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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小記第十五

喪服小記第十五

【題解】

鄭玄說:「《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按《喪服》是《儀禮》中的一篇,記生者為死者所著喪服等級、服喪長短等等,其基本原則是根據生者與死者的親疏關係而定。吳澄說:「《喪服》經後有《記》,蓋以補經之所未備。此篇記喪服各章,又以補《喪服》經後《記》之所未備,又廣記喪禮雜事,其事瑣碎,故名《小記》,所以別於經後之《記》也。」閱讀本篇,最好能參考《喪服》。本篇中的個別文句,在《石渠禮論》中已被西漢學者引用,這表明在西漢時它差不多已經具有了「經」所具有的權威性。

【原文】

齊其桐斬衰,括髮以麻。為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①。,惡異以終喪②。男子冠而婦人異,男子免而婦人董。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矍③。直杖④,竹也。削杖⑤,衰義也。

【注釋】

①斬衰五句:父死,孝子應服斬衰。在父剛死時,要脫去吉冠,只保留籌和緬(已見《內則)))。到小斂以後,筍、緬也要去掉,改為「括髮以麻」,即用一條麻繩從脖子後部前交於額,再向後纏繞髮髻,以免頭髮下垂散亂。到成服時,則改戴喪冠。母死,孝子應服齊衰,在母剛死時和小斂以後的頭上打扮和為父的規格一樣,不同的是,尚未至成服,在移屍於堂時就改用免(一寸寬的麻布)來束髮,其方法與括髮以麻同。之所以有此不同,是因為家無二尊,要從喪服上顯示出母有所降。

②惡籌:即喪籌。《喪服·記傳》:「惡筍者,櫛異也。」王引之說:「櫛,當讀為『即』。即,柞木也。作木粗惡,故以為喪算。」又,阮元《校勘記》認為「拌」下脫「帶」字,是。

③重(zhua抓):婦人的露髻。平時髻上有籌與緬,親初喪時則去之。斬衰之喪,以麻束髻;齊衰之喪,以布束髻;其大功以下之喪,則無璧。

④直(ju劇)杖:父喪所持喪杖。直,粗惡。

⑤削杖:母喪所持喪杖。削去桐木枝葉而成,故名。

【譯文】

父死,孝子在小斂以後成服以前要用麻括髮。母死小斂以後也要用麻括髮,但未至成服就改為用免束髮。,孝子在女人服齊衰,頭上要戴柞木做的喪筍,腰部要纏麻帶,就這樣一直到服喪期滿。男子的冠,相當於女人的異;小斂以後,男子用「免」,女子用「壁」,這也沒有什麼特別原因,只不過是作為男子就用「免」,作為女子就用「蛋」,以示區別而已。為父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宜杖,是用竹子做的;為母親服喪用的哭喪棒叫削杖,是用桐木做的。

【原文】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后者三年①。為父母,長子稽顆②。大夫吊之,雖媳必稽顆。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顆,其徐則否。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③。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④。

【注釋】

①祖父卒二句:據《喪服》,在正常情況下,孫子為祖父母服喪一年。但如果是承重的嫡孫,則要為祖父服喪三年;祖父死後,祖母死,則援引父死為母得申之義,也要服喪三年。

②稽顆:指《周禮,春官,太祝》中的凶拜。鄭注云,「凶拜,稽顆而後拜,謂三年服者。」掉《喪服》,子為父,父死為母,父為長子,皆服喪三年。稽顆而後拜,唯施於三年之喪。

③男主二句:父母之喪,通常是由嫡子為男主,嫡婦為女主。如果是絕後無嗣,須找人代攝男主、女主,則應如此處經文所說。④為父後者二句:按此與《喪服》「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意思一樣。出母:對於父親來說就是出妻。據《喪服》賈公彥疏,妻子如果有下列七種不良行為之一者,丈夫即可將其休出家門。這七種不良行為謂之「七出」,即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如果出妻之子不為父後,則可為出母服期。

【譯文】

祖父先死,而後祖母又死,在這種情況下,承重的嫡孫要為祖母服喪三年。父母喪失長子,或長子失去父母,在賓客來弔孝時,喪主都要行稽顆之禮。如果喪主是士,而大夫來吊,為了表示尊重,儘管是服紹麻之喪也要行稽顆之禮。婦人只在為丈夫和長子服喪時;對來吊的賓客行稽顆之禮,此外就再沒有這種情況了。如果喪家絕後無嗣,要尋一個接待男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同姓的男子,要找一個接待女賓的主人,就一定要找異姓的女子。如果自己是父親的嫡長子,為出母就不需穿任何孝服。

