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步克:政體類型學視角中的「中國專制主義」問題
「中國專制主義」,即把帝制兩千年的中國皇權視為「專制」這個認識,已有百年歷史了。在較早時候,不同聲音只是偶或有之,但近二三十年來,質疑這個概念的人多起來了。一、從分類原理看「無限權力」「中國專制主義」,即把帝制兩千年的中國皇權視為「專制」這個認識,已有百年歷史了。在較早時候,不同聲音只是偶或有之,但近二三十年來,質疑這個概念的人多起來了。這跟政治觀念、文化態度和社會心理等等的變遷,無疑息息相關。因專業方向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閱讀、授課時便經常面對這個概念。目前還沒打算放棄它,當然也不認為它不能放棄。放棄和不放棄總需要理由,得弄清是在什麼意義上放棄或不放棄的。對中國傳統政治體制的研究已歷百年,成果已頗繁複,其基本輪廓和各個細節已大致呈現。我覺得,足以動搖對這個政體之「冠名」的,一是態度,二是方法。但不會是實證、史實。「態度」即政治立場、文化態度和民族心理等等,這是要兼顧、要尊重的,不過本文的關注主要在技術層面,是方法或思辨,而非實證問題。既然「專制」是一種政體,那麼帝制中國是否「專制」,退一步說,就是一個政體類型學的問題。如果再退一步,還會退到一般分類原理上,退到「我們如何為事物分類」上來。與其在細節上糾纏,有時候真不如退回原點、反省方法。繁瑣舉證、羅列史實不是沒有必要,但如思辨不周,仍會歧路亡羊。凡是用思辨就能解決的問題,我們就不去繁征史實。恩格斯說:「一個物體的意義以及它的名稱,不再僅僅由它的構成來決定,而更多的是由它在它所隸屬的系列中的位置來決定。」①識別一個事物,必定是通過系列中的不同位置,通過比較它們的差異而完成的。語言學又告訴我們,「能指」和「所指」的關係是任意的。「所指」是事物的概念,指向於本體、實態、內涵,不妨說是客觀存在的;「能指」則有如一個「標籤」,是可以因故更換的。分類、命名的差異原則和任意原則,對這裡的討論非常有益。首先,如果放棄「中國專制主義」概念,可放棄的東西就可能有三:1.「專制」概念的「所指」不當,應予放棄。即不承認有這樣一種政體。2.承認「專制」為一種政體,但帝制中國不是那種政體,即只放棄「中國專制」而已。3.大致承認「中國專制」的「所指」,但因某種原因,只放棄「專制」之標籤,另覓替代語詞。進而,「專制」的「所指」是什麼呢?1908年根據日本辭書翻譯的《東中大詞典》,把「專制」釋為「君主總攬國務,一切大小政事,均由其獨斷獨行,恣意處理者是也」。1915年首版的《辭源》,把「專制政體」釋為「國家之元首有無限權力,可以獨斷獨行者,謂之專制政體」。正如侯旭東先生的評論,這代表了中國人對「專制」的基本認識②。我們認為,這個定義無可挑剔,無懈可擊。所謂「無限權力」又作「絕對權力」。「專制」的英文對應詞之一absolutism,就是「絕對主義」之意。它照亮了這樣一點:權力集中化的程度。從政治學的角度看,權力集中化或非集中化的體制,應予區分。無論古今,「統治」的問題無人能夠迴避。在總人口中君主人數極少,卻能統治大多數人;有權力並不太大的君主,也有人莫予毒、足以令千百萬人臣服的帝王。這就激起了人們巨大的好奇心。「專制」概念就適應了這個認知需要,其學術價值,就在於通過比較,把最顯赫、最強悍的君主區分出來了。然而從分類原理出發,又可以說「無限權力」其實是有限的,「絕對權力」其實是相對的。它必須以所有歷史政權為參照系,通過比較來認定。這就是眼下的問題之所在。打個比方說,說「某人身材很高」,這是相對而言的,是針對特定參考人群來說的。如果沒有比較參照,對孤零零的一個人,雲其高矮並無意義。確定了參考人群,就可以按高、中、矮來分配比例,制定指標了。然而還有「標籤」問題。如果你把高個子名為「電線杆」,把矮個子名為「三寸丁谷樹皮」,則高者、矮者都無法接受。「標籤」以中性為好,不應帶有「色彩」。這些看起來只是常識,然而退回到「原點」之後,問題真就清楚多了。人們可以多方舉證,論述中國皇帝的權力並非「無限」,其實承受著重重限制。確實,帝王們並不是神,怎麼可能不受限制呢?再專制的君主也得承受種種限制,政治的、行政的,文化的,經濟的,傳統的,等等。安德森感到,「『絕對主義』(absolutism)這一術語是一個錯誤的命名,從不受約束的專制主義(despotism)的意義上看,沒有一個西方君主享有統治其臣民的絕對權力」③。觀察路易十四,「歷史學者發現,如此強大的國王(國內幾乎想像不出有什麼力量能跟他對抗)實際上並沒有絕對的權威,以致他不得不把許多對他的不服從看成是完全正常的事情」④。何天爵云:「看來(中國)皇帝的權力似乎是絕對地無邊無際的,但事實上不是那麼一回事。皇帝的權力同每個家庭中專斷的家長相比並大不了多少,沒有什麼兩樣。」⑤如下的矛盾情況並非沒有:用顯微鏡看,那位看上去人莫予毒的皇帝,其實只是一名懦弱的大男孩,身邊各種陰謀家如操縱傀儡般地操縱著他;然而拉遠了看,這確實又是一個權力高度集中化的政治體制。所謂「草色遙看近卻無」。明後期皇帝往往長期不問政事,但仍被視為專制君主;明治天皇並不介入行政,但仍然有「天皇制專制主義」之論,這都是就體制而言的。「無限權力」並不是說君主權力不受限制,只是說限制的大小有別,權力的集中化程度有別。經常被冠名以「專制」的國家,有埃及古王國以下各朝,西亞的阿卡德王國,古巴比倫王國,新巴比倫王國,亞述帝國,古波斯帝國,古印度的孔雀王朝,拜占庭帝國,阿拉伯諸哈里發國,奧斯曼帝國,歐洲的「絕對專制」政權,沙皇俄國,等等。可見這類政權還不是鳳毛麟角。如果打算否定「中國專制主義」概念,那麼僅僅舉證皇權受限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證明,中國皇帝所受的限制是如此之大,中國王朝的權力集中化程度是如此之低,以致不能跟古埃及的法老相比,不能跟波斯的「萬王之王」相比,不能跟印度的阿育王相比,不能跟拜占庭的皇帝相比,不能跟哈里發、素丹、路易十四或沙皇相比,為此不得不在「專制隊伍」里把中國皇帝剔除,另行歸入權力沒那麼大的君主之列。反過來說,如果連中國皇帝都不算「專制」了,那麼與之權勢相類的其他皇帝、法老、哈里發、素丹之類,是否也要同時「摘帽平反」呢?基於分類原理,這樣的問題無法迴避。宛如一根繩子拴著一群螞蚱,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專制」是在差別與比較中認定的。僅僅舉證皇權受限,並不足以消解「中國專制主義」。更好的做法是建立「系譜」,以人類史上所有政權為參考群體,就君權強弱建立分等尺度,以判定中國皇帝的歸屬。「中國專制主義」概念的反對者,至今沒能提供這種系譜化的比較,等於是就孤零零的一個人論身高了,其效力是很有限的。如果不把「專制」說成一種政體,而認為歷史上只有少數大獨裁者,但無專制王權制度,也算一種選擇。