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矛盾辯證法」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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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辯證法」辨析

[摘要] 矛盾是一個翻譯出來的名詞, 許多哲學家都是把它當作對立統一來用的, 矛盾具備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性, 矛盾辯證法同「鬥爭學」沒有直接聯繫, 和諧社會是不能迴避矛盾的

。[關鍵詞] 矛盾矛盾辯證法一分為二和諧社會「矛盾辯證法」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用過的概念。恩格斯列舉了「運動本身就是矛盾」, 數學中高等數學以至「連初等數學也充滿著矛盾」, [1] (P462、463) 以證明矛盾辯證法的存在。實際上從黑格爾起不少哲學家都重視矛盾在辯證法中的核心地位。列寧指出:「統一物之分為兩個部分以及對它的矛盾著的部分的認識( ??) , 是辯證法的· 實· 質」; [2] (P407)「辯證法就是研究對象的本質自身中的矛盾」。[2] (P278) 他把矛盾辯證法的含義講得更清楚了。有的學者對矛盾辯證法提出質疑(《矛盾辯證法質疑》, 載《嶺南學刊》2006 年第4 期, 以下簡稱《質疑》) , 主要集中在質疑矛盾範疇上, 並認為, 「我們今天要構建和諧社會, 必須清除矛盾辯證法及其影響。」因此, 怎樣認識辯證法的矛盾範疇以及矛盾辯證法, 對我們今天構建和諧社會很有意義, 《質疑》提出的問題, 有利於學術爭鳴, 把問題的研究引向深入, 故提出幾點商榷的看法。一、矛盾範疇的由來作為辯證法的矛盾範疇, 是和韓非在他的《難一》與《難勢》中提出的形式邏輯矛盾律的矛盾不相同的。韓非所講的「不可同世而立」的「矛盾之說」, 與亞里士多德差不多同時提出了形式邏輯的矛盾律,形象地表述了兩個相互否定的判斷不能同真、必有一偽的矛盾律含義, 在邏輯學上作出了傑出貢獻。但這一「矛盾之說」, 同辯證法的「矛盾之說」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正像《質疑》所言:「從出處上看, 說的本來並不是辯證法的問題。」但在中國哲學史上並不是如《質疑》所說:「未見有哪個哲學家用『矛盾』一詞來說明對立統一關係的」。唐代劉禹錫談到禍福相依附的矛盾時說:「禍福之胚胎也, 其動甚微; 倚伏之矛盾也, 其理甚明。」[3] (P225) 強調禍福之間存在互相倚伏和轉化的矛盾。當然劉禹錫尚未從普遍意義上概括出辯證矛盾概念。明清之際的方以智, 詳細論述了「一分為二」與「合二為一」的辯證矛盾觀, 並說, 「正信之子, 只學天地, ??學天地者不妨矛盾。不必回護, 不必玄妙, 不妨矛盾。」[4] (P225) 在肯定客觀世界的矛盾前提下, 肯定了人們在認識和主觀邏輯上進行矛盾表述的合理性。當然, 這還是一種樸素辯證法的矛盾觀, 只是以直觀方式認識到了矛盾變化規律。但劉禹錫、方以智等人對矛盾辯證法的探索, 卻為辯證矛盾的提出打下了哲學史的基礎。那麼, 辯證矛盾又是從何而來的呢?《質疑》認為, 韓非的矛盾是一個本來和辯證法沒有什麼關係的詞, 後來何以會成為幾乎和辯證法具有同等意義的重要哲學範疇並為人們普遍認同呢? 是「由於毛澤東的崇高威望和絕對權威, 《矛盾論》所闡述的理論觀點, 演變為關於對立統一規律的最高權威闡述」而來。這是不符合中國哲學史實, 特別是中國現代哲學史實的。我倒同意著名的中國哲學史家馮友蘭所說的:「『矛盾』是一個翻譯出來的名詞, 上面所講的故事( 指韓非《難一》所講的楚人叫賣矛和盾的故事者注) , 只是這個譯名的出處。」[5] (P446) 就手頭資料來看, 這個譯者最先可能是研究黑格爾哲學的著名學者賀麟先生提出的。他在1930 年發表於當時天津《大公報·文學副刊》中的《朱熹與黑格爾太極說之比較》一文中, 稱「黑格爾全系統的中堅是矛盾思辨法( dialectical method) 。」[6] (P631) 並說:「黑格爾則認為太極的矛盾進展, 經過正、反、合三個歷程。」[6] (P631) 說明賀麟當時已用矛盾一詞來翻譯黑格爾關於「既對立而又統一」這種辯證關係。賀麟在1936 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的《〈黑格爾學術〉譯序》中提出:「黑格爾的矛盾法」包括「矛盾的實在觀」、「矛盾的真理觀」、「矛盾的辯難法」。並把這種實在觀的矛盾列為:「相反的矛盾」、「遞進的矛盾」和「相輔的矛盾」。