【原文】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①,上殺②,下殺,旁殺③,而親畢矣。

【注釋】

①親親二句:親愛自己的直系親屬,以自己本身為出發點,上親父,下親子,這就構成了三代三輩。再往上推,由親父而親祖;往下推,由親子而親孫,這就構成子直系親屬的五代五輩。然後再從祖往上推,親及自己的曾祖、高祖;再從孫往下推,親及自己的重孫、玄孫。這就構成了直系親屬的九代九輩。

②上殺(shai曬):在直系親屬中,從自己本身往上推,和自己的輩分愈遠,親情愈疏,喪服也愈輕。「下殺」仿此。

③旁殺:指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如由親兄弟推而至於從兄弟,再推而至於再從、三從兄弟。

【譯文】

凡人之親其所親,首先是上親父,下親子,形成三輩相親。然後由父而親祖,由子而親孫,擴展為五輩相親。在五輩相親的基礎上,再往上推,親及曾祖、高祖;再往下推,親及曾孫、玄孫,這樣就擴展為九輩相親。由父親往上,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由兒子往下,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在旁系親屬中,和自己血緣關係愈遠,親情愈薄,喪服愈輕。這樣向上逐代減損,向下逐代減損,向旁逐代減損,親情關係就完結了。

【原文】

禮,不王不篩①。王者諦其祖之所自出②,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③。庶子王亦如之④一。別子為祖⑤,繼別為宗⑧,繼稱者為小宗⑦。有五世而遷之宗⑧,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⑨。尊祖故敬宗⑩,敬宗所以尊祖稱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稱故也⑩。庶子不祭盪與無後者,瘍與無後者從祖襯食。庶子不祭稱者,明其宗也。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⑩。

【注釋】

①禮,不王不諦:此五字原在後文「則不為女君之子服」句下,今據孔穎達、陸佃、孫希旦等說移正於此。諦:天子在宗廟中祭祀祖先的大祭,每五年舉行一次。

②諦其祖之所自出:等於說是「篩天帝」。古人認為,他們的始祖都是天帝所生,所以要諦天帝,並以始祖配饗。

③四廟:指高祖廟、曾祖廟、祖廟、稱廟(即父廟)。此四廟加上始祖廟便為五廟。

④庶子王:庶子繼承王位。庶子,『指嫡長子以外的眾子。庶子本來無資格繼承王位,但如果嫡長子早死或廢疾,就可從庶子中選一人繼位。⑤別子:即庶子。因其不能繼承王位,與嫡長子(俗謂太子)有別,故稱。別子雖然不能繼承正統,但亦自有其後裔,其後裔即尊別子為祖。例如周公是武王之弟,是別子,被封於魯,即為魯之始祖。

⑥宗:此「宗」,指大宗。大宗世世代代由別子的嫡長子繼承。大宗是百世不遷之宗。

⑦繼稱者為小宗:每世的大宗除嫡長子外,還有庶子,這個庶子就是稱。稱的繼承人也是嫡長子,是為小宗。小宗是五世而遷之宗。

⑧五世而遷之宗:指小宗。從生者本身上推稱、祖、曾祖、高祖,恰巧是五世四廟。至於五世以上之祖,其牌位即遷於大宗的廟內,這就成了「五世而遷之宗」。

⑨是故二句:高、曾、祖、稱四廟,到了自己死後,由自己的嫡長子把自己的神主安置在廟內為稱,原來的稱升為祖,原來祖升為曾祖,原來的曾祖升為高祖,而原來的高祖則遷入大宗之廟,這就是「祖遷於上」。另一方面,自己已經成為新的稱廟,自己的嫡長子是此新的稱廟的繼承者,又成為一支新的小宗,這就是「宗易於下」。

⑩敬宗:尊敬嫡長子。宗,指嫡長子。鄭玄說:「宗者,祖稱之正體。」只有嫡長子才被承認是繼承先祖的正體,有權主持宗廟祭祀。

@庶子不為長子斬二句:.這和《喪服》篇的「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二句同義。這個「庶子」指的是父為庶子,既為庶子,就不是繼承先祖的正體,其長子當然也不是繼承先祖的正體,所以庶子不得為其長子服三年之喪。如果父子均為嫡長子,則子為父三年,父為子亦三年。