這就給「中國專制主義」概念釜底抽薪了。然而可以借「身材分類」再打一個比方:區分身高就要分配比例,可以設定20%的人為「高」,也可以設定30%的人為「高」,但如僅僅以1%的人為「高」,「高」這個類型就等於不存在了,被取消了。可是這麼分類很不勻稱,不能提供認知便利。如果另行提出一種不以君權強弱為認知目的的政體理論,那麼對「專制」自可旁置不問。否則,即便刻意迴避「專制」二字,君權強、中、弱的問題依然客觀存在著,對君權最強的那些政權,仍然需要一個語詞去指稱它們。換言之,否定「專制」之為一種政體,其實只是否定了一個「標籤」,其「所指」依然故我,風雨安然。連類而及,有人認為中國周天王已是專制君主了,有人認為秦漢以下的皇帝才是,還有人認為只有明清數百年是專制,此前不是。像這樣的問題,與其說是實證問題,仍不如說是思辨問題,即如何分類更為勻稱。不妨這麼看:把秦以下的皇帝認定為「專制」是比較勻稱的,有助於區分周代政體跟帝國體制的重大差異。周代的諸侯、卿大夫各有領地領民,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在封建領主制下,君主不能在貴族領地上收稅,專制皇帝卻可以向普天下的編戶齊民收稅。這類區別不是無關宏旨的。近代學者對「君主制」和「君主專制」的區別,最初曾有模糊之處,但很快就把二者清晰區分開來了⑥,認識到「專制」有別於其他君主制,如封建制、貴族制等。梁啟超云:「殺貴族之權,削封建之制……然後君主專制之政體乃成」;「封建何自起,起於周」,「故周之一代實貴族政治之時代也」⑦。與現代政府相比,又有學者生髮了這樣的感覺:「使政府不同於個人控制的是其連續性。被統治就是處於權威的常規壓力之下,這種權威根據固定的法則來運作。從這個詞的完整意義上講,很難說19世紀後期之前的統治是否是統治。」⑧沿著這類思考,又可能滋生出質疑來:中國皇權並不能對各地施加有效統治,所以不是專制集權。確實,用現代標準來衡量傳統帝王,就會生髮困惑:那能算絕對權力嗎?不過對此芬納已有了很好的回答:「如果由此推論說統治者不是專制者,其統治也不是專制統治,那就會陷入混亂。它假定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所有時間,對所有人口,就所有事務,統治者都擁有不受約束,任意而為的自由,而我們是將這種自由與『專制主義』這個術語聯想在一起的。我們不妨稱這種政府為『極權主義』或『極權主義專制』。但這種政體的物質前提直到當前的世紀才出現。」⑨無所不在的控制與統治,只能出現在現代技術與物質條件之下,但這時另有「極權主義」一詞為之冠名;「專制」這個概念,恰好就是為傳統君主量身打造的。針對古代的「無限權力」與現代的「無限權力」,分別使用「專制主義」和「極權主義」,可以帶來明顯的分類便利。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是否本質不同,因而不可比呢?這樣的問題我們依然付諸思辨:人類既然是同一個物種,其各個種群的結構,就應該可比,而且應以「序列」方式加以識別。二、專制定義的進一步探討:身份關係與利益分配「專制主義」主要指涉傳統君主,「極權主義」用於現代政權。二者之區別,除了權力集中化的程度之外,還有一點,就在於身份關係,在於是否存在「君臣關係」。極權主義已不能用君臣關係做基礎,而要轉以「元首(或領袖)—群眾」關係做基礎了。這種關係是由意識形態建構出來的。軍隊體制也是高度集權的,有時也被說成「專制」,然而這只是一種文學修辭。誰都知道,軍官與士兵不是君臣關係。綜合權力與身份兩個方面,既存在集中化的權力、又存在君臣關係的政體,才是「專制」;只有其中之一,比如說只有集中化權力、但無君臣關係,或雖然存在著君臣關係,但無集中化權力,那便不能說是「專制」的。用「權力集中化程度」判斷專制,只是學人使用的標準之一,此外身份關係也得到了密切關注。「專制主義」還有另一個定義:「一種意指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是主奴關係的統治形式。」⑩這個定義是就despotism而發的,此詞源於古希臘的despotes,本義是「一家之主」,由於家中還有婦女和奴僕,所以又有了「奴僕的主人」的意思。在古羅馬,這個詞變形為dominus,仍是「主人」之意。absolutism、despotism二詞都有「無限權力」、「絕對權力」之意(參看下節),但又各有偏重:如果說absolutism一詞以「絕對」字樣凸顯了這類政權的權力集中化程度,那麼despotism一詞就以「主人」字樣而凸顯了這類政權下的身份關係。然而由於人類社會中主奴關係的多樣性,「主奴關係」的表述很容易引發糾葛。有人懷疑,並不存在君主把所有人都變成奴隸的那種政體。而且,專制集權政權通常都以發達的官僚組織為條件,而官僚行政是具有「公共性」的,即便古代也是如此。這種「公共性」,也可能被用來反對「主奴關係」的存在。這裡顯然需要一些辨析。君臣關係,很像是放大到最大的主奴關係。在討論「專制」時,有人只顧決策權、行政權,君臣間的人身支配、人格依附被忽略了。明後期皇帝往往長期不問政事,但其生殺榮辱的人身支配權分毫未損,廷杖大臣「血濺玉階、肉飛金陛」。沙皇彼得一世習慣於手持「杜比納」短棍,動輒親手毆打大臣,也含有以臣子為奴為仆的意思,不能說不是專制的體現。從禮制上看,臣子拜見法老,須親吻其腳下泥土,若被特許親吻其腳趾,就是額外恩寵了。拜占庭最高級的官員見皇帝,也要五體投地、匍匐而前。中國官僚向皇帝朝賀,須四體伏地,用額頭九次叩擊地面。這無疑都是奴僕對主人的身體姿態。羅曼諾夫王朝的公職人員,甚至最顯貴的領主,都自稱為「沙皇的奴僕」,城郊市民與農民更為卑微,屬於沙皇的「卑賤奴」。朝見沙皇只能用卑稱,如「奴才彼得」、「奴才伊凡」之類。在亞述帝國,所有人都是「烏爾都」,即君主的奴隸」。漢語「臣」字的本義就是奴僕,故臣、妾並稱。官僚們對皇帝稱「臣」,其母妻則對皇后稱「妾」。隋朝的虞慶則勸說突厥可汗稱臣,其時有言:「隋國稱臣,猶此(指突厥)稱奴耳。」當然,「大臣」之稱後來變尊貴了。然而卑稱與尊稱,有時就像錢幣的兩面。在清朝,滿族貴族能向皇帝自稱「奴才」,漢官卻不能,只能稱「臣」。「奴才」比「臣」更尊貴,反襯出了「臣」的真實地位。日本學者尾形勇詳細考察了中國古代的「稱臣」現象,進而總結說:「可以把『稱臣』理解為最下等的隸屬民(奴)擬制的自我表示。毋庸贅言,由此不可敷衍地直接地把當時的君臣關係比喻為『主奴』關係的擬制化。」(11)必須指出,尾形勇並不是說中國皇帝把臣民全部變成奴隸了。這裡的「主奴關係」是政治意義的,而非法律意義的,並不是說臣民可以被君主任意虐殺、出賣、剝奪,只是說單一君主與全體臣民之間存在著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存在著無條件的統治與效忠,有如主人與奴僕。