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董仲舒之後的法律思想
這一時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一是律學思潮。律學原本是漢代經學的一個分支,在晉代為我國法律史學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釋學。二是玄學的法哲學思潮。玄學是士族的思想意識形態。三是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制訂漢法的法律思潮。 張斐《律表》和杜預《律本》經晉代武帝批准,「詔傾天下」後世稱之為「張杜律」。 一、杜預《律本》中的法律觀
杜預在律學方面的貢獻主要有兩項:一是在任河南尹時「與車騎將軍賈充等定律令」;二是為《泰始律》作注釋,著「刑法律本二十一卷」。 (一)納禮入律,禮法合一 「格之以名分」是杜預貫徹於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終的基本精神。杜預是非常「崇禮」的,但同時也主張對禮進行損益變易。杜預「崇禮」而又「變禮」的思想對他的法律觀起著指導作用。 (二)「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簡直」的立法觀是杜預律學思想的主要內容,杜預指出:「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也。」這話非常簡明扼要地區分了法與經義,律學與經學的界限。杜預認為,立法的一條根本的原則是「簡直」。法律必須「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就是說法律的文字要簡明通俗(「文約」);條例應明白、準確,直截了當(「例直」);法律的形式要單純,概念要明確(「聽省」);條文要簡約,不要煩密(「禁簡」)。與強調立法「簡直」相應,杜預提出了「法門一出」的主張。 (三)區分律、令的界限 杜預指出律、令的界限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預認為,律、令界限明確,方能做到立法「簡直」易知,這正是晉律的特點。 綜上所述,杜預法律觀的主要貢獻在於從理論上提出了區分律與經、律學與經學的必要性,並作了初步的論證。他以「崇禮」、「變禮」思想為指導,通過修律,注釋法律推進了禮法合一、納禮入律的過程。 二、張斐《律表》的法律觀 (一)以禮率律 張斐同杜預一樣,認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禮,張斐認為,晉律的這種體例結構體現了「王政佈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的原則。張斐的解釋弘揚和推進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所堅持的禮法合一,納禮入律的立法原則。 (二)《刑名》的性質和作用 晉律的《刑名》與現代刑法典的總則相似。張斐關於《刑名》在法律結構中的性質,作用和地位的闡發是有深遠影響的。 (三)「理直刑正」 張斐以禮率律的法律觀集中體現在他提出的「理直刑正」的主張上。張斐說:「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又說:「變無常體,唯理也。」他又說:「夫律者,當慎共變,審其理。」所謂「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確體現綱常名教。張斐說的「刑正」,是指適用法律要做到準確,寬嚴適中,輕重得當,有罪必罰,罪刑相符。在張斐看來,「理」是法的靈魂,只有「理」才能「刑正」。張斐的律注的一條主線就是「理直刑正」。 1.明確區分和規定各種犯罪概念。這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條件。 2.提出了「隨事取法」、「臨時觀釁」的司法原則。實行推定罪和以判例定罪是進行「隨事取法」的途徑。 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綜合的審訊原則。 三、劉頌的重法主張 (一)挽救末世的「振領總」 劉頌認為,西晉王朝「所遇之時,實是叔世」,在政體方面,劉頌主張「反漢之弊,修周舊跡」,實行「裂土分人,以王同姓」的分封制。 在施政方面,劉頌提出了三條「振領總綱」:第一條是「息役」,第二條是「平糴」,第三條是「著信」。劉頌的三條施政綱領,從思想淵源來看,是以儒家為本,綜合道家,法家,農家的學說而成的。 (二)重法主張 劉頌強調法律統一:「綱舉網疏」,要求法吏嚴守律令,依法斷案。其重法主張的具體內容如下: 1.復肉刑; 2.綱舉網疏。劉頌提出的「綱舉網疏」除同杜預的立法「簡直」主張有一致之外,從法律方面說,所謂「綱舉」主要是要求嚴「大奸犯政」、「豪強橫肆」的行為;所謂「網疏」,就是要對「賢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貴手。劉頌提出「納舉網疏」主張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晉朝最高統治者抑制大奸,而對所謂「賢人君子」的下層士族要寬容,以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其中也包含了立法寬疏,司法中抓大案要案,反對「謹密網以羅微罪」等合理成分。 3.法令畫一,執法必嚴,以律斷罪。首先,劉頌嚴格區分了君臣在立法,司法方面各自的職責:「主者守文」「大臣釋滯」「人主權斷」。其次,劉頌提出了「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的觀點。再次,劉頌重新解釋了「看人設教」、「隨時之宜」等觀念。劉頌所謂的「當」、法「善」,是有自己的標準的。這就是符合「理」。經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論證,劉頌提出了一個明確的司法原則:「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劉頌將立法和司法分開,將君主,大臣與司法官吏的職權範圍也明確加以區分,這在司法理論上無疑是一個貢獻,它是劉頌重法思想中積極的合理的因素。《魏晉玄學的法哲學思想和鮑敬言的無君論》一、王弼「名教出於自然」的法哲學觀
王弼的著作甚富,主要有《老子注》、《周易注》、《論語解釋》、《老子指路》等。 (一)「名教出於自然」的法哲學觀 王弼從「貴無」的宇宙本體論出發,主張「名教出於自然」。王弼的「自然」就是「無」,「無」也就是「道」。「道」,「無形無名」,是貫通於一切事物的統一原則,是支配自然界、人類社會和人生的基本規律和最高法制,他認為,「自然」為本,「名教」為末,「自然」為母,「名教」為子,「名教」出於「自然」,本於「自然」。王弼竭力證明,維護封建等級秩序的「名教」之治,確實出於無為的自然之「道」。王弼的「名教」出於「自然」說,正是為「名教」提供了新的哲學論證。 (二)無為而治的主張 王弼認為,社會治理應崇尚和順應「自然」,「無為而治」。王弼「無為而治」的主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君主無為。在君主的作用問題上,王弼一方面主張「以無為為君,以不言為教」;另一方面又宣揚以少治多,以寡治眾、「以君御民」、「執一統眾」,百官「各定其分」,「以定尊卑」。 2.愚民政策。 3.反對法煩刑酷。王弼主張「無為而治」,由此也反對一切違反「自然」的兵役、智術,刑法。 二、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學觀 (一)嵇康以「任自然」為根本的法哲學觀。 在對待名教、自然的關係上,嵇康與王弼不同,強調名教與自然是對立的,名教不出於自然,而且是由當權者們「造立」出來的,嵇康由反對名教,進一步非薄名教聖人。嵇康的政治法律哲學觀以「任自然」為根本出發點。嵇康所謂的「自然」是指人的自然慾望。嵇康速寫了現實社會虛偽的禮法,希望建立「任自然」的理想法制。「任自然」也就是任「無為」,他主張「無為而治」。 (二)阮籍抨擊禮法和禮法君子 阮籍的思想發展大致有三個階段。就其政治法律觀而言,正始以前,基本上遵循和維護儒家正統的德禮刑罰相輔相成論,始十年間,阮籍思想的發展與儒道結合,以道釋的時代思潮相適應的,在「名教」出於「自然」,倡言「無為而治」等方面與王弼的主張同出一輒。 在法律方面,阮籍的後期言論首先抨擊禮法和禮法君子。他指出,禮法名教和君臣制度是一切禍亂的根源。他把禮法比作「壞絮」,把禮法君子看作躲藏在「壞絮」「褲襠」中的「虱子」。同時,阮籍還宣揚「無君論」。 三、鮑敬言的「無君論」 鮑敬言是我國思想史上的第一個明確提出無君、無政府主張的思想家,其法律觀的內容特點是: (一)否定「君權神授」論,提出暴力征服說 在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問題上,鮑敬言批判並否定了「君權神授」的「天命」論,提出了暴力征服說。 (二)否定君主設刑是「興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惡。 在君主、國家和法律的作用上,鮑敬言批判並否定了立君設刑是為了「興利除害」的說教,揭露了其「屠割天下」的罪惡。鮑敬言指出社會犯罪,人民起義的根源在於君主制度,在於無道君主的統治。 (三)建立「無君無臣」的理想社會,廢棄任何國家的法制 總起來看,鮑敬言的無君論對君主,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和本質沒有也不可能有科學的分析,他提出廢棄任何國家,政府和法律的主張,純屬主觀幻想,包含著明顯的復古、頌古傾向。《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一、「齊之以法,示之以禮」