⑩親親三句:鄭玄說:「言服之所以隆殺。」親親:指父母。尊尊:謂祖、曾祖、高祖。長長:謂兄弟及其他旁系親屬。男女之有別:如妻為夫服斬衰,夫為妻則服期之類。

【譯文】

按照禮的規定,不是天子就不能舉行諦祭。天子舉行諦祭,是祭誕生其始祖的天帝,並且以其始祖配享,立高、曾、祖、稱四親廟。即令是庶子繼承王位,其祭天、立廟之禮也是如此。別子為其後裔之始祖,繼承別子的嫡長子是大宗,繼承別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即小宗,因為小宗四世親盡,不可能繼續祭祀高祖之父。因此,高祖的廟遷動於上,而繼你的宗同時變易於下。因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長子,而尊敬嫡長子正是尊重祖稱的具體表現。庶子之所以不祭祖,就是要表明這件事該由嫡長子來做。作父親的是庶子,就不能為其長子服喪三年,道理就在於庶子不是祖稱的正體。庶子不祭祀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因為這兩種人都是附屬在祖廟中受食,而庶子沒有資格祭祀祖廟。庶子不祭父廟,因為父廟由嫡長子主祭。在親屬之中,為父母的喪服最重,為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為旁系親屬的喪服也依親疏遞減,為男性與為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別,這就是制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原文】從服者①,所從亡則已。屬從者②,所從雖沒也,服。妾 從女君而出③,則不為女君之子服。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嫡子同。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子為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④。父為天子、諸侯,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婦當喪而出,則除之。

父母喪:未練而出⑤,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注釋】

①從服:制定喪服的六種原則(詳見下篇《大傳)))之一。即本人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本來用不著為其服喪,只是因為自己的親屬中有的與死者有親屬關係,自己也就跟著服喪。這種從服又可分為六等(亦詳見《大傳))),六等之中,有一等叫徒從。徒,空也。謂非親屬而空為之服喪。例如妾子為嫡母之父母、姐妹、兄弟服小功之喪,就是徒從,此處的「從服」,是狹義的,只指徒從而言。

②屬從:從服六等之一,即因親屬關係而為死者服喪。例如子從毋服母之黨(今日之外甥為外祖父、外祖母、:舅父、舅母等都是),妻從夫服夫之黨。

③妾:謂隨嫁的騰妾。女君:原配的嫡妻。

④父為士四句:鄭玄注云:「祭以天子、諸侯,養以子道也。屍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⑤練:古代父母喪後的周年之祭名。由於祭時改戴練冠,故名。又叫「小祥」。

【譯文】

凡穿徒從喪服者,如果所從之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凡因親屬關係而跟從為之服喪者,儘管所從之人已經不在,還應為之服喪,因為親屬關係仍然存在。如果騰妾跟隨主婦一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為主婦之子服喪。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並不因此而降低為其岳父岳母服喪的規格。天子、諸侯的太子為其妻服喪,規格與大夫之嫡子為其妻相同,都是齊衰不。杖期。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為天子或諸侯,那就可以用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其父,但代替亡父受祭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為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為士,那就應該以士禮來祭祀其父,而代替亡父受祭的屍也只能穿士服。作為媳婦,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為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為公婆服喪。如果是為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為本應服的期喪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為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回,那就按常規為父母服期、;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回,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為父母服滿三年。

【原文】

再期之喪①,、三年也。期之喪②,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③,三時也。五月之喪④,二時也。三月之喪⑤,一時也。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⑥;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柑而已⑦。士妾有子而為之紹,無子則已⑧。

【注釋】

①再期(ji基)之喪:指斬衰喪服。斬衰喪服,說是三年,實際上只有二十五個月,即只過了兩個周年。期,周年。

②期之喪:指齊衰之喪中的有杖期和不杖期之喪,二者的喪期都是一年。

③九月、七月之喪:九月之喪指大功之喪。七月之喪,指大功盪服,即對於成人應服期喪者,其長、中盪皆降為大功,長盪九月,中瘍七個月。

④五月之喪:指小功之喪。

⑤三月之喪:指細麻之喪。

⑥再祭:指小祥祭和大祥祭。也就是人死後的一周年祭和二周年祭。

⑦虞:安置神主的喪祭。下葬後當天的中午在殯宮舉行第一次虞祭,以後隔日舉行一次。士三虞而止,大夫五虞,諸侯七虞,天子九虞。襯:將死者神主按昭穆順序移入祖廟時的祭祀。最後一次虞祭結束後的次日舉行卒哭之祭,卒哭之次日即舉行襯祭。襯者,付也,將新死者神主付於祖廟。

