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法律基礎論文
06-19
3.9分用APP查看實用法律基礎論文姓名:學校:完成日期:摘要與被告人權利保護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本文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界定,並分析了其特徵,接著分析了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狀況,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狀況及存在的不足,最後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問題;保障AbstractCompar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defendant, the rights of victims of crime is gradually shrinking, in the procedural law by less protection. Strengthen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ictims, and an appropriate balance the rights of the victim and the defendant, has become the general trend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many countries. Firstly, this paper of the victims were defined, and analysis of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n analyzes the foreign criminal victim rights allocation. On this basis, analyze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 in China and existing problems, finally,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further improve, hoping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1 / 10 ~Keywords:criminalvictim;right allcation;problem;safeguard目錄引言第1章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1.1 刑事被害人界定1.2 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第2章 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立法狀況2.1 對被害人的保護第3章 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現狀及其制約因素3.1 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配置現狀3.2 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配置存在問題3.3 完善訴訟權利配置,強化我國刑事被害人人權保障的對策3.3.1 加強被害人援助3.3.2 確立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制度3.3.3 賦予被害人提起國家補償的權利3.3.4 完善被害人賠償制度3.3.5 尊重被害人人格,避免其再度受害結語參考文獻引言由於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於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並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並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2 / 10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為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註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第1章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1.1 刑事被害人界定刑事被害人,亦稱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於犯罪人而言的。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為,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1)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受到侵害。認定一個人是否刑事被害人,應當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權益是否合法權益,也即其權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2)必須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直接,則將受犯罪行為間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親屬,其因為犯罪行為心靈上也受到了創傷和打擊,同時可能伴隨著被害人的醫藥費等物質損失,但是他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被害人;(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並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從範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1.2 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願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於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衝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後,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儘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後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3 / 10 ~在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中,被害人只屬於一般訴訟參與人,法律沒有賦予其當事人的地位。1996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明確將被害人界定為「當事人」,同時賦予被害人多項訴訟權利,從而確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地位。這是我國人權保障刑事改革的重大進步。刑事被害人擁有當事人地位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被害人作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對犯罪所造成的損害有最深刻的感受,在解決其利益遭受侵害的刑事犯罪衝突中,他是當然的權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直接影響的主體,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他不僅具有獲得經濟賠償或補償的慾望,而且更有著使對其實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懲罰的要求。第2章 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立法狀況2.1 對被害人的保護西方流傳著一句法諺: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濟。但是,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和救濟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長期以來,刑事法學的研究基本上是從被告人的角度著手而很少關注到已經受到傷害的被害人,被害人不僅受到犯罪行為的一次被害,在訴訟過程中乃至之後還可能受到二次被害或者更多。隨著刑事被害人學研究的深入以及人權保障的發展,刑事被害人的權利逐漸受到重視。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是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發展的一大趨勢,是一個國家民主、法制化進程的表現,也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關於保護犯罪被害人權利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呈現出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是建立對被害人金錢資助的制度。第二階段是加強對犯罪被害人間接和直接的幫助,具體表現為非營利性組織如英國的被害人支助、美國的被害人支援的全國組織等開始向被害人提供間接和直接的援助。第三階段,就是根據這個原則,一些國家紛紛制定或改進法律確立被害人的權利。目前,隨著國際範圍內對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加強,世界各國在刑事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上已形成諸多共識。從權利保護來看,被害人的權利主要是:(1)控訴權。無論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被害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啟動公訴程序。(2)訴訟參加權。為使司法程序滿足被害人的需要,應當讓被害人在涉及其利益的適當訴訟階段出庭陳述其觀點和有關事項以供考慮。各國立法中對被害人的訴訟參加權都有不同的規定。(3)知悉權。從上世紀60年代起,英美澳及歐洲各國紛紛制定了有關保護被害人的法律,規定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享有知悉權。(4)援助權。聯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從法律援助的時間、途徑、內容和對特殊被害人的適當照顧幾個方面詳細確立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英美法系國家在傳統上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權有所忽視,但是在當代被害人學運動的影響下,這些國家紛紛改變了做法。(5)隱私權。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對被害人隱私的保護,其旨意是能有效避免刑事訴訟中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以及有關被害人保護的特別立法之中,都體現了保護被害人隱私權的內容。(6)處分選擇權。在國外,在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自訴領域,由於沒有國家公訴機關的干涉,被害人可以享有相對完備的實體處分權利,比如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放棄部分權利。(7)賠償和國家補償權。對被害人給予不同形式的經濟賠償或補償,各國對此已經形成了普遍的立法潮流。~ 4 / 10 ~總體說來,國外對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是當前刑事訴訟立法的一個重要趨勢。從理論上來說,刑事法律關係應當是由國家、犯罪人、被害人這三個主體構成的「三元結構模式」,而非只定位於犯罪人與國家之間的「二元結構體系」,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應當具有真正獨立的法律地位,應對強化對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是加強刑事法律中的人權保障,實現刑事司法全面正義的需要。第3章 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現狀及其制約因素3.1 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配置現狀長期以來,維護刑事被告人的權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活動的主要方向,被告人的地位問題始終處於許多國家刑事司法領域的核心。隨著對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意義的認識深入,順應世界範圍內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發展趨勢,我國刑事立法在這個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果。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的權利作了規定,具體概括為以下幾種權利:(1)報案、控告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是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控告人的安全。報案、控告權及偵查、檢察、審判機關負有保護被害人安全責任的規定,有利於保護被害人人身、財產不受侵犯,也有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2)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由於原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害人的此項權利,實踐中是否允許被害人委託代理人做法是不一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委託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師、被害人的監護人、親友及人民團體或者被害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刑事訴訟法的這一明確規定,為被害人委託代理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3)申請迴避權。被害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審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認為具有符合法定的迴避的理由時,有權申請其迴避。這一訴訟權利,是被害人地位被立法承認後增加的訴訟權利,對案件的公正處理有重要意義。(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5)參加法庭審理權。被害人有權在法庭審理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可以向有關的證人、鑒定人發問;可以對法庭上出示的物證、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發表意見;可以申請通過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勘驗;可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有權與被告人互相辯論。(6)異議或申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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