孝文帝說:「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強調禮具有根本法的性質,對法律有著根本性的指導作用。基於這種認識,孝文帝以禮的原則來審視立法、司法,決定法的興廢棄取。 首先,主張加重對不孝罪的刑罰。其次,創製「存留養親」制度。再次,嚴格區分斬、絞兩種死刑等級。廢除「裸形」處斬的行刑方式。 二、「法為治要」,慎刑恤刑 孝文帝認識到,法律為國家「治道之實要」。在法制建設中,孝文帝還以儒家的慎刑恤刑思想相標榜,廢止了一些野蠻殘酷的獄刑制度。 在獄政管理方面,孝文帝反對濫施刑訊和留獄。 三、「教隨時設,政因事改」 孝文帝的改革是多方面的,這裡著重介紹一個他在整飭吏治方面所體現出來行政立法主張。 太和八年(484),孝文帝正式頒布「班祿」制。孝文帝於太和十七年(493)親自編製《職員令》二十一卷。頒布《職員令》的第二年(494),孝文帝又下令實行「考績之法」。以上「班祿」制、《職員令》、考績法,是孝文帝整飭吏治,實行「文治」三項主要措施。對於促進和完善封建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緩解社會危機,起了一定的作用的。《楊堅除削煩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張》隋文帝楊堅取得政權後,實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於封建法制的建設,制定並頒布了《開皇律》 一、抑制兼并,「輕徭薄賦」
楊堅稱帝後,立即頒布新令,繼續推行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對抑制土地兼并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與均田制相聯繫的是賦稅的調整,這是改善封建國家同農民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更定新律、「以輕代重」 楊堅稱帝後,倡導「沿革隨時」,制定法律。楊堅於開皇元年命高熲(jiong炯)、等,制定新律。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這兩次所修訂的新律,就是《開皇律》。《開皇律》較集中地體現了楊堅「以輕代重」的立法思想。概括楊堅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張和實踐,大致如下: (一)「以輕代重」,廢除苛慘之法。 楊堅這種「以輕代重」的立法思想,和他的「刑可助化,不可專行」,「欲使生人助化」,宜「以德代刑」的主張,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 (二)慎斷死罪 楊堅強調對死刑的判決必須慎重。「三奏而後行刑」。 (三)行罰不避親貴 (四)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 三、喜怒無常,「用法益峻」 自開皇中葉以後,法制逐漸受到破壞,楊堅本人開始就「喜怒不恆,不復依准科律」《李世民及其統治集團的法律思想》一、以隋為鑒,「安人寧國」
李世民對偉大的人民力量深懷畏懼,時存戒心。在討論怎樣緩和同人民的矛盾,以及如何治理好國家問題時,李世民君臣總是緊緊圍繞著「安人寧國」這個總題目。同時,李世民統治集團對道家清靜無為的思想也盡量吸收。 二、立法公平、務求寬簡 李世民對法律發表了許多看法,形成一種以「寬簡」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既制禮,又立刑 李世民主張禮法(刑)兼用,認為把兩者結合起來,可以移風易俗,治理好國家。 (二)立法必須公平 李世民統治集團強調立法公平,法律應當成為衡量人們行為的統一標準。 李世民即位之初,就宣稱要「以天下為公,無私於物」。 (三)「國家法令,惟須簡約」 李淵所頒布的《武德律》貫徹了「務在寬簡,取便於時」的原則。李世民稱帝後,力圖完善《武德律》,立法簡約而寬平。 (四)法須穩定,「不可數變」 李世民認為,法律要隨著時勢的發展而變化,但不可多變,以保持它的相對穩定性。 三、慎獄恤刑,務求其「實」 李世民君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獄恤刑,務求其「實」。 (一)慎獄恤刑 李世民君臣在刑罰的運用上採取了一些措施,較充分地反映出他們的慎獄恤刑的思想主張。 (二)創立九卿議刑制度 李世民明確規定:「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饋薄S紗聳狀戳恕熬徘湟樾獺敝貧取?br> (三)完善死刑的審批程序 李世民規定了「五復奏」的制度。 (四)反對嚴訊,務求其「實」 李世民統治集團一再強調要禁止刑訊逼供,注重犯罪真實。 四、明正賞罰、「一斷以律」 李世民說:賞與罰是國家的大事,必須十分慎重。「賞當其功,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咸懼。則知賞罰不可輕行也。」 五、納諫與執法相結合 李世民從諫如流,許多臣僚都能犯顏直諫,面折廷諍,朝野上下頗有一些「民主」氣氛。 (一)求諫納諫,「以成治道」 (二)各盡其言,群策群力 (三)納諫與執法相結合,君臣共同守法。《《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思想》唐朝統治者十分重視立法。唐高祖李淵建國以後,命令裴寂等人,參照隋《開皇律》,制訂《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條。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後,於貞觀元年任命長孫無忌、房玄齡和一批「學士法官」厘改法律:「斟酌今古,除煩去弊」,製成《唐律》即《貞觀律》。唐高宗李治登基後,又命長孫無忌等,以《武德律》、《貞觀律》為基礎,編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條。為了闡明《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又命長孫無忌等十九人,對《永徽律》逐條逐句何做出註解,叫做「律疏」,疏與律統稱為《永徽律疏》,後世稱為《唐律疏議》。其中包含有豐富的法律思想。 一、「德禮為本,政教為印?
唐代,統治階級在認識上把禮義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則上統一起來,大大豐富了儒家禮法結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禮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思想體系。 禮法結合在《唐律疏議》中已達到十分完備的程度,這標誌著中國古代禮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綱常的法律化 (一)「君為臣綱」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嚴格規定,凡屬違反「君為臣綱」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屬罪大惡極,這些犯罪主要有謀反、謀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類。 (二)「父為子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準於禮」,「父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體。凡屬違犯「善事父母」者,均構成不孝罪。 (三)「夫為妻綱」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為妻綱」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則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規定。這些法律規定都極力維護夫權,歧視和壓迫婦女。 三、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終貫穿著以禮為主、禮法結合的精神。唐律維護等級特權的內容很多,這裡只著重談談貴族、官吏有罪無刑以及良賤異法的問題。 (一)貴族、官吏有罪無刑 唐律依照人們的社會身份、地位、職業等分成幾個等級。皇帝至高無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貴族、官吏、平民、賤民幾個等級。當貴族、官吏觸犯國法時,唐律制定了議、請、減、贖、官當等減免刑罰處分的規定。 (二)良賤異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賤,指賤民。凡是賤民,法律規定他們在政治、經濟、訴訟、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與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賤通婚。 在刑罰方面,同罪異罰的規定甚多。在訴訟方面,唐律從主從尊卑的原則出發,不許部曲和奴婢告發主人,否則處以絞刑。 由於禮法結合的唐律吸收了歷代封建王朝的統治經驗和法律原則,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國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來說,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這種以禮入律、禮法結合的思想作為正統法律思想的《韓愈的「道統論」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韓愈是當時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 一、君權至上與「道統論」
韓愈「道統論」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導的仁義道德。韓愈還對《禮記·大學》篇中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原理進行了闡述,藉以批評佛、老遁世無為、忘卻天下國家的宗教修養。 二、聖人「制刑」與天刑說 韓愈對儒家的聖人堯、舜、禹等推崇備至,認為由於有了這樣的「聖人」,才創造了人類社會,他們決定著社會歷史的發展。在韓愈看來,創造歷史的聖人等統治者生而具有上品的「善性」,勞動人民具有下品的「惡」性,中間階層的性則是中品,可以「導而上下」,即可上可下。韓愈的性三品說,為後來宋儒提出氣質之性,天理人慾之說開闢了道路。 此外,韓愈還宣揚「天刑」說。 三、「德禮為先,輔以政刑」 韓愈以儒家「道統」的繼承者自居,在治國問題上,基本上因襲儒家禮法兼用、德禮為先的主張。總的看來,韓愈是一個比較複雜的人物。他站在維護封建統治的立場上,積極倡導仁義道德學說,排斥佛老;這一方面加強了對人民的思想統治,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社會的穩定。《柳宗元的法律起源於「勢」和賞罰及時說》柳宗元是王叔文政治革新集團的重要成員。王叔文等於貞元二十一年(八月改永貞元年)二月執政,進行了改革,其主要內容是: 第一、抑制藩鎮割據勢力。 第二,打擊宦官勢力。 第三,嚴懲貪官暴吏,推行「用人唯賢」路線。 一、「天人不相預」和賞罰及時說
