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安全教育「大咖」王大偉支招:?如何應對校園「小霸王」?

  花季少年何以成為校園「小霸王」?校園欺凌是否等同於校園暴力?它與青少年犯罪行為有多大關聯?青少年安全教育「大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基於公安學和教育學的雙重研究視角,從積極預防與被害救助的角度,為中小學應對校園「小霸王」提供實招。

  

  筆者從事青少年安全教育與研究多年,一直提倡積極預防為主與被害救助相結合的青少年安全防範理念,因此願基於公安學和教育學的雙重視角,為中小學管理者提供一點有針對性的建議。

  一、明確校園欺凌之實質

  一般而言,人們容易將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相混淆。二者的內涵和外延各是什麼?一般認為,校園欺凌(Campus Bullying),多指中小學生之間的欺負、霸道和攻擊行為。對於校園暴力(School Violence),一種觀點認為,校園暴力應和校園欺凌等同,二者基本屬於同義詞,兩種行為侵害的後果多有疊加;另一種觀點認為,校園暴力的侵害程度大於校園欺凌。校園暴力主要集中在暴力行為,其中很多都和青少年犯罪聯繫在一起,從侵害程度上來說,校園暴力的嚴重程度大於校園欺凌。可見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的本質區別並不大,因此本文主要使用校園欺凌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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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欺凌的四大基本要素

  校園欺凌主要包括四個要素。一是從校園欺凌的加害者來看,動作的發出者是青少年,其中包括青少年不良行為和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被害者也多是青少年,其中包括中小學生。二是從時間上來說,校園欺凌並不是只包含上學期間、在校期間,也包括校外時間。三是從空間來說,校園欺凌可以發生在學校內,如教室、操場、食堂等,但是也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欺凌行為發生在校外。四是校園欺凌的形式,包括謾罵、毆打、暴力侵害和刑事犯罪侵害等顯性欺凌行為,也包括如集體疏遠、形成歧視氛圍等隱蔽的欺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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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欺凌的四大特徵

  (1)校園欺凌具有自愈性

  很多校園欺凌的加害者在到達成年人的年齡之後,並沒有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

  (2)校園欺凌具有隱蔽性

  大部分的校園欺凌不僅不被警察了解,而且很多行為連家長、學校和教師都不知道。

  (3)校園欺凌具有廣泛性

  根據各種實證研究,校園欺凌在中小學生中的發生率從20%到60%不等。

  (4)校園欺凌具有危害性

  校園欺凌具有嚴重的危害後果,它給被害者造成的侵害是多方面的,包括肉體侵害和心理陰影。很多被害者在受到校園欺凌後不敢上學,產生對學習的畏懼感,不僅影響其學業,而且可能使其滑向逃學,甚至加入到校園欺凌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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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欺凌主體的「H」型結構

  校園欺凌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多半都是中小學生,如果將二者有機地看待,那麼可以用一個大寫的「H」型結構來表示:校園欺凌的加害者為「H」結構的一邊,被害者為另一邊,中間以欺凌行為相聯繫。需要注意的是,欺凌行為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也就是說,很多校園欺凌的被害者由於多年被侵害,最後可能反過來會對加害方實施反侵害。

  二、解析校園欺凌之根源

  校園欺凌不同於成人的刑事犯罪,有很多自身的特點,如欺凌手段的殘忍性、成年後的自愈性,以及很多欺凌的無原因性。筆者借鑒西方犯罪學理論及犯罪心理學研究成果,結合我國校園欺凌的具體情況,認為當前青少年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可能與以下原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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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期心理恐懼症

  青春期恐懼症(Adolescent phobia)理論是西方犯罪學中有代表性的理論。該理論認為,青春期的孩子身體迅速發育,和成人幾乎沒有區別。但是,這時他們的心理發育滯後,和生理的發育不成正比,即呈現「半幼稚,半成熟」狀態。這時候的孩子急需一個舞台來展示自己生理和心理的發育。成人可以在工作中找到表演的舞台,而青少年則缺少這樣的舞台,這時他們就會採取一些刺激和發泄行為,來表示自己已經成年。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事件,正是這種心理的突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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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春期行為的易漂移性

