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聶樹斌案的王書金 為何未被認定「真兇」?
06-19
來源:南方周末 2013年9月27日,河北高院二審宣判駁回王書金的上訴,維持原判。王書金上訴的一個理由是,檢方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姦殺案。 原標題:最知名的「真兇」,為何沒被認定 「疑兇」王書金 在王書金未被認定「真兇」情況下,聶樹斌案最終平反。但不管王書金是否「真兇」,他在客觀上推動了聶樹斌案的再審,從這個角度講具有積極的意義。 王書金正在等待死刑複核結果,他的命運成了最後懸念。南方周末持續關注聶樹斌案12年,這次,我們從事實與證據的角度,全面梳理王書金其人其事。 王書金前前後後有過三種供述:強姦並殺人,強姦殺人再奸屍,只奸屍。到底哪一種,才是他的真話? 如果王書金不是真兇,為何能說出若干現場細節?如果是真兇,為何說不出作案時間和「隱蔽證據」? 王書金始終堅持自己才是聶案真兇,是為了「靈魂的救贖」,還是為了活命?法院為何對其不予認定?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以下簡稱「石家莊案」)被告人聶樹斌無罪。 王書金的命運成為最後懸念。 12年前,因王書金自認「真兇」,聶案進入輿論視野,並在媒體和法律界的共同推動下,得以複查、再審並最終改判。 再審判決書里還有一句話或許易被忽視:「對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書金系本案真兇的意見,因王書金案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本院不予採納。」 而在王書金案中,2013年9月,河北高院的二審判決認定,「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不是王書金所為」,並維持一審對王書金的死刑判決。 自此,王書金案進入最高法院死刑複核程序,至今仍在等待結果。 隨著聶案的平反,不少人認為,王書金將很快被執行死刑。聶家曾經的申訴代理律師陳光武甚至在微博上說,「王書金恐怕連這個春節也過不去了」。 王書金的代理律師朱愛民不同意此說。他認為,王書金案三年多未核准死刑,本身就表明了最高法院的態度。王書金的未來命運將在「殺與不殺」之間:從法律角度上,他必死無疑;但在輿情上,作為一個標本,留著比殺了更有意義。 廣西律師陳冰對南方周末記者說,王書金既是聶案再審的最大功臣,也是聶案申訴的「最大贏家」。更直白地說,王書金多活了10年。他一審被判死刑是在2007年3月12日。 北京律師王少光曾研究聶樹斌案,在他看來,最高法院在改判聶樹斌案的同時未認定王書金是真兇,意味著石家莊案由原來的「一案兩凶」,變成了現在的「一案無凶」。 2016年7月,王少光與聶家曾經的申訴代理律師楊金柱舉行了一次模擬法庭,王扮演檢察員,楊扮演聶家代理律師。雙方的觀點截然相反:王少光認為王書金不是真兇,楊金柱認為王書金就是真兇。 聶案再審宣判當日,《人民法院報》刊出《讓正義不再遲到——聶樹斌再審案紀實》一文稱,聶樹斌、王書金到底誰是真兇?或根據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作案有無問題,能不能認定王書金就是真兇?對這些問題,認識並不是完全一邊倒的,而是存在重大分歧。 2016年12月下旬,在一個關於聶案的座談會上,曾參與推動該案再審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談及「王書金何去何從」時說,王書金案最大的可能性就同聶樹斌案一樣,疑案從無。 核心問題在於:疑從何來?一切需要重新回歸到事實和證據層面。 供出的鑰匙,沒供出的襯衣 聶案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案發時間為1995年8月5日17時許。而被害人康某某的屍體被找到,是在8月11日上午,地點位於其工作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東南方向不到1公里的玉米地中。 由於時隔多日且適逢高溫多雨天氣,警方未能提取到腳印,衣服上也未檢出精斑。提取的兩根毛髮經檢測與康某某本人血型相符(O型)。 