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隼:「反偽科學」表述無傷《科學進步法》
旗幟鮮明反對偽科學,並不意味著必須要等到關於誰是偽科學的爭論結束之後,況且,這場爭論恐怕永遠都不會結束的。這就好像在刑法中規定偷竊是犯罪,至於偷別人的財產和沒事偷著樂甚至在韓劇里常常發生的那種偷走了別人的感情等行為是否一個性質,一同 打擊,顯然還需要細化的規定。估計沒有人會因為偷竊概念的邊緣可能模糊,而要求從法律中刪除相關表述
28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科學進步法》修訂草案。針對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和偽科學」,委員認為其中「偽科學」定義不清,比如容易混淆尚未被現有常識所認知的科學發現、科學探索與真正的迷信和弄虛作假之間的區別,從而阻礙科學進步,應予刪除。
《科學進步法》的出台,為科學進步的規範化、有序化提供了法律依據,是以國家意志來強化科學進步的剛性要求。現時代,科技發展的高漲甚至爆炸形態漸露端倪,面對很多複雜的科技爭議問題,倫理道德上的軟性規範顯然已經無法發揮充分的調節作用,這個時候,法律的適時介入顯得順理成章。
作為一部國家大法,《科學進步法》草案基本涵蓋了在科技發展中應該遵循的主要原則。很自然,它還需要一些具體的解釋性意見和執行條例來加以保障,這也是其中的一些表述看上去過於籠統和模糊而招致非議的原因,比如「偽科學」。過去幾年,中國大陸關於「偽科學」的爭論,激戰正酣。甚至一些斯文的文化人也為此不惜放下文明的身段,在相關的電視節目中險些廝打起來。可見,在社會各方之間形成一個關於「偽科學」的清晰結論是多麼遙遠的目標任務。可是,大家在「偽科學」問題上有爭議,是基於一個統一認識上,那就是,「偽科學」是不好的,是應該反的,只是誰都不願意被貼上這個標籤而已。從這一點上來看,《科學進步法》旗幟鮮明反對偽科學,並不意味著必須要等到關於誰是偽科學的爭論結束之後,況且,這場爭論恐怕永遠都不會結束的,只有高潮和低谷之分。這就好像在刑法中規定偷竊是犯罪,必須打擊一樣,至於偷別人的財產和沒事偷著樂甚至在韓劇里常常發生的那種偷走了別人的感情等行為是否一個性質,一同打擊,顯然還需要細化的規定。估計沒有人會因為偷竊概念的邊緣可能模糊,而要求從法律中刪除相關表述。相同的道理,一般來說,真正的「偽科學」,與處於探索過程中的科學努力是有著清晰的界限的,即使有時候這種界限,限於各種條件(最常見的是認識主體的現實認識水平),不那麼容易為人所識別,那也可以依賴於開放的討論和積極的論證(包括證實和證偽),畢竟,科學進步的標誌不僅僅在於科學發現、發明本身,還在於它為科技同人直至人類社會的廣泛接受。的確,有些尖端科技和深奧的科技理論,是需要藉助複雜和高深的技術和知識手段才能夠檢驗的,然而,這更加說明科技檢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也是人類不斷「脫魅」的歷史經驗。
因為「偽科學」涵義不清,就要刪除,顯然最高興的是那些搞「偽科學」的人士,因為偽科學的根本特徵與迷信是相差不遠的,就是把人類科學史上總結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方法論束之高閣,轉而尋求另一位超越科學的「上帝」,比如「超能力」、「超自然」和「脫離踏實科學精神的拍腦袋式的一夜發明」,等等。《科技進步法》反對偽科學,只是表明了符合科技規律和人民利益的一個態度,當然,如何進一步細化,仍須集思廣益,共謀定論。而指鹿為馬,將一切有爭議性的科學努力都當作「偽科學」而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也將使「文革」期間隨便給人扣上一頂「反革命」的帽子,進而踏上一萬隻腳的那段歷史,以另一種方式重演,其危害,又豈只是科技領域之內。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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