如韋伯所論:一個公職人員的忠誠,「並不與封建或世襲的權力關係中臣僕或門徒所具有的忠誠相同」,「政治官員——至少在充分發達了的現代國家裡——並不被人們看成是某個統治者個人的僕人」,然而「在一個家產制國家裡,官吏必須得是君主的『家人』(familiaris)」(12)。在日本明治時代的法律中,官吏相當於天皇個人的臣僕,民主改革後才變成了「公僕」。既具有「公共性」,又是帝王的家奴、臣僕,可能恰好就是專制之下的官僚的特點。說一個東西是什麼,實際是以「另一些東西不是什麼」為參照的。身份關係亦然。首先是「無條件的統治與效忠」的問題。在另一些體制下,例如封建等級君主制下,成為「主人」和提供效忠是需要一定條件的,多少含有一些「契約」意味;而專制體制之下,臣民的權利被大大壓縮,「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所以,這裡給「統治與效忠」加上了「無條件」三字。進而從主奴關係的範圍看,在貴族政治下,大貴族不一定被視為君王的奴僕;而在專制政治下,一品權臣也只能對皇帝自居臣妾。在封建等級君主制下,臣民分別效忠於許多主子,我領主的領主不一定是我的領主,我封臣的封臣不一定是我的封臣;而在專制體制下,皇帝是唯一的主子,「海內皆臣」。秦漢以後,皇帝不斷削減臣民的「稱臣」對象,例如禁止朝官向諸侯王稱「臣」,禁止王國屬官對國王稱「臣」,禁止太子宮官對太子稱「臣」,等等。所以對人身支配、人格依附問題,這裡為君主加上了「單一」、為臣民加上了「全體」二詞。在亞里士多德的政體類型學中,除了統治者是一人、是少數人還是多數人之外,「為誰的利益而統治」一點,構成了又一標準。據此,6種政體被分為兩大類:照顧共同利益的是「正宗」政體,只照顧私利的是「變態」政體(13)。阿奎那繼踵而來,也把其所討論的6種政體,劃分為正義政體和不正義政體兩大類(14)。這樣,在「由誰來統治」之外,「為誰而統治」,就構成了政體分類的又一思路。由此就可能出現這樣的觀點:中國皇帝不是為了少數人,而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統治的,所以不是專制君主。「為誰的利益而統治」當然不是無足輕重的,但也有模糊之處,例如將之理解為所宣示的「統治目標」的話。孔雀王朝的阿育王宣稱,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報答眾生的恩惠,意義最大的唯有人民來世的幸福,他是在貫徹「正法」(達摩)。法老們認為自己的責任是維護「瑪阿特」(宇宙正義),臣民們也這樣謳歌:「他在人與人之間主持公道。」沙皇彼得一世把國家利益置於一己利益之上,宣稱自己是為國家服務的,其政治綱領是每一個忠實臣民的「共同幸福」。中國皇帝與儒生論述「治道」時,也有大量類似的言論。文化學者往往犯這樣的毛病:直接拿所宣示的「治道」來定性中國政體。然而「治道」是政治文化問題,「政體」是權力結構問題,不好混為一談。此外,還不宜採用「最終有利於廣大人民利益」的提法,這很容易陷入「本質主義」的泥淖。說「本質上」怎麼怎麼樣,是很迂曲的,隨意性太大。列寧有句話經常被引用:「別相信空話,最好是看看對誰有利!」那麼「為誰的利益而統治」這個標準,怎麼運用更好一些呢?從歷史學者的實踐中,可以引申出另一種更合理的處理:直接看利益分配。這樣做,比只看政治宣示更好。歷史學者在尋找和描述「專制」時,大抵會列舉那位君主(及其家族)的巨大財富與榮耀,例如輝煌的宮殿、巍峨的陵墓、堆積如山的財寶,成群結隊的妃嬪、宮女與宦官,君權神化、尊君卑臣的繁瑣禮制,像天神一樣地被謳歌崇拜,等等。確實,如果你發現了這些東西,那麼這君主十之七八是一位專制者。盧梭有言:「一種制度,與其說是對他有害的人所發明的,不如說是對他有利的人所發明的。」新制度主義政治學也認為,「利益最大化」不僅是行為的起因,也是制度的起因。最大化了的利益背後,必定是最大化了的權力。如果把「利益」理解為各種可佔有物或可分配物,則君主個人(及其家族)所分割的份額,必定與權力結構、與身份秩序呈正相關。把「為誰的利益而統治」落實在財富、資源與聲望的集中化與不平等的程度上,「專制」的識別就更有可操作性了,有大量史料可供征舉。歷史學家一向就是這麼做的。由此又可以形成一條延展性的定義,算是一個「操作定義」吧。概而言之,在歷史學實踐中,所謂「專制主義」,主要通過權力、身份和分配三方面來識別認定的。它們是:1.高度集中化的單一君主權力。2.全體臣民對單一君主的人格依附與單一君主對全體臣民的人身支配,君臣間無條件的統治權利與效忠義務。3.財富、資源與聲望高度集中於君主個人及其家族。第1點體現了absolutism之「絕對」的詞義,第2點體現了despotism之「主人」的詞義。第3點體現了「為誰而統治」的思路,與此相應,第1、2點體現了「由誰來統治」的思路。這樣三點,看上去比較接近「歷史與邏輯的統一」,由此來辨識專制,包括判斷中國皇帝是否為專制,應該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視野中儘可能多的政權,是政體類型學賴以發達的基礎。亞里士多德的視野中有158個城邦(15),還有「蠻族王制」等君權形式,成為其政體分類的素材。歐洲近代的民主制萌芽,大大提升了人們對政體的敏感度。孟德斯鳩等人比較了眾多政權。安德森曾為西歐、東歐的專制政權建立「系譜」,還指出,對非歐政權目前多半只是走馬觀花,有必要「實事求是地建立一種具體而準確的社會形態和國家體系的類型學」(16)。中國史與世界史的學者不妨聯袂合作,嘗試編製一份「專制國家的全球史系譜」。專制政體是一種「統治形式」。而基於「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的政體分類,在現代政治學中得到了更大發展。20世紀50年代,拉斯韋爾和卡普蘭概述了8種統治形式:官僚制、貴族制、倫理統治、民主制、強人統治、財閥統治、技術統治和意識形態統治。艾森斯塔得區分出了原始政治體系、家產制帝國、游牧或征服帝國、城邦國家、封建政體、中央集權的官僚帝國,及各類現代社會。學者動輒對數十百個國家進行定性定量排比,以致1967年的國際政治學學會第7屆世界大會,所有的分組會議全都在討論政體類型。較近的學者如芬納,通過宮殿式、論壇式、教會式和貴族式4種純粹形式,推演出10種混合政體(17)。趙鼎新先生評價說,這一分類框架使芬納能清楚區分所要討論的政府類型,建立有效的比較視角(18)。基於「政治體系」的政體分析,再度顯示了綜合比較的必要性,還可以為基於「統治形式」的政體識別提供參考。例如被艾森斯塔得列入「中央集權的官僚帝國」的政權,被芬納列入「宮殿式政體」(其最高決策權操於一人之手)的政權,基本就是那些專制政權,而且中國皇帝都在其列。錢穆先生提出的「有相權即非專制」,選舉制度使下層得以進入上層、故非「專制」等論點,藉助「政治體系」的觀點,並採用比較之法,都可以輕易消解。