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乾貨三則之洗錢罪

1、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七種,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是指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為主體實施的各種犯罪。所以,不能簡單地認為財產犯罪不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組織及其成員所實施的財產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然是洗錢罪的對象。

2、對此,可參見2011/2/11之A項:《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雖未明文規定侵犯財產罪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侵犯財產罪,依然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答案:該選項是正確的。

3、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七種,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所規定的犯罪,對此,沒有必要再作限制解釋。因為刑法第191條明文規定的毒品犯罪,當然包括了所有的毒品犯罪,刑法理論不能沒有根據地隨便限制毒品犯罪的範圍。例如,幫助他人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所獲得的報酬、因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從被包庇者那裡獲得的報酬,都應當認定為毒品犯罪所得,從而可以成為洗錢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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