⑧士妾有子二句:這是因為士的地位卑賤,所以「無子則已氣而大夫則不然,大夫之妾雖無子,猶為之服細。

【譯文】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服喪一周年,就算兩年。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歷了一個季節。這是說服喪的長短與歲時之氣是相應的。死後一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於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首續,婦人可以除去腰紐;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除去喪服;這表示活著的人也要節制悲哀,順乎天道。祭祀與除服二者雖然同時並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為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為了除去喪服。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停樞三年以後才舉行埋葬,那也要按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放在同一個月,然後才除去喪服。如果自己與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為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為死者舉行了二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如果為朋友主持喪事,因為朋友不是親屬,只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對於士來說,如果妾為其生有兒子,就為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為她服喪。

【原文】

降君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①,己則否。而在紹、小功者,已除喪而後聞喪,則稅之。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則不稅②。近臣,君服斯服矣。其徐從而服,不從而稅。君雖未知喪,臣服已。

【注釋】

①稅(山退)喪:為已過喪期才獲知死訊的死者追服喪服。

②為君之父、母、妻、長子三句:此三句原在本節「己則否」句下,今據鄭注移正於此。鄭注此三句云:「謂卿大夫出聘問,以他故久留。」

【譯文】

父親仕於他邦,自己也生於他邦,由於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住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追服喪服,而自己就可不必了。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為小功、紹麻喪服者,則應追服喪服。作為臣子,應為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於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知國君上述親屬凶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喪,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追服喪服。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回國後才聞知上述親屬凶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迫服喪服,國君的隨從之臣也要跟著追服喪服;至於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跟著追服。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然知道凶訊較晚,而留在國內的臣子則應按常規服喪。

【原文】

虞,杖不入於室;襯,杖不升於堂①。為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為君母之黨服②。經殺五分而去一③,杖大如經。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除喪者,先重者④;易服者,易輕者⑤。無事不辟廟門⑥。哭皆於其次⑦。復與書銘⑧,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⑨。

【注釋】

①虞,杖不入於室二句:喪杖是用以表示悲哀的,去掉喪杖,

痛逐漸減少而恭敬日益增多。室:謂死者生前的正寢。之堂。意味著哀堂:祖廟

②為君母后者三句:母:嫡母。這就是本節上文所說的徒從,「所從亡則已」。

③續:指首經和腰經。殺:減少。五分而去一:有兩種含義:一是在同一種喪服里一,腰經的粗細比起首紐要減少五分之一。例如斬衰的首經其圍九寸,九寸的五分之一就是一寸八分,那麼斬衰腰經的粗細就是七寸二分。二是在相險的兩種喪服里,後一種喪服的首經比起前一種喪服的首經要減去五分之一的粗細。例如斬衰喪服的首續其圍九寸,齊衰喪服的首經就是七寸八分。不難看出,實際上前一種喪服腰續的粗細與後一種喪服首續的粗細相同,例如斬衰的腰續和齊衰的首經都是七寸八分。大功、小功、紹麻的首續、腰續粗細,可以依次類推。可參閱《喪服》第一節。

④重:謂男子的首續、婦人腰經。凡經,男子重首,婦人重腰。

⑤輕:謂男子的腰經、婦人的首經。

⑥辟:打開。

⑦次:謂倚廬。

⑧銘:明族。即以族明樞之意。其制:高貴者以旗子為之,卑賤者用狹長布條為之,上寫死者姓名,以竹竿懸於棺首。

⑨姓、氏:秦、漢以前,姓氏有別,姓起源於女姓,氏起源於男姓。如周為姬姓,魯、衛、晉等諸侯國也是姬姓。而魯桓公的後代則有季氏、孟孫氏、叔孫氏,即所謂「三植」。姓所以別婚姻,氏所以表貴賤。貴族有氏,賤者有名無氏。秦漢以後,以氏為姓,姓氏合一。

【譯文】

到了虞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入寢室了;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作為庶子而被立為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為嫡母的娘家人服喪。五種喪服首紐、腰經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一為度。斬衰所用的直杖,其粗細與斬衰腰紐相同;齊衰所用的桐杖,其粗細與齊衰腰經相同。妾為丈夫的長子服喪年月,與嫡妻為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者,即男子先除首續,婦人先除腰續。先遭重喪,卒哭之後又遭輕喪,在以輕喪之服改換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者,即男子以輕喪的腰紐改變重喪的腰續,婦人以輕喪的首經改變重喪的首續。大斂以後,除非因為有客人來弔孝等事,否則是不打開殯宮之門的,因為鬼神喜歡幽暗。至於晝夜無時之哭,則皆在倚廬之中。招魂時所喊的和明族上所寫的,自天子至於士,其文辭都是一樣的:男的,稱呼其名;女的寫上她的姓與排行,如不知姓,就寫上她的氏。