據警方當時的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頸部繞有一件襯衣,但並不屬於康某某本人。屍檢報告則記載,屍體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康某某系窒息死亡。此外,屍體左腳西側偏南30厘米處有一串鑰匙。 現在流行的DNA鑒定技術,當年尚屬新生事物,在該案中並未使用。在缺乏客觀物證情況下,誰的口供與現場情形更吻合,成為識別兇嫌的關鍵。 襯衣和鑰匙,後來成為聶樹斌與王書金誰是真兇的爭議點。他們都只供述了其中的一樣:聶只提及襯衣,王只提及鑰匙。 王書金首次說出石家莊案,是在2005年1月18日凌晨,落網後的第二次訊問中。他沒有談到被害人身體特徵及作案手法,但最後提到一個細節:當時那女的身邊有串鑰匙。 而聶樹斌從未供述過鑰匙。鑰匙的出現,後來被媒體稱為「打開了聶案疑點的大門」。王書金案原主辦人、河北省廣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鄭成月曾這樣告訴媒體:那是雜草叢生的8月,就是圍觀現場的群眾都難以發現地里的鑰匙,還描述這麼詳細,除非他是兇手。 在後來的數次訊問中,王書金對鑰匙做了更細緻的描述,但諸多細節前後不一,且與現場勘查情況有不少出入。 比如,鑰匙原本放置的地方,他說過「在車把上掛著」,也說過「在自行車簍里」。案發現場照片顯示,那輛自行車沒有車簍。 又如,他說自己曾拿過那串鑰匙,後來扔了,扔的位置有多個版本,「自行車的東邊一點」「車前軲轆那一邊」「車前軲轆靠北邊」,與案發現場示意圖的鑰匙位置都是相反的。 鄭成月還跟媒體講過一個細節:王書金在被害人身邊發現一串鑰匙,拿了起來,怕被警察發現,又回去,扔在被害人腳後大概一米遠處。 拿著鑰匙離開現場,又折返扔在屍體旁邊,豈不是多此一舉?鄭成月對南方周末記者的解釋是:王書金當時走得並不遠,「就十來米」。 案發現場有兩張相互對比的照片。一張顯示,被害人頸部蓋著玉米秸,看不到襯衣;另一張顯示,玉米秸拿掉了,可以看到一件纏在脖子上的襯衣。 模擬法庭「開庭」前,王少光閱讀了聶家從山東高院複印的18本卷宗。此前,楊金柱曾把這些卷宗材料全部在網上公布。 王少光分析,玉米秸是在公安現場勘驗時才移除的,去過現場的人都會看到被害人身上和脖子上的玉米秸,但只有作案者才知道被害人頸部還纏著一件襯衣。 在他看來,襯衣是此案中的一個「隱蔽證據」,如果兇手用那件襯衣勒過被害人,他不可能忘掉這一關鍵的犯罪情節;和鑰匙相比,襯衣更重要。 在模擬法庭上,王少光援引犯罪偵查學的一個基本常識:兇犯一定到過犯罪現場,但到過犯罪現場者不一定是兇犯。 王書金供述了鑰匙,但未曾供述過襯衣。王少光認為,真正的兇手因為作案時精力高度集中,不可能看到現場的所有情況,就是看到了也不一定記住;一些並不重要的情況能記住,反而不正常。供出鑰匙,只能說明王書金可能到過現場;供不出襯衣,說明王書金不是真兇。 在聶案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聶樹斌用襯衣勒死了康某某。聶家認為襯衣是警方編造出來的物證,最高法院再審對此未予採納。認定原始現場確有襯衣,但來源不清,將其認定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 雙腳跺胸,肋骨折了? 第一次交代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時,王書金大概講了這樣的過程: 夏季中午,天很熱,他去打工地東面的地里摘西紅柿吃,看見一個穿連衣裙的騎車女;他躲在玉米地里,等女的過來時跳出來猛推一把,女的連人帶車倒入壕溝;他趴到女的身上雙手掐脖,一會兒女的不吭聲了,就將其抱到玉米地里,又趕緊把車也掂到玉米地里;看見那女的坐起來,就撲上去把她摁倒…… 在後來的訊問和庭審中,王書金開始逐步交代被害人的特徵和作案細節。 關於康某某的身高,他說「比我稍低點」「感覺她跟我身高差不多」。王書金身高1.72米。現場勘查筆錄記載,被害人屍長1.52米。其丈夫稱,康某某的身高大約是1.58米。 二審開庭時,王書金的另一代理律師彭思源問:在整個(作案)過程中你能判斷被害人的身高嗎?此時王書金回答:不能。 彭思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被害人當時穿著高跟鞋,頭髮往上梳,王書金誤以為差不多高沒問題。 