他還分析了黑格爾與馬克思之矛盾法的異同, 以及肯定列寧《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似乎切實領會到黑格爾相反相成的根本觀念」。[6] (P654- 655) 從《矛盾論》引文中,我們可以看出, 毛澤東是讀了《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這本書的。1936 年出版的艾思奇的《大眾哲學》毛澤東讀過; 1936 年11 月到1937 年4 月毛澤東讀了西洛可夫、愛森堡合著的《辯證唯物論教程》譯本; 1937 年5 月毛澤東讀了李達寄給他的《社會學大綱》, 這三本書都是把矛盾與對立統一當作相同的規定使用的。這說明毛澤東在寫《矛盾論》前所讀的這些著作都將矛盾一詞與對立統一一詞同等看待, 這種情況並不是如《質疑》所說由《矛盾論》闡述的理論觀點所演變成的。《矛盾論》講矛盾規律還是沿用了艾思奇、李達和《辯證唯物主義教程》對矛盾的用法。至於後來的教科書、哲學論文「幾乎無一不以《矛盾論》為權威的根據」, 矛盾辯證法「成為人們所普遍接受並在現實中發揮重大作用的理論觀點」, 這確實和《矛盾論》的宣傳、普及有關, 但是否也和《質疑》所說:「矛盾分析法對人們分析和認清當時形勢、反對教條主義和經驗主義的確起過重大歷史作用」有關呢?「桃李不言, 下自成蹊」。理論在實踐中的顯著成效, 往往使它的影響不脛而走。二、「矛盾辯證法的理論困境」從何而來矛盾辯證法揭示了辯證法的實質和核心。循著這個實質和核心去了解和掌握辯證法, 才能把握辯證法的精髓和靈魂, 在實踐中做到分析矛盾, 指出解決矛盾的方法, 從而遊刃有餘地解決面臨的各種問題。為什麼《質疑》會認為把「矛盾範疇設定為辯證法的核心範疇, 或者將辯證法直接地稱為矛盾辯證法, 必然在理論上陷入無法擺脫的困境」? 我想主要是由作者對矛盾的理解有問題引起的。矛盾具備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性。《質疑》認為「組成矛盾這個概念的『矛』和『盾』是兩種具有明確指向的古代兵器」, 「屬於抽象層次較低的概念」, 「不具有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性」。雖然《質疑》也肯定:「由矛和盾組成的矛盾概念不再用來專指兩種具體器物, 而主要是在兩者關係特性上的運用, 」但作者仍然擺脫不了矛和盾曾指向的古代兵器, 所以不能把握到矛盾「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性」。這裡的原因就在於作者對矛盾只停留在表象的理解上, 而沒有由具體表象進入到抽象反映的上升和深化階段, 實現認識過程的飛躍。矛盾概念是反映客觀對象的思維形式。思維形式並不直接屬於客觀對象, 而只是客觀對象在我們頭腦中的主觀形式。正如馬克思所說:「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7] (P112) 這種「改造」就是通過理論思維揚棄它直接的外在表象, 而深入到它的間接性去把握它的內在本質和規定性, 把握和運用這種思維形式。《質疑》在否定矛盾作為「哲學範疇的特性」時, 處處不忘矛和盾這兩種十分具體的古代兵器, 說明他始終脫離不了矛和盾的表象。黑格爾講過:「表象固然以矛盾為內容, 但不曾意識到矛盾, 它仍舊是外在的反思。」[8](P68) 這是由於表象的直接性掩蓋了矛盾的本質內涵,使他只能陷入外在的反思。《質疑》承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是哲學範疇, 當然是具有「哲學範疇的特性」的。如果只停留在基礎和上層建築這種建築物的表象上, 那就思考不到一定社會的生產關係和建立在這種生產關係上的思想、觀點以及相應的制度、設施的體系之間的本質關係, 它們同樣也沒有「哲學範疇的特性」了。矛盾不是馬克思所講的那種簡單範疇。《質疑》為了說明矛盾「不具有哲學範疇的特性」, 還舉出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的話來說明矛盾是不可能表現「較多方面的聯繫或關係」的簡單範疇。其實, 馬克思這段話是闡明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的抽象思維行程是符合於現實的歷史過程的。簡單範疇所反6映的關係在「較不發展的具體可以已經實現」。[7] (P20) 但它只有在比較發展的具體里, 才能在精神上表現出「較多方面的聯繫或關係」。[7](P20) 馬克思舉了佔有、貨幣等範疇的變化來說明。貨幣在資本存在之前、銀行存在之前、僱傭勞動存在之前就存在過, 但它「較多方面的聯繫或關係」是在資本、銀行、僱傭勞動等等出現以後才產生的。矛盾則不然。