作為行政首長的宰相,在專制政權中廣泛存在,如蘇美爾烏爾第三王朝的irnanna,赫梯的副國王,亞述帝國的tartan,波斯帝國的宮廷總監,古埃及、阿拔斯朝和奧斯曼帝國的維齊,拜占庭的master of offices,等等。孟德斯鳩已指出,「宰相」的存在恰好是專制政權的特徵。官僚制將造成官吏的流動性,所以不少專制政權都存在著卑微者大量進入上層的現象,甚至包括探子、差役、馬夫、轎夫和奴隸之流。而這通常不被認為是反專制或非專制現象。還有人說,中國古代的文官制是很厲害的,所以中國皇帝不是專制者。這問題怎麼看呢?官僚組織肯定具有自主性,但不妨礙君主集中化權力的存在。而且在非民主、非分權體制下,官僚制本身就有專制性質。羅森伯格面對17-19世紀的普魯士政權,在「王朝專制主義」(dynastic absolutism)之外,又看到了一種「官僚專制主義」(bureaucratic absolutism)(19)。韋伯預言了官僚專政(official dictatoship)的歷史趨勢。托克維爾對出現「行政專制」(administrative despotism)的可能性,投注了深切關懷。畢瑟姆:「官僚制統治更像是軍事專制和黨制政府、或其他形式的獨裁統治的一個特徵。」布勞與梅耶:「極權主義是科層制度下權力高度集中的一個極端。」阿倫特:「極權主義統治的本質,而且恐怕所有的官僚制度的性質是把人變成官吏,變成行政體制中間的一隻單純齒輪。」米歇爾斯:「組織處處意味著寡頭統治。」(20)那麼以文官制的發達來否定專制,理由並不充分,事情有時相反。其發達反而是專制的條件。三、「東方專制」、「絕對專制」與中文「專制」「專制」概念遭到質疑,還在於這樣一點:在西文中,absolutism(通譯「專制主義」或「絕對主義」)與despotism(通譯「專制主義」)是兩個詞,部分西方學者習慣於把前者專用於西方,把後者通用於東方。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一書,在despotism之前冠以oriental(東方)字樣。「東方專制」的表述以東、西劃線,被指出了種種偏見、歪曲、歧視,及其背後的「冷戰」意識形態,「西方中心論」與「東方主義」色彩。有人還申說,斯巴達人也慣於服從,據稱「熱愛自由」的古希臘人後來也屈服於馬其頓了,現代法西斯主義也是一種專制,那麼既就「奴性」而言,也未必只是東方人的污點。對「東方專制」概念的來龍去脈,特別是孟德斯鳩、黑格爾、馬克思、魏特夫等人與之的關係,學界論述已多,毋庸贅述。問題是「東方專制」概念的批判者,其態度也有兩種:有人不承認中國皇帝為專制;有人則非。日知先生較早對「東方專制」概念發難,但仍認為秦以後是專制(21)。20世紀90年代,15位中國學者聯手清算魏特夫,指出了其各種謬誤,同時沒有否定帝制中國為專制(22)。有學者提出,馬克思、恩格斯都使用了「東方專制主義」概念,對之應取其精華、棄其糟粕(23)。還有學者認為,任何民族都會有偏見,不獨西方為然,中國人也曾用「天朝」的眼光觀察世界;西方學者對中國不是只有貶低,也有很多善意讚揚,孟德斯鳩「對中國是褒多於貶」;而且「無論對貶華還是頌華,都應考察他們的論述究竟是否符合事實」(24)。「東方專制」的表述含有偏見,與東西方的專制主義是否存在差異,在學理上仍是兩個問題,前者的存在還不足以否定後者。不妨參考一個平行的例子。近年有人提出,「國民性」是個「東方主義」概念,滲透了西方對中國的「權力關係」,意味著中國學術被西方理論「殖民」了。然而王彬彬先生指出:「要否定和質疑這種理論,就必須證明任何一個特定國家(種族)的民眾,並無這些方面的獨特性。」(25)亦即,那種「權力關係」的存在,以及「國民性」討論中的種種偏失,不等於中國人不具有獨特文化性格,不等於這個論題本身沒有意義。與之類似,「東方專制說」確含偏見,然而東方是否存在比西方更強大悠久的專制主義,甚至影響到了各自近代史的不同走向,這一點仍需另行辨析。就目前情況看,傳統的認識尚沒有被推翻,看上去也不大容易被推翻。人們恰好生活在一個崇尚民主自由的時代,率先獲得了民主自由的西方人,為此滋生了政治優越感;近代國人竟然「自我貶低」、自認「專制」,也出自他們對民主共和的熱切尋求,而且不獨國人如此,比如說,日本近代的民權思想家們也是一樣。薩義德對「東方主義」的研究,引發了對despotism之輕侮含義的更多批評。然而也有學者這樣反批評:「但奇怪的是它又是非歷史的。因為它忽視了專製作為政權形式和政治概念的歷史和作用。」(26)以客觀、理性、科學為追求的現代學術規範,是在西方率先發展起來的,然而「東方主義」理論揭露了西方學術實踐中依然大量存在「傲慢與偏見」,其理論功不可沒。但「傲慢與偏見」往往也是相互的,若有意忽略這一點,就成了一種「單方主義」了。進而在揭露了「傲慢與偏見」之後,就應提供真實歷史,否則的話,就只能接受「非歷史」的反批評。西文despotism一詞往往特指東方國家,但也不盡如此。例如,這個詞也曾被用於攻擊路易十四的統治和教皇無限制地行使權力的行為。18世紀後期,若干歐洲君主順應啟蒙、推行改革,史稱「開明專制」,即enlightened despotism。儘管也有西方學者提出,此語不如enlightened absolutism更恰當,但畢竟despotism也被西人用於歐洲了。因歷史原因,圍繞各種大權獨攬的君主滋生出了多個西文語詞,同時因其意義相近,它們也經常被摻雜混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指出:「自18世紀末期,專制(despotism)一詞就與西方語言中的暴君混同了。作為意指擁有無限權力的政府的術語,它們已與絕對專制主義(現代波拿巴主義意義上的專制)、獨裁和極權主義這些詞摻雜和混用了。」這部辭書把despotism釋為「擁有無限權力的政府」,把absolutism釋為「擁有絕對權力且不受法律限制和憲法控制、通常是君主制的政府」(27),二詞定義幾乎相同。與此相類或相關的是,中文「專制」把眾多的近義詞容納在內了。略加檢索就不難看到,西文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在中文雖面都可以譯成「專制」。在辭書和譯著之中,其例甚多,恕不贅舉。還能看到把caesarrism譯為「專制皇權」、「君主專制政體」,把authoritarian譯為「專制的」等做法。雖然若干語詞另有更精確的譯法,但畢竟也反映了中文「專制」詞義寬泛,它其實不是某個西文單詞的唯一對譯。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中的一段論述,是這樣被移譯的:「誠然,歐洲並非沒有專制的政府(tyrannical governments);資本主義秩序是和專制國家(absolutist states)同時興起的。但是,觀察評論家認為東方專制主義(eastern absolutism)肯定要比西方專制主義(western absolutism)來得更為全面,更加暴虐。