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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什麼應緘口不言

(斯卡利亞大法官的新傳記封面,作者Joan Biskupic同時亦是奧康納大法官的傳記作者)

常有記者、編輯朋友向我抱怨,某某法官拒絕就某案接受採訪,某某法官拒絕就某事撰寫評論。我一般都會替法官辯白:人家做得對,案子沒有判,當然不能隨便發言。有朋友反駁說,自己辦的案件不便評論倒可理解。可是,湖南法院的案子,為什麼湖北法官就不能評論?下級法院判得不公,上級法院法官為何不能評點呢?每當此時,我都會給朋友講一個美國判例。

1998年,加利福尼亞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博德曼將當地司法懲戒委員會告上了法庭。博德曼選擇打官司,也是不得已而為之。在他之前審理的兩起案件中,兩名女性被告人都通過不斷懷孕生子騙取救濟金,用於酗酒、吸毒,孩子則丟給別人寄養。博德曼認為,兩名被告都有毒癮,以後生下來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缺陷,遂判決兩人必須先植入避孕裝置,才可獲得緩刑。

上述判決遭到各界批評。於是在本案上訴期間,博德曼接受了一些媒體訪問,為自己的判決進行辯解。然而,他的行為正好違反了《加州司法倫理準則》的規定,即「法官不得對法院即將或正在審理的案件作公開評論」,加州司法懲戒委員會據此對博德曼進行了處分。

博德曼當然不服。他認為,法官的言論自由也應受到保護,再說了,聯邦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只要律師對在審案件的言論不存在「重大偏見的高度可能」,就可以自由公開評論。律師說得,法官為什麼就說不得?這不是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了么?

加州最高法院沒有接受博德曼這套說辭,大法官們也正想利用此案,好好闡述一下該院對司法倫理的認識。他們在判決書中指出,法官與律師在司法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言論對公平審判構成的威脅,在方式與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律師代表的是當事人利益,為了讓委託人勝訴,對媒體誇大事實或隱瞞真相都是可能的,老百姓並不期待他們保持高度客觀或中立。可是,法官並非當事人利益的代言人,他們往往被看作事實與法律的中立裁決者,民眾會認為他們公開發表的意見比律師更有權威。由於法官影響力較大,與律師的不當評論相比,法官的不當言論更損害司法公正。

那麼,如果不是自己審理的案件,法官能否發表評論呢?大法官們並未迴避這一問題,他們認為,當法官評論自己正在審理的案件時,民眾會認為其評論顯示出對一方當事人的偏袒,至少是存有偏見。當法官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時,民眾可能認為其評論意圖影響承辦法官。這樣的評論也可能給民眾一個印象,那就是法官拋棄了其應有的司法角色,成為了某一方論點的代言人。

當然,在評論其他法官審理的案件時,情形比較複雜。比如,如果同級法官公開批評別人的判決愚蠢、錯誤、不合理,別人會認為司法機關之間存在分歧,法律適用不夠統一;如果力挺某個爭議性判決,又容易令民眾感覺「天下烏鴉一般黑」,進而認為法官們只講袍澤之誼,不辨真相是非。更可怕的是,如果下級法院還在審判,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急於表態,顯示立場,還可能起到干擾審判,未審先定的效果。所有這些,都是對司法公正形象的損害。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加州最高法院最終認定,博德曼法官明知司法倫理準則的規定,卻故意在案件上訴期間發表公開評論,其行為「有害於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尊重」,理當受到處罰。可是,法官到底在什麼情形下,才能公開討論正在審理的案件呢?在此方面,《加州司法倫理準則》規定得也很詳細,那就是,法官只能在法律教育的課程與教材中,討論上訴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和爭點,但必須是自己沒有參審過,或不干預公正審理的評論或討論。事實上,這不僅是美國加州的規定,其它各州,乃至整個美國對法官的要求也差不太遠。

司法倫理準則對法官言行的約束,表面上限制了他們的言論自由,甚至限制了媒體、公眾及時獲取權威資訊、立場的機會,但正是這樣的約束,才能更好地維護司法品質,維繫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既然有此功效,法官少說點話又有何妨?美國法官如此,中國的法官又何嘗不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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