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辯論的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法庭辯論技巧系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公訴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以下學習啦小編整理的關於法庭辯論的經典技巧,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能夠有所收穫!  關於法庭辯論的經典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  一、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關係到案件的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 。 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參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全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承認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可以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包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特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鑒定人和技術鑒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思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了一張好的底牌,案件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二、出現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的應變技巧  論辯雙方,在開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作了反擊準備;但在論辯過程中,對方往往會爆發出一引起事先難以預料的論辯觀點,而這些論辯觀點有些離題萬里,有些謬誤百出。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但會使論辯走向歧途,而且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故必須採取應變措施予以對付。  1.直接反駁,拉回正題  在法庭論辯之初,有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的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了論辯的主題;有的辯護人往往東拉西扯,辯護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論辯一方應該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辯詞脫離了論辯的主旨,從而把論辯內容拉回到主題上來,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大談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的是該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個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這一違反法律程序的說法,辯護人馬上指出:」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沒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託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護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掮人。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該公司犯罪呢?」這一反駁環環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緊接著,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個人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進和地無罪辯護,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精到的應變能力。  2.追問依據,陷彼窘境  在緊張激烈的法庭論辯中,有的論辯方或是不夠沉著冷靜,或是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會突然提出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辯觀點,這時對方只要洞悉了破綻,就可以採用追問依據的方法,陷彼於窘境,從而取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務罪案件中,辯護人突然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和證據學的要求,超過24小進驗傷無效,醫院的傷情鑒定是超過了24小時才作出的,所以鑒定沒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辯護人半路殺出的這一槍是缺乏依據的,於是立刻發問:」請辯護人說明』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的法律依據何在!」辯護人深知失言,在答辯時迴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人乘勝追擊,在下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從無24小時驗傷之說,醫院的傷情鑒定完全具有證明力。」辯護人在公訴人這種強大的攻勢下,無法辯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後合議庭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3.不辯之辯,擊敗詭辯  不少刑事案件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後,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也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已查實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以儘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進行無謂的詭辯。如果辯護人進行詭辯,公訴人除了嚴辭駁斥外,還可用」不辯之辯」的應變方法贏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翻牆入室,竊得現金兩萬餘元,未及出走,被事主歸家發現,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隨手拎起一張椅子砸向事主,奪門而出。逃跑中被群眾抓獲。其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公訴人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被告辯護人辯護說:」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跑,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被告人主觀眾上並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辯護人發表這一意見時,審判長先是一愣,繼而稍露不耐煩的神色。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一明顯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過推椅子將事主引往側門的話,那麼,椅子的去嚮應是側門,而且椅子一般不會翻倒,但到過現場的群眾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門口。很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作了詭辯。公訴人冷靜地觀察到合議庭的傾向後,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於是在二輪辯論中簡潔地說道:」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請合議庭判決。」由於起訴方鳴鑼收兵,辯護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辯論就此結束。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處予被告人刑罰。在這裡,公訴人的」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的簡單的一句話,既間接地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又避開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從再辯。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不辯之辯的方法反擊詭辯,更能輕鬆地取得論辯勝利。法庭辯論的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庭辯論的基本功與操作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拓展:法庭辯論的謀略及具體運用

  1、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2、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3、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後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技巧,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有所收穫!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技巧  1、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第二,調配語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  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在庭審辯論中,應當做到:  第一、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是不道德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  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  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  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在法庭辯論中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在法庭辯論中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法庭辯論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一: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筆錄,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

  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 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跟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

  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證明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法庭辯論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二: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

  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劫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爭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案情。

  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法庭辯論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三: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 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

  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鑒定人和技術鑒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

  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

  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案件最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法庭辯論應變自如的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法庭辯論應變自如的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法庭辯論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筆錄,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 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跟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

  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證明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

  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劫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

  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爭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 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

  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鑒定人和技術鑒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

  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案件最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法庭辯論出現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的應變技巧

  論辯雙方,在開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計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理由,作了反擊準備;但在論辯過程中,對方往往會爆發出一些事先難以預料的論辯觀點,而這些論辯觀點有些離題萬里,有些謬誤百出。如果對這種情況聽之任之,不但會使論辯走向歧途,而且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故必須採取應變措施予以對付。

  1.直接反駁,拉回正題

  在法庭論辯之初,有些公訴人往往脫離起訴書的內容,提出新的起訴意見,從而偏離了論辯的主題;有的辯護人往往東拉西扯,辯護沒有針對性,針對這種情況,論辯一方應該立即反駁對方,指出對方的辯詞脫離了論辯的主旨,從而把論辯內容拉回到主題上來。

