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含死緩)複核不應加刑
死刑(含死緩)複核不應加刑
本報記者 羅 斌
來源:2013年3月7日 人民法院報
鄭某殺害韋某等三人後,拿走被害人的手機等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但一審、二審都沒有認定。在死刑複核過程中,能否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認定鄭某犯有盜竊罪?
目前,死刑複核程序是否應當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立法規定不明確。
為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述元在今年兩會上建議:應當對死刑複核程序不加刑原則予以明確,並禁止變相加刑。
張述元代表認為,上訴不加刑原則有以下價值,體現在:1.有利於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可以消除被告人擔心加重處罰而不敢提出上訴的顧慮。2.有利於維護上訴制度,貫徹執行兩審終審制,保障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3.有利於促使下級法院的審判人員加強責任心,努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實行複核不加刑原則,在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複核過程中,當發現有漏罪或者定性不準確卻又不影響死刑量刑的情況時,受死刑複核的兩種法定形式(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限制,無論是發回重審,還是核准,都應提請下級法院注意這種瑕疵,這對於下級法院而言都有重要影響,有助於不斷總結經驗,高度注意死刑案件的審理工作,加強責任意識。同時,也可以促使檢察機關認真履行職責,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4.上訴不加刑原則體現國際刑事司法潮流和人權保障的方向——死刑複核程序制度設計的價值追求,在於確保死刑案件質量、嚴格控制死刑數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防止錯誤適用死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死刑複核程序的價值追求與上訴不加刑的價值訴求具有內在一致性。
對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是否有適用的可行性,張述元代表認為:1.上訴不加刑與死刑複核程序在人權保障機能方面是一致的。2.在死刑複核程序階段,充分實現人權保障機能,需要發揮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作用。(死刑複核程序的宗旨是保護被告人生命權,還是包括生命權在內的一切權益?)3.基於現行死刑複核程序並非完整意義上的審判程序,被告人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必須通過不加刑原則平衡程序中權利與權力的嚴重不對等。根據現行刑訴法對死刑複核程序的規定,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方面並沒有像一審、二審中那樣充分,也不是庭審程序。這種制度設計存在必然的風險性,這種情況下,死刑複核不加刑的意義,就顯得尤為重要。
(死刑複核案件,死刑已是最高刑,此時出現加刑,可能的情形時:數罪併罰案件,未判處死刑的罪名量刑偏輕;因一罪案件被判死刑,應判附加刑但沒有判附加刑或附加刑偏輕。如果案件事實、證據都沒問題。只是量刑偏輕的話,可以直接加刑。因為一二審已經對案件的事實、量刑問題進行過辯論了,此時再以複核程序辯護不充分為由不加刑,沒有必要。就是再辯論,估計也不會有新的理由。死刑複核程序的宗旨,是保護被告人權益的,這裡的權益如果只理解為生命權,此時加刑並不違背該宗旨;如果將該權益擴大到生命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人身自由權等權益,此時加刑顯然違背了該宗旨。死緩複核程序,如果認定應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對此,2012年的新司法解釋已有規定,即不得加重刑罰,但如何處理,則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可進一步明確。我認為高級法院應先裁定維持原判,再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不得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這樣的話,再上訴二審就會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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