【原文】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①。報葬者報虞②,三月而後卒哭③。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襯,待後事④。服斬衰。

【注釋】

①斬衰之葛六句:又見本書《間傳》,但不如其葬《間傳》詳備。這裡是講連遭兩喪時如何服經。葛指葛紐,麻指麻經。

②報(fu赴):通「赴」,急速。本句二「報」字皆如此音義。

③三月而後卒哭:意為下葬可以提前,虞祭可以提前,這都是為了使死者的靈魂早日安寧。而孝子的悲哀卻不能因此而提前也打折扣。

④父母之喪偕三句:按《曾子問》云:「並有喪,如之何?」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與此三句文義相通,可互相參看。

【譯文】

斬衰喪服在卒哭之後要把麻紐改為葛續,其葛紐的粗細與齊衰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齊衰喪服在卒哭後所服的葛續,其粗細與大功喪服在卒哭前所服的麻紐相同。因為有這種相同,所以連遭兩喪的人就要兼服麻紐與葛續。提前下葬的可以提前舉行虞祭,但卒哭之祭不能提前,必待三個月以後方可舉行。如果遇到父母同時去世的情況,那就要先葬母親,葬後不舉行虞祭、襯祭,等到葬過父親,並為父親舉行了虞、柑之祭以後,再對母親進行虞、襯之祭。在葬母時父尚未葬,所以應服斬衰重服。

【原文】

大夫降其庶子①,其孫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喪。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②於大夫,則易牲。夫為人後者,其妻為舅姑大功。士襯繼父不同居也者。

③,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稱,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

【注釋】

①降:降服。不以本服服之而以次一等之喪服服之,就叫降服。例如士應為庶子服期,由於大夫尊貴,降一等,服大功。

②慈母: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此妾撫養此子,則此子稱此妾為慈母。按《喪服》,為慈母當服齊衰三年。但和慈母的父母沒有恩情關係,所以無服。

③繼父:《喪服》中所講的繼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繼父本人無大功親屬,婦人帶來的亡夫所生的兒子幼小,也無大功親屬,繼父用自己的錢財為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歲時祭祀其生身之父。符合這個條件就叫做同居的繼父,為同居繼父應服齊衰期。如果繼父有大功的親屬,那就叫異居,為異居的繼父服齊衰三月。

【譯文】

大夫為其庶子服大功,這是降服;但這個庶子的兒子並不為其父降服。大夫不為士主持喪事,因為二者尊卑懸殊。不為慈母的父母服喪。如果丈夫過繼給別人為後嗣,那麼他的妻子就只能為其本生父母服大功。士的神主襯於祖廟,如果其祖為大夫,柑祭時的犧牲就不能按照士的規格用特牲,而要按大夫之禮改用少牢。所謂,』繼父不同居氣·那一定是曾經同居而後來不同居的繼父。繼父沒有大功的親屬,隨母改嫁而來到繼父家的兒子也沒有大功親屬,_繼父以其貨財為此子建造廟宇,使他可以按時祭祀自己的生身父祖,這才叫同居;如果繼父有大功以上的親屬為之主持後事,那就叫異居。

【原文l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襯葬者①,不笠宅_。士、大夫不得襯於諸侯②,襯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襯於諸祖姑,妾襯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襯③,柑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襯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柑於士。

【注釋】

① 襯葬:按昭穆順序葬於祖瑩。

② 襯:謂襯葬。下同。

③亡:通「無」。為昭,昭從昭,中一:間隔一代。因為襯葬時,父為昭,子為穆,孫穆從穆,孫子一定要從祖,所以必須間隔一代。

【譯文】

哭吊朋友時,應站在朋友寢門外的西邊,面朝南。柑葬於祖瑩時用不著再占覽墓地的吉凶,因為當初已經卜笙過了。士、大夫不能襯葬於曾經做過諸侯的祖父的墓旁,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墓旁;士夕、大夫的妻子也只能襯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妻子的墓旁,士、大夫的妾也只能柑葬在做過士、大夫的叔伯祖父的妾的墓旁。如果沒有適於襯葬的祖輩,就可以間隔一輩而上柑於高祖,其道理就在於柑葬一定要按照昭穆順序。諸侯不能襯葬於當過天子的祖父,但天子、諸侯、大夫能夠柑葬於當過士的祖父。

【原文】

為母之君母①,母卒則不服。宗子,母在為妻譚②慈母后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爪為父、母、長子樟。慈母與妾母④,不世祭也。