  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訴人在公訴詞中大談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然而,起訴書指控的是該公司的業務員劉某個人犯有走私罪。針對公訴人這一違反法律程序的說法,辯護人馬上指出:「起訴書僅僅指控劉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沒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起訴書;劉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訴書也沒有起訴他應代表公司作為被告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們沒有受委託作公司犯罪的辯護人,而是為個人被告作辯人,因此本案沒有法人犯罪的辯護人。

  在既無起訴書,又無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情況下,公訴人憑什麼指控該公司犯罪呢?」這一反駁環環相扣,鏗鏘有力,不容置疑,緊接著,辯護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個人走私犯罪行為這一正題進行了無罪辯護,充分反映了辯護人精到的應變能力。

  2.追問依據,陷彼於窘境

  在緊張激烈的法庭論辯中,有的論辯方或是不夠沉著冷靜,或是低估了對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會突然提出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論辯觀點,這時對方只要洞悉了破綻,就可以採用追問依據的方法,陷彼於窘境,從而取得論辯勝利。

  例如,在一妨害公務罪案件中,辯護人突然提出「按照有關規定和證據學的要求,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醫院的傷情鑒定是超過了24小時才作出的,所以鑒定沒有證明力。」公訴人很清楚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辯護人半路殺出的這一槍是缺乏依據的,於是立刻發問:「請辯護人說明『超過24小時驗傷無效』的法律依據何在!」辯護人深知失言,在答辯時迴避了這個問題。公訴乘勝追擊,在下輪辯論中指出:「我國法律從無24小時驗傷之說,醫院的傷情鑒定完全具有證明力。」辯護人在公訴人這種強大的攻勢下,無法辯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後合議庭採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3.不辯之辯,擊敗詭辯

  不少刑事案件在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後,犯罪事實已經清楚,證據也確鑿充分,因此,辯護人只能根據已查實的事實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辯護意見,儘可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撇開事實和法律進行無謂的詭辯。

  如果辯護人進行詭辯,公訴人除了嚴辭駁斥外,還可用」不辯之辯」的應變方法贏得論辯勝利。例如,在一搶劫案件中,被告人**入室,竊得現金兩萬餘元,未及出走,被事主歸家發現,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隨手拎起一張椅子砸向事主,奪門而出。逃跑中被群眾抓獲。其行為已從盜竊轉化為搶劫。公訴人以搶劫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被告辯護人辯護說:」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響聲,讓事主誤以為他正從側門逃跑,從而將事主引向側門,以便從正門逃走。被告人主觀上並不想使用暴力,客觀上也沒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盜竊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行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搶劫罪。」

  辯護人發表這一意見時,審判長先是一愣,繼而稍露不耐煩的神色。因為,辯護人的觀點有一明顯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過推椅子將事主引往側門的話,那麼,椅子的去嚮應是側門,而且椅子一般不會翻倒,但過現場的群眾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門口。很顯然辯護人無視案件事實作了詭辯。公訴人冷靜地觀察到合議庭的傾向後,確信勝券在握,無需再辯,於是在二輪辯論中簡潔地說道:」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請合議庭判決。」由於起訴方鳴鑼收兵,辯護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辯論就此結束。

  結果合議庭以搶劫罪處予被告人刑罰。在這裡,公訴人的」我們的意見已在起訴書和公訴詞中充分闡明,不再重複」的簡單的一句話,既間接地指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極其錯誤的,又避開了辯護人的無理糾纏,使辯護人無從再辯。由此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不辯之辯的方法反擊詭辯,更能輕鬆地取得論辯勝利。

  法庭辯論口語表達的十15點禁忌

  ①忌鼓動性和煽動性;

  ②忌變成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③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條款不熟,司法口語表達方法不熟;

  ④忌辯護人進入被告人「角色」;

  ⑤忌無話找話辯;

  ⑥忌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⑦忌諷刺挖苦對方;

  ⑧忌用排比性的修辭手法組織言辭;

  ⑨忌將陰私細節、保密材料捅出去;

  ⑩忌隨意為被告人請功擺好;

  ⑾忌重複被告人的髒話、黑話;

  ⑿忌已知的不說、新知的窮;不知的亂說;

  ⒀忌手舞足蹈;

  ⒁忌尖著嗓門叫或蚊子似的只發出嗡嗡之聲;

