的預言詩十六:11;二十四:7;六十八:18;一一○:1;一一八:19。8B.基督再來的預言詩五十:3-6;賽九:6、7;六十六:18;但七;13、14;亞十二:10;十四:4-8。承受普世與永遠的國度:代上十七:11-14;詩七十二:8;賽九:7;但七:14;詩二:6-8;八;6;一一○:1-3;四十五:6、7。上篇目錄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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