【注釋】

①母之君母:指外祖父的嫡妻。己母乃庶生,故稱外祖父之正妻為君母。

②樟(dan淡):除服之祭。詳《檀弓上》注。本節中的「樟」是服喪三年之意。

③為慈母后者三句:按《喪服》,為慈母服齊衰三年。這裡是引而申之,推而廣之。庶母:有子之妾受父命撫育另一個無母的妾子,則為庶』母。祖庶母:有子的祖父之妾撫育另一個無母的妾子,則為祖庶母。

④妾母:即庶母。

【譯文】

如果生母是外祖父的庶出之女,自己要跟著生母為外祖父的正妻服喪;但如生母已死,自己就不再為之服喪。如果身為宗子,那麼儘管母親健在,也可為妻服喪三年。《喪服》上說可以為慈母服齊衰三年,那麼根據同樣道理,為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為祖庶母服齊衰三年也可以。為父親、為母親、為妻子、為長子,都可以服喪三年。對於慈母和庶母,為其服喪的只限於受其撫育的妾子本人,妾子的下一代就不再為之服喪。

【原文】

丈夫冠而不為盪①,婦人筍而不為盪②。為盪後者,以其服服之③。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④;其餘以麻終月數者⑤,除喪則已。箭拌、帶終喪三年⑥。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展⑦。練⑧,笠日笠屍,視灌,皆要經、杖、繩屢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笠日笠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噩屍@。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樟。庶子不以杖即位⑩。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

【注釋】

①冠:指行過冠禮。男子二十歲時舉行冠禮,表示此男子已是成人。盪:未成年而死。

②異:指行過筍禮。女子在許嫁後或二十歲時舉行筍禮,其意義同於男子的冠禮。

③為盪後者二句:被立為盪的後嗣,不須按子為父之禮服喪,只須按原來的親屬關係服喪。

④主喪者:即喪主。如子為父,妻為夫,承重之孫為祖等。骨其餘:謂期功以下至於細麻的親屬。以麻終月數:正常情況下,葬後要變麻經為葛紐。現在因為久而未葬,所以無法變麻為葛,只好一直服麻,直到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為止,如大功服滿九月,小功服滿五月等。

⑥箭籌:用箭竹製成的筍,長一尺,未婚女子插箭筍,作為為父服喪三年的一種喪飾。帶:謂腰纏麻經。此「帶」字原脫,據段玉裁校補。⑦繩屢:麻繩編成的展。

⑧練:小祥之祭。已見本篇上文注。

⑨要紐:即腰續,喪至小祥,男子除去首經,唯有腰經。

⑩去杖:放下喪杖,表示對祭祀的敬重。

@大祥句:大祥時不僅要笙屍,也要笠日和視灌,此不言者,從小祥可以推知,所以省文。

⑩不以杖即位:因為以杖即位是喪主的事,庶子非喪主,故不以杖即位。即位,謂即朝夕哭之位。

【譯文】

男子行過冠禮而死就不算瘍,女子行過籌禮而死就不算盪。被立為盪者的後嗣,只須按照與盪者的本來親屬關係服喪。因故而長期停樞不葬者,只有喪主本人一直穿著喪服,其餘的親屬則服麻,服滿自己應服的月數就可以除喪。未出閣的女子要以箭異插發、麻經纏腰為父服喪三年。齊衰三月的喪服,與大功九月的喪服有相同的部分,那就是都穿麻繩編成的展。小祥之祭,主人在事前要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要親自檢察祭器的洗滌情況,在做這些事情時都要腰纏葛經、手執喪杖、腳穿繩展。等到有關執事報告一切準備就緒,然後才丟開喪杖開始行禮。通過占笙選擇吉日及作屍的人時,有來賓參加,等到有關執事報告占簽結束時,主人又拿起喪棒拜送賓客。到了大祥之祭,主人還要通過占簽來選擇吉日和作屍的人,只是已經換為吉服。妾子如與父親同宅而居,就不能為生母舉行譚祭。庶子不可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如果父親不為庶子主喪,那麼庶子之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位是可以的。父在,但不為庶子之妻主喪,而由庶子本人主喪,在這種情況下庶子手執喪杖就朝夕哭之位也是可以的。

【原文】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①。諸侯吊,必皮棄錫衰②。不錫衰。所吊雖已葬,主人必免③。主人未喪服④,則君亦養有疾者不喪服⑤,遂以主其喪。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非養者入主人養卑者否。

【注釋】

①諸侯吊二句:孔穎達說:「諸侯無親吊異國臣之禮,若來在此國,遇主國之臣喪,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國君代其臣之子為主。」