  ⒂忌違背法律、不顧事實地狡辯或詭辯。

經典法庭辯論技巧法庭辯論技巧系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辯護人、公訴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作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下面是經典法庭辯論技巧,希望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對你有用,歡迎閱讀:  經典法庭辯論技巧  在律師工作中,法庭辯論的範圍非常廣泛,既有罪與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與彼罪的爭議;既有證據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適用法律上的爭議;既有實體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爭議……常言道:「事實勝於雄辯」,但事實得益於雄辯。司法實踐中,即便有了事實和法律,也並非都能使律師辯論獲得成功,這就要求律師充分施展自己的辯才和謀略。當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各方之間或針鋒相對,或避實就虛,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備,或迂迴包抄,以退為進。此時,一方律師如不講究「戰術」,不懂得辯論技巧,就難以沉著地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論言辭,更無法巧妙地應付辯論中出現的新情況,以實現運籌方略的要求。事實上,雖有好的辯論方案,但臨庭辯論時,因不能把握時機,不善於採取相應的對策,使本已掌握的「鐵證如山」的事實因沒能發揮作用而 導致辯論失利的現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見,論辯藝術在律師業務活動中佔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又是品評律師辦案質量及其稱職與否的標準尺度。因此,有必要對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有關技巧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以適應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二)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四)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五)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七)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法庭辯論操作技巧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全面闡述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法庭辯論操作的小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庭辯論操作技巧  操作技巧(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  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  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操作技巧(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操作技巧(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  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  古語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在法庭辯論中取勝的技巧

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基礎上,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問題提出各自意見並進行辯駁、論證的訴訟活動。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對抗辯論中,公訴人、律師才能不斷發現彼此辯論能力與水平的優劣,從而取長補短,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和辯論水平。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在法庭辯論中取勝的技巧,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庭答辯語言的特點

  1.語言的辯駁性:法庭辯論側重點在於反駁對方觀點,是「破中立」。要求出庭人員在破了對方觀點的同時,也要立自己的觀點。

  2.發言的即時性:律師在對方發言後,必須立即應答,發言具有即時性。既要求律師庭前準備要充分,又要有快速應變能力。

  3.語言的多向性:法庭辯論活動,其真實目的不是說服控辯對方,而是將道理說給法庭聽,讓法庭在聆聽辯論的過程中辨別孰是孰非。

  4.發言的交替性:由於發言的交替性,在對方發言的時候,律師要在傾聽對方發言的同時,利用好這一時間進行下一輪答辯的準備。

  5.發言的針對性:法庭辯論必須針對對方的觀點展開,對錯誤觀點進行批駁,對正確觀點予以肯定,針對性是其特徵,有得放矢是其要求。

  6.語言的簡潔明快性:法庭是有時間限制的,不可能任由一方無限制地說下去,所以要求出庭人員組織語言要完整全面,力求簡潔明快,掌握髮言的密度。

  7.用語的通俗性:由於法庭辯論是說給別人聽的,而不是簡單的控辯雙方之間的交流,因而要多使用音感較強的發音詞,切記故作高深、晦澀難懂,慎用那些口語表達時容易產生歧義的同音異義字詞,忌用方言土語和歇後語。

  8.用語的邏輯性:用語的邏輯性,要求律師在答辯中注意遵循邏輯規律,不要犯邏輯錯誤,從而保證自己的論證經得起推敲,保證觀點的可靠性。

  9.語言的準確性:要求公訴人、律師在答辯中使用規範性的語言,用語要嚴謹,邏輯要縝密,不給對方留空子,不因語言上的疏漏失誤影響案件定性。

  10.表達的藝術性:只有動人的語言,才能讓別人聽進去,才能讓法庭吸收你的觀點。

  法庭答辯的難點

  1.法庭辯論最終是知識儲備的較量。在庭上,最重要的不是語言上有多花哨,而是內容上是否專業、準確。沒有刑法理論做支撐,再高超的語言也是廢話,不具任何價值。

  2.法庭辯論是語言的藝術,需要高超的語言技巧。否則,無法說服審判長。

  3.法庭上局面瞬息萬變,出庭人員要具備較高應變能力。

  4.法庭上的主動權需要爭取,學會掌控局面,不能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5.法庭上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需要及時作出應對。如有時會出現被告人及其家屬起鬨鬧事的情況。

  法庭答辯的一般要點

  法庭答辯的一般要點,可以概括為:立、備、聽、思、變、對。

  1.立:立足於我,守住陣地。也就是說,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觀點,不被別人牽著鼻子走。

