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鵬評點史記人物:孔子為什麼反對公開法律

什麼人反對子產鑄刑鼎公開法律?

大家好,這是掌上國學院「楊鵬評點《史記》人物」。這節課我們講子產鑄刑書公開法律遭遇反對的故事,由此來分析中國司法傳統的特徵。

公元前536年,鄭人鑄刑書

據《左傳·昭公六年》載: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子產)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

公元前536年,子產任鄭國國卿的時候,在鄭國鑄刑書。所謂鑄刑書就是把刑法的條款鑄在青銅器上予以公開。子產公開法律引起很大的爭論。現在的人可能會想,把法律條文公開出來,讓更多的人知道,這難道不應該嗎?為什麼會引發爭論遭遇反對?反對者們的理由會是什麼?關於法律是否應該公開,分析反對者的理由,我發現這場發生在兩千五百多年前的爭論,其實至今沒有結果,對我們今天的生活仍然有很大影響。我們先看看他們當時爭論的具體內容。

來自叔向的反對意見

公元前536年,子產在鄭國鑄刑鼎後,晉國的上大夫叔向派人給子產送了一封信,批評子產鑄刑書。晉國是當時的超級大國,叔向是晉國重臣,是外交家,還是著名學者。

叔向批評子產的大意如下:老百姓一旦知道了刑法,就不忌憚上面的領導人了。他們會爭辯,會引用刑法上的條款。法律一公開,法律條款就成了權威,當權者的權威就受約束了。《左傳·昭公六年》原文是這麼寫:「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民知有辟」的「辟」,就是「法、刑法」的意思。「則不忌於上」,就不怕上面的王公貴族了。「 忌」就是「忌憚、害怕」。「並有爭心」, 會產生爭辯之心。「以征於書」的「征」,就是「引用、引證」。 「書」就是「刑書」。大家為了自己的權利,引用刑法條款去爭辯,就不忌憚君上或者說上面的領導人了。按照現代法治觀念,老百姓知道法律,以法律為準繩,引用法律條文爭取自己的權益,這多好!大學者叔向為什麼要反對呢?叔向認為怎麼做才更好?叔向說得很明白。先王們進行審判是遵循禮制習俗,不用這些刑法條款。遇到案件,王公貴族們一塊商議裁定。一事一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叔向的原話是:「議事以制,不為刑辟。」「議事以制」,指具體的事情用禮制的辦法議論。「不為刑辟」,「刑」就是「刑法」,「 辟」就是「法」。一事一議,具體問題具體裁決。審判案件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這麼大的自由裁量權會不會弄出冤假錯案?叔向認為不會。他引用《詩經》表達他的理由:「儀式刑文王之德。」「文王之德」就是文王的品德、德行,「刑」就是效法、學習,以他為榜樣,「儀式」就是以之為儀式規則。也就是說,以文王為榜樣,為規矩,這樣就能夠安定四方。如果大家都以文王之德為準則去進行裁決,就不需要刑法了。按照叔向的意思,以有德之人為中心,領袖以身作則,用公正之心,用明德去裁決,世界就安定了。如果頒布了法律,老百姓都知道法律規定,就會去引證文書,圍繞法律條文辯論,這樣就放棄了禮制的傳統,放棄了對有德之人的敬重。叔向所說的,是周王朝以德禮治國的政治哲學,這是當時的主流思想、政治正確。子產很難辯論。子產只回復了一句:「吾以救世也。」我就是為了救世。子產沒有解釋為什麼救世要鑄刑鼎把法律公開。估計他不是沒有理由,而是他沒法說。

孔子跟進反對晉國公開法律

到了公元前513年,晉國也鑄刑鼎公開法律,這時孔夫子的思想已經成型。他加入了這場論戰。孔子的觀點和叔向一樣,但表達得更直接。他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民在鼎矣」,老百姓以鼎上之法為權威。「何以尊貴?」這樣王公貴族還怎麼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沒有了尊卑貴賤的秩序。大家都以法為權威,以法為準,在法面前有一種平等感,這樣就貴賤失序,還怎麼治理國家?

孔子的意思是,如果把法律公開了, 人人都知道,人人都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貴賤有等的等級秩序就被破壞了。

叔向和孔子都有一個共同的觀點,認為聖人有德,有德者治。人可以通過修鍊,成為聖人君子,成為天使一樣的人。當法官都是聖人,都是有德的人,他們進行裁斷,本著他們的德,不會犯什麼錯。因為他們都像天使一樣有愛心、有智慧、有正義之心。叔向和孔子崇尚的是聖人政治。人修鍊成聖人君子,聖人君子實行人治,管理在道德和智慧上差一些的人。如果是天使或者聖人當法官,當然就不需要法律了。

習慣法VS成文法

放到世界上看,讓聖人君子通過他們的優秀品德進行社會治理,這種觀點在人類歷史上並不特殊。叔向和孔子的這種想法並不怪異。也就是說,案件的審判雖然是黑箱操作,但這個黑箱是由有光明之德的聖人君子在管控。芸芸眾生雖然不明白審判的依據,但是他們相信這個審判是正當的,因為做出裁決的人們是有明德之人。

