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食品宣傳療效誰來管

【案例】

某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廣場銷售一種「風濕葯」,並大肆宣傳藥品療效。執法人員經調查了解,原來是某保健品公司銷售員孫某正在促銷一種名為「蛇蠍追風活血靈」的產品,該產品的批准文號是「×衛健准字(200×)第01×號」。負責宣傳的講師大肆宣傳產品的功能主治,並宣稱該產品選用烏蛇、全蠍及多種野生名貴中草藥的精髓,採用苗家奇方研製,對風濕病、關節炎、坐骨神經痛、摔傷扭傷等疾病有神奇療效,誤信其宣傳的群眾爭相購買所謂的「神葯」。

對於孫某的這種行為該如何查處,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有人認為,應該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款第(二)項進行定性處理,由於無被冒充的具體藥品名稱和藥品標準,藥品檢驗機構無法對其進行質量檢驗,因而無需檢驗報告書就可對當事人實施處罰。

有人認為應該按照《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三款第(二)項進行定性處理,而且無須進行藥品質量檢驗。

也有人認為,應交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理。

【分析】

對於保健食品非法進行藥品內容廣告宣傳的處理,應區分兩種情況,由葯監和工商分別處理。  

何種情況按假藥論處

保健食品在外包裝、標籤和說明書及有關宣傳材料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等內容的宣傳,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48條第二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之規定,按假藥論處。

《藥品管理法》第102條規定,藥品的定義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只有藥品的標籤、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才能註明藥品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禁忌、不良反應等事項,非藥品不能涉及藥品的含義內容。如果涉及,即已符合藥品的概念,應當依照國家藥品標準,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

在以上情況中,保健食品雖有批准文號「衛健准字「,但其在外包裝、標籤和說明書等資料上均涉及藥品宣傳內容,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而不是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生產。所以,以上違法行為應該依照《藥品管理法》第74條規定予以查處,且無須載明藥品質量檢驗報告。  

葯監部門有權管轄

如果保健食品未在外包裝、標籤等資料上標示有關藥品內容,但採取集會、健康講座等方式宣傳或暗示產品療效,葯監部門對此有權管轄,並應移交工商部門處理。但是,此種違法行為是保健食品非法宣傳藥品內容,其銷售的是保健食品,不能以假藥論處。

對於保健食品非法進行涉及藥品的宣傳,雖然《藥品管理法》第61條只規定了「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並沒有設定相應罰則,但不能因此免除葯監部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管轄處理的權利。

葯監部門是主管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門,對有關涉及藥品的違法行為具有法定的管理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非法藥品內容廣告。法律「義務」與「行政處罰」不存在必然的對應關係。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是對所有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都一一對應設定行政處罰條款,而且行政處罰、制裁也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和目的。因此,葯監部門對此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予以處理。對於處罰問題,應該依照《藥品管理法》第63條「藥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及時向工商部門通報相關情況,並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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