柳宗元指出:天地、陰陽、元氣和瓜果、草木一樣,都是物質,天沒有意志,人和自然界不存在什麼「功」和「禍」的關係,天不能賞罰人類的功過。 柳宗元在《斷刑論》中集中批判了「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謬說,強調賞罰要及時,提高執政效率。 二、法律起源於「勢」 柳宗元從社會發展的必然之「勢」的觀點出發,進一步論述了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國家和法律並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製造的,而是在一定條件下為適應社會的需要而出現的。 三、刑、禮「其本則合、其用則異」 柳宗元明確指出禮與刑的根本原則是一樣的,而它們的用途卻迥然不同。《白居易的崇禮重法論》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明顯地表現出其以儒為主、調和儒法的特點。 一、刑、禮、道「迭相為用」
白居易在《策林》中指出:「刑者,禮之本;禮者,道之根。知其門,守其根,則王化成矣。」在他看來,尚刑不過是崇禮的門徑,而任道也得以禮為依歸,只有儒家的禮,才是「王化」的根本所在。 二、法令貴一,自上行之 三、正確運用法律,慎選司法官吏 (一)理大罪,赦小過 所謂「理大罪」,主要是針對藩鎮和長吏來說的,所謂「赦小過」,主要是針對小官吏來說的,他極力主張法網寬疏有別,對於藩鎮,長吏的大罪決不放過,而對於小吏的小過小錯舍而不問。 (二)消除犯罪,止獄借刑 白居易認為衣食豐裕,而後禮教才能奏效;禮行教立,而後刑罰才能擱置不用。他又強調犯罪是由於貧窮引起的。 (三)肉刑可廢不可復。他認為,根據考察事實、斟酌人情的原則,絕對不應恢復肉刑。 (四)慎選司法官吏 在白居易看來,只有選任明習律令、謹慎治獄的司法官吏,才能做到「准法科罪」,「以法從事」,使「舞文之弊,不生於刀筆之下」。《理學的興起及其對封建法律思想的影響》宋代以後,中國封建社會進入衰落階段。封建統治階級不斷加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除了加強皇權的種種措施之外,封建統治者還強化封建禮教,企圖用禁錮人民思想的手段來維持日趨沒落的統治。理學就是為適應封建統治階級的這一切需要而產生的。 理學產生於宋,成為封建社會後期的官方學術。它的產生標誌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它的價值和作用就在於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宋代理學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響的是朱熹。他是客觀唯心主義理學的集大成者。明代中期,丘濬的法律思想對封建正統思想和法律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的總結和發揮。朱熹和丘濬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正統法律思想發展的概貌。 理學的最高範疇是「理」。在理學家看來,「理」是宇宙的最高本體和產生萬物的本原。它在社會歷史領域的體現就是封建政治經濟制度和與其適應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這便形成了有別於以往的經學、玄學、佛教道教哲學的獨特理論形態,這也是它得名「理學」的原因。 一、理學的興起 理學發萌於唐代中後期的韓愈、李翱,中經北宋的周敦頤、邵雍、程顥,最後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韓愈提出由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孟一脈相承的「首統」譜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學》,主張道德修養從「誠意」開始,最後達到「治國」、「平天下」。李翱特別抬高《中庸》,周敦頤用道教的宇宙生成模式「繪製」了一幅《太極圖》,他還認為「無欲」才能「主靜」、去惡從善。這正是程朱的「存天理、滅人慾」的道德倫思想性的雛形。邵雍闡發了孟子「萬物皆備於我」的主觀唯心主義命題。從「心」推衍出宇宙萬物。邵雍還提出「一分為二」的辯證法思想,程頤兄弟是理學的奠基者。提出了理氣、道器、形而上、形而下、天理人慾等概念,建立了初具體系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朱熹是客觀唯心主義理學的集大成者。 二、理對封建法律思想的影響
漢武帝時代所誕生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其核心內容是披上「天人感應」的神秘外衣的封建道德倫理觀念,即三綱五常。但自漢武帝即位時起至宋初期的近一千三百年間,儒家思想並未取得牢固的獨尊地位。 由朱熹集前人思想之大成而創立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以其思辨的、精緻的理論,取代了粗糙、淺陋的「天命」論,把儒家經典哲理化,使儒家思想具備了比其它諸家更加完善的體系,從而真正牢固地獲得了獨尊地位。 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中,「理」成了創造和主宰自然界、人類社會的最高精神主體。「理」必須靠「氣」來體現,「氣」的千差萬別就構成了具體的多樣化的宇宙萬物。人也是「理」也「氣」的混合物。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響著封建社會後期的法律實踐活動。一方面,要求恢復使用肉刑,藉以增加刑罰的威懾力量。另一方面,封建道德倫理觀念獲得理學的理論外衣後,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騙性。《朱熹以「存天理、滅人慾」為核心的法律思想》朱熹在總結先秦以來各種唯心主義思想因素的基礎上,以儒家學說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構成、萬物化生的理論和佛教唯心主義思辨哲學,建立了比交完備、精緻的客觀唯心主義哲學體系,從而把二程的理學發展到空前的高度。 一、因事制宜的變法理論和改革主張
朱熹用區分「天理」、「人慾」的方法來裁判歷史,他以承繼儒家道統為已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時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在變法的指導原則上,他指出:蓋天下有萬世不晚之常理,又有權一時之變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常理也;有不得處,即是變也在朱熹看來,變法不過是改變人心的一個條件,改革時弊的根本方法是改變人心。 朱熹認為,君主「心術」的優劣是社會歷史決定因素。為了改變君主的「心術」,他主張限制君主的獨斷專橫。他強調君主的「心術」必須符合「天理」,才能取得「尊」的.資格。 為限制君主的專斷之權,朱熹提出如下改革主張:其一,加強宰相和諫官的職權;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議;其三,將「封建」之國「雜建於郡縣之間」。 應該指出,朱熹看到極端尊君的弊病並設法改良,是不無可取之處的;但他又堅持「君為臣綱」的神聖原則,這就使自己陷於矛盾之中。 二、「德禮政刑」,「相為終始」 在「德禮」、「政刑」的關係上,朱熹進行了新的闡發,這表現在兩方面: 第一,他注意到「政」與「刑」之間,「德」與「禮」之間的內部聯繫。 第二,從運動的角度去研究「德」、「禮」、「政」、「刑」四者的外部關係,並把它們納入「存天理、滅人慾」的軌道。 朱熹繼承孔子「導之以德,齊之以刑」理論的基本精神,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系統闡發。他認為,作為統治方法的德、禮、政、刑,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統一於封建道德倫理規範。朱熹提出「政刑」與「德禮」這對大概念。他認為,法制、禁令是統治的工具,刑罰是輔助統治的方法?quot;德「和」禮「是進行統治的依據。朱熹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們的行為規範。」刑「,就是刑罰措施。 朱熹的」德「是一種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心。在」政刑「與」德禮「的關係上,他認為,兩者都是」天理「的產物,都是統治者進行統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滅人慾「。因此,兩者在本質和目的上是一致的,無差別的。 三、朱熹的」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思想 然而,」德禮「、」政刑「畢竟不是同一物,兩者是有差別的。首先,它們本身的特徵不同。」政刑「具有強制性、和暴力性;」德禮「是人們發自內心的自覺行為,而這種自覺行為不能靠暴力威脅來獲取。其次,它們治理國家中所處的地位不同?quot;德禮」是「本」、「精」、「形」;「政刑」是「末」、「粗」、「影」。朱熹認為,「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慾」,從而為德治、教化創造條件,他反對一味任刑,朱熹認為,只有執法「以嚴為本」,才能禁奸止亂,制止犯罪。朱熹指出,人們主張執法以「寬」和「輕刑」的原因有三:其一,看問題的方法片面,認識糊塗。其二,執法之吏受佛教「因果報應」說的迷惑。其三,執法之吏對恤刑本旨的曲解。朱熹主張執法「從嚴」,但不等於主張「濫刑」。相反,他十分強調慎刑。朱熹執「從嚴」的原則在刑罰手段問題上的反映,就是主張恢復使用「肉刑」 朱熹執法「以嚴為本」的思想反映到訴訟程序問題上,就是要求提高審判效率和審判質量,即「明謹用刑而不留獄」。他主張選拔和培養司法官吏,以改變這種現狀:「是故欲清庶獄之源者,莫若遴選州縣治獄之官」。執法「以嚴為本」在審判活動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級觀念直接貫徹到審判中去。總之,在朱熹看來,只有執法「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才能正確地實施統治階級的「刑」。 朱熹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維護「三綱」、「五常」。強化封建禮教的要求,它被奉為官方御用哲學,並進而成為封建社會統治政治、法律、道德、藝術等上層建築各個領域的指導思想。《丘濬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總結和發揮》一、德禮政刑「王道之治具」論
