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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禮與法

中國傳統的禮樂文化即周禮,是西周人生活的基本規則。周禮最明顯的特點是「尊尊」,也就是有區別、有等級,即區別尊、卑、貴、賤,萬事萬物都有個尊、卑、貴、賤。依據這個規則,人一出生便有了區別,有了尊、卑、貴、賤,有了天生的不平等。

孟子說:「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作為一種社會動物,人被分為君子和野人,勞心者與勞力者,治者與被治者,養者與被養者。君子與小人的分野是中國自古最大的社會等級,這種分類被馬克思命名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對君子要「動之以情」,對小人(野人)則「繩之以法」。君子與小人的區別在於「禮」,「曉之以禮(理)」;懂得「禮」的人即是君子,不懂「禮」的人即是小人。「禮」在傳統口語中,常常被表達為「規矩」。儒家提供了一系列處理方法:「誘之以利,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脅之以威,授之以漁,繩之以法,導之以行,勉之以恆,持之以恆,學之以恆,行之以德,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中國宗法體制依靠情與法兩條路線進行治理,這符合中國傳統的陰陽哲學。在中國人眼中,每個人首先都是宗族動物,根據宗族(血族)遠近構成一個漣漪式的網路,近者情深,遠者情淡,「情」成為人與人之間最基本最重要的關係,甚至是唯一關係。這種「情」也叫「人情」,類似「感情」。中國傳統文化認為,社會是家庭的延伸,五倫(父子、夫妻、兄弟、君臣、朋友)中的「君臣」是「父子」的延伸,「朋友」是「兄弟」的延伸。因此一個人情世界就形成了。

宗法社會的基礎就是傳統禮文化。宗法社會是農耕條件下的熟人社會,宗法制度以家庭為中心;人生於家庭,因為血緣產生人際關係,即是倫理。倫理始於家庭,而又向外拓展,推而廣之,就是家族關係、宗族關係、君臣關係、官民關係、師徒關係、朋友關係,從而構成倫理社會。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用「差序格局」來描述中國的熟人社會,就像把一塊石頭扔進水面所激起的一圈圈的波紋一樣,扔出的石頭就是人自己,而形成的波紋圈就是各種社會關係,越近的圈代表社會關係與自己越近,反之越遠。《禮記》中所述十種遠近關係:鬼神、君臣、父子、貴賤、親疏、爵賞、夫婦、政事、長幼、上下,就是中國倫理社會的差序格局。因為存在差序格局,中國倫理社會構成於一根根私人聯繫所構成的組織網路,所以中國人之間私德盛行。「五倫八德」皆由家庭私人關係派生而來,又有遠近、親疏、貴賤之別,一個具體的人使用這種關係時就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因地而異,帶有很大的伸縮性和靈活度。例如,一個人痛恨貪官,常罵貪官,但是,如果這個貪官是自己的父親、親戚,或好友,那麼他可能還會「讚揚」這個貪官「能幹」。所謂「大義滅親」的公德極其罕見。

中國在傳統上是一個宗族化的人情社會。「在中國,信任和承諾取決於私交,而不是契約或法律和其它法律文件。」(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用黃仁宇先生的說法,傳統中國就是一個由農民建立起來的農民帝國,國家如同一個村莊。宗法社會下,君主視民如子女,民視君主如父母,試圖以仁、義、忠、孝來化解社會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屬於兇器,法的意義在於維護「五倫」,也就是「忠孝禮智信」。而「法」由「五倫」中的上者(即父、君、夫、兄、上司、長輩)對下者(即子、臣、妻、弟、下屬、晚輩)施行,也就說,「法」不能「犯上」,「以小犯上」就是「犯上作亂」。在這種等級制度下,「法」也就成為「宗」的延伸,人情在社會層面轉化為宗法。宗為陰,法為陽;人情為陰,宗法為陽。人情屬於常態,宗法屬於異常,所以「官司」從來就不是「麻煩」和「災難」的代名詞。在宗法社會中,越是居於上位者,他們就越是安全,因為他們可以依靠執法權來保護自己、打擊他人,而皇帝則成為金字塔的塔尖。皇帝不僅是至高無上的,而且是永遠正確的象徵。皇帝之上依然有「天」,但天只能以地震之類自然災害來進行「天譴」。如果一個無神論者做了皇帝,那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

人類社會的所有痛苦追根溯源,或許都來自不平等,比如貧與富、強與弱。正是為了減少這種痛苦,才有了「法」。

漢字「法」的傳統寫法為「灋」。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中解釋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之所以偏旁為「氵(水)」,是希望法律像水那樣公平;而之所以有「廌」,是因為「廌」是古代傳說中的一種獨角獸,生性正直,古代用它進行「神明裁判」,見到無理之人,會用角去把他頂走,因此也就有了「去」。相傳黃帝曾用這一能明辨是非曲直的神獸來決斷疑獄。許慎《說文解字》中說,「廌,解廌獸也,似山牛,一角;古者決獄,令觸不直;象形,從豸省。」許慎接著寫道:「薦,獸之所食草,從鹿,從草。古者,神人以廌遺黃帝,黃帝曰:『何食?何處?』曰:『食薦。夏處水澤,冬處松柏。」