他們認為,『東方的』專制主義(oriental despotism)表現了極權力量最殘酷的形式。」(28)這裡有幾個不同語詞都譯「專制」,而且還有eastern absolutism的提法。譯者當然知道那幾個語詞的區別。就算這樣翻譯略失精確,但也說明,中文「專制」兼容了多個英文語詞。有人斷言:「中文的『專制』和『專制主義』都由despotism翻譯而來,其來源不是兩個詞語。」(29)其說似非,實際情況恰好是相反的。侯旭東先生仔細考察了despotism從日文到中文的轉譯過程,其時就提示人們,autocracy也是漢語「專制」之來源(30)。趙利棟先生廣泛搜考,其結論如下:「就譯語而言,(專制術語)很可能是來源於多個英語單詞或片語,如absolutism,autocracy,despotism,absolute monarchy等」。同時它們又曾被譯為多個中文語詞。例如在日文之中,absolutism、absolute monarchy曾譯如君主獨裁、獨裁政治、專制主義;despotism曾譯為放縱政事、任意政事、君主政治、專權、暴政、苛政、專制、專治。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有過眾多其他譯法,如獨操之權、自主之權,獨主之權、無限之權、強霸、霸道、虐政、苛政、全權、專制政治、君權無限之政體、獨裁政治等(31)。那麼,只把「專制」看成despotism的對譯,進而在討論「中國專制主義」時只就despotism作論,都嫌簡單化了。這種以「專制」一詞對譯多個西文語詞的做法,僅僅是一種「混亂」嗎?換一個角度看,這也表明,「專制」雖是外來語詞,但在其成為中文概念之初,就已「中國化」了,變成一個本土概念了。近代以來中國學人縱觀古今中外種種政體,他們感覺despotism、absolutism、autocracy、dictatorship、tyranny、autarchy等可以歸於一個政體大類,其特點都是「國家之元首有無限權力,可以獨斷獨行」,可以通名為「專制」。西方人曾把despotism、absolutism分別用於東西方,然而這個界溝,在中文「專制」一詞中已被填平。有學者呼籲取消despotism、absolutism的區別,但這已不是中國學者的任務了,這個區別,在中文「專制」二字中早已取消了。在西文中譯之時,區分despotism、absolutism無疑是必要的,因為原文存在差別,後者可譯「絕對主義」或「絕對專制」。不過在中文裡面,二者都屬「專制」。就算西文despotism是個「西方中心論」、「東方主義」的概念,中文「專制」卻不是,它並沒有網開一面,給歐洲專制以自成一格的特惠。在這個意義上甚至不妨說,作為本土概念的中文「專制」,優於西文的despotism、absolutism。開句玩笑,甚至不妨創製一個zhuanzhiism或zhuanzhicracy,把它推薦給國際學界,用以取代despotism、absolutism。四、「專制主義」:歷史現象和分類標籤在近代民主運動史上,歐洲,以及亞洲,如中國、日本等,改革派激烈抨擊「專制」及其造成的「恐怖」、「奴性」。但與此同時,一百年來中國學者仍有大量歷史論著,很中性地使用著「專制」一詞。諸如說烏魯克城邦的吉爾伽美什「還是一個首領,而不是一個專制君主」,說薩爾貢創立的阿卡德王朝開始「向君主專制過渡」,說赫梯君主已是「專制國王」了,說希臘僭主是一種「個人專制獨裁統治」,說公元七八世紀傣族社會出現了專制君主「召片領」,說唐代的渤海國已是一個「君主專制政體」了,說10世紀中期的高麗王朝「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進一步加強」,諸如此類的論述,都是正常的史學討論,而非譴責指斥。學者還有「無論是遲是早,幾乎所有國家都必須在經歷了專制王權這個階段之後,才能跨入近代世界的大門」之類闡述,並不只把「專制」看成罪惡的,反而視作近代化的一級階梯。在這些中性的歷史研究中,說法老專制,不等於貶低埃及文明;說波斯皇帝專制,不等於貶低波斯文明;說哈里發專制,不等於貶低阿拉伯文明;說拜占庭皇帝專制,不等於貶低拜占庭文明;說沙皇專制,不等於貶低俄羅斯文明。對於秦始皇,歷史學者頗有讚辭,如:其「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適應封建經濟基礎的新的上層建築的」(32);「秦王政創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樹立了絕對皇權,鞏固了統一。秦王政的這些活動,把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推進到一個新階段」(33);「諸侯割據稱雄的封建國家結束,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的漢族統一國家開始了。這是古代歷史上特出的偉大事件」(34)。與「暴君」、「暴政」之辭不同,「專制」是被歷史地看待的。它曾在人類史上廣泛存在,東西方都有過,這種政體是否正當合理,因時而異。兩千年前創立專制是「進步」的,兩千年後推翻專制也是「進步」的。民主思想家的譴責,給人以「專制」與「自由」截然對立、永不相容的觀感,歷史學者卻要把更多事象納入視野。跟現代民主制比,確實如此;但跟其他傳統政權、跟原生社會相比,問題就複雜多了。大型專制政權,通常都以發達的官僚組織為條件;而大型官僚組織的衍生,又要以較大程度的社會分化和「自由流動資源」(free-floating resources)為條件。社會分化把人們從先賦的、親緣的、地域的和身份的傳統束縛中解放出來,由此出現了經濟、文化和人力資源的自由流動,這是官僚集權體制的社會基礎(35)。從歷史上看,大型集權專制政權,多半都出現在經濟文化相當發達的文明,出現於更複雜、更流動的社會,在其之中,民眾得以超越了凝固簡單的傳統秩序,而擁有了原生性社會不曾有過的諸多自由,其生活也更為豐富多彩,儘管集權政府在努力把生活納入行政控制。「自由」總要先滋生出來,才能談壓制。很難說,漢唐農民比生活單調的周代井田農民更不自由,或者比歐洲貴族領地上的農奴更不自由。秦漢以後的小農,在地域遷徙、選擇職業、支配私產、接受教育和擔任公職等方面的自由,比起西周春秋以上,肯定是增加而不是減少了。研究顯示,帝制中國的經濟生活,甚至婦女的實際生活,未必比歐洲中世紀的農奴更差,有時更好。倒不是說經濟文化繁榮與生活多樣化是專制帶來的,只是說大型集權體制要以經濟文化發展、以社會複雜化、流動化為條件,專制與自由在特定意義上也是伴生現象。倫斯基提出:「官僚政治與貴族政治的比重無疑對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都有影響。對於統治者和執政階級以及接近執政階級的人來說這具有明顯的意義,但對於普通老百姓、農民、手工業者、賤民、被遺棄者們的生活是不是有大的影響不得而知。