②皮棄:謂棄續。即在皮棄上加一環形麻紐。錫衰:君吊臣時的喪服。用經過加灰捶洗而變得潔白光滑的細麻布製成。

③免:用一條麻布束髮。免是未成服時的打扮,今已葬而免,是表示看重國君的來吊,特意為之變服。

④未喪服:即未成服。喪禮,死者既殯,其親屬始穿上喪服,稱成服。

⑤養有疾者不喪服:病人忌諱喪服,故侍疾者不宜穿喪服入侍。

【譯文】

諸侯出訪他國,恰遇該國大臣去世,在往此大臣家裡弔喪時,該國的國君應該代替死者之子為喪主。諸侯到臣子家裡弔喪時,頭上戴的是棄紐,身上穿的是錫衰。國君所吊的死者即令已經下葬,喪主也一定要用麻布束髮。如果主人還未成服,國君於此時來吊,就也不穿錫衰。侍奉有病的人不宜身穿喪服,等到病人死了,就為他主持喪事。如果不是侍奉有病的人來為別人主持喪事,就不改換自己原來的喪服。侍奉尊長輩病人一定要換下喪服,對於卑幼輩病人則可不必。

【原文】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柑於女君可也①。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襯則舅主之②。士不攝大夫③,士攝大夫唯宗子。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④。

【注釋】

①妾無妾祖姑者二句:按本篇上文,妾應柑於妾祖姑,如無妾祖姑,則往上間隔一輩,襯於高祖之妾。但是,如果高祖又無妾,那就只好按照昭穆順序柑於嫡祖姑(即女君,也即祖之嫡妻)。因為這是以妾柑於嫡,』以卑襯於尊,所以柑祭的犧牲也要改變,本來是用特性,現在要改為少牢,提高一個檔次。

②婦之喪四句:鄭注云:「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襯於祖廟,尊者宜主焉。」

③攝:代為主喪。

④主人未除喪三句:上文說國君吊臣,所吊雖已下葬,主人必免。現在是兄弟奔喪而來,勿須搬用對待國君之禮,故不免。

【譯文】

妾無妾祖姑可襯,又無高祖之妾可襯,在這種情況下只好柑於嫡祖姑,但襯祭使用的犧牲得換一下,由原來的特牲改為少牢。媳婦輩的喪事,虞祭和卒哭之祭,可以由她的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在將她襯祭於祖姑之廟時,則應由她的公爹來主持。大夫死而無後,其親屬中之為士者不得代為主喪,因為大夫與士尊卑懸殊;只有宗子才可以以士的身份代為大夫主喪。在主人尚未除去喪服時,倘有他的兄弟從國外奔喪回來,主人可以不免而為主。

【原文】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①,可也②之喪,。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省陳之而盡納之為位而哭③。所知則哭於宮而後之墓④。父不為眾子次於外⑤。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⑥。下盪小功⑦,帶澡麻不絕本,拙而反以報之⑧。

【注釋】

①多陳之:謂客人贈送的明器以多為榮。

②省陳之:謂主人自己準備的明器有數量限制。

③奔兄弟之喪三句:兄弟情親,可以不先見喪主。

④所知:指朋友與同事等。宮:謂殯宮,也就是死者生前的正寢。死者已出葬,必至殯宮哭者,為了先見主人。

⑤眾子:除嫡長子以外的庶子。次:喪次。謂倚廬、里室,搭設在中「1外,作為夜宿之所。

⑥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臣為君服斬衰三年是沒有疑問的,這裡稱「諸、侯」而不稱「國君」,是表示兄弟在異國,無君臣關係,但也要服斬衰。

⑦下盪小功:為下盪所制的小功喪服。下盪:八歲至十二歲而死者叫下瘍。本為期服之親,因其為下瘍,降二等,故服小功之服。

⑧拙:通「屈」。報:猶合也。

【譯文】

陳列明器的原則是:賓客饋贈的明器要全部陳列出來,但不必全部放入墓中;主人自備的明器不必全部陳列出來,但可以全部放入墓中。從國外奔赴兄弟之喪,可以先到墓地去哭,然後再往喪家對著喪主而哭。奔赴朋友之喪,則應先哭於殯宮,然後再到墓地去哭。庶子之喪,作父親的就不在中門外設喪次。與諸侯是兄弟關係,雖在他邦仍服斬衰。下盪小功這種喪服,其腰經是用連根漂白的麻製成,其下垂部分要挽起來搭到腰紛上。

【原文】

婦襯於祖姑①,祖姑有三人②,則襯於親者③。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襯於其妻,則不易牲④;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襯於其妻,則以大夫牲。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子在室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⑥,則子一人杖⑦。

