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
06-19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原則上不能繼承,林地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物權,根據《物權法》第2條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47條也做出同樣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24條至134條對此有專門規定,該法120條還規定:「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所謂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並非擁有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屬於繼承財產。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於承包周期長,可作為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為遺產繼承。二、哪些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不屬於遺產範圍的財產和權利有:專屬於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他人的財產。它們具體包括: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公民的人身權利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因為人身權利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故此不能由繼承人繼承。2、被繼承人的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進行政治活動的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通信自由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等。公民的政治權利也是隨著公民的死亡而不復存在,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3、專屬於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專屬於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僱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繫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等。這些財產權利也都是與被繼承人本人密不可分的,被繼承人活著便享有,一旦死亡便不復存在,不能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4、不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主要有:(1)國家、集體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本身固有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保管的國家、集體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贈予國家、集體的財產。(2)其他個人的財產,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的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發給被繼承人親屬的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保險金、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其他公民本身固有的財產。(3)被繼承人非法所得,及來歷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財產。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