關於作案時被害人的狀態,王書金首次供述稱「強姦時那女的清醒著」,7天後再次審訊時仍說「我強姦女的時,她還醒著」,但二審庭審時改口說「掐她不動後進行強姦的」。 二審時,王書金說,他殺人的手段都是「先掐暈後強姦,之後再跺」。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也如此,「雙腳跺的,用力很大」,「跺的時候我聽見她肋骨折了,咯嘣咯嘣的聲音」。 據法醫鑒定,王書金殺死的兩個人,均有胸骨或肋骨骨折。而康某某的屍檢報告載明,屍體全身未發現明顯創口及骨折。 在山東高院複查聶案時,聶家申訴代理律師陳光武曾找到兩名法醫,依據案發現場照片作出新的鑒定,並出具了一份法醫審查意見,認為康某某確實存在肋骨骨折。 為此,山東高院曾邀請四名法醫專家提供專業意見,王豐(化名)是其中之一。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對上述法醫審查意見「完全不認可」。知名法醫、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中心原副主任王雪梅在看了屍體照片後,認為死者生前胸闊不存在腳跺胸部的傷害行為。 據王豐透露,為了檢驗康某某的肋骨是否真的存在骨折,四位法醫曾一致建議開棺驗屍以驗真偽,但法院未予採納。 此外,王書金在一次訊問中說,強姦完後他把被害人的連衣裙脫下來,「全脫完了,一絲不掛。」而現場勘查筆錄和目擊證人證言均表明,屍體上身有一件白色背心。 對於這一出入,朱愛民在庭審時認為是「認識差異」,「對於王書金而言,被害人被害時的狀態就是全裸」。 「記不著了,記不清了」 兩審法院確認,王書金犯下三起強姦殺人案(一起殺人未遂),致兩人死亡。三起案子發生在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間,地點均位於河北省廣平縣境內。 公開資料顯示,王書金1967年12月出生,廣平縣南寺郎固村村民。兩個遇害者均為其鄰村女性。 犯下最後一起命案後,王書金離開妻兒,逃到三百多公里外的河南省滎陽市,化名「王永軍」,很快娶妻(未辦理結婚證)生子,一待就是十年。 王書金未跟第二任妻子說過自己的真實身份。他還曾把他們的第一個兒子以4000元價格「送人」,後警方打拐查到買家,並找到王書金將其刑拘一個月,他也未暴露。 2005年1月17日晚,滎陽市索河路派出所指導員石國斌和同伴來王書金住處,以排查戶口為由將他傳喚到派出所。「我當時怕驚動孩子,就穿上衣服。跟他們走了。」王書金說。 此前,石國斌接到工作「線人」報告,認為「大王」(王書金的外號)形跡可疑,平時見到警察或警車就躲,見到河北牌照的車輛就緊張。 在派出所,王書金一連報了幾個假地址,石國斌通過警方的聯網系統一一查詢,均無法查到「王永軍」。最後,王書金心理防線崩潰,讓民警把領導找來。後來庭審時王書金說自己「當時喝酒了」。 1月18日零時,在接到滎陽警方的通報之後,時任廣平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鄭成月帶人連夜趕到索河路派出所。 鄭成月後來多次跟媒體講述,他從王書金身上「詐」出命案:「在他不注意的時候,我突然問了一句——我拿著材料還看著——我說書金,你把兵申那個弟媳婦埋到哪個河溝里了?他說我不是埋到河溝里了,我埋到閆小寨。那個機井小屋,那個變壓器前邊了。」 根據鄭成月的說法,他抵達滎陽時,天已經亮了。 而案卷資料顯示,2005年1月17日晚,在滎陽警方第一次訊問時,王書金承認了最後一起命案。1月18日凌晨2:40至4:50,滎陽警方第二次訊問,王書金又供述了3起命案。 最早的一起即鄭成月自稱「詐」出的那個命案,發生於1993年11月29日,被害人是王書金同村村民張某某。在他指認下,被害11年的張某某屍體被挖出,但已「白骨化」,警方曾取檢材送公安部鑒定,以確定屍源身份,但未成功。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排除此案。 石家莊案是王書金當晚供述的最後一起,王書金說,這是「在殺這三個女的以前的事」。但按照案發時間順序,在兩次供出的四起案件中,石家莊案應是第二起。 後來山東高院複查時,法官曾問:在河南被抓後,為什麼最後才交待石家莊案?王書金回答,「哪個在前哪個在後,記不清了。」 事實上,除石家莊案外,王書金對其他三起殺人案的先後次序並沒有說錯。 