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案發12載 賴昌星一審判囚無期
據新華社5月18日報道,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賴昌星走私普通貨物、行賄犯罪一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日上午依法公開宣判。
法院認定,賴昌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千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昌星的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1991年,賴昌星在香港註冊成立了「遠華國際有限公司」,於1994年成立「廈門遠華集團有限公司」,開始大規模走私活動。而廈門遠華走私案是1949年以來中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
據人民網資料,1999年4月初,海關總署紀檢組和監察局接到一封74頁的舉報信反映,以賴昌星為首的遠華集團,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煙等貨物,案值高達500多億元。
據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1999年8月中旬至2001年4月底,有關司法、執法機關依法對賴昌星等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的走私犯罪活動展開查處。根據公開的審判結果,共有14人被一審判處死刑,13人被判無期徒刑,58人有期徒刑。
作為遠華走私案的首犯,賴昌星於1999年8月逃亡加拿大。2000年,中國政府正式通緝賴昌星,並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銷其移民資格,將其遣返中國。
直到2011年7月21日,經過漫長的拉鋸,加拿大聯邦法院最終否決賴昌星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賴昌星於2011年7月23日被遣返回國,當日下午我國公安機關向其宣布了逮捕令。
2012年2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罪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月6日至4月22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採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
除走私普通貨物罪外,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於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後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912.89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昌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兩罪並罰。賴昌星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做出前述判決。
據新華社報道,在賴昌星被遣返以前,2007年2月,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我國已承諾不判賴昌星死刑。據中國網報道,在賴昌星遣返回國之後,加拿大政府安排外交官員定期前往獄中探視賴昌星,並否認了有關「誰也見不到賴昌星」的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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