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札記 / 李偉剛

第一卷

1.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聖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於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p3)

第一卷題旨,社會的良好運轉,人順利的行駛自己的權利,其基礎在於有約定成章的社會秩序。

2.人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p3)

知道盧梭的人,幾乎沒有不知道這句話的,嚮往自由的人,亦須有所負擔,守住自由的代價甚至高於放棄自由的代價。

3.強力夠不成權力,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力才有服從的義務。 (p10)

掌握權力的人,若不正確使用權力為民謀利,反而濫用權力,也必將為權力所害。

4.多數人表決的規則,其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確立,並且假定至少有一次全體一致的同意。 (p18)

這樣的假定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並非所有人公民的基本素質都處於同一個水準,若不警惕民主制的弊端,則可能造成多數人暴政的結果。

5.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公共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個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關聯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像以往一樣地自由。 (p20)

出於好的設想卻帶來了壞的結果,這是盧梭無法正確意料到的,他死後不就爆發的法國大革命,不同的人融入到不同的政派之中,其結果卻是無數的血流成河,人因渴望自由而失去了自由。

6.由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人類遍產生了一場最堪矚目的變化,在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取代了本能,而他們的行為也就被賦予了此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25p)

在法律為誕生之前,正是人內心的正義訴求和道德本性是社會狀態不至於倒退回自然狀態。

7.僅只有嗜欲的衝動便是奴隸狀態,而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p26)

但是法律本身也可能出錯,而且並不是所有人都參與了法律的規定,行駛法律的人本身因為私慾而扭曲了法律,在剝奪他人自由的同時,也進入了一種自我奴役的狀態。

8.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從而人們盡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於約定並且根據權利,他們都是人人平等的。 (p30)

我們所不能接受的卻是,在同樣的法律框架之內,人與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

第二卷

9.主權既然不外是公意的運用,所以就永遠不能轉讓,並且主權者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移,但是意志卻不可以轉移。 (p31)

既然主權是公意的外用,盧梭為何又說主權者只能自己代表自己,兩者不矛盾么,求高人點撥。

10.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總是能看得清幸福的,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到欺騙。 (p35)

對幸福沒有足夠的認識而又過於盲目的追求,甚至使得很多人心甘情願接受欺騙,他們以為幻覺勝於虛無。

11.為了很好的表達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存在,並且每個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見。 (p36)

由於人認知能力的差別以及無法避免的偏見,使得派系的存在是必然的,公民有時候不能表示自己的意見,有時候還被迫的同意他人的意見。

12.在賦予了政治體以生存和生命之後,就需要由立法來賦予它行動和意志了。(p44)

對於一個整體來說,立法權高於一切,這一點,洛克和盧梭是有共識的。

13.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並不永遠都是明智的。 (p49)

當擁有指導公意的判斷的權力的人出現錯誤的時候,公意也便跟著錯誤了,事實上擁有這樣權力的人,本不該存在,但卻無時無刻不存在。

14.如果整體所獲得的力量等於或者優於個人的天然力量的總和,那麼我們就可以說立法已經達到了它可能達到的最完美程度的。 (p51)

法律的存在應當不具有偏向性,對所有人一視同仁,法律也應當有這樣的作用:保障個人的權力,使公民更好的結合在一起,爆發出比公民在作為個體時所擁有的力量。

15.當風俗一旦確立,偏見一旦生根,人民甚至於不能容忍別人為了要消滅自己的缺點而碰一碰自己的優點。 (p56)

由於陳舊的風俗以及錯誤的偏見所導致的不寬容,導致了人類歷史上無數的人為災難。

16.一個體制最良好的國家所具有的幅員也是有一個界限的,為的是它既不太大以至於不能很好的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至於不能維持自己。 (p59)

究其一生,盧梭都在渴望和讚美日內瓦這樣的小國民主國家。

17.我們應更加總是一個良好的政府所產生的活力,而不是看到一個廣闊的領土所提供的富源。(p61)

一個政府如果無能將其公民更有效的結合在一起,再多的富源都會累贅,政府的存在是為人,而不為物。

18.篡國者總是要製造或者選擇多難的時刻,利用公眾的恐懼心來通過人民在冷靜的時候所決不會採納的種種毀滅性的法律。 (p64)

當一個民族的大多數都處在很脆弱的階段是,它要麼走向復興,要麼繼續沉淪。

19.使一個國家的體制真正得以鞏固而持久的,就在於人們能夠因事制宜,以至於自然關係與法律在每一點上總是協調並且可以這樣說,法律只不過是保障著,伴隨著和矯正著自然的關係而已。(p68)

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對自然資源的過度渴求,編寫法律的人可能出現選擇性的失明,其結果是法律不再保障著人與自然的關係,而是傾向於破壞人與自然的關係。

第三卷

20.國家是由於它自身而存在,但是政府則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君主的力量只不過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罷了。 (P76)

君主只要想使自己獲得某種絕對的,獨立的行為時,整體的聯繫就開始渙散。

21.一個從不濫用政府權力的人民,也決不會濫用獨立自主,一個經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會需要接受人的統治的。 (p84)

愚昧的人才需要時時刻刻有人提醒他需要做什麼,該怎麼做,聰慧的人不需要引導,更拒絕受人統治。

22.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義,政府是決不能號令人民的。 (p86)

一個政府存在的根本是人民的擁護與認可,企圖越俎代庖,將自身置於人民只上,面臨的必將是被人民推翻的結果。

23.國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在於人民是軟弱的,貧困的,並且永遠是不能夠抗拒國王的。(p90)

一個人的私權在握,無所不有的時代映襯的恰恰是整個時代的悲哀。

24.一個人上升到可以號令別人的時候,一切就都來競相剝奪他的正義感和理性了。(p95)

權力不受束縛的時代,往往同時也是正義與理性缺失的時代。

25.一個不靠外來移民,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統治之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p107)

好的政府應當為自己的臣民的安居樂業而全心付出,最低的要求,也是它的臣民不因不滿於它的治理而離開它。

26.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是國家的大腦,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 (p113)

大腦可能短暫的短路,但不至於亡身,而心臟如果一旦停止跳動,人便可能喪命了。

27.一旦公共服務不再成為公民的主要事情,並且公民寧願掏自己的錢而不是願意本人親身服務的時候,國家就已經是瀕臨毀滅了。 (p119)

如果公民為自我私益疲於本命,而不再為公共服務,則國將不國。

28.國家體制越良好,則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越終於私人的事情。(p120)

29.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受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 (p127)

取之於民若不惠之於民,就將毀之於民。

第四卷

30.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但是它可以向壓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 (p133)

公意是不可被摧毀的,卻是可以被綁架的,少數然的意志總是能大敗多數人的意志,這令人擔憂。

31.與我相反的意見若是佔了上風,那並不是證明別的,只是證明我錯了,只是證明我所估計的公意並不是公意。(p136)

公意也可能是錯了,盧梭其實過於相信過意了,比起個人,時代更容易犯錯。

32.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職位並不是一種便宜,而是一種沉重的負擔。(p138)

為民主制之下,行政職位確是一種大便宜,而這種之都之下的民眾,肩負了過於沉重的負擔。

33.當選擇與抽籤兩者並用的時候,凡是需要專門的才能的地方,就應該是由選舉來人用,而抽籤則適用於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和廉潔就夠了的地方。(p140)

在某些國家裡,很多東西不會向窮人開放,很多東西只會向窮人開放。

34.監察官的法庭不是人民意見的仲裁者,它僅僅是人民意見的宣告者。 (p164)

脫離人民意見的決定,總是空洞的,無效的。

35.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就不會再有力量。(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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