這是一個重要問題,值得更加細緻和更加系統的研究。」(36)倫斯基視君主、中間階層和民眾為三方,由此觀察權力集中化對三方的不同影響。這個思路很有價值。專制的典型形態是君主與官僚的結合,而不是與貴族的結合;貴族制充分發展,就可能走向「封建」,「封建」是一種分權體制,其下存在著眾多的自主單元。當政體在其間發生變動時,權貴精英的權勢、身份和財富所受衝擊最大,下層平民就不一定了。所謂專制的「恐怖」,首當其衝的是權貴精英,孟德斯鳩已注意到這一點了:「專制國家的大人物們的地位極不穩定;而君主政體的性質卻使君主國家的大人物們的地位穩固安全。」(37)托克維爾說得更為明白:「羅馬皇帝可以濫用權力,蠻橫地奪去一個公民的財產或生命」,然而「他的暴政對某些人來說是沉重的壓迫,但並未擴及大多數人。暴政只以幾個重大的人物為對象,並不施於其他人。暴政是殘酷的,但是有一定的範圍」(38)。周秦漢間,封建體制向帝制轉型,這時候「大人物」的沉淪,令賈誼感慨不已:「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之改容而禮也……今與眾庶徒隸同黥、劓、髡、刖、笞、、棄市之法。」一份考古研究顯示,戰國君權與貴族的此消彼長,在墓葬、都邑、人殉的等級規模上反映出來了:在貴族勢力較大的東方列國,君主、卿大夫、士的級差比較均衡;而在秦國,無論墓葬、都邑、人殉,都是秦王一家獨大,從而生動展示了卿大夫這個中間階層的萎縮(39)。是否可以這麼看呢:專制君主的巨大財富,主要是從「大人物」而不是小農那裡分割來的。專制皇帝的威嚴讓臣民「恐怖」,但封建主對其臣民奴僕,未必就是友好寬厚的。專制暴君往往橫徵暴斂,但很難說封建主在一己領地上,就不會橫徵暴斂。魯國的季孫氏「富於周公」,家臣冉求「為之聚斂而附益之」,遭孔子譴責。在中國古代,並非沒有這樣的皇帝:很惡劣地對待其大臣,加給民眾的賦役卻不沉重。「主昏於上,政清於下」的情況也有,「嚴明以馭吏,寬裕以待民」的情況也有。章太炎就認為:「人主獨貴者,其政平。不獨貴,則階級起。……夫貴擅於一人,故百姓病之者寡。」(40)因為專制的受害者首先是權貴精英,所以專制的抵制者或挑戰者首先也是他們,傳統精英如舊貴族、宗教領袖等等,新興精英如工商階層、知識階層,等等。在民主化中獲益最大的精英,反抗專制最早最力。儘管小農最終也將從中獲益,但因其生計與組織性等原因,他們在政治上相對消極。小農與專制的關係是複雜的。在馬克思看來,小農甚至是君主專制的社會條件,所謂「波拿巴王朝是農民的王朝」(41)。當然不是說,「大人物」的榮譽、財產與生命就可以任意踐踏。對任何人的不公平都是不公平。我們確信,「民主化」提供了一種更文明的、使所有人免於「恐怖」的政治競爭形式,不但民權得以伸張,「大人物」也將從中受惠。這裡只想說明,「專制」也是一個中性概念,對專制與自由的關係,還可以從社會結構的分化程度上來認識;對專制與「恐怖」的關係,還可以把不同階層分開來觀察。專制出現是社會之自然適應的結果,公眾是否接受這種政體,因時代而定。比如包辦婚姻在歷史上有其合理性,在現代就讓位於自由戀愛、自主婚姻了。在時代轉折中,包辦婚姻一度被譴責,但這不意味著傳統家庭生活全都是悲劇、噩夢。人類史上存在過奴隸制,今人也譴責奴隸制,但學者不必因為譴責的存在,就拋棄「奴隸制」概念。林達先生說得很好:「專制制度的存在並非奇恥大辱,因為每個國家都經歷過專制。它像奴隸制一樣,只是人類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階段,一種形式。只是,在現代文明已經非常深入人心的今天,作為一個大國,斷然拒絕走出專制,就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恥辱。」(42)人類歷史其實是很蒼涼的,有那麼幾千年,出現過奴役,出現過屠殺,出現過征服,出現過剝奪壓榨,也出現過「專制」。我們全力追求一種更文明的政體,同時不妨直面歷史。如果承認「中國專制主義」的話,還能帶來這樣一個學術便利:有利於對當代中國的若干重大政治現象提供解釋。清王朝瓦解僅40年,一個全新的中央集權體制即得重建。毛澤東掌握了巨大的個人權力,甚至出現了個人崇拜與「文革」悲劇。這僅僅是外源因素造成的嗎?1981年中國共產黨《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認為:「長期封建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遺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肅清的……使黨的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43)鄧小平也認為:「權力過分集中於個人或少數人手裡……這種現象,同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有關」,官僚主義、家長制、君臣關係等現象,也都與之有關(44)。反思「文革」時人們沒太費力,就看到了兩千年政治傳統的長期影響,它似乎就矗立在那裡,觸目即見。中國共產黨業已坦率承認了「專制遺毒」的存在,學者何必諱而不言呢!如果把帝制中國視為「專制主義」的,那麼對領袖專權、個人崇拜、權力集中等現象的來源,以及政治民主化依然面臨的重重困難,就可以提供一種順理成章的學術解釋了。反之,如果說帝制中國並非「專制」,甚至如錢穆所說是「民主」、是「憲政」,那麼對那些現象就得另覓來源了,比如統統歸之為外來因素。然而我很懷疑那種解釋的充分性。近代改革者呼籲「掃除數千年種種之專制政體」,他們是否為了建立共和,就誇大了帝制的弊端,甚至給皇帝誤戴了一頂「專制」大帽子呢?今人有可能更為客觀中立了,但那一代人仍有一個重大學術優勢:他們曾真正生活在帝制之下,親歷身受,有切膚會心之感。這樣一點,又是今人所不及的。你說皇帝不專制,你見過皇帝么?今人對皇帝的認識,是書本里得來的。「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皇帝威嚴之下是什麼感覺,三拜九叩是什麼滋味,嚴復、梁啟超們比我們清楚。而且他們曾親歷歐美,各國政體的巨大差異,給了他們強烈感受。民國幾十年中,仍有不計其數的前清親歷者活在世上,他們對「中國專制」幾無異詞。今人可能比前人更客觀,但也不能太自信了。比方說,告別「文革」才三十多年,親歷者的看法與青少年的看法,就大相徑庭了,後者的若干「紅色想像」,浪漫得讓人感嘆世事滄桑。今人未必就不受情感、時政左右了。因文化情感或政治需求,反過來一味讚美傳統政制,其可能性也是有的。然而,一百年來對「專制」的大量譴責,畢竟要影響到這個概念的運用。「專制可以歷史地看待」一點,只是可能性之一,不是全部。在現實生活中,「中國專制主義」概念仍然要面對各種政治糾葛。