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債務性質認定中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對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性質、婚後夫妻共同債務推定及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清償責任等作出體系化規範,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債務制度疏於規範的缺憾。其中,第24條明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和舉證責任。這些規定在當時對於防止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或通過離婚,轉移財產,架空債權,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幾年後的今天,我國社會發生巨大變化,一方面,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婚姻期間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情形日益普遍,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惡意設債、虛假設債,損害另一方配偶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司法解釋需與時俱進,及時修補漏洞,體現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合法權益和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兩種法的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剛公布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除明確夫妻合意(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後追認)所負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外,第3條還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及舉證責任,作出不同以往的解釋。本條包含兩層意思:首先,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人民法院原則上對債權人以此類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這與新解釋第2條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為限確立一方對外舉債性質的標準相一致,也明確了人民法院的立場和態度,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統一的標準。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債權人的主張。這其中包含對此類債務定性的另一標準,即:若將此類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考量債務的用途或者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對外所舉債務確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甚或是基於夫妻雙方合意,人民法院應認定其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對此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本條在舉證責任上作如此規定,符合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也與《司法解釋(二)》第23條關於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權人的配偶主張權利時的舉證責任規定前後呼應,且適用規則一致。表面上看,本條似乎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實際上它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總之,新解釋第3條既明確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原則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確立三種例外情形,通過將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給債權人,對其權益予以相應保護。
普遍認為,《司法解釋(二)》第24條存在兩方面缺陷:一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過於絕對。以「婚姻關係」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推定標準,只關注債務產生的時間,忽視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目的和債務用途,更沒有考慮夫妻是否有此合意;二是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在訴訟中,否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讓未參與債務形成的未舉債配偶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債務性質的約定,或者證明債權人在與其配偶訂立借貸合同時知曉雙方已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實為不可能。一者該條所列兩種除外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常見,二者令未參與債務形成的配偶一方對上述兩種除外情形負舉證責任,有失公允。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和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司法解釋對於夫妻債務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由借貸雙方負舉證責任。《司法解釋(二)》第24條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夫妻一方,雖堵住了舉債的夫妻雙方串通逃債之路,卻生出新的漏洞,是明顯不利於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利益保護的,也會在客觀上促使債權人隨意放貸,怠於履行放貸時的風險注意義務。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家事無小事,事關百姓切身利益;家庭又是社會的縮影,與時代共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審時度勢,及時發布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新解釋,對婚後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既遵循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又符合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考慮債務的目的和用途原則,並強調尊重夫妻雙方共同意願,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如此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要求的體現。我們相信,新解釋的實施將產生積極的引導效應:一方面,有利於引導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時充分尊重另一方配偶意願,保障對方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有利於引導債權人在確立合同之債時應主動履行審慎注意義務,防範債務風險。當前,民法典正在編撰中,新解釋的實施,將會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體系化構建我國夫妻債務制度奠定立法基礎。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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