矛盾是以揚棄的形式把同一、差異、對立諸環節包含在自身的統一體中的具體範疇, 它本身就包含「較多方面的聯繫或關係」。列寧在《哲學筆記》中把黑格爾的本質「通過各種有區別的環節的運動」概括為:「同一—差別—矛盾」, [2] (P139) 說明矛盾是比同一、差異、對立更深刻、更本質的東西, 它具有的「哲學特性」絕不亞於辯證法的其他範疇。矛盾要在運動、變化中才能把握。恩格斯曾說:「當我們把事物看作是靜止而沒有生命的, 各自獨立、相互並列或先後相繼的時候, 我們在事物中確實碰不到任何矛盾。??但是一當我們從事物的運動、變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時, 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這裡我們立刻陷入了矛盾。」[1](P461- 462)《質疑》認為, 矛盾雙方不是互相依存、更不能互相轉化, 至於互相滲透、相輔相成、互相合作等, 則是和矛盾概念正好相反的屬性。我覺得這正是沒有在運動、變化中去看矛和盾。試想: 一手持矛, 一手持盾的士兵在戰場上作戰, 他手中的矛和盾在運用中自然是相互依存的, 不但盾要依賴矛, 矛也要依賴盾, 他手中的矛和盾在運用中也會互相貫通、互相轉化, 更會相輔相成、互相合作。何況現代軍事裝備, 從坦克、軍艦到導彈, 都是把攻擊( 矛) 和防護( 盾) 結合在一起, 它們不但互相滲透, 而且融為一體。可見, 只有在運動變化中, 才不會只看到矛盾互相排斥的「本意」, 而是也能看到它們互相依存、互相轉化、相輔相成等「固有屬性」。這說明要擺脫所謂「矛盾辯證法的理論困境」, 不是如《質疑》所說:「不再使用矛盾辯證法的提法」,而是要從哲學高度、從辯證法高度正確理解矛盾, 克服用表面、靜止的觀點去了解矛盾的內容。三、「辯證法在現實中的扭曲」不是由矛盾概念造成的「矛盾哲學」同「鬥爭哲學」沒有直接聯繫。《質疑》認為, 把矛盾設定為「反映事物對立統一關係的最高範疇, 必然造成辯證法在現實中的扭曲」, 「矛盾哲學」直接聯繫的是「鬥爭哲學」, 在「文革」中「直斗到昏天黑地??也是矛盾辯證法在現實中的邏輯結果。」《質疑》在前面已告訴我們, 把矛盾「設定為對立統一關係的最高範疇」是從毛澤東的《矛盾論》引起的。《矛盾論》發表於1937 年8 月。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當時我們黨正開始與國民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矛盾哲學」不但沒有「直接相連」產生「鬥爭哲學」, 而且糾正了王明在統一戰線中實行的「一切鬥爭, 否認聯合」的關門主義路線,促成了同國民黨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 隨後又糾正了王明的「一切通過統一戰線, 一切服從統一戰線」,即「一切聯合, 否認鬥爭」的階級投降主義路線, 在統一戰線中建立了「又聯合, 又鬥爭」的全面政治路線。延安整風中, 黨內產生了「團結—批評—團結」這種處理黨內矛盾的「公式」, 對犯錯誤的同志實行「懲前毖後, 治病救人」的方針, 糾正了「殘酷鬥爭, 無情打擊」的錯誤方針, 實現了全黨的大團結。實踐是包含理論而又高於理論的, 這些實踐上的成功證明了黨在這一時期包含《矛盾論》在內的各項基本理論方針政策是正確的。《質疑》也認為《矛盾論》的確起過重要的歷史作用, 肯定了《矛盾論》的真理性。我們怎麼能將《矛盾論》發表20 多年後出現的「鬥爭哲學」作為它「在現實中的邏輯結果」呢? 實際上「鬥爭哲學」是1957 年以後「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錯誤路線產生以後提出來的, 是同《矛盾論》中關於矛盾的統一性和鬥爭性相結合的觀點背道而馳的。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對毛澤東同志這方面的錯誤所做的科學分析, 為我們正確認識「鬥爭哲學」的錯誤思想根源指明了方向。所以把「鬥爭哲學」造成的禍亂, 作為矛盾辯證法的邏輯結果, 是邏輯與歷史完全脫節的。「一分為二」是一個辯證法命題。《質疑》認為, 「矛盾鬥爭再深入一步就是一分為二。??改革開放時, 為什麼每出現一種新事物, 有人就要先問『姓社還是姓資』呢? 就是把事物放在一分為二的框架去思考。」確實, 矛盾理論要求觀察問題一分為二, 一分為二是一個辯證法命題。但矛盾理論同時也要求合二為一。黑格爾認為, 「不能把對立面結合起來, 不能達到統一」,「那就是空洞的辯證法」。[2] (P311) 列寧也同意7黑格爾的觀點。所以, 一分為二與合二為一的統一, 就是矛盾的對立性與統一性的統一。上個世紀60 年代初, 「左」傾錯誤批判楊獻珍同志的「合二為一論」, 認為只有一分為二是辯證法, 而合二為一則被批判為形而上學和修正主義, 對矛盾理論進行了片面的割裂, 已經脫離了矛盾理論的框架。