在帝制時代主張君主獨裁,本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民主化浪潮興起,情況就不同了。在當今世界,「民主」看上去已取得了明顯優勢。反對民主者間或有之,但極少有人公然主張專制。「專制」成了一個被譴責的東西。這樣一來,學術概念同政治概念攪在一起了。也如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之類術語一樣,雖然二者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兩個概念在學術上是有用的,然而它們又經常被「政治化」了。對很多人來說,「專制」就是一個貶義詞。帶著「溫情與敬意」捧讀國史,冷不丁冒出來「專制」一詞,會讓讀者刺眼傷心,「不忍」之感會油然而生。進而面對西方人的歷史優越感,這「不忍」還會變成不快。隨著中國經濟崛起,國人的歷史文化自信心隨之大增,人們質疑西方人的歷史優越感,也開始質疑那頂給兩千年扣上的「專制」帽子。一個概念如果陷入了「政治化」,那麼在實踐中它確實會遇到障礙。同時,權力高度集中的那種君主制,又是客觀存在的。那麼,又一個選擇自然而然地浮現出來了,就是變換「能指」,更換「標籤」。這樣的事情,在社會生活中其實經常出現。比如說,指稱特殊群體或弱勢群體的某些稱謂,經常成為敏感詞,隨後出現替代詞。前文已經指出,這裡存在著若干選項,例如:根本否定「專制」之為一種政體;或不否認專制政體,只否認「中國專制」。後一做法又包括兩種選擇,或否認中國皇帝的「絕對權力」,或承認中國皇權是一種集中化權力,但另覓一個更中性的提法。最後一種選擇,就等於是「換標籤」。有學者主張用「君主制」來代替「專制」,認為專制主義一般就是君主制,君主制就是個人獨裁。這個做法可行嗎?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君主制」與類似於「東方專制」的「蠻族王制」是有區別的。在孟德斯鳩那裡,君主制與專制也有區別,區別在於是否存在分權制衡和強大的「中間階層」。絕大多數傳統政權都有君主。貴族制下也有君主,民主制下也有君主。籠統使用「君主制」一詞,無法反映其間差異,不宜以之取代專制。「專制」概念所提供的認知便利,就在於它區分了君權的強弱,那麼,替代的概念就應當保留這個便利,保留其區分君權強弱的功能。這樣看來,即令使用「君主制」作為替代,也應該加上一個限定詞,如「集權」二字,以「集權君主制」為替代。第一,「集權」二字表明其權力集中化更高,由此與權力集中化程度較低的君主區別開來;第二,「君主」二字表明存在君臣關係,存在臣民的人格依附和君主的人身支配,由此與各種現代集權制區別開來。就目前看,「集權君主制」是替代「專制」的較好選擇,如果非要「換標籤」不可的話。在一段時間中,中國學者往往用「集權」特指「中央集權」,用於表述中央王朝與地方之關係,與「君主專制」的提法分用並行。如果放棄「專制」一詞,「集權」一詞就要「一身二任」了。不過這個問題不算太大,看上去還能將就湊合。當然不要忘記,若你放棄「專制」術語,就應一視同仁,對所有同類政權一律免去「專制」之名。至於在中文英譯之時,不妨使用較為中性的autocracy。當然這裡所說的只是客觀選項,至於各人如何選擇,那就只能「各行其是」了。每一種選擇的背後,都有各種複雜考慮,牽涉了政治立場、文化心理、民族感情等眾多因素。「包辦婚姻」或「奴隸制」之類離我們已遙遠了,所以這些概念不致引起麻煩;而「專制」一詞,是因民主化大潮而成為流行語的,所以,只要人類史上的這場民主化運動尚未曲終奏雅,與「專制」相關的學術糾葛就不會匿跡銷聲。至於本文所關注的,只是思辨問題,即如何為政體分類、如何使用概念更好一些的問題,如此而已。注釋:①恩格斯:《自然辯證法》第20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38頁。②侯旭東:《中國古代專制主義說的知識考古》,《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4期。③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頁。④摩爾:《民主和專制的社會起源》,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頁。⑤何天爵:《真正的中國佬》,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⑥梁啟超最初所說的「專制政體」有可能是monarchy,參看宋洪兵:《二十世紀中國學界對「專制」概念的理解與法家思想研究》,《清華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⑦梁啟超:《中國專制政治進化史論》,《梁啟超全集》第3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3、774、779頁。⑧這是簡·敦巴賓(Jean Dunbabin)的說法。轉引自芬納:《統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權和帝國:從蘇美爾到羅馬》,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頁。⑨芬納:《統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權和帝國:從蘇美爾到羅馬》,第56頁。⑩《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頁。(11)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頁。(12)分見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translated, edited and with introduction by H. H. Gerth and C. W. Mil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 199; 《韋伯作品集》Ⅲ《支配社會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頁。(13)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33頁。(14)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46—47頁。(15)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75頁注①。