移交廣平縣公安局後,2005年1月25日,警方曾就石家莊案對王書金進行了一次訊問。在視頻中,王書金面無表情,對警方的訊問往往要思索一會兒,說話吞吞吐吐,多以「記不清了」作答。 比如,警察問:(被害人)穿褲頭了嗎?王答:記不著了。穿了吧?警察再問:(被害人)什麼髮型?披肩發還是梳小辮子?王答:記不清了。 2005年2月1日的訊問中,辦案警察直接問他,關於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有沒有編造的地方,是否從報紙或電視上看到過類似案子?王書金均予否認。 2006年2月28日,廣平縣公安局出具一份「情況說明」稱,王書金供述在石家莊打工期間殺人一案只有王書金供述,沒有其他證人、證據的證實,該案不能認定。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對王書金案維持原判,不認定其為聶案真兇。到底誰是真兇,當時人們還充滿疑慮,尤其在聶樹斌案尚未啟動再審的情況下。 中午下午分不清? 在模擬法庭上,王少光引用了另一個犯罪偵查學常識:有作案時間的人未必是兇犯,但沒有作案時間的人一定不是兇犯。 由於當時屍檢工作粗糙,被害人康某某的確切死亡時間未能確定。原審認定聶樹斌的作案時間,主要依據證人證言。最高法院則認為,原審認定的聶樹斌作案時間存在重大疑問,不能確認。 康某某時年36歲,是石家莊市液壓件廠的一名描圖員。出事前剛結婚半年,與丈夫侯某某租住在液壓件廠東南方向約3里地外的孔寨村。她通常上午騎車上班,下午5點半左右回家,中午有時回有時不回。 據侯某某1994年所做的證言,1994年8月5日午飯後,差五分鐘一點時,康某某騎自行車離家上班。自此,他再沒見到妻子。 康某某的同事兼好友余某某證明,8月5日這天下午4點半,康某某曾找她去車間一起給自行車打氣,此後便再未見到康某某。 另一名同事王某某作證說,那天下班後,大概在五點十分左右,她到澡堂,見到了康某某,康比她先到,但走得比她晚。 警方據此推斷,康某某是在1994年8月5日下班回家的路上遇害的。5天後,家人和同事找到她被藏在草叢裡的連衣裙和內褲,遂報案,次日上午,康某某屍體被找到。 當時,王書金在液壓件廠南面的一個工地打工,離案發現場一百多米,離康某某衣服埋藏地點僅二十餘米。據其口供,從他幹活的地方能看到現場,每天午飯後不休息,「經常到那個地方轉悠」。 王書金始終稱,他是在中午作的案。王少光據此認為,王書金沒有殺人的作案時間。 關於具體作案時間,他的口供有多個版本,前後分別有「夏天的一天中午」「中午2時許」「大概12點半的時候我出的廠門」「中午休息時間1點多鐘」。 二審時,王書金的說法是,「吃過中午飯一點多到兩點半」,作完案回工地時「兩點左右」,「當時我的工友還在睡覺」。 山東高院複查時,王書金的說法又變成「記不清了」「大約三四點鐘」,還延長自己離開打工地後「轉悠」的時間,說從工地出來過了一個多小時才見到那個女的。 不過,他仍承認回到打工地後看到工友還在睡覺,當時的時間大約「5點多」「四五點了」。法官當即問他:「誰家睡午覺睡到5點鐘?」 對於作案時間上的矛盾,王書金的代理律師朱愛民的解釋是,「王書金作為農民對時間不是很敏感」,「(多年後)記憶可能存在誤差」。 南方周末記者詢問多位資深刑警,得到的說法是:真正的罪犯可能忘記作案時間是哪一天,但正常情況下都能區分是上午、中午、下午還是晚上。 聶家曾經的申訴代理律師陳光武一直認定王書金就是真兇,但他也承認,作案時間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尚未「徹底解決」。 以前說的是假話? 2016年12月下旬,律師楊金柱在一個微信群內公開了一份王書金的訊問筆錄。在這次訊問中,王書金講了一個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南方周末記者從另外一個渠道也獲取了這份筆錄。這份筆錄未出現在聶家獲准複印的案卷材料中。 筆錄顯示時間為2012年3月8日下午,地點在河北省某廳看守所,訊問人是河北省高院的兩名法官,另有一名河北省檢察院檢察官在場。官網顯示,河北高院確有兩個同名法官。 王書金稱,在石家莊強姦殺人,「說的是假話」。他解釋,「因為我的案子較多」,「我想讓他們多查一段時間,那樣我就可以多活一段時間」。 他的說法大概如下:當年在石家莊打工期間,一個中午,他出去轉著玩,先是發現了一團女人的衣服,走著走著,在玉米地邊發現一隻紅色帶高跟的女人鞋(勘查筆錄記載現場只有康某某的一隻鞋),以為地里有幹活的女人,就進入玉米地,先看到一輛自行車,又看到一個光著身子的女人。 