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06-19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公通字〔2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交通運輸局: 為貫徹國務院2011年第165次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進一步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嚴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考試 1、嚴格駕駛人培訓和考試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的規定,落實駕駛人培訓和考試要求。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考試要嚴格落實夜間駕駛、低能見度氣象條件考試。其中,大中型客車要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路、臨水臨崖、雨天、冰雪或者濕滑路、突發情況處置等方面的培訓和考試,同時要增加山區、隧道、陡坡、高速公路等複雜條件實際道路駕駛培訓和考試,考試路線和考試里程要能夠滿足以上要求。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在具備條件的地區試點建立集中或分片集中的大型客車駕駛人培訓、考試中心。 2、加強駕駛人培訓考試銜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鼓勵大中型客貨教練車安裝應用衛星定位系統。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培訓要全部應用計算機計時管理系統,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車類駕駛人培訓要全部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計時管理系統要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係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培訓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停其培訓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其考試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駕駛培訓機構統一申報的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實際道路考試預約時,要審核申請人的相關培訓信息是否符合《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要求。 3、強化培訓和考試質量監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駕駛培訓機構嚴格落實《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加強對駕駛培訓教練員的管理,積極推進規範化教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對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教練車、訓練場地等情況進行備案,並聯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要求核定其培訓能力,確定受理考試人數,並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駕駛人考試項目和評判標準,推廣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加強異常業務核查,加大駕駛人考試工作監管力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誠信經營等進行分析、排名,向社會公布。 二、嚴格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管理 4、規範客貨運駕駛人職業准入。從事大中型客貨車營運的駕駛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和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件。駕駛人在申請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時,必須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和交通違法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還應當掌握各類危險化學品特性、應急處置常識等專業知識。 5、嚴格客貨運駕駛人聘用。道路運輸企業要嚴格對新聘用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從業資格和安全駕駛記錄進行審查,不得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對新聘用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當組織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要每月將聘用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信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督促駕駛人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6、實現營運駕駛人信息共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大中型客貨車從業人員電子信息管理檔案,包括駕駛證件、從業資格證件、從業信息、交通違法和事故、繼續教育記錄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道路運輸企業通報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違法、記分、事故情況。2012年6月底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營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信息管理平台,實現營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駕駛證信息、從業信息、交通違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 7、建立客貨運駕駛人退出機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企業加強對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誠信考核,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及時調離駕駛人工作崗位;對營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從事營運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件的營運駕駛人「黑名單」庫,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嚴格客貨運駕駛人日常教育管理 8、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督促道路運輸企業組織客貨運駕駛人繼續教育,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安全警示教育。對持有從業資格證件的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兩年要進行不少於24個學時的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緊急避險、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的教育。道路運輸企業要加強對客貨運駕駛人的教育、培訓和考核,督促參加繼續教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完善客運場站、高速公路及國省道沿線服務區、收費站的交通安全宣傳設施建設,營造交通安全宣傳氛圍。 9、推行客運安全告知制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客運企業和客運駕駛人嚴格按照要求落實安全告知制度。要由乘務員或駕駛人在發車前向乘客告知安全服務內容;要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經批准的停靠站點和投訴舉報電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省際班線客運車輛和省際旅遊客車必須實行安全告知制度。 10、強化衛星定位監控系統應用。2012年2月1日起,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未接入全國聯網聯控系統的車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暫停營運車輛資格審驗。道路運輸企業和客運場站要充分運用衛星定位監控手段加強對車輛和駕駛人的日常監督,按照規定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違法信息應至少保留1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利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提供的監管手段,依據法定職責,實施聯合監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立營運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實現與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聯網,利用動態監控手段加強運輸市場秩序管理,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放數據傳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採集的監控記錄資料,依法查處超速、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11、嚴厲查處客貨運駕駛人違法行為。道路運輸企業要督促駕駛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強制休息制度,客貨運駕駛人24小時內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的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和時段的管控,依法從嚴查處大中型客貨車、校車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重點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從嚴查處客貨運駕駛人道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車輛超員的,應當予以制止,並責令其安排旅客改乘。 12、加強客貨運駕駛人權益保障和服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客貨運駕駛人行業自治組織,保障客貨運駕駛人權益,暢通客貨運駕駛人合理反映訴求渠道;督促道路運輸企業提高駕駛人工資待遇,落實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做好車輛安全檢查保養,配齊安全裝備,合理安排班次,保障駕駛人休息,不得強迫疲勞駕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手機簡訊服務平台,為道路運輸企業及其駕駛人提供交通違法記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惡劣天氣預警等信息提示服務;要依託交通安全服務站,為駕駛人提供指路、飲水和交通違法查詢等服務。 13、加強社會監督。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聯合制定客貨運車輛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落實舉報獎勵經費,發動群眾通過電話和手機簡訊等方式監督舉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要嚴格依法處罰,並計入對駕駛人和車輛所屬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檔案。要在互聯網、報紙、電視等媒體開闢專欄,表揚誠信安全運營的企業及其駕駛人,曝光事故違法多、群眾投訴多的企業及其駕駛人;對發生死亡事故的,還要公布駕駛人培訓、考試和車輛登記、檢驗等情況及事故責任倒查、處理情況,供社會群眾選擇服務企業,並進行監督。 四、嚴格違規問題責任追究 14、嚴格違規從事營運責任追究。對不按批准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整改,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道路運輸企業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嚴肅追究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責任。 15、嚴格重點交通違法行為責任追究。對同一道路運輸企業兩年以內累計發生2次以上超員、超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和經營的企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分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運輸企業或者學校強迫大中型客貨車、校車駕駛人違法駕駛,造成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企業或者學校相關負責人員依法予以拘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企業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抄送的車輛和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及時進行處理,將相關記錄根據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駕駛人誠信考核要求計入企業和駕駛人的考核周期,並按照考核辦法要求進行處罰。 16、嚴格違規培訓考試責任追究。對考試合格率排名靠後、培訓質量和服務質量低的駕駛培訓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停其培訓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停受理考試申請。對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存在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到外地招攬學員,以及存在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錢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不到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受理其報考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道路運輸管理人員不嚴格審核申請材料,交通民警減少駕駛人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駕駛人考試作弊的,從嚴追究責任。聘用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一律解聘。 17、開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倒查。對營運大中型客貨車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進行責任追究。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負責人,依法撤銷職務,並在5年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的企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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