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學以致用」激發案例指導制度活力

讓「學以致用」激發案例指導制度活力
王裕根 王曉明
2015.6.6人民法院報

要讓指導性案例引用在法官判案的思維中內化於心、外化於行,首先要轉變理念瓶頸,強化案例分析與應用思維;其次應加強信息化建設,便捷案例查詢通道。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性案例的標準、推薦主體和程序以及如何適用指導性案例等方面的內容,這必將促進指導性案例在實務中的引用,使得案例指導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煥發生機和活力。

一直以來,實務界對指導性案例的法律效力定位不清,再加上我國受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司法傳統的影響,以致實務中對指導性案例的引用率不是很高。但是,案例指導制度生機活力不能因此而衰弱。事實上,案例指導制度作為一項司法實務性很強的制度,其生命力往往要放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檢驗,讓其在生長的土壤之中不斷被激發和釋放。只有將案例指導制度的活力徹底激發,才能有效轉變司法理念,讓判決經得起推敲,從而傳遞指導性案例作為公共政策的信號,增強人民群眾的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

此次,《實施細則》界定了「類似案件」的判定標準,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指導案例引用方面作出了規定,應該說這解決了實務界長期存在「類似案件」判定標準不明確、是否全部引用整個指導性案例以及怎樣在待決案件中引用等問題。對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進行引用,化抽象的法律條文為具體適用標準,同時為待決案件提供一個具體參照,這對於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做到同案同判具有重大意義。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細則》,必將帶來人民法院在加強指導案例引用方面的更多作為,讓指導性案例引用在法官判案的思維中「內化於心、外化於行」。而要達到這一目標,筆者認為還須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首先,轉變理念瓶頸,強化案例分析與應用思維。司法實務中,由於我國「只有成文法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理念瓶頸,使得在司法實踐中指導性案例僅具有事實上的效力,處於「被選擇適用」的尷尬境地。加強指導性案例引用,就必須轉變傳統辦案思維,強化對指導性案例的分析與應用,充分認識到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和提高審判工作效率方面的重大作用。一方面需要改革我國的法學教育模式,「法條教育」「案例教育」並重,讓案例分析和應用進課堂、進考試、進考評;另一方面需要加強在職法官教育和培訓,強化案例分析思維,定期舉辦案例研討會和分析會,讓案例分析與應用成為考評法官綜合素質的參照。

其次,加強信息化建設,便捷案例查詢通道。指導性案例要被引用,前提是法官對指導性案例能夠及時全面地掌握。實踐中,由於與指導性案例並存的其他典型案例的發布渠道不統一,使得法官不能在短時間內識別案例之間的相似性,因而在檢索案例時花費了不少時間。為了節約檢索案例的時間、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指導性案例數據發布庫實為必要,同時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微信公眾號等及時發布指導性案例,這有助於法官儘早了解最新指導性案例發布的實況。另一方面,要對引用指導性案例進行判決的案例進行數據匯總,並定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公開,為法官引用指導性案例進行公正判決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這不僅為法官引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了「二次示範」,而且有助於激發法官引用指導性案例的積極性。

最後,完善獎勵機制,做好司法統計反饋工作。根據法官法的規定,雖然法官對應當引用指導性案例作出判決而未引用並不構成懲戒的依據,但作為踐行司法正義的直接責任者,如果引用指導性案例進行判案能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這時引用指導性案例就義不容辭。加強指導性案例的引用除了需要法官職業道德的約束之外,還需要外在的獎勵機制。一方面要完善獎勵機制,對於主動引用指導性案例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應當記入年終考核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另一方面,要建立指導性案例引用的司法統計工作,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監測法官引用指導性案例的情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及時反饋指導性案例的引用情況,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決策提供事實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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