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是否變革引韓國熱議
離婚制度是否變革引韓國熱議
過錯方離婚請求或仍將不被法院受理
來源:2015-09-22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駐首爾記者 單士磊
9月15日,韓國大法院(即最高法院)以原告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為由駁回了一名出軌男子提出的離婚請求。圍繞該案的判決,引起了韓國社會對離婚審判中是繼續適用「有責主義」(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請求)還是引入「破裂主義」(如果婚姻關係破裂,不論誰負有責任,均允許離婚)的激烈爭論。雖然呼籲引入「破裂主義」順應世界主流的聲音逐漸高漲,但是從韓國大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自1965年起一直沿用近50年的「不受理有過錯配偶方離婚請求」的原則繼續有效。在韓國處理離婚問題,若想從現有的「有責主義」向「破裂主義」轉換並非易事,尚需時日。
堅守「有責主義」50年
韓國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中一直堅持「有責主義」原則,即配偶中造成婚姻生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請求。
追溯韓國的民法歷史不難看出,韓國的民法受日本民法影響較大,特別是自1912年起(受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到1960年均是照搬日本的民法。在日本的民法中有明確規定,只有當配偶一方因通姦或犯罪而受到處罰等特殊情況下,對婚姻有過錯的一方才被允許提出離婚請求,可以說民法中對配偶中有過錯方基本剝奪了離婚請求的權利。這是基於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特別是過去一直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而制定的強制條款,其目的也是為了降低離婚率,維護正常的家庭關係。
韓國大法院1965年以「有責主義」原則對一名納妾丈夫的離婚請求做出初次駁回判決後,至今50年間一直沿用「有責主義」判決。但是隨著時代發展,人們對婚姻認識也逐步發生變化,因丈夫出軌造成婚姻破裂後,如果妻子執意反對離婚而堅持維持婚姻關係的話,對自己是否繼續造成傷害,特別是當女性的社會地位提高後,在沒有「被凈身出戶離婚」的擔憂之下,是否還值得繼續堅持「不離不棄」?對此,韓國社會已出現不同看法。
於是,韓國大法院針對一些特殊情況也逐漸放寬了離婚訴訟請求標準,即逐步接受了婚姻已處於破裂事實的離婚請求,這也被視作是在韓國離婚訴訟史上採用「破裂主義」原則的雛形。
韓國《民法》第840條規定,如果婚姻關係存續過程中出現配偶做出不正當行為、惡意拋棄對方、對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施虐待已造成傷害、對自己直系親屬造成傷害、配偶生死不明超過3年以上以及其他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等特殊情況時,法院可以接受離婚訴訟請求。
另外,韓國法院偶爾視情接受在婚姻中存在明顯過錯一方的離婚請求,但前提條件是過錯方已向配偶或子女做出充足的賠償或補救措施,或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已沖淡了過錯方的罪責,配偶受到的傷害也得到相應撫慰,已無意義再繼續糾纏是非對錯。而且法院必須參照離婚訴訟案件中涉案過錯方的責任程度、配偶對婚姻存續的意願及對有過錯方的感情、當事人的年齡、婚姻存續時間與婚後的具體生活關係,以及夫妻分居時間等五個要素方可做出判決處理。
儘管韓國法院對受理離婚請求逐漸出現一些鬆動,對於一些在特定條件下已基本處於婚姻破裂狀態下的離婚訴訟案件網開一面,接受了「破裂主義」的事實。但是,韓國在絕大部分離婚案件中仍然堅持協議離婚的婚姻制度,對於婚姻中明顯負有過錯責任一方的離婚請求仍做出不受理判決。
但是,在離婚判決中引入「破裂主義」原則已漸成國際社會主流的情況下,韓國作為僅存的堅守「有責主義」的國家也不得不面對順應世界主流的現實,更何況作為韓國民法範本的日本早已於1985年開始啟用「破裂主義」受理離婚訴訟請求。
另外,今年2月韓國憲法法院作出通姦罪違憲判決後,更助推了引入「破裂主義」處理離婚問題的呼聲。
可否引入「破裂主義」
據韓國法律界人士介紹,通姦罪廢除已過去7個月,法律界曾擔心的因通姦罪廢除引發的離婚井噴現象並未出現。但是,對於當前離婚制度的討論卻似乎被激發,並有愈辯愈激烈之勢。於是,通姦罪的廢除已成為韓國社會熱議是堅守「有責主義」還是引入「破裂主義」的轉折點。
儘管韓國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上仍然50年如一日堅守「有責主義」,但是為迎合社會的呼聲,韓國大法院於6月26日專門召集了相關法律專家進行了一場針對離婚問題的公開大討論。
在討論中,與會專家圍繞婚外生子的丈夫裴某與妻子分居15年後提出離婚訴訟的案子,把爭論聚焦於是繼續因裴某犯錯在先不應受理其離婚請求,固守「有責主義」,還是既然婚姻破裂就應允許其離婚,即引入「破裂主義」上。