  2.備:庭前預測,充分準備。我們不可能要求公訴人、律師對所有刑法問題都精通,我們只要求他們在辦理某個個案時,對個案里的專業問題能有很強的鑽研力,做到在個案中是專家。

  3.聽:認真傾聽,聽出門道。如果不聽對方發言,就無法駁斥對方,庭審就成了各說各的,這樣的庭審沒有意義。

  4.思:迅速思考,找出對策。法庭的審理過程是千變萬化的,即便庭前做了充分準備,也不可能預料到所有庭上可能出現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能夠迅速思考,以最快速度找出對策。

  5.變:及時應變,掌握主動。一個出色的出庭律師,是一個能夠及時應變,掌握庭審主動權的律師。

  6.對:要根據對方的風格,針鋒相對地調整答辯風格,做到有力應對,取得儘可能最好的答辯效果。

  出庭人員應具備的辯論風格

  1.理性平和型。這類對手的優點是能說理,但往往會有語言平淡、氣勢不足的缺點,所以我們就要採用激情的風格應對。

  2.高傲自滿型。一些年資較長的對手,優點在於有比較豐富的經驗,但與之相應缺點就是高傲自滿,容易出現輕敵的情況。此時,我們就要抓住對方的疏漏窮追猛打。

  3.激昂煽情型。遇到這類對手,我們可以有三種對策:一是比對方更煽情,用煽情對抗煽情;二是用適度的幽默打敗對方的煽情,使得對方的煽情顯得過於肉麻,無法再感動審判長;三是用理性突破煽情。

  4.虛於應付型。有時候對方準備工作不充分,難免會有明顯的疏漏。此時,我們只要點出對方的錯誤,對方立馬就失了氣勢。

  5.咬文嚼字型。有些對手,會抓住我們的一些小錯誤不放,例如錯別字或數字錯誤等。這類對手雖然對細節很嚴謹,但往往存在「抓小放大」的缺點。面對這些對手,我們只需誠懇地承認自己的錯誤,再向對方指出,不應該只糾牢細節,而應當就全案的重點、要點、爭議點,在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發表意見。

  6.強加於人型。有些觀點,我們明明沒說,但對方卻說我們說了。此時我們首先要聲明,我們沒有提出這些觀點。其次,要明確告訴對方,用這樣的手法打擊我方,是錯誤的。

  7.強詞奪理型。對方說歪理的時候,我們要精準地抓住歪理的錯誤之處,讓審判長注意到對方的錯誤。這要求我們對錯誤的觀點,有極高的敏感性。

  8.攻其一點型。當公訴人全力攻擊辯護人一方最薄弱的一環,此時辯護人應該提醒法庭注意。但一般來說,攻其一點的手法律師使用得比較多。因為控方負責織網,而辯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項是錯誤的,就能「破網」。

  9.賣弄理論型。有些對手理論功底較強,會在庭上長篇發表理論觀點。此時,我們首先庭前要充分準備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理論,確保在庭上不會被對方的理論打個措手不及;其次,我們還要從事實角度論證我方觀點。