  青少年犯罪的漂移理論(The drift theory of juvenile delinquency)認為,雖然青少年的身體發育已經類似成人,但其心理和自身對行為的控制性仍遠遠滯後。青少年的很多行為本身不帶有目的性和計劃性,因此校園欺凌事件的後果很難預測,往往是一件小事,就會被無限放大,而參與校園欺凌的加害方,往往表現出沒有理智、沒有邏輯的狂躁和興奮,以及對行為後果的極度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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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不良學校亞文化影響

  青少年犯罪的亞文化理論(The subculture theory of juvenile delinquency)認為,學校里一般存在著兩種文化,即努力學習、奮勇上進的主流文化,和學習不好、逃學惹事的少年不良行為及青少年犯罪的亞文化。如果一名學生學習不好,可能導致其逃學到學校周邊的黑網吧和犯罪團伙中,那麼他就容易接觸到犯罪亞文化。

  犯罪亞文化有以下幾個特徵:一是對犯罪行為、校園欺凌行為給予道德的支持;二是交流犯罪和校園欺凌的技巧;三是「中合技術」,即把欺負同學、盜搶同學財物,美化轉化為一種合理、常規的行為,把黑色的行為漂白為白色的行為。如果孩子在主流文化中得不到溫暖,那麼犯罪亞文化就會給他們提供溫暖、保護和道德的支持。

  三、應對校園欺凌之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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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學思考:從預防犯罪到預防被害

  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其中有一部分和青少年犯罪行為相重疊。傳統思維認為,我們首先要預防犯罪,但是學校如何預防犯罪,又有多大的力量可以預防犯罪?犯罪是一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綜合產物。因此,我們有必要從哲學觀念上更換一種思維方式,即「從預防犯罪,到預防被害」。

  中小學校長應該把預防校園欺凌的觀念和技能,教給學校的每一個孩子,讓他們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積極應對校園欺凌事件。如果每個孩子都能夠向校園欺凌說「不」,都可以提高防範意識、掌握防範技能,那麼學校就可以使校園欺凌的發生率降到最低。例如:向學生宣講「生命第一,財產第二」的安全警語,引導學生樹立防範觀念。對於長期受到校園暴力侵害的被害者,要引導他們依靠教師、家長和法律解決問題,千萬不能衝動,以暴制暴。學校可以通過一些平安童謠,如「不發難,晚決斷,睡一覺,過一天,再找家長談一談」等,引導學生理性對待校園欺凌,並掌握必要的防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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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動防範:制定主動先發和被動反應的安全預案

  學校安全預案是學校安全的總綱領。預防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工作,在學校安全預案中佔有重要地位。學校安全預案分為主動先發的預案和被動反應的預案,應以前者為主。

  中小學校長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事件的根本法寶是制定詳細的學校安全預案。但是,現在各學校編寫的安全預案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理論性強,操作性差;注重事後的快速反應,而忽視事先的防範;安全預案往往是放在校長辦公桌上的一份文件,而不是融會貫通到每個學生、每個教師頭腦中的可操作的預防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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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救助:建立對被害人的救助機制

  中小學校長在應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時,往往注重於事後對加害方的打擊,而不注重對被害人的救助。校園欺凌的動作發出者多是中小學生,被害者也大多是中小學生。因此,要把建立中小學生的被害人救助機制,作為預防和應對校園欺凌的有機組成部分。

  (1)生理救助

  中小學生一旦遭受校園欺凌,造成了輕微傷害,學校應立即將其送到醫院,讓醫生做檢查,並且注意搜集證據。例如:輕微傷害需要搜集的證據有醫生鑒定、CT報告、X光片等;強姦案需要搜集的證據有毛髮、精液斑痕、身體抓痕、現場遺留的相關物證等。