英國重要的法學思想家梅因Maine(1822年~1888年)在他的名著《Ancient Law》(《古代法》)里,提到叔向和孔子欣賞的這種審判傳統。

英國法學思想家梅因Maine(1822年~1888年)

梅因寫道:」『習慣法』時代以及它所代表的特權階級時代是值得特別注意的,這種專門為特權的少數人所獨佔的法律,不管這少數人是一個階級、一個貴族團體、一個祭祀集團或者是一個僧侶學院。這種法律都是一種真正的不成文法。「

叔向和孔子提倡的是「習慣法」,這是特權的少數人所獨佔的法律。對叔向和孔子來說,少數人是聖人君子,是有德之人。他們應該擁有進行審判的特權。

宗法血親制下以德治國

叔向、孔子這種以德治國,依靠有德之人來治理國家、調整社會矛盾的觀點,荒唐嗎?我們先不評判,先看看這種觀點的出發點,梳理一下它的淵源。

以家庭為例,家庭內部不是靠法律來治理的。家庭內部是血親關係,父母子女有天然的血親情感和血親等級。孩子有錯以教育為本,不能是冷漠地依法懲處;父母有錯只能小心勸誡,重要的是父慈子孝。

把這種血親關係放大到家族,就是由族長、長老等大家長,商量著裁決族內事務。裁決所依靠的不是法律條款,而是依靠德高望重的族長、長老們的公正仁愛。家族是否團結,族長和長老們的德高望重是非常重要的。這樣,或許我們就可以理解叔向和孔子了。

甚至我們也可以理解儒家的根本出發點,儒家就是想把人變成德高望重的人,渴望出現德高望重的鄉紳似的領導人。叔向、孔子的社會理想,其實就是血親家族基礎上的宗法制國家。從父慈子孝到君仁臣忠,將社會視為一個大血親家族,將君王、官吏視為德高望重的大家長,建設一個「爹親娘親一家親」的宗法制社會。

基於鄭國國情的子產改革

西周初年的時候,分封子弟和功臣建國,多數諸侯國都是周王朝王族姬姓族人所建。叔向所在的晉國,孔子所在的魯國,都是姬姓王族後代所建。叔向他們把一個國家看做一個家族的放大,國家就是以血親關係為基礎的大家庭。

子產的名字叫姬僑,他也屬於周王朝姬姓一族。子產被孔子視為仁人,極重明德修為,但子產為什麼要放棄宗法制傳統,要鑄刑書、走依法治國之路?他為什麼不依靠宗法制下德高望重的賢人治理和社會的傳統風俗來調整社會關係?這與鄭國的特殊國情有關係。

首先,鄭國的鄭公一族是從陝西遷到河南來的,鄭國公族與本地多數人並非血親關係,不是一家人。子產那個時代,鄭國各大家族之間權力鬥爭厲害,家族間相互制衡,沒有一個大家公認的、心服口服的大家長;其次,鄭國經濟高度依賴工商業,商人勢力很大。鄭國朝廷和商人集團還有盟誓,約定商人不背叛,朝廷尊重商人的貿易權和財產權。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的治理,不可能只依靠一個或者幾個德高望重的大家長來調整,只能依靠法律關係。所以,鄭國社會基礎的演化越來越超出過去那種宗法制的管理傳統。子產面對的社會與叔向、孔子的治國理想所依託的社會基礎已經很不一樣。

春秋戰國時期,各家族起起伏伏非常動蕩,工商業興起,游士周遊列國,社會越來越走向一個陌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越來越依靠法律,這是子產鑄刑鼎和春秋戰國時期法家開始興起的社會背景。

從這個意義上, 中國頒布成文法的時代,遠遠落後於中東地區,也可以理解為,中國社會對商業的依賴程度,遠遠低於當時的中東社會。中國社會商業關係的發育,遠遠落後於中東和歐洲,這是由來已久。

中國法制遠遠落後於中東和歐洲

如果以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作為中國成文法開始的標誌性事件,那麼,中國的成文法起步比中東晚太多。公元前2380年到公元前2360年,在中東的蘇美爾已經頒布了成文法,是刻在泥板上的。比子產頒布成文法早了一千八百多年。

漢謨拉比法典

公元前1790左右中東出現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比子產頒布成文法早一千二百多年,裡面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骨還骨」的名言。《漢謨拉比法典》有282條法律條款,而且多數與商業貿易、財產權、婚姻等民法有關。很顯然,當時的中東社會對商業貿易的依賴,遠高於春秋時的中國。

摩西律法

《漢謨拉比法典》以後,出現了猶太人的《摩西律法》,也比子產頒布法律早五百年左右。現在《摩西律法》的每條每款都記在《聖經》里,它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規定了當事人抗辯的程序和所需要的證據,還規定了如何從事公益事業等。

羅馬出現十二銅表法

中東是人類成文法的興起地,希臘羅馬靠近中東, 受中東文明影響,在公元前450年前後,羅馬出現了《十二銅表法》成文法。這比子產公開法律晚幾十年,但刑律豐富。

從中東《蘇美爾法典》、《漢謨拉比法典》到《摩西律法》再到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這麼看起來,中國的法治思想落後於中東和歐洲,不是從現在開始的,而是從子產時代、從我們的老祖宗時代就落後了。