以專職代理離婚案件的律師楊小瑛為代表的一方認為,在當前用於保護弱者(非過錯方)的法律措施不健全的情況下,冒然引入「破裂主義」時機還不成熟,應繼續堅守「有責主義」,以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性。
她強調稱,目前韓國擁有特有的協議離婚制度,而且協議離婚的的比率為80%,而法庭審判離婚案件僅佔20%,這充分說明有過錯一方完全可以通過夫妻雙方協議達到離婚的目的。所以,與其說呼籲引入「破裂主義」去保護有過錯一方的人權自由,不如把精力放在如何保障另一方配偶(無辜受害方)和子女追求幸福及生存的權利上。
韓國家庭法律商談會法律支援部長趙慶愛也表示,因配偶一方強硬離婚而給另一方造成傷害的來訪案例中,其中女性受害者約佔86.8%,目前應把如何制定提高精神賠償費等法律措施作為優先考慮的課題。
相反,主張引入「破裂主義」一方的代表金洙振律師則認為,「世界各國的離婚制度中,幾乎都從『有責主義』轉換為了『破裂主義』,而(韓國)法院卻繼續堅守『有責主義』判決,這樣反而使夫妻雙方更加反目,對維護婚姻關係沒有任何幫助」。
金洙振引用韓國女性政策研究院2012年調查材料稱,55.4%的國民和78.7%的專家都贊成在做好保護配偶(受害方)權益的前提下引入「破裂主義」。
另外,延世大學法學研究生院名譽教授李花淑認為,「『有責主義』原則是基於保護女性受害者和家庭的考慮而制定的,但是現在韓國女性已不再像以前那樣總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現在已具備了向『破裂主義』轉換的成熟條件」。
李花淑還強調,目前在美國和歐洲國家均使用「破裂主義」來處理離婚問題,即如果婚姻關係破裂,不論誰負有責任,均允許離婚。
對於雙方爭執激烈的觀點,韓國大法院院長梁承泰表示,雙方觀點均有一定的可取性,很難得出孰對孰錯的結論,今後還需更詳細的研究、論證,爭取得出一個適合當前韓國國情的結論來。
韓國法律界也分析認為,儘管在處理離婚問題上採取「破裂主義」已成為世界各國的主流趨勢,但是韓國若引入「破裂主義」,則需在完善了保護弱者的相關法律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實現。
離婚制度難以變革
在韓國社會各界熱議如何處理離婚問題的氛圍下,大法院如何判決裴某離婚訴訟案,是繼續堅守「有責主義」原則駁回上訴維護原判,還是給韓國已持續了50年的離婚制度帶來新的變革,一時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
9月15日,韓國大法院以全體法官合議的形式作出最終判決,13名大法官以7:6的極接近表決結果宣判裴某離婚訴訟案敗訴,維護二審判決。這也再次說明了韓國大法院自1965年起50年間一直不受理有過錯方離婚請求的「有責主義」持續有效。
大法院判決認為,之所以繼續維持「有責主義」判決,因當前的韓國社會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雖然「破裂主義」是世界各國離婚審判的主流,但引入韓國條件還不成熟,為時尚早。
大法院認為,有過錯一方破壞了婚姻關係之後,若再進一步提出離婚請求,完全違背了婚姻法中的誠信原則。大法院強調,即使將來韓國要引進「破裂主義」,即當婚姻關係破裂後,在不追究誰有過錯的情況下,允許任何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也必須是在韓國事先補全了社會、經濟狀況與離婚相關的法律體系之後的課題。
同時,大法院認為,韓國目前還沒有制訂與夫妻離婚後撫養責任相關的法律條款,於是不能與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相提並論。另外,大法院強調,韓國具有獨特的協議離婚制度,如果過錯方不想維持當前的婚姻關係,完全可以通過與配偶協商以達到離婚目的,不一定非要經過法院判決。
於是,大法院認為,韓國目前還不具備馬上引入「破裂主義」的必要條件,即使將來引入,也要至少等到保障配偶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措施健全之後。
對於大法院的判決結果,韓國法律界均表達了相應的觀點。
韓國家庭專門律師認為,從大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當前討論引入「破裂主義」問題時機還不成熟。以廢除通姦罪為例,向憲法法院提交了4次,才最終得以廢除,引入「破裂主義」問題還需經過社會更長時間的醞釀探討。但從大法院7:6的判決結果來看,其本身已具有非凡的意義,已讓韓國社會看到了離婚制度變革的希望。
原告裴某的代理律師金洙振表示,尊重大法院的判決結果。但如果按照大法院判決書所示,今後若引入「破裂主義」,必須先健全相關立法,需要更長的時間,並非易事。
另據韓國法律界的觀點認為,從當前大法院7:6極接近的對比結果來看,在不久的將來一定以「破裂主義」原則改變大法院的離婚判決,但是從引入到真正運用於實踐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時間。
「女性由於生育等非自發性因素導致工作履歷斷檔,不得不依靠配偶的經濟支持。只有徹底切斷女性成為社會弱者的惡性循環,才具備了引入『破裂主義』的條件」,首爾家庭法院某女性審判員表達了如上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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