德、禮、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罰,是封建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創始者孔子所提出。西漢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學目的論為基礎,論證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輔」的原理,使之成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理論支柱。南宋朱熹更把這一原理根植於客觀唯心主義理學,特別是「理同氣異」的人性的基礎上,使之更加縝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丘濬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德刑關係說,對前代的有關思想進行綜合歸納。他認為孔子是從比較的角度,朱熹則是從統一的角度論述的,應將二者結合起來理解。其一「德、禮、政、刑四政,王道之具也」。其二,德禮、政刑的作用畢竟不同,德禮可以使人民主動服從封建王朝的統治,其三,刑罰的目的是保障德禮的貫徹實行。他認為:「明刑以弼教」是刑罰根本價值之所在。 二、「以公理而滅私情」說 丘濬十分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封建法律代表著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所以封建統治階級在強迫一般人民絕對服從法律的同時,也要求自己的內部成員遵守法律,甚至最高統治者皇帝也不應例外。無論最高統治者還是一般司法官吏,都「不可不守國家之法」,而恪守法制的關鍵是秉公而去私,「一惟以公理而滅私情」。他在《大學衍義·序》中說,封建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天意」的體現。為了限制整個統治階級破壞封建法制,丘濬借用董仲舒的「天遣」說,用「天意」、「天理」的絕對權威對君主專斷進行抑制,要求君主嚴格依法辦事。 三、「應經合義,順情便民」 丘濬認為,禮即封建綱常名教,是國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法律制度符合禮的原則,就是「良法」,否則就是「淫刑」。封建統治階級必須以禮的精神為指導。在司法中,當法律與禮的原則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禮的原則。儒家經典及其所體現的原則,就成了封建統治階級立法的指導思想。 丘濬說:「民為邦本,本固邦寧」,「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他認為,立法應當以「順民」、「便民」為宗旨。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點: 其一,省刑罰、薄稅斂。其二,維護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其三,保護工商,反對「與民爭利」 四、慎刑恤獄的司法原則 丘濬維護法律尊嚴的思想在司法問題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獄,不枉不濫,刑罰適中。這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原情定罪」 丘濬認為,審理案件單靠有限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還應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節和行為人的動機。 (二)注重證據 審理案件「必備兩造之辭,必合眾人之聽,必核其實,必審其疑」。要讓被告人把話說完。 (三)限制贖刑 他主張對贖刑嚴加限制,只可適用於輕罪,而決不可適用於死刑。 (四)控制復仇 丘濬首先肯定復仇,但又認為如果國家法律對復仇行為不加控制,「苛殺者轉相報復,焉用國法為哉!」因此,他主張實行有限制的復仇。 (五)慎行赦宥 他認為,古代的赦宥是針對因過失和意外事件而觸犯刑律的犯罪。赦宥只應施行於社會動亂之時和案情可疑之際。《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范仲淹有《范文正公集》四十八卷行世,其法律思想主要是針對時弊,力主變革,並從健全和加強封建法制入手,以圖中興。 一、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范仲淹指出,朝政昏暗的主要原因是「官制之弊」。其主要表現是: 第一、賞罰不明,「賢愚同等,清濁一致」。 第二,官風不正,庸碌苟且,排斥良吏。他堅決主張改革官制,作為變法圖強的中心內容。其具體措施是:(可隱藏,需要時打開:開始) (一)嚴明賞罰,有功則進,無功則黜。 (二)「開學校,設科學」,大力培養人才。 總之,范仲淹改革官制的思想可以歸結為「慎選舉之方則政無虛授,敦教育之道則代不乏人。」(可隱藏,需要時打開:結束) 二、限制君權,「君臣共理天下」 范仲勸說皇帝明曉「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賢臣,遵守法制。 (一)克服「獨斷」「偏聽」 (二)重宰相諫官御史之職 (三)「舍一心之私」,執法公正 實現「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徑是執法以公,賞罰惟一。這一要求主要是針對君主的。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說,不僅是針對皇權太重的現實而發,更重要的是為推行改革服務的。 三、「審刑名」的司法原則 范仲淹指出「刑罰不中,日有枉濫」,而有昭雪平反者「百無一二」。他主張審刑名的司法原則。 (一)「審刑名」,謹慎適用罪名。他認為,審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確適用罪名。 (二)行糾察,加強司法監督 他建議由朝廷委派「按刑之司」,「糾察四方」,「絕斯民之冤」,並且「專切體量州縣之吏及刑獄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良善者,具事狀奏聞,侯到朝廷詳其情理,別行降黜」 (三)習法律,提高業務素質 他認為,當時審判質量極差,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無德,二是無才,對前者,他主張嚴格繩之以法,對後者,他主張通過考試選拔法官,提高業務素質。《完顏雍嚴格治吏的法律思想》一、慎行「議親」、「議賢」,確立君主的最高權威 金世宗對「議親」、「議賢」的改動和解釋,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明確後族的「議親」範圍。 其二,縮小宗室「議親」的範圍。 其三,強調宗室與外戚的區別。 其四,嚴格掌握「議賢」的條件。 「八議」制度最根本的一條是「擬請奏裁」,即皇帝說了算。 二、「賞罰不濫,即是寬政」
金世宗十分重視賞罰特別是刑罰的作用,同時,他又認為,治理國家應當寬猛相濟,他特彆強調「刑罰不濫」,這就構成了他的慎刑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犯罪具體情節,區別對待。 第二、斷案當「以情求之」,不以刑訊為然。 第三、提高審判效率,「勿使滯留」。 三、「慎守令之選,嚴廉察之責」 金世宗認為,「國家事務,皆須事人」。金世宗決心整飭吏治。 (一)嚴懲貪污官吏 (二)厲行監察之法 (三)改革官吏任免舊制,破格選錄人才 金世宗提出破格錄用人才的主張和措施是: 其一,舉薦人才「不私親故」,「不以親疏為避忌」。 其二,用人「試之以事」不以一時「獨見」定取捨。 其三,不循資歷,取用壯年。 其四,注重選拔基層「下僚」。 其五,取一技之長,不待「全才」。 其六,改革官吏終身制。 選錄官吏的具體辦法有三:一是考試。二是令監察官員和各級官吏舉薦。三是吏部考核業績。以決升貶。《王安石「大明法度,眾建賢才」的法律思想》王安石是「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他立意變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變法實踐是融為一體的。 一、「三不足」的變法理論
