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煙雲】民國公堂上的妓女與嫖客
在100年前,更多時候,我們在報紙上看到的是這樣的新聞:
英租界三馬路公陽里妓女花寶玉,因被鴇母虐待,於1914年1月底的晚上,逃至城內,被警察發現,帶回署里。據花寶玉訴稱,她原名王桂寶,自幼失去父母,18歲時被姑母陳王氏從安徽原籍誘騙來到上海,以三百元賣入方小惠家為娼,墜入煙花,於今四載。每欲從良,都被鴇母百般留難,受虐不堪,因此請求發堂擇配。警察在該妓身上檢出金飾數件,隨後滿足了她的請求。(注1)
另有一個花煙間的妓女胡紅寶,也在1月間偷跑到上海法租界的捕房,訴稱前年12月間被丈夫抵押入花煙間為娼,被老鴇沈葛氏虐待,請求救援。捕房將老鴇拘解到公堂,老鴇供稱,對妓女曾有稍加訓責,但不敢凌虐。捕房後來決定罰老鴇十元洋錢充公,並將胡紅寶發堂擇配。(注2)
當時見諸報端的這些類似案件顯示,很多下層妓女是被親人賣到妓院的,在這裡她們缺乏人身自由,但可以積累一些財富。至於遭到何種程度的虐待,妓女和老鴇通常各說各話,似乎更多的妓女身上沒有明顯且嚴重的被虐傷痕———至少報道中沒有提及。只要妓女願意從良,警方會提供幫助。
民初妓女逃跑後,尋求官方救濟時,她們一般會被送往一個叫濟良所的民間組織。濟良所的創辦者是美國女教士科妮莉亞·邦內爾。1900年,因在人力車上看到一個少女被老婦拖著頭髮走的情形,激起她拯救婢女和妓女的宏願。那個時候,妓女被強迫賣淫的現象,似乎比1914年更為嚴重。按照安克強的研究,1920年代是一個轉折時期,販賣並強迫婦女賣淫的現象逐漸消失,報紙也幾乎不出現針對妓女的暴力案件———當然這更多可能是因為媒體的報道方向有了變化,「申報停止了對這些五花八門的事件的報道,而這個決定是由租界的會審公廨宣布的」。
花煙間各種糾紛
15歲幼女名叫吳阿毛,住在上海三馬路小花園700號門牌內,她還有另外一個名字「王三媛」。這個住所的主人吳順氏是一個老鴇,門下有一個名叫胡寶玉的妓女。捕房懷疑吳阿毛也從事賣淫工作,1914年2月將老鴇和幼女一起押解到公共公堂,判罰老鴇30元洋錢充公,幼女則送往濟良所留養。
雖然法律上並不允許,但未成年的幼女被強迫賣淫現象仍很普遍。濟良所也比官方更有積極性,去挽救這些失足女子。但上述故事接下來的發展說明了問題的複雜性。吳阿毛的生母王陳氏聘請律師到公堂稟稱,她的女兒已經許配給老鴇吳順氏的兒子為童養媳,請求將其領回。媒婆王胡氏也出場了,稱老鴇的兒子現在鎮江藥店學習。讞員商議後,仍判幼女留在濟良所,並傳老鴇之子擇日到庭。(注3)
這個案例的最終結果,不得而知。它很可能又是一個貧困的生母將女兒賣掉,強迫賣淫的凄慘故事。在日本攻陷上海之前,濟良所就一直堅韌地與老鴇和販賣婦女者作鬥爭。
除了被強迫賣淫和遭受虐待,淪落風塵的這些弱女子還時常成為地痞無賴的敲詐對象。有一位花煙間的妓女陳桂彩,就曾到公審公廨控告一個叫曹阿標的男子「百般胡鬧」。曹阿標被罰10元洋錢後,即偕友人將陳桂彩綁架到一個茶樓,要求償還被罰款項。此舉導致曹阿標再度被公廨處罰。(注4)
陳桂彩顯然也並非等閑之輩。事實上,一些底層妓女也會擾民,在路上拉客,引誘強迫對方嫖娼。有一位叫劉寶寶的商人向法租界的公堂控稱,他行經小東門外時,被煙妓朱周氏將帽子搶去,老鴇王阿金又將其強拖入內。朱周氏見他手指戴有金戒指,要求借看式樣,卻取去不還。這家妓院的老鴇,此前曾先後五次因強行拉客而被處罰,屬於累犯。不過這一次,她們辯稱,已不敢再犯,劉寶寶是自行入內嫖娼,並無強拖和搶戒指情事。公堂的聶讞員後來判罰老鴇二十元洋錢,並立即關閉花煙間,不準再開。(注5)
在1915年之前,官方對上海妓院的管理除了收稅之外,就只有爭議中的性病檢查,雖然將妓院納入管理,但那裡仍然是陰暗的角落。能夠對簿公堂的案例,畢竟屬於少數,更多的妓女、老鴇與嫖客故事,淹沒在時光的風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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