王書金還詳述了奸屍的過程和感覺,說自己是「性變態」,「在村外逮住羊也發生關係」。他還說,離開時看到車的下邊有串鑰匙。2013年9月,法制日報-法制網曾引述同村村民老梁的說法稱,王書金年少時有「奸羊」劣跡。 王書金還說,他先前所說的那個「和我差不多高」的女人,是自己以前在鐵路邊見過的一個女的,「我就把這個(事)連在一起」,「但不確定是同一個人」。 楊金柱認為,這份筆錄是王書金在刑訊逼供之下「順著講」的,問的人怎麼寫他就怎麼說。「關人的地點就不對」。在他看來,結合全案證據,這份筆錄恰恰說明王書金是真兇。 在法醫王豐看來,關於「奸屍」細節,沒有親身經歷是很難具體描述,靠刑訊逼供不行,甚至誘供也不行,因為誘供的人也沒有這種體驗。王雪梅也傾向於認為王書金的奸屍行為供述屬實。 做完上述筆錄兩天後,同樣的地點,面對同樣的訊問人員,王書金又作了補充交代。 法官問:自2005年1月被抓後,你說了多年假話,後來為什麼說了真話?王書金說:後來一直沒見律師,沒提過我。也不知道啥情況……我就想招了吧。 至於為什麼把作案時間說成中午,王書金的解釋是:「上午一般都在幹活,下午三四點以後才幹活,中午熱我睡不著,時間比較長一點,有作案時間。在這個時間裡碰到這個事,才奸屍的。」他還說,原來不說「奸屍」,是因為擔心「將來在看守所不好混」。 被問及上訴時為什麼堅持說在石家莊強姦殺人,王書金的解釋是:「經領導做工作,我就想活一年是一年,活一天少一天。好死不如賴活著。想著多活一段時間。」 他沒有說「做工作」的領導是誰。 「都是胡編的」「全部作廢」 2013年6月25日,時隔6年後,王書金案二審第二次開庭,重點審理王書金是否石家莊案真兇。 開庭前兩天,最早刊發「一案兩凶」報道的《河南商報》原顧問馬雲龍在博客上發布《一場驚天醜劇就要上演,真兇王書金將全面翻供》,稱「據來源可靠的內部消息」,王書金將在庭審中全面推翻8年來的供述,不再承認自己是石家莊案兇手。 鄭成月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馬雲龍的「內部消息」正是來自他。他在那之前已經知道王書金翻供的消息。第二天,朱愛民和彭思源去看守所會見了王書金。 在廣平縣看守所,鄭成月對王書金照顧有加,比如給他開小灶等。曾有人質疑,這是在變相鼓勵王書金說假話。鄭成月對南方周末記者解釋,他的目的是為了讓王書金「如實供述」。 離開廣平後,王書金這個聶案「活證據」仍被小心對待。彭思源對南方周末記者稱,有一次會見王書金時,他聽看守所長說,王書金如果出了事,第一個下課的就是看守所長。 曾有報道稱,王書金因為腦梗在看守所摔了一跤。朱愛民在「工作日記」中提到,他在一次會見王書金時,看守所幹警深感委屈,說派了好幾個人看護和照顧王書金,哪會有摔跤這個事兒? 二審開庭後,翻供沒有上演。法庭上出現了司法史上罕見一幕:被告人王書金堅持主張未被指控的石家莊命案,檢察官卻試圖證明不是他做的。 2013年9月22日,河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王書金供述的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事實不予認定。依據是,雖然王書金供述了石家莊案的部分情節,但關於屍體特徵、殺人手段、作案時間等關鍵情節,與石家莊案客觀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 山東高院受最高法院指令複查聶樹斌案後,也曾提審了王書金。2015年3月13日,法官在訊問時歸納了王書金關於石家莊案的三種供述:一是強姦並殺人,二是強姦殺人後第二天又去奸屍,三是只奸屍。法官認為三種說法中必有虛假。 從法官的提問來看,第三種供述是2012年3月8日作出的,與上文提及的「奸屍」筆錄時間吻合。 問及兩年前關於「奸屍」的供述,王書金的回答是,「都是胡編的」「全部作廢」。 在山東高院複查階段最後一次訊問結束前,法官問王書金是否還有話要說。 王書金說,破案應該講證據,我強姦的話肯定留下證據,公安如果提供了這個證據,這個案子很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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