王安石的哲學思想基本上唯物主義的。他還具有樸素的辯證法思想,因此,他得出社會歷史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一結論。不僅如此,他還認為社會的進步離不開人的主觀能動作用,這就構成了他變法思想的哲學基礎。 王安石在變法期間的口號就是「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一)天人了不相關,「天變不足畏」 王安石認為,人事與天道,各有其常,兩不相關,自然界的運動規律是可以認識的。 (二)貴乎權時之變,「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認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於使天下安寧,民富國強,為達此目的,三代帝王都根據當時國勢民情確立制度,而對前代法律有所更易。他認為,祖宗之法應該效法,但效法不等於硬搬過去的,「施設之方」,而只能「法其意」。 (三)摒棄流俗異論,「人言不足恤」 他認為,「人言不足恤」理由有兩方面。一是國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而應以國民長遠利益為標準。二是如果以人言為恤,則根本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三不足」的變法理論,是王安石法律思想中的閃光之處。 二、「大明法度,眾建賢」 王安石認識到,要實現天下大治,主要靠兩種辦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廢除舊法,弊法,創立新法,善法;二是「眾建賢才」,即汰除守舊平庸之吏,起用進取有為之士。在這個基礎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統一說。 他認為,國家是否富強,天上是否安寧,關鍵在於有沒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視「人」的作用,這表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立法離不開賢人。其二,執法離不開賢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賢才的作用統一起來,認為法治和人治是相輔相成的兩個重要因素。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統一論。這種法治、人治的統一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就是運用法制手段選拔和任用人才。 (一)「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績之法」 他認為,當時在選拔任用官吏方面存在兩大弊端:一是不重視真才實學。二是任官「不久於其任」,王安石主張任官「久於其任」,「而後可以責其有為」。 (二)設「明法科」,培養執法官吏 王安石指出,當時審判質量極差,他建議恢復「明法科」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為考試內容,考試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三、「有司議罪,惟當守法」 王安石重視法律的作用,並要求嚴格依法辦事,這一思想包括以下幾點: (一)君主應當知法,守法 (二)執法應「刑平而公」 (三)「有司議罪,惟當守法」《張居正「信賞罰、一號令」的法律思想》一、主張高度集權,以法律政令規範天下
張居正認為,「綱紀墜落,法度陵夷」是朝政腐敗,從而導致內憂外患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只有「強其根本,振其綱紀」集權中央,使朝廷「總攬朝納,獨運威福」,嚴格按照國家法律來規範天下人的言論行動,才能拯救頹世。 二、立法「惟其時之所宜與民之所安」 張居正十分強調變法的必要性。他認為,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國家法律制度也必須不斷更新,在變法指導思想方面,他說:「法制無常,近民為要,古今異勢,便俗為宜」,建立法律制度,以宜時便民為原則,在他看來,判別一項法律制度的優劣,不在其創建者的賢愚尊卑,而僅在於它是否宜於民情時用。 三、整飭吏治,慎用刑罰 整飭吏治,是張居正推行改革的有力措施之一,也是他法律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他主張嚴格考核之法,嚴明黜陟,在選拔人才上,他要求不務虛名,不拘資格,全面審核,以政績為標準。在司法上他提倡一種較為冷靜的態度。他對勞動人民犯罪有較為客觀的見解。他反對「嚴刑峻法虐使其民」,強調「情可順而不可徇,法可嚴而不可猛」 四、「法在必行,奸無所赦」 張居正要求以嚴厲手段制裁嚴重的犯罪行為,在他看來,寬緩的政策是以仁愛之心導致禍患,嚴明法制則能造成天下安寧。《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實踐》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後的習慣法 耶律楚材對元初封建法制建設做出了貢獻 (一)定朝儀,明君臣上下之分
隨著朝儀的建立,耶律楚材還建議制定其他法律制度。統一全國的符印。其次是實行軍政分治。再次,「布遞傳,明驛券」,統一驛站制度。 為統一全國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經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頒行天下」成了當時的臨時法典。 (二)開文治,任用漢族儒臣 耶律楚材認為:「天下雖得之馬上,不可以馬上治」,治國不能「偏任武夫」在他的建議下,開始採用漢儒和金朝官員。耶律楚材不僅主張以儒臣治國,而且還十分重視對文官的培養和選拔。 (三)統一司法,禁止濫殺 「九州成一統,刑賞歸朝權。」在耶律楚材看來,國家的統一和司法的統一是互為因果、密不可分的。他還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賦稅制度 耶律楚材堅持以封建經濟、賦稅制度取代落後的剝削方式。為了鞏固封建國家的賦稅制度,擴大徵稅範圍,耶律楚材主張加強戶籍管理。並向貴族課稅。耶律楚材為元朝初步奠定了統一的封建性的賦稅制度。 三、秉公執法,不畏權貴。 耶律楚材敢于堅持封建司法原則,不顧個人得失。他執法秉公,表現為不私親屬;執法不計私仇;不怕得罪權勢之家,「事有不便於民者輒止之」,更不受賄賂,甚至還敢於批評君主獨斷任情的行為。《黃宗羲的啟蒙法律思想》明末清初的啟蒙思想家黃宗羲、王夫之、顧炎武、唐甄等人。提出了以民主、平等為核心的新的「法治」主張。對法律君主及其「一家之法」進行了批判。
第一,黃宗羲明確反對封建「家天下」制度。 第二,黃宗羲猛烈抨擊專制君主對人民的剝奪和殘害。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亂、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黃宗羲集中地批判了君主的獨斷與專橫。他指出,君主將天下據為己有,集大權於一身,顛倒了「天下為主,君為客」的主從關係。 第四,黃宗羲指責封建法律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認為,「後世之法」只體現了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是為了延長其「壽命」、「保」其「子孫」而設置。這樣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帶來了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使法令繁密。二是造成了有法不依。三是壓抑了賢才,束縛了天下人民才能的發揮,四是造成了獄吏殘害人民。正因為如此,黃宗羲指出,只要法律本身僅僅是為君主的「一身」、「一家」的利都是不足稱道的。綜上所述,黃宗羲列舉了君主專制及其法律的謀取私利、敲剝人民、獨斷專利、兇殘暴酷等罪惡,從而得出一個結論:「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因此必須推倒和廢除。黃宗羲的理論是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論 黃宗羲從民主主義的要求出發,論述「天下之法」的具體要求,提出了確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藍圖。這表現在: (一)立法必須體現「天下」人的利益,為「天下」人興利除害。 這是他在論述「君」(即國家法律制度)的起源時提出的。黃宗羲國家法律起源論的核心是「公利」說。他指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為民除害,就應該嚴禁任何為專制君主謀利的行為;而「天下之利」往往直接表現為土地、財產、教育等權利,因此保障這些權利的「授土」、「授地」、學校、婚姻、賦稅等應該是「天下之法」的主要內容。 (二)立法必須體現「以天下為主」,保障「萬民」的平等權利。 他認為應該將「以天下為主,君為客」作為立法的最高原則。黃宗羲主張統治者必須忠實地為天下人民效勞,所謂:「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總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立法的目的是防亂求治,因此必須以「萬民憂樂」為宗旨。 立法「以天下為主」就必須保障人民在政治上與官吏平等。他認為「三代之法」體現了這一點,指出了這一點。為了保證民主與平等,黃宗羲又提出了「學校議政」的設想。黃宗羲所描繪的「學校」,實際上已具有資產階級議會的某些職能,因而可說是近代議會政治的雛形。 (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權力 黃宗羲認為,君主集立法、司法、軍事、行政等大權於一身,「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因而主張以「天下之法」來減少、限制君主的專制權力,其核心在於:變集權為分權,變專製為自治。 需要強調的是,黃宗羲在論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權的時候,始終是以君臣平等、同為天下作為基點的。 (四)實行「有治法而後有治人」的「法治」 黃宗羲總結了前代關於「人治」與「法治」的爭論,打破了正統儒學的「人治」傳統,站在新的立場上給予「法治」以新的解釋。他一反封建正統的「人治」教條,公開聲明:人們都堅持「有治人無治法」,而「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認為「天下之冶亂」,「繫於法之存亡」。這「法治」觀點,已經超出了討論法律作用的範圍,深入到了法律本質的領域,具有近代資產階級「法治」理論的特徵。 綜上所述,黃宗羲的法律思想,體現了我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精華,並為後來的資產階級改良運動提供了思想武器。《王夫之「趨時更新」的封建法律思想》王夫之認為必須「創法立制」,即從整頓和革新法制入手。為此,他以法律「趨時更新」的發展論點論證改革法制的必要,論證適應時代需要創立一種新型法制的必要;同時以各代法律都有固定的體例結構的法律體系為基點,論述了這種新型的、具有民主性的「法治」的主要原則,從而系統地總結了古代的立法司法主張,極大地豐富了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 一、「趨時更新」的法律時變觀點