  (2)法律救助

  在校園欺凌事件中,有關方面不應該將被害人的姓名、肖像發布在網上和報紙上,要保護被害人的名譽權和肖像權;一旦校園欺凌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媒體報道未成年人的案件需要特別謹慎,首先要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和肖像權;對於加害人的相關信息也應持謹慎態度,應在相關部門調查清楚取證之後,視情況而定,逐步曝光。

  (3)心理救助

  校園欺凌中的被害者可能會受到肉體傷害,但更嚴重的是心理傷害。因此,在校園欺凌發生後,特別是嚴重的校園暴力發生之後,學校和教師應該對被害學生進行心理救助。被害人的心理救助機制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建立校園暴力救助中心;第二,被害學生應該知道向被害中心尋求心理幫助;第三,配備或外聘心理醫生;第四,在絕對保密的情況下,邀請以前的被害學生和被害家長,與最新的被害學生交流保護信息和醫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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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創新:讓學生成為預防和應對的主力軍

  當前,世界警務改革已經到了第四次警務革命階段,被稱作「社區警務」運動。其基本理論是:產生犯罪的根源在社會,抑制犯罪的主力軍是人民群眾。校園欺凌產生於學校的學生之間,因此學生又是預防和應對校園欺凌的主力軍。緊緊地依靠中小學生,對中小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才是預防校園欺凌的重中之重。

  (1)編寫生命安全教育教材

  生命安全教育教材應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個是對生命的尊重,既包括自己的,也包括他人的;另一個是學習安全教育知識。如湖北省教育廳統編了一套《生命安全教育》教材(分小學、初中、高中版,共10冊),將對生命的尊重和各種安全教育結合起來,形成了統一完整的教材體系。

  (2)設置生命安全教育課程

  生命安全教育課程有其自身規律性,它既不同於思想教育課,也不能等同於法制教育課。中小學要設置專門的課時,配備專門的教師,對學生進行生命安全教育。

  (3)開展生動活潑的生命安全教育活動

  中小學的生命安全教育要輕理論、重實踐,要有可操作性。小學和幼兒園階段就應該對孩子們進行生命安全教育,以符合青少年認知規律的形式,如運用「平安童謠」「平安童話」「平安童操」等生動活潑的形式,引導孩子們尊重生命,教給他們如何獲取安全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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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懲處:多通道「教育挽救」

  在校園欺凌中,青少年的某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多年來,我國刑事政策對青少年犯罪採取教育挽救的政策,也就是「三個一樣」,即「像父母對待孩子一樣,像老師對待學生一樣,像醫生對待病人一樣」。

  針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的法律懲處方式主要有三種,圍繞這幾種方式也都有一些討論和爭議,需要引起中小學校長的關注。

  (1)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刑事責任年齡(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的規定是: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現在,有些專家已經對青少年的刑事責任年齡提出異議,部分人還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2)進入工讀學校

  工讀學校是我國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開設的一種特殊教育學校,不屬於行政處分或刑罰的範圍。工讀學校收容13~17歲、有嚴重不良行為但並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少年。這些人從常規的中小學退學、被開除,或者被學校認為不宜留校學習,但不足以送少年管教所,故進入工讀學校學習。工讀學校的教育內容為常規學校教育、職業教育以及相應的法律道德教育,其管理比常規學校嚴格,學生住校,周末可以回家,一般年限為兩年。

  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全國僅有幾十所工讀學校,且絕大多數人員很少。由於工讀學校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因此,關於是否恢復工讀學校的爭議也很激烈。

  (3)接受教師懲戒

  所謂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基於其職業身份而獲得的一種強制性管理學生的權力,是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依法擁有的、對學生的失范行為進行懲戒但不是體罰行為的一種權力。「男孩能吃千般苦,女孩能綉萬朵花」。在一個人的成長過程中,懲戒教育和鼓勵教育同等重要,過分偏廢任何一種教育,都不利於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若干年來,「誇獎式教育」和「鼓勵式教育」理念在教育中佔據上風,但學校卻往往忽視了對不良行為的懲戒形式的探索。因此,當前有不少中小學校長呼籲教師懲戒權的回歸,從而讓教師管教學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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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

  《中小學管理》2016年第7期

  微信編輯:謝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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