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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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眾或犯罪份子面對城管和警察的執法行動而採取的對抗措施。但有人認為暴力抗法是對「法」的濫用。危害 暴力抗法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釁,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既
暴力抗法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人民群眾失去安全感,又會在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的士氣,減損執法的效果並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原因所在 首先,隨著執法機關倡導以人為本,文明辦案,執法隊伍的確在執法理念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維護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強化,所謂在「罵不還口,打不還手」之下任由違法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只能助長他們犯罪的囂張氣焰,還會讓群眾質疑執法機關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識淡薄所致。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後,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於不顧,不惜採取暴力手段去「維護」; 最後,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線,一旦執法行為影響到其經濟利益,就認為「掙錢的道被堵死了」,不惜採用暴力手段阻撓執法,直至觸犯刑律。相關法規 針對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於暴力襲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將其擊斃。 《刑法》關於妨害公務罪的定義: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只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國現狀警察行業現狀 與國際上通行的對警察執法遇到威脅時賦予警察強力自衛權的做法不同,在發達國家,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只要告知對方警察身份,正告其不許動,如果對方不聽從指令,警察就可以採取非常手段,包括將其擊斃。而中國著重於強調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對現場處警中遇到的妨害公務的行為,未授予警察等強力處置的權力。以致在認定或查處暴力抗法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時,在相當程度上會首先考慮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是否規範,首先注意的是被侵犯的警察在執法方式上是否有過錯,而不是看行為人是否對抗了國家的執法管理活動,把執法與抗法行為混淆在一起。所以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一警員面對襲擊而行使防衛導致對方受傷,或者更嚴重的後果,那麼他可能面臨著停職檢查、接受調查、自寫報告等一系列令人心寒的過程。[1][2][3][4][5]警察相關改進措施 在中國目前法律對警察防衛行為規定不很明確的情況下,一旦發生防衛後果,各級領導、上級機關應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和維護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對暴力襲警、暴力抗法案件,要迅速做出反應,依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法制的尊嚴。城管行業現狀 在各地屢屢發生城管部門遭遇暴力抗法事件,這其中,城管部門粗暴執法也是一個重要原因。提起城管部門粗暴執法,媒體常有報道,2007年4月25日下午,在北京首都圖書館附近,因為小商販在便道擺攤引發了一起城管野蠻執法事件。過路的一位老教授說了幾句公道話,竟被城管隊員暴打和圍攻。城管相關改進措施 為處治拆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武漢市2007年計劃在市、區公安部門內部單列執法編製,抽調公安成立專職的城管保障隊伍。 但是有評論認為,避免暴力抗法的當務之急,是規範城管執法權,使其走上法治化軌道,而絕不是派警察為其保駕護航。如果城管部門能摒棄單向的權力控制思維,積極改善工作方式和方法,相信一定可以大大減少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並且,從一些發達國家以及國內部分城市的經驗看,城管與小攤販和平共處、共同成為城市秩序的營造者和維護者,完全有理論與實踐的雙重可能性。以暴治暴只能是無奈的暫時之舉,也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精神不相符。 對於城市管理者而言,「城市形象高於一切」的觀念應該加以改變,這也是減少暴力抗法的關鍵之一。以往的城市管理中,如何解決攤販佔道一直為城市政府官員所頭痛。一邊是要生存,一邊是要「依法管理」,城管人員單向的執法思維與攤販的生存需求形成了衝突。其實設身處地想想,小攤販們真地無非就是想謀個生計,執法部門也無非就是想讓城市面貌不受到損害,這兩者其實並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更不是不能兩全的南轅北轍。 關於城管的執法權,並不體現於對攤販的一味取消,而在於它如何基於公共利益的坐標去行使權力。只要制度設計得當,城管與攤販完全可以合法、和諧地共存。質疑措辭 執法者並不是法的化身。「暴力抗法」的措辭,雖「強化」了執法者的威嚴,卻「矮化」了法律的莊重。「暴力抗法」中的那個「法」字,混淆了「法」的概念、模糊了「法」的形象。不管什麼執法領域,動不動使用「抗法」來表述,正是「法」概念的濫用。 「法」是什麼?什麼是「法」?查閱《牛津法律大辭典》(法律出版社翻譯出版),它是用了很長的篇幅來闡述「法,法律」的(見該辭典第654至657頁),一開始就說到「無數人曾試圖從字面上給法一詞下定義,但大概沒有任何一種定義能讓人滿意」,可見「說『法』」是一個難題。然而,「法」畢竟是屬於「形而上」的,並非運管城管公安工商的具體執法行為都是「法」。「古希臘思想家普遍地將法視為一種行為準則,而羅馬法學家則認為法是關於權利和公平的藝術」,「準則」也好,「藝術」也罷,皆非簡單的「形而下」。 在漢語里,這個「法」字無論是原來的繁體字還是現在的簡化字,都從「水」旁,為什麼?因為「平之如水」(語出《說文》)也,意含「公平公正」。用「暴力抗法」這種簡單化的措辭來描述被執法者對抗執法的行為,這顯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抗法」之說,不是「無限上綱」,也是「無限上法」。一個走向法治文明的社會,是不宜再用「暴力抗法」之說了。而應該用具體的「對抗」一詞取代「抗法」,比如用「暴力對抗」取代「暴力抗法」,或者具體化地說成「暴力抗警」、「集體抗警」之類。相關事件 1、2005年以來,武漢市城管執法隊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隊員受到人身傷害,有21人因遭遇暴力抗法重傷,1名協管員身亡。 2、2006年初至9月,北京市城管隊員與商販發生衝突,城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起,共89人受傷,1人死亡。 3、2006年6月1日,廣州。據《新快報》報道,廣州市城管執法隊在清理某路段的燒烤檔時,與十幾名男子一度發生激烈衝突。十幾名大漢有的手拿斧頭,有的持木棍站在路中,還有人準備引燃煤氣瓶。警方緊急出動防暴警察趕來處理才將事件解決,此時道路封鎖已達3個小時。 4、6月18日,石家莊。據《燕趙都市報》報道,石家莊市橋西城管大隊4中隊的執法人員清理佔道早點攤位時,與攤主沈某發生爭執。沈某用水瓢從滾燙的油鍋中舀起一瓢熱油潑到城管隊員馮瑞亮臉上。造成馮瑞亮2度燒傷。 5、7月1日,福州市。據《東南快報》報道,該市鼓樓區城管執法局某中隊6名隊員遭遇不法攤販暴力抗法,包括中隊長在內的兩名執法人員被捅傷,其中一人傷勢較重,昏迷4小時。 6、7月7日,據《安徽市場報》報道,當日上午,安徽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該市某處實施勸導拆遷時,有人向執法人員潑灑汽油,其中一人手持利刃追砍城管人員。綜合支隊法制室主任高建國被連刺數刀,經搶救無效因公犧牲,三大隊另外兩名隊員因公負傷,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7、12月3日《武漢晚報》報道,11月13日清晨,成都金華村發生惡性拆遷事件,女主人唐福珍「自焚」以死相爭,卻未能阻止強拆隊伍,11月29日,唐福珍因傷勢過重身亡,其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對事件過程,雙方各執一詞,地方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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