雖然文獻記載子產在公元前536年頒布了法律,鑄刑鼎,晉國也在二十年後鑄刑鼎,遺憾的是,我們現在還沒找到實物,只有一些文獻說明,而且這些文獻還沒有詳細系統地記載刑典的內容,我們看不到具體的法律條款。

相比起來,中東地區的法律,羅馬法律,一方面時間很早,同時都有非常實在的物證,而且內容非常豐富,記載完備。中國要想成為一個法治國家,必須得虛心、認真地學習不可。

把特權公開寫進法律

戰國時代社會交往關係遠遠超出了宗族內部可協調的範圍,需要用公開法律來確定人與人的關係,各國開始紛紛頒布法典,中國頒布成文法的時代就到來了。法家成了主流,出現了李悝編撰的《法經》這樣的法典,這是中國法制文明的一大進步。

但是不是鑄刑書,把法律公開,就減少了司法審判的特權和暗箱操作呢?沒有。叔向、孔子擔心的是法律一旦公開,就會減少王公貴族審判的決定權,影響他們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影響等級秩序的穩定。但是從歷史發展來看,叔向、孔子的擔心完全是多餘的。

解決的辦法是什麼?就是把特權寫進公開的法律。這就消除了司法權上的特權和法律公開的矛盾。中國的統治者可是敢想敢幹,他們把特權階層的特權一條一條地寫進公開的法律。

《周禮》這本書裡面已經講到了「八辟」。「辟」就是「法」,八種法律規定。規定如下:「一曰議親之辟」,所謂「親」就是君王的親屬。碰到司法案件,要考慮的第一條,要看當事人是不是君王的親屬;第二是「議故」,看他是不是君王的故交;第三是「議賢」,看他是不是君王認為的賢人;第四是「議能」,看他的能力,能不能為君王辦事;第五是「議功」,看他是否曾經對國家有功勞;第六是「議貴」,他是不是貴族階層;第七是「議勤」,看他是不是很勤勞,比如在皇帝身邊伺候的人,雖然沒有功勞還有苦勞,這一類人也要特別對待;第八是「議賓」,看他是不是君王的貴賓。涉及這八類人犯法,司法部門不能直接定罪量刑和懲罰,要向君王專題彙報,或交由君王自己處置。這是《周禮》所講的「八辟」。據說是周王朝審判的精神。

《唐律疏議》之「八議」

把特權寫入公開的法律,維護法律也就維護了特權等級系統,規定君王和貴族遠遠超越在法律之上。這可以說是中國法制的一大「發明」。

這種以君王、王公貴族為中心,對司法的超越後來直接寫入了中國的成文法典。比如《唐律疏議》, 這是唐朝重要的法典。它把「八辟」改成了「八議」, 意思完全一樣。如果碰到案件,這八類人犯法,法官不能直接處理,要向皇帝彙報,由皇帝自己定奪。這八類是「親」、「故」、「賢」、「能」、「功」、「貴」、「勤」、「賓」,這跟「八辟」是一樣的。雖然《唐律疏議》裡面對什麼是「親」,什麼是「故」、什麼是「貴」、什麼是「賓」都有相應的界定,但那是一個非常寬泛的範圍。

把特權寫入公開的法律,維護法律就是維護特權等級系統,規定君王和貴族超越在法律之上,這「八議」被後來歷朝歷代的法典所繼承。

中國法律的未來是什麼?

什麼是中國司法傳統的特徵?核心特徵就是公開直接地把君王的司法特權及王公貴族階層的司法特權寫進法律裡面。公開在法律之上放置一個黑箱。這個黑箱明確承認君王以及圍繞君王的王公貴族群體可以超越在法律之上。從這個黑箱裡面出來的想和意志,可以忽視或超越法律。法律條款的執行與否,都可以通過這個黑箱來決定。

叔向和孔子有一個共同的理想假定,他們認為雖然法律對老百姓來說應該是個黑箱,但是這個黑箱裡面就是有德之人。雖然是黑箱操作,但這個黑箱里是正義仁愛的天使。他們的這個假定成立嗎?如果黑箱里是魔鬼怎麼辦?叔向和孔子沒告訴我們答案。

子產鑄刑鼎頒發成文法,針對當時只有少數人知道和少數人壟斷的習慣法,這是一個公開性的進步。但這個進步放在世界法制史上看是非常有限的,時間落後而且內容不明。至今我們都不知道子產鑄刑鼎所公開的法律的具體內容。更可悲的是,這種公開性最後演化成了公開的司法特權:法律明確規定一部分人是有特權的,他們可以超越整個法律。放在人類法制的演化歷史中來看,中國法制的精神就是法條之上有黑箱。

中國法律的未來是什麼?是把黑箱中的人變成善良、公正、智慧的天使,還是讓這個黑箱消失?如何實現法律真正的透明?如何實現法律面前真正的平等?子產時代人們面對的問題,我們現在仍然需要面對。

原標題:從子產鑄刑書看中國法制之黑箱

來源:「掌上國學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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