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七出」離婚制度看婦女權益維護

從「七出」離婚制度看婦女權益維護
2014.12.26人民法院報
張智全

在不少古裝影視作品中,往往伴有關於「七出」休妻之鏡頭。夫妻間一旦感情不和,只要丈夫認為妻子有不當之處,即可隨意休妻,其休妻的理由五花八門,以致讓觀眾得出休妻是古代男子隨心所欲行使的一種特權之結論,甚至認為「七出」休妻制度是強加給妻子的枷鎖,對婦女在婚姻方面的權益絲毫沒有任何保障。

其實,這是一種片面的認識。「七出」內容源自於漢代《大戴·禮記》,作為休妻制度,本於禮制,始載於唐律,又稱「七去」或「七棄」,是古代一種選擇性離婚制度,屬於丈夫單方面的行為。儘管該離婚制度賦予了丈夫單方面行使休妻的權利,但絕不意味著丈夫可以隨心所欲地行使休妻之特權。相反,為了維繫夫妻關係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進而增進社會的穩定和諧,「七出」離婚制度對丈夫行使休妻之權還作了諸多限制性規定,從另一側面維護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的權益。

在中國古代婚姻觀念中,婚姻關係的締結與解除往往都與家族、宗族利益相關聯。《唐律》將「七出」規定從禮制上升到法律高度,推行強制離婚制度,亦是出於這種考慮。所謂「七出」限制性規定,即是「一無子,二淫,三不順父母,四口舌,五盜竊,六妒,七惡疾。」也就是說,丈夫在休妻時,只有妻子出現了不孝順父母、無子、淫、妒、多言、惡疾、盜竊等七種情形,才方可行使單方面的離婚權利。同時,為防止丈夫對「七出」離婚權利的濫用,又設置了「有所娶無所歸、有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等「三不去」的補充規範。即使妻子違反了「七出」的相關規定,但如果出現妻子家族散亡被休可能無家可歸、妻子曾替丈夫父母服喪三年、丈夫娶妻時貧賤後來富貴等三種情形,丈夫是不能以妻子犯「七出」之規而隨意休妻的。換言之,只有妻子違反了「七出」之規定,又沒有「三不去」限制時,丈夫才可以休妻。否則,丈夫會被以任意棄妻之罪而受到處罰。《唐律·戶婚律》第189條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從根本上杜絕了丈夫隨意休妻的不良現象,在以夫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著實難能可貴。

由以上不難看出,「七出」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棄,「三不出」的補充規範又為在夫權社會處於弱勢地位的妻子不被任意休棄而提供了法律保障。儘管這種法律規範是以夫權為中心,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婦女無婚姻自主權及被休棄的命運,與現代法治意義上的夫妻平等原則相距甚遠,但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仍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它體現了當時婦女社會地位的有所提高,客觀上維護了婦女婚姻的穩定性,最低限度地保障了處在弱勢地位的妻子不至於被丈夫以無理「理由」而被任意拋棄。

婚姻是家庭的紐帶,穩定的婚姻關係對維繫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在以男性為主導、婦女與男性無平等權利可言的封建社會裡,雖然婦女在地位上從屬於男子,法律明確規定丈夫可以單方面行使休妻權利,但考慮到婚姻對維繫家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唐律又對丈夫休妻作了明確限制,避免丈夫對休妻權利的濫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綜上所述,唐律在制止丈夫任意休妻的前提下,把「七出」作為丈夫選擇離婚的條件,同時又用「三不去」約束「七出」,從而形成了完整嚴密的選擇性離婚法律體系。嚴格的法律規定,讓丈夫隨意休妻的現象大為減少,對維繫夫妻關係的穩定和家庭和睦,起到了重要的律令保障作用。有關研究資料表明,整個唐代丈夫休妻案件僅60餘宗,從側面證明了「七出」在維繫婚姻關係中的良好效果。正是這一突出的良好法律效果,「七出」作為離婚制度而被明清的立法者所繼承和強調。而繼承和強調的直接結果,就是明顯減少了丈夫隨意休妻案件的發生,這在「夫為妻綱」、尊卑有別的傳統封建社會,無疑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重要的權益保障。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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