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_大案辯護技巧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今天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大案辯護中的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法庭辯論中應變自如的辯論技巧_大案辯護技巧  在大要案刑事辯護中,律師只有明確自己是什麼,能夠幹什麼,才會更清楚要干好什麼.否則在大案要案辯護中一味責怪我講我的,你判你的法院如何判決與律師何干。 外因,而不在辯在於精、理在於行的內因上下功夫,無助於律師在個案及整體執業水平提高.  重在參與,不計勝負作為以成敗論英雄、以結果論是非的相對論,在現實生活中可作為一種自慰,卻不為人們普遍接受,經濟生活中一般意義上的白貓黑貓論,高考中的唯分數論均如此.但是大案要案刑事辯護則不同,重訴訟過程,輕訴訟結論,應當成為訴訟辯護行為準則.  首先,從訴訟法理而言,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經合法程序所產生的結論,不管是否合理,均應接受,傳遍中國訴訟法學界及司法界的美國辛普生案典型意義亦在於此.自九十年代初啟動的我國審判方式改革,又經1997刑事訴訟確認的庭審模式,已相當突出訴訟程序過程的獨立性及重要性.  其次,從辯護制度的作用而言,律師辯護旨在為法官斷案創造兼聽則明的條件,律師無權斷案,也無權左右法官如何斷案.  再次,從訴訟證明責任及認識論角度而言,舉證責任在民,證明責任在官,對同一事實控辯雙方的認識會有差異,依法唯有法官才能下判,一旦判決生效,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  基於以上緣由,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欲否定或改變指控內容,唯有在訴訟過程中下足功夫,才有可能功夫不負有心人,獲得理想的法院裁判結論.大案要案刑事辯護,重訴訟過程,輕訴訟結論除以上所述緣由,更有以下特別需要注意之處:  l、大案要案審查要求之嚴厲、規格之高,不是一般刑事案件可比擬.無論在事實認定、政策理解及法律適用方面,筆者不認為作為名辯護律師會比司法機關有更高明之處.當然人無完人,大案要案即使經過高規格的審查程序,不排除仍會存在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問題.作為一名辯護律師要提出不同於已有結論的意見,爭取不同於已有結論的辯護結論為法院所採納,應當清楚自己是什麼,能夠幹什麼,怎麼幹什麼.不切實際的重結論,向當事人許諾訴訟結論,效果不是欺己便是欺人.  2、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勝訴、敗訴問題,在筆者看來,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據實依法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取捨權在法官.  3、堅持刑事辯護優劣的正確評判標準,不以結論是非論英雄.衡量辯護律師勝訴敗訴的標準應當是看他是否發現了所有應當發現的事實依據及法律適用問題;是否很好地組織運用這些問題表達出有利於被告的辯護意見;是否能審時度勢地採用恰當的方式讓法庭接受辯護律師的意見.律師辯護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認為是對檢察機關公訴、法院判決發揮有限的監督制約作用.  講法律、講政治、講社會效果  刑事辯護應當講事實,講法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更是以法律為唯一法寶.離開法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將一事無成.  相當部分刑事訴訟庭審調查舉證質證及辯論中,控辯雙方激烈交鋒,主要是事實之爭,而不是法律之爭.可是不少事實之爭與法理見解有不可分割的聯繫,而且不少事實之爭所涉及到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領域.法律並不是空洞、抽象之物,要注意通過講法律來講政治,講社會效果,筆者以為這符合目前的國情.無論是社會文化傳統觀念,還是公眾評價標準,目前我國上上下下對法律的崇尚,雖已過渡出啟蒙階段,可尚沒有到達法律至上的境地.  通過講法律來講政治、講社會效果,講法律不僅是途徑,還是動因.庭審訴訟,分析論證控辯事實不能脫離程序法所確定的訴訟規則,更不能脫離實體法所確定的判斷訟爭是非的規格、標準.因此,事實之爭也是法律之爭.沒有法理識辯能力,既無法進行有力的事實之爭,也無法對事實之爭作出正確的判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如果不能堅定的樹立起基於對黨和國家堅持依法治國方略的信心,基於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辦案的信任,基於律師工作的特點所開展的重訴訟過程重庭審舉證質證有效的辯護,很難會取得或根本不可能會取得實際的、良好的辯護效果.  舉證質證嘴硬,法庭辯論嘴軟  因此,大案要案的刑事辯護,關鍵不在如何進行法庭辯論,而在於法庭調查如何質證舉證.  大案要案刑事辯護的忌諱  法庭辯護是律師發揮個人才智的機會,眾目睽睽的大案要案更是律師難辯出名的時機,如何辯得有理、有力,辯得正確、得體,要注意以下幾點:  1、對確有事實、法律證據作無罪辯護的辯護用語,要注意不損害檢察機關形象,忌辯護用語具有不正當的煽動性與鼓動性.  2、對有罪證據間有矛盾、不一致的案件,要作證據不足辯,忌草率提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觀點.  3、對控辯雙方觀點不一致的案件,或控方存在明顯缺陷的指控證據及內容,堅持據實依法辯護,既要敢辯更要善辯,忌得理不饒人.  4、忌隨意為被告人評功擺好,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提出雙重標準.  5、要尊重法庭,服從法官主持的庭審活動,忌忘乎所以,當庭任意評判法官主持的庭審活動及如何斷案.  6、法庭辯護舉止儒雅,言行文要明,忌手舞足蹈,語態失度.法庭辯論的謀略及技巧

在律師工作中,法庭辯論的範圍非常廣泛,既有罪與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與彼罪的爭議;既有證據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適用法律上的爭議;既有實體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爭議……常言道:「事實勝於雄辯」,但事實得益於雄辯。

  法庭辯論的謀略及技巧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法庭辯論的謀略及技巧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二)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三)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四)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五)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六)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七)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法庭辯論的謀略及技巧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了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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