【注釋】

①襯:謂將新死者靈樞按昭穆順序附葬於祖瑩。②祖姑有三人:指祖父的正妻死後,又繼娶兩個繼室③親者:指丈夫的嫡親祖母。也就是公公的親生母親④不易牲:謂以士牲。士牲用特牲。

⑤女子子:即女子,猶今所謂姑娘、閨女。⑥其主喪者:因無兄弟,使族人中之男姓代為主喪。⑦子一人:謂長女。

【譯文】

把妻子的靈樞柑葬於祖姑時,如果祖姑有三位,那就應當柑於自己的嫡親祖姑。妻子是在丈夫做大夫時死的,其後,丈夫被默為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於妻時的祭禮只能用士牲,不能改為大夫之牲。如果妻子死後,丈夫由士升為大夫而死,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柑葬於妻時的祭禮就可以用大夫之牲,即少牢。作為父親的繼承人,對被父親休棄的母親就不穿任何喪服了。之所以不穿任何喪服,是因為被休棄的母親已是他家之人,不當由自己來祭祀。婦人不作為喪主而應該手持喪杖的情況有:婆婆在世而丈夫死,妻當持杖;長子死,母當為之持桐杖;女兒在出嫁前父母去世,家中沒有親兄弟,由族人代為主喪而不持杖,在這種情況下,由長女持杖。

【原文】

紹、小功,虞、卒哭則免①。既葬而不報虞②,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③,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④,親者皆免⑤。除瘍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編冠⑥。

【注釋】

①免(wen問):用寬一寸的麻布束髮。脫冠則免。表示頭上戴孝。②報:通「赴」,急速。下同。

③反哭:下葬後從墓地返回祖廟而哭。

④免:鄭玄註:「免,或為吊。」今按:當作「吊」。

⑤親者:謂大功以上親屬。喪服小記第十五·631·

⑥朝服:玄冠、細衣、素裳,這一套衣帽叫朝服。朝服是純吉之祭服。除喪之祭還不到穿朝服的時候,所以把玄冠改為編冠,這是一種未純吉的祭服。

【譯文】

穿紹麻、小功喪服的親屬,到了虞祭和卒哭之祭時還要戴免。如果下葬以後而不立即舉行虞祭,那麼即令是喪主也可以和大家一樣都戴上帽子,等到虞祭時再全體脫帽著免。為兄弟服喪的人,由於死者久而未葬,有的已經按禮除去喪服,但等到要埋葬時,還要穿上原先的喪服;如果葬後接著舉行虞祭和卒哭之祭,一那就戴免,否則就脫掉喪服。如果墓地遠在四郊之外,等到反哭時,要先都戴上帽子走一段路,進入城郊後再脫帽著免,返回祖廟去哭。國君來吊臣下之喪,即令是在不該戴免的時候,喪主也一定要戴免,腰中的麻經不要有散垂部分;即令是異國之君來吊,凡大功以上親屬也都要如此打扮。為未成年而死的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一定要玄冠、玄衣、玄裳。為成年人服喪,到了除服之祭時要編冠、細衣、素裳。

【原文】

奔父之喪①,括髮於堂上②,袒,降踴,襲紐於東方③;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經。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④。嫡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⑤。

【注釋】

① 奔父之喪:鄭玄註:「凡奔喪,謂道遠,已殯乃來也。」

②括髮:見本篇首節注。

③襲:與上文「袒」相對,謂穿上左臂衣服。東方:謂東序之東。東序是堂上的東牆。

④三日而五哭三袒:初來之日一哭,明日早晚各一哭,後日早晚各一哭,凡五哭。此五哭只指朝夕哭,不包括哀至則哭。三袒,謂初至一袒,明日早晨一袒,後日早晨一袒。

⑤小功:這是父母為庶子、庶婦所穿的喪服。據《喪服》,父母為嫡婦應服大功。

【譯文】

奔父之喪,到家後應在堂上以麻括髮,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系好麻紐;奔母之喪,不須括髮,只須在堂上袒露左臂,從昨階下堂,在昨階之東邊哭邊跺腳,然後升堂,在東牆下穿好衣服,戴免。此後,無論是奔父之喪或奔母之喪,就該就孝子之位,邊哭邊跺腳,然後走出殯宮之門,停止哭泣。頭三天內,總共哭五次,袒露左臂三次。嫡長影勺媳婦去世,公婆本應為她服大功。。但如果由於嫡長子廢疾或無子,不能做父親的繼承人,在這種情況下,嫡長子的媳婦死了,婆婆只為她穿小功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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