在中國古典時代,這種「法」的精神是由法家樹立起來的。《管子·明法解》中說:「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這就是說,法律主要是保護弱者的。漢武帝時代,罷黜百家獨尊儒;特別是魏晉之後,隨著「以禮入法」的「儒家化」,法律逐漸蛻變為維護綱常秩序的工具,法律的懲治對象,由恃強凌弱者變成以下犯上者。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弱者越來越被置於法律保護之外;他們只好求助於法律之外的「天」,或所謂「天理」、「天道」。古語說:「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是無私的、公正的人類主宰者;最悲慘的就是「無法無天」。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作為「天子」的皇帝便成為直接訴求對象,「告御狀」就成為法理之外一種救贖道路。這種習慣延續至今,便是所謂的「上訪」。

從本質上來說,中國古代法律源自軍法傳統和部落習俗。前者「以兵代刑」、「兵刑合一」,體現為鎮壓和刑罰的特點;後者「以禮入法」、「禮法合一」,體現為人情大於法。用黃仁宇的說法,就是以道德代替法律。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意思是說:用政令來治理百姓,用刑法來整頓他們,老百姓只求能免於犯罪受懲罰,卻沒有廉恥之心;用道德引導百姓,用禮制去同化他們,百姓不僅會有羞恥之心,而且有歸服之心。在孔子看來,法律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道德才能讓人們自覺守法,德治勝於法治,「德主刑輔」,這也是王道與霸道、儒家與法家的區別。用曹操的話來說,就是「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魏志·高柔傳》)。唐太宗認為《唐律》的立法宗旨是「懲奸禁暴,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賈誼在《治安策》中極大地讚揚「以禮代刑」的美德:「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

商鞅變法之後,秦國「一斷於法」、「為治唯法」,實行「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秦始皇時代或許是古代中國唯一一個「法治」時代,「故秦之盛也,繁法嚴刑而天下振」。但這種「法治」並沒有維持多久,「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內畔矣」。秦王朝諸事「皆有法式」,但皇帝本人並不受法律約束;甚至說,法律本身就是為了維護王權,「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所以,古代法律一般也稱為「王法」。皇帝不僅是法律的創立者和最終裁決者,甚至是法律的象徵,「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

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中,至上的君權始終是法律的來源,即《管子·任法》所說:「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法者,民也。」類似的制度設計又比如,在《韓非子·定法》對君權政體的描述中,認為「法」與君主的威勢(「勢」)、君主的統治手法(「術」),三者「皆為帝王之具也」。而至皇權社會後期,法律文化的這一特點則更加凸顯,例如蘇洵在其《申法》中強調的,就是皇帝對法律這種統治工具的絕對壟斷:「夫法者,天子之法也!」出於這樣的法理,中國法律最大的特點即是梁啟超所總結的:「國家為君主所私有,則君主之意志,即為國家之意志,其立法權專屬於君主。」

在王法之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因為皇帝完全可以對違反「無倫」(「五常」)的人「王子」(諸侯的兒子)進行處罰。在皇帝面前,「王子」與「庶民」都是微不足道的下者(「小人」)。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指出,皇帝「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所以王法乃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中國古語說「刑不上大夫」。就立法本意而言,古代法律「為其壓制社會之意多,而監督官府之意少。舉立法、司法、行法三大權,盡握於一二人之手。據上流者惟所欲為,莫敢誰何」。這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在歷史中比比皆是。《唐律》規定:「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者,比徒一年。」即削官為民相當於三年徒刑;去職但保留官籍相當於二年徒刑;去職但保留級別,相當於一年徒刑。同樣犯罪,對平民來說是刑罰,對官員來說則可獲得免刑和輕判,還可以官品抵罪,或納資頂罪。

作為中國歷史上一個較為出眾的皇帝,康熙帝關於法律有許多言論,「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獄」。從根本上來說,中國傳統是反對法治的,所謂「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法設而無犯,刑設而不用」;「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或者說,人們對清官的企盼和信任遠遠超過了對法律的依賴。因為人們確信,有了清官,「王法」才能懲惡揚善,不冤枉無辜;有了清官,一方之民才能受到「王法」的保護,免受濫刑之苦。在《萬曆十五年》中,黃仁宇將清官海瑞稱之為「模範官僚」。在一個專制體制下,模範官僚同樣不可避免要失敗,他不僅拯救不了別人,也拯救不了自己,「個人道德之長,也不能補救組織和技術之短」。在某種意義上,正是因為這種「清官情結」,才產生上訪傳統。當遭遇一個惡官酷吏之後,受屈者便會想方設法去尋找另一個清官來「討還公道」;當然,皇帝是人們心目中最大、最理想的「清官」,所以,「京控」和「告御狀」便成為最後的救贖。

(本文節選自《歷史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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