我們不能把這種片面的一分為二觀點當成馬克思主義的矛盾理論的命題, 這是不言而喻的。至於在改革開放中, 有的人對於新的事物要先問姓「社」姓「資」, 這不是「一分為二」、「兩點論」, 而是否定一分為二的「一點論」。因為這些人看改革開放, 不是把重點放在「三個有利於」上, 而是放在制度上; 在制度上, 他們又只要社會主義的東西, 不要非資本主義的東西作補充, 更不能讓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合作、聯合和混合生長, 利用資本主義發展社會主義。他們總怕資本主義的東西多了, 走了資本主義的路, 所以在改革開放上邁不開步子。這裡最深刻的思想障礙不就是一點論嗎? 很顯然, 他們把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新事物放在「一點論」的框架中去思考, 而不是《質疑》所說的「放在一分為二的框架去思考」。和諧社會不能建立在無矛盾論的哲學基礎上, 既然「鬥爭哲學」和把「一分為二」片面化是違反矛盾辯證法的, 那麼, 《質疑》還把矛盾辯證法視為「『左』的錯誤路線的深層次的哲學思想理論基礎」是站不住腳的。《質疑》還認為, 如果不去掉矛盾辯證法, 「我們今天要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必將阻力重重」。按照《質疑》的意思, 只要「不再使用矛盾辯證法的提法」, 也就沒有「阻力」了。這倒很容易,但能行得通嗎?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 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展進步的。」何況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並且正處於空前的社會變革時期, 經濟體制深刻變革, 社會結構深刻變動, 利益格局深刻調整, 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正是各種矛盾的多發期, 怎麼能無視矛盾的存在, 去落實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呢? 所以《決定》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決定》要求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 居安思危, 深刻認識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 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 不斷促進社會和諧。既然如此, 如果我們不想迴避矛盾, 不讓矛盾積累和發展起來, 就不應「清除」矛盾辯證法, 而是應該學習掌握它, 提高理論思維能力, 去正視矛盾、分析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確途徑,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第3 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2] 列寧全集( 第38 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9.[3] 劉夢得文集( 卷二十四) [M] . 轉引自. 中國古代同一思想史[M] . 濟南: 齊魯書社, 1991.[4] 方以智. 一貫問答[M] . 轉引自. 中國古代同一思想史[M] . 濟南: 齊魯書社, 1991.[5] 馮友蘭. 中國哲學史新編( 第2 冊)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4.[6] 賀麟. 黑格爾哲學講演集[M]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7]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第2 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8] 黑格爾. 邏輯學( 下卷) [M] .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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