王夫之認為,法律與整個國家制度一樣,是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發展的。 首先,王夫之認為法律「趨時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其次,王夫之通過對「聖法不可變」的「正統」論的否定,來論證法律的「趨時更新」。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無定法」的規律,深刻論述了改革舊法的必要和法律「趨時更新」的前景。 總之,王夫之的結論是:「天下有定理而無定法」。從而主張:「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後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二、「同條共貫」、「相扶成治」的法律體系說 王夫之提出了「同條而共貫」,「相扶而成治」的法律體系學。他指出,由於歷史是不斷發展的,所以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法制,甚至同一時代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上也有區別。因此要建成順勢合理、卓有成效的「一代之治」,就必須全面考慮,統一規劃,使法律與政權、道德、經濟制度等相適應,其內部結構也要協調一致。 三、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一)王夫之認為,由於秦漢以來的法制只是為「一姓之私」效勞,因此,建成新的「一代之治」便成為當務之急。王夫之認為,法律為「公」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發展演變的必然趨勢。據此,王夫之明確指出,君主雖然能管理統治臣民,但卻「不能擅天下之土」,不能把天下財產當「一姓之私」,而必須「循天下之公」。 (二)立法應以「保類」、「衛群」為宗旨 王夫之認為,必建民族之國,必立民族之君,必設民族之法。民族利益至上,這是仁義禮法的首要前提。他強調:「保其類者為之長,衛其群者為之君」。 「保類」「衛群」,首先表現在各民族互不侵擾,各自為安,保持自己的民族特點。 (三)立法應遵循尊君卑臣、分權分治的原則 王夫人之反對專制暴政,但他嚮往的仍是中央集權的封建政體,因而認為法律應體現並維護君臣等級關係。 王夫之肯定君權,但反對君主集權於一身,主張分權分治。王夫之所嚮往的是一種中央集權的開明君主政體。 四、任法與任人結合、寬與嚴結合的司法主張 王夫之指出秦漢以後,在「法治」的推行方面存在著三大弊端:一是「治道之裂,坏於無法」,二是「任法而不任人」或者「任人而廢法」,致使權臣小人掌權,禍亂天下。三是執法的寬嚴不當,放縱貪官污吏,殘害良民百姓。為了消除這些弊端,他主張確定「天下之公」的法律。為確保這種為「民」立「公」的法律的貫徹,他具體提出: (一)「任法」與「任人」相結合 他說:「人」需要以法為準則,「法」需要人來推行,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必須將「任法」與「任人」結合起來。 (二)「嚴以治吏」與「寬以養民」相結合 王夫之認為,只能以寬與嚴結合,不可將寬與猛互用。具體地說,就是對待官從嚴,對待百姓從寬。 從「嚴以治吏」出發,王夫之主張用法律嚴歷打擊那些橫行不法的大官僚,主張重懲那些貪贓枉法貪官污。從「寬以養民」出發,他要求突出一個「簡」字,主張「法簡刑輕」。「法貴簡而能禁,刑貴輕而必行」。要求廢止酷刑。這些觀點,不但突破了前人司法主張的老生常談,豐富了古代的法制理論,而且在揭露與否定封建法制的野蠻暴虐方面具有深刻的意義。《龔自珍的「更法改圖」思想》龔自珍是中國近代「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家。其著作有《定庵文集》,今人輯有《龔自珍全集》。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圖」 龔自珍對清王朝腐朽的封建專制的揭露和批判也體現在他的法律思想之中。 龔自珍猛烈抨擊清王朝政治的衰朽腐敗,揭露封建統治存在的深刻危機。指出清王朝以「不可破之例」,束縛包括司法官吏在內的各級官吏;抨擊清政府刑獄黑暗,司法官吏殘害人民。認為「一祖之法無不蔽」,必須「更法改圖」。 二、國家,刑法,禮樂起源於「農」說 龔自珍認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財富的慾望,而人的這些慾望應該平均地得到滿足,所以他請求「王法」,按宗授田,使貧富平均,以穩固地主階級的統治。這也是他「更法」「改圖」的一項重要內容。他寫了《農宗篇》設計出按照封建等級授田的方案。在《農宗篇》中,龔自珍首先提出了國家,刑法,禮樂起源於「農」的理論。由此可見,龔自珍雖然沒有也不可能用階級鬥爭的觀點去闡明國家、刑法、禮樂的起源。但他較正確地指出了它們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三、「不拘一格降人材」 龔自珍認為,造成清朝官僚集團庸碌無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舉制度。因此,龔自珍改革時弊的主張,往往集中到人才問題。他說:「九州生氣恃風雷,萬馬齊暗究可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材。」 龔自珍對清王朝選官任官吏時論資排輩的弊端作了充分的揭露,認為這種制度助長了腐朽勢力。窒息了新生力量。龔自珍還進一步揭露封建名教已經成為摧殘、扼殺人才的工具。 四、禁絕鴉片,宜用重典 鴉片戰爭前,龔自珍就指出鴉片對中國社會的危害,主張禁絕鴉片。龔自珍接受中國傳統的「刑亂邦用重典」的思想,在序文和《農宗篇》等文中,主張運用法律手段,使用重典,以禁絕種植,販運和吸食鴉片。具體有: 1.種植鴉片者斬首,在田頭示眾,同時將其「三族」內的親屬都淪為官奴。 2.販賣和製造鴉片者斬首。 3.吸食鴉片者處絞刑。 4.對官吏、幕僚,說客,商人,紳士中那些狡猾奸詐,招搖撞騙,以貌似老成而實際是迂腐愚拙並反對禁煙的人,應該殺一儆百。 龔自珍「更法」、「改圖」的思想,雖然是為了「補天」,基本上沒有超出封建主義的範圍,但他敢於開創議論時政風氣,在當時確實起到了振聾發聵的作用。《魏源的「因勢變法」理論》一、抨擊封建君主專制,讚賞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魏源從愛國主義的立場出發,大聲疾呼,要拯救國家,非奮發圖強不可,他還提出學習西方,進行改革的主張。 鴉片戰爭的失敗,使魏源的改革思想向前發展了。從而產生了更強烈的變革要求。 為了戰勝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敵我雙方的情況和軍事上的優點、缺點,提出了「師夷長技以制夷」的口號,即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先進的科學技術,製造新式武器,以達到戰而勝之的目的。此外,魏源還主張發展民用工業。 魏源很讚賞和嚮往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魏源對不設君位,「唯立官長貴族」等辦理國務的瑞士,更譽之為「西士桃花源」。 二、「變古愈盡,便民愈甚」
魏源提出「變古愈盡,便民愈甚」的變法思想。他認為:「天下無數百年不弊之法,亦無窮極不變之法,亦無不除弊而能興利之法,亦無不易簡而能變通之法。」說明法令制度隨著「勢」的變化而變化,這是歷史自身發展的法則,魏源還認為,後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進步。所以,他極力反對那種「執古」、「泥法」而不知隨「勢」變法的人,魏源認為現有的法令,制度本身沒有大的問題,要變的是;必須講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可見魏源所重視的並不是廢舊法立新法,而是除去法外之弊。 三、民主議政,廣開言路 魏源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主張民主議政,廣開言路,顯示出中國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魏源認為,天地間有生命的東西中,人是最可寶貴的。魏源還認為,皇帝應當是廣泛聽取人民的意見,使自己變得聰明起來。在廣泛聽取人民意見時,魏源強調要致力做到「不以人廢言」、「不以言舉人」,還要求皇帝做到「執兩為兼聽,而不以狐疑為兼聽」 四、廣收人才,「治法在人」 魏源認為,要實現富國強兵,要「師夷長技以制夷」,關鍵在於廣收天下之人才。怎樣才能招攬天下的賢才呢,魏源提出「以實事程實功,以實功程實事」。他十分強調選拔,任用立法和執法的人才。誠然,不改變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只求賢才良吏去施政執法,仍然不能拯救國家。但魏源的用人唯賢,治法在人的主張,有利於中小地主階級爭取政治權力,這在當時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洪秀全反對封建專制的法律思想》洪秀全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1844年至1847年寫成的《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訓》、《原道覺世訓》等著作中,另外還反映在以他的名義發布的太平天國的詔書、誥諭、法令、條例和制度里。 一、「斬邪留正」,「除妖安良」 洪秀全早年提出的「手握乾坤殺伐權,斬邪留正解民懸」的戰鬥口號,以及後來用楊秀清名義發布的《太平救世歌》中提出的「降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斬邪留正,生殺胥秉至公」的革命思想,一直是太平天國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二、「人無私財」,「逆者議罪」 洪秀全認為,產生弊端的根源是「一出於私」的社會經濟制度。因此主張「人無私財」、「天下為公」。他提出,在太平天國實行聖庫制度,「將一切所有繳納於公庫,全體衣食由公款開支,一律平均。」《天朝田畝制度》是這種公有思想的具體法律表現,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製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會結構的設計,宣布廢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計口授田,財產公有,共同生產,彼此支援。 