(16)安德森:《絕對主義國家的系譜》,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6—567頁。(17)芬納:《統治史》第1卷《古代的王權和帝國:從蘇美爾到羅馬》,第31、351頁。(18)趙鼎新:《費納與政府史研究》,《社會學研究》2008年第4期,第211頁。(19)H. Rosenberg: Bureaucracy, Aristocracy and Autocracy, The Prussian Experience 1660-1815, Boston: Beacon Press, 1958, pp.18-19,38-41。按英文「王朝」(dynasty)特指某一王族的統治,即「家天下」。(20)以上分見: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translated, edited and with introduction by H. H. Gerth and C. W. Mill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8, p. 50;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871頁;畢瑟姆:《官僚制》,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導言》第3頁;布勞、梅耶:《現代社會中的科層制》,北京:學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頁;阿倫特等:《耶路撒冷的艾希曼:倫理的現代困境》,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頁;米歇爾斯:《寡頭統治鐵律:現代民主制度中的政黨社會學》,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頁。(21)日知:《東方專制主義問題:政治學、歷史學二千多年來的誤解》,收入日知主編:《古代城邦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22)李祖德、陳啟能主編:《評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23)施治生、郭方:《「東方專制主義」概念的歷史考察》,《史學理論研究》1993年第3期,第41頁。(24)黃敏蘭:《質疑「中國古代專制說」依據何在》,《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6期。(25)王彬彬:《以偽亂真和化真為偽:劉禾〈語際書寫〉〈跨語際實踐〉中的問題意識》,《文藝研究》2007年第4期。(26)《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第209頁。(27)《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修訂版),第1、207頁。(28)譯文見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中譯本,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導言第11頁。所引英文原詞,據Karl A.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3, Introduction, p. 1.(29)常保國:《西方歷史語境中的「東方專制主義」》,《政治學研究》2009年第5期。(30)侯旭東:《中國古代專制主義說的知識考古》。(31)趙利棟:《中國專制與專制主義的理論譜系——從戊戌到辛亥》,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學術論壇》2007年卷,第237、255頁。(32)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第2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頁。(33)翦伯贊主編:《中國史綱要》上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9頁。(34)范文瀾、蔡美彪:《中國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冊,第3頁。(35)參看艾森斯塔得:《帝國的政治體系》,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1頁以下。(36)倫斯基:《權力與特權:社會分層的理論》,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頁。(37)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95頁。(38)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868頁。(39)梁云:《戰國時代的東西差別:考古學的視野》,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40)章太炎:《秦政記》,《章太炎全集》第4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頁。(41)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21頁。(42)林達:《心有壁壘不見橋樑》,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259235.shtml。(4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注釋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頁。(44)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鄧小平文選》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29、332頁。責任編輯:花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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