為了保證上述理想的實現,洪秀全主張「逆者議罪」。凡繳獲財物攫為私者,「一經查出,斬首示眾」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洪秀全在「天下一家」思想的指導下,主張婦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考試製度上,規定婦女可以同男子一樣參加考試,在經濟上,規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女。」在婚姻制度上,規定「天下婚姻不論財」,男女自由結合,反對賣賣婚姻。結婚發「龍鳳合揮」證書。 四、嚴刑峻法,輕罪重刑 洪秀全認識到,僅僅用暴力推翻清朝統治是不夠的,還必須用刑法同反革命分子,以及各種危害社會的破壞分子做鬥爭,對違法者嚴加懲處,因而形成了嚴刑峻法思想。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罰上表現為極端的殘酷性。 洪秀全領導的太平天國運動把中國封建社會裡農民革命思想發展到了最高峰,他的法律思想也夾雜著嚴重的封建毒素。首先是皇權思想。其次是等級特權觀念。《洪仁玕及其《資政新篇》的法律思想》洪仁玕的主要著作有《資政新篇》《立法制喧諭》,此外還有《英傑歸真》、《誅妖檄文》等。這些著作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是洪仁玕向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學習的結晶。其顯著特點就是打上了資本主義的烙印,帶有民主與科學的因素。 一、「國家以法製為先」 洪仁玕認為「立法制」是治國的首要措施。而整頓太平天國的法紀,已成為「萬不容已之急務」。洪仁玕又進一步指出,國家不但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當」、「立法善」。怎樣才能使「法善」呢?他認為,「凡一切制度考文,無不革故鼎新」,才能「兵強國富,俗厚風淳」。對於立法來說,也搖耙蚴敝埔耍仁菩蟹」。他在《資政新篇》中提出了二十八條改革措施,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政治方面。他要求「權歸於一」,加強中央的領導,王、侯不得各自為政,但又要下情上達,做到「上下情通」。 (二)經濟方面。他主張「興車馬之利」,發展交通事業,包括興建鐵路,公路、主張發展金融事業,主張「興器皿技藝」、他還主張保障專利和私人投資與僱工。 (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方面。他主張發展文化教育和衛生事業。 (四)對外關係方面。他主張國與國之間自由通商,平等往來。 從以上幾方面看來,洪仁玕「革故鼎新」、「變通」、「更新」的立法改革,的確包含了變封建主義為資本主義的內容。而且所有這一切他都要求「以法法之」、「以風風之」、「以刑刑之」。 二、「恩威並濟」與「教、法兼行」 洪仁玕在《資政新篇》的「刑刑類」中指出,法要「恩威並濟」。所謂「威」指「持法嚴」。「持法嚴」就是嚴肅認真地「奉法,執法,行法」。他認為要「持法嚴」,必須注意三方面: 1.國家官吏必須以身作則,遵紀守法。 2.「奉行天法」要剛正不阿,不畏權貴。 3.嚴明賞罰,做到有功必賞,有罪必罰。 在主張以法「威」之的同時,洪仁玕還主張法外施「恩」,「刑外化之以」。他提出「德化於前,刑罰於後」的原則。反對不教而誅,要求「教、法兼行」。 為了施行德化,他強調要向廣大群眾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人人懂得「綱常倫紀」,知法守法。 對於違法觸犯刑律者,他雖主張必須律之以「刑」,但仍要「刑外化之以德」。正由於洪仁玕既主張「恩威共濟」,又主張「教、法兼行」,所以他認為「設法」(立法)和「用人」都很重要。 洪仁玕在太平天國後期總理朝政期間,能「度勢行法」,力圖為農民革命指出一條繼續前進的道路,在法律思想方面,突出地反映了要求發展和保護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具有較多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色彩。但是,由於客觀條件限制,他的經濟主張和法律措施未能真正實現。《曾國藩「一秉於禮」的法律思想》洋務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張是要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為指導,以綱常名教為本,在中國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採用若干西法,變形不變質,變表不變里,以適應鎮壓農民革命和辦洋務派的需要。 一、維護綱常名教、「一秉於禮」
曾國藩極力鼓吹維護封建綱常名教的禮治。強調「三綱之道」是「地維能賴以立,天柱所賴以尊」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教條,把禮治看作是當時的治世良方, 曾國藩頑固地維護綱常名教,從法律思想的角度來說,就是堅持固有的封建主義法律的根本原則和思想基礎。這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基礎觀點。為了維護封建綱常名教,曾國藩提出了所謂「以禮自治,以禮治」的反動綱常。 所謂「以禮自治」,就是用「禮」來呼籲他的反革命同夥,在所謂「四方多難,綱紀紊亂」之際,謹守封建倫常與法紀,「互相規勸」,加強統治階級內部的反革命團結,同心協力地鎮壓太平天國農民起義。所謂「以禮治人」,就是用「禮」來「辟異端」,正綱紀,強迫人民接受禮的統治。 二、「嚴刑以致乂安」 曾國藩主張用嚴刑峻法鎮壓農民的反抗鬥爭。曾國藩進而論證對人民群眾實行重刑鎮壓的必要性。曾國藩還主張用「嚴刑重責」來強迫人民交糧納稅。 三、屈從外國,損害中國主權 炮製了一套投降賣國理論,他無恥地鼓吹,辦「夷務」,「不外孔子忠信篤敬四」並公然提出對外要實行「禮讓為國」的方針。他不惜賣主權,賣領土。 曾國藩主張在「萬國交通」的形勢之下,不應一切拘泥於成法,在某些方面應稍事變通。《張之洞「中體西用」為核心的法律思想》一、「中學為體,西學為用」
張之洞系統地總結了自己的洋務實踐,歸納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樣一個口號,使之成為洋務派的思想武器。 張之洞撰寫的《勸學篇》,是全面闡發其「中學為體,西學為用」思想的代表作。張之洞所謂的「中學」,是指以孔孟之道為核心,維護三綱五常的儒家學說,是不能變、不可變和不許變的。能變的是「器」。他把「法制」劃入可變之列,並且聲稱:「法者所以適變也,不必盡同。」 他在強調「中學為體」的同時又提出西學為用,即「西學」只能為「中體」服務。但西學本身也有「體」、「用」兩個方面。而只能為「中體」服務的西學當然不可能是西學之體,只能是西學之用。就「中學為體」而言,張之洞的基本立場和老洋務派,甚至頑固派並無區別。他的「西學為用」則比老洋務派增添了一些新的內容。 「中體西用」是張之洞思想的核心。它表現在法律主體上,就是堅持維護以綱常名教為本的舊法律;堅持寬猛相濟、剛柔結合的統治方法,同時,要求用變形不變質的方法整頓舊法律,「采西法以補中法之不足」。 二、整頓中法,採用西法 張之洞認為,在不違反綱常名教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補中法之不足」。這一思想比較集中地體現在光緒二十七年(1901)他和劉坤一聯名所上《江楚會奏變示三摺》,其內容不外以下兩個方面: (一)整頓中法,改革刑獄。他們提出幾條措施,即「除訟累」、「省文法」、「恤相驗」、「省刑責」、「重眾證」、「改罰鍰」、「修監羈」,其中的「省刑責」、「改罰鍰」、「修監羈」等,顯系參照西法而提出的。 (二)採用西法。張之洞和劉坤一建議清政府聘請西方各國的「名律師」,博採各國的法律,為中國編纂礦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其目的在於使「華洋商人,一律均沾」 三、「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 張之洞認為法律是統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之設,所以納民於軌物之中」。這是說法律的作用就在於強制老百姓服從統治秩序。 為了維護封建地主階級的「軌」,張之洞指出:中國「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裡」。「經術」即四書五經中的綱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義」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經術」才是「里」,即內容。法律受「經術」決定並為「經術」服務。 四、寬猛相濟,剛柔結合 張之洞認為要有效地進行統治,就應寬猛相濟,剛柔結合。「撫良民則以熙媼寬平為治,懲亂民則以剛斷疾速為功」。在他看來,對「良民」要用「撫」的辦法去治理。撫的辦法有二:「一曰賦斂輕」;「二曰刑罰平」。張之洞強調懲「亂民」要嚴要猛。《梁啟超的變法圖存思想》梁啟超的著作有《飲冰室文集》,其中闡述法律思想的有《中國法理學發史論》、《先秦政治思想史》、《變法通義》等。今人編有《梁啟超選集》 一、法律起源於人的「良知」和「契約」 梁啟超推崇資產階級的民約論、人性論等學說,用它闡明法律的起源和性質,他認為,人類在同自然界的競爭中,需要結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個人,各有自己的天賦權利,人們為保護和擴大各自的權利,又在「群」的內部展開了競爭。如果對他們放任不管,必然會鬥爭不已,這是極不利於「群」的全體利益的,也不利於個人的生存。在此情況下,人們本能地按自己「良知」,認識到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證每個人所享有的天賦權利不受侵犯,使整個「群」生存下去。因此,就需設立法律作為約束人們的行為和保護人們的手段,於是,法律就產生了。但梁啟超認為法律也隨著變化而變化,這時的法律,有的「生於契約」,有的「起於命令」。而只有「生於契約」的國家和法律最完美無缺。公正無私。 二、變法是「救亡圖存」的必由之路 梁啟超認為,「救亡圖存」是變法維新的出發點,「變法維新」是救亡圖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資產階級進化論的觀點,來論評「變法」是合乎事物發展規律的。其次,他以具體事實批駁了清朝統治集團中的頑固派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的謬論。說明法隨時變乃「古今之公理」,法制是不能「一勞永逸」的。最後,他分析中國當時的現狀,指出「非變法萬無可以圖存之理」。 三、「三權之體皆莞於君主」的三權分立說
梁啟超認為,中國要「救亡」、「自強」,實行變法,必須改革中國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國家的政體。首先,變法「必先變人」。其次,變法「必興民權」。再次,變法必須變專制政權的為立憲政體。具體做法是:第一,設立民選議會。第二,制定憲法。第三,實行「三權分立」。 梁啟超借用西方資產階級倡導的「三權分立」原則,結合我國情況,創造了他自己的三權分立說,即由國會行使立法權,由國務大臣行使行政權,由獨立審判廳行使司法權。並且,他把統一「三權」的統治權稱為「體」行使「三權」稱為「用」,即所謂「三權之體皆莞於君主」。這就是說,君主立憲與君主專制的「體」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憲里的「君主」同君主專制里的「君主」一樣,享有最高的權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權使用上,立憲政體對君主有某些限制罷了。 四、法治、人治並重,法律、道德「相須為用」 梁啟超在法治與人治的關係上,堅持法治與人治不可偏廢的觀點。首先,他反對只要人治的主張。他認為人治的弊端重重:(一)人治發揮作用的時間短,範圍小,「人亡則政息」,而法治發揮作用的時間長,範圍廣。 (二)人治是一種賢人政治,而世上賢君少於昏君,所以世上多無長治久安之時。 (三)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國大,政務繁,若專靠人治,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對只靠法治。他認為: (一)人能製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制定,具備了一定的「德」與「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後才能有「善治」。 (二)「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後才有善治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運用才可發揮作用。 此外,梁啟超還強調指出:「法不能獨立」,在他看來,道德具有社會制裁力,法律具有國家制裁力,兩者要「相須為用」。綜上所述,梁啟超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康有為的「變法維新」論》康有為的變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學偽經考》、《孔子改制考》、《大同書》、《春秋董氏學》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書奏中。 一、「時移法亦移」,倡「變法維新」 康有為在戊戌變法前,先後撰寫了《新學偽經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師爺,目的是借「古聖」來論證變法維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學偽經考》把西漢末年劉歆的著作及當時社會崇奉的《左傳》等古文經典視為「偽經」,湮沒了孔子的「改制之聖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對傳統經學教條的迷信,為變法維新掃除思想障礙。 《孔子改制考》則從正面闡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實際上是宣傳他自己改制立法的變法主張。首先,康有為把孔子推為「托古改制」的「聖法」的創立者。其次,康有為以自己的政治意圖,解釋孔子創製治世之法。他認為,孔子曾分別為這「三世」著有不同的憲法,概括而言,就是《春秋》里的「大義」與「微言」。所謂「大義」即孔子治「據亂世」之憲法;所謂「微言」即孔子所說的「昇平世」、「太平世」之理想憲法。最後,康有為認為沿著人類社會進化的三世,國家也相應地由「專制」進到「立憲」,再由「立憲」進入「共和」。 康有為認為:「時既變而仍用舊法,可以危國」,只有變法維新,才是自強之策。 二、「變法全在定典章憲法」,實行「君主立憲」 依康有為之見,中國之所以內憂外患,積貧積弱,其原因便是由於君主專制,君權太專,下情不能上達,君民不能合為一體,因此他認為要使國家富強,人民安樂,就必須實行君主立憲,三權分立。只有按三權分立原則建立起來的君主立憲制,才能既限制君權,又明確國會、政府及司法機構的職責。 在建立君主立憲,實行三權分立的問題上,康有為著重探討了建立代議機構即立法機構的問題。他建議「議郎」進而明確指出「設議院」的命題。又建議光緒帝先在宮中設立「立法院」或「制度局」。康有為倡導實行君主立憲的具體方案是: 1.設議院開國會。康有為早在《公車上書》中就闡述了這個問題。 2.制定憲法。康有為把「定憲法」作為「維新之始」。 3.行三權分立,即「以國會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從法律思想的發展角度來看,康有為對於建立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認識和論述,都比早期資產階級改良派有明顯的進展。 三、堅持保皇立憲,鼓吹復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為在他的《大同書》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類發展階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會。在那裡,人們擺脫了「亂世」中存在的各種「苦道」。社會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經濟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發展。從而,社會就可以達到「治至刑措」,實現「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為在書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論根據。 他認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礙社會進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私」,才有階級、國家、家庭、個人之分。 他認為,要消除犯罪,決非「日張法律」、「日議輕刑」、「日講道德」所能解決的,更不宜「多為法網,以待其觸」。在他看來,要致刑措,達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這就是:一去國界,二去級界,三去種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產界,七去亂界,八去類界,九去苦界。康有為設想的「大同」極樂世界就達到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理想境界。 但是,康有為認為,雖然「太平之世不立刑」,可是還有「職業之規則」和「無干刑犯罪」的禁令。康有為的大同世界「治至刑措」的法律思想,反映出他對人權、民主的強烈要求,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但是,這種「萬年樂土」的烏托邦,只不過是他的唯心主義的幻想而已。《譚嗣同「衝決一切封建網羅」的法律思想》一、批判封建君主專制 譚嗣同在其名著《仁學》中將其鋒芒主要對準封建君主專制,直截了當地提出要「廢君統,倡民主」。譚嗣同論證了君主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二、抨擊封建綱常名教 譚嗣同指出: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之所以能統治人民,除了有一套國家機器以外,還有一套維護封建制度的綱常名教,即「三綱五常」,他要「衝決倫常之網羅」,主張用自由、平等等資產階級道德原則來代替封建倫理道德,「變不平等為平等」。 譚嗣同的《仁學》通篇講「仁」。所謂「仁」,就是以「平等」為第一或最主要的標準。他認為,世界上的一切都應該是平等的。而封建君主依綱常名教制定了「天復人理」的許多「不平等之法」。譚嗣同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張。關於君臣關係,他主張「廢君統,倡民主,變不平等為平等。」 關於父子關係,譚嗣同認為父子關係應該是平等的,「父子朋友也」。他還指出「忠」、「孝」完全是封建統治者統治人們的工具。 關於夫婦關係,譚嗣同指斥封建的夫婦關係是丈夫「以名因妻」,不把妻子當人看,他認為,「夫婦朋友也」,應該「平等相均」。此外,譚嗣同還主張改訂舊律,「盡學西法」。他曾提出三個變法方案:其一,由皇帝自上而下實行變法,稱為「王道」之變法。其二,不管朝廷變不變法,地方可以自謀出路,稱為「霸道」之變法。其 三、「唯有自變其學術而已矣」,即學習西方的技藝,培養人才。 譚嗣同認為變法要擇其「根本」,其根本在廢棄舊章,學習西方「其法度政令之美備」。 在改革舊法律方面,他提出的以下觀點: 1.成立學會,代行議院職權。 2.大興法律之學,培養法學人才. 3.修訂具體的法律條文。 綜上可見,譚嗣同的思想和主張頗有見地。他認為,變法並非是復興國家的最好途徑。後來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國能鬧到新舊兩黨流血遍地,方有復興之望」這顯然與康、梁所所堅持的維新是為了救亡,救亡必須維新的宗旨有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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