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憤式」婚前協議的思考

為什麼有「泄憤式」婚前協議?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公布後,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誠然,《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體現了保護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財富這樣一個思路,規定了婚前財產是誰的離婚後就屬於誰這一看似公平的原則(「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婚後父母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可能有助改變為房而婚的擇偶觀;但是卻沒有體現出保護弱者特別是女性弱者的人文關懷成份,使處於弱方缺乏了婚姻安全感。一位已婚的女性調侃說:「從此以後我好像是租住在老公房子里」。

於是,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大大傷害了婚姻女性利益的人們,怨氣十足地炮製出了各種各樣「泄憤式」的婚前協議。

除重申「妻子可自行決定墮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這條在司法解釋里原有的規定外,不少女性作者還噴出以下諸條:

1、房本上不寫名字,結婚以後就不生孩子。

2、婚後每生一胎如下計費:懷孕費10萬,生產費20萬(生孩子是搏命啊!),職業規劃損失費50萬……一手交錢,一手懷孕!

3、洗衣做飯打掃衛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勞的話,雙方AA請小時工來干。

4、房本上不寫名字,孩子都跟媽媽姓。

5、必須寫上過錯方「凈身出戶」!

6、有「小三」的話,出軌的人要賠精神損失!......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瀉憤式協議?是部分女性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大大傷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也。

應該說,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但法治法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保護弱者利益是國際法律準則人文關懷的體現。現代社會以抽象人格、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無身份區別保護為一般原則,弱者身份的提出,是這種一般原則的例外。這種例外的產生並在法律規範中得以體現,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結果。保護弱者是人類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顯像,是法律規範人性化的反映。法律上的保護弱者,指法律不是藉助抽象人格對全體社會成員實行一體保護,而是根據人所處的具體社會關係,界定其居於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傾斜性的保護。比如,公共汽車的座位是按先來先坐的原則對每個乘客公平提供的,但對於孕婦或兒童、老弱病殘者則給以優先照顧。婚姻法也是一樣,在判決離婚案時,要適當考慮弱者利益。在當今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對夫婦離婚案的財產判決,就不完全按婚前是誰的就應屬於誰這一簡單的認定,而是考慮女性在組建家庭後所承擔的包括生育、撫養孩子、從事家務較多等特定的角色和身心的付出,判定男性一方應給女方一定的財產補償,甚至多達一半家庭財產的補償。

如果中國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里,對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視而不見,不體現給予弱勢一方以人文關懷的成份,那麼,儘管婚前的財產約定對一旦離婚產生的財產糾紛容易判定了,但中國婚姻的銅臭成分將會加重,總體穩定的同舟共濟式的婚姻也會越來越少。正如一個網友所言:婚姻將從此更加圍繞財產、房產起舞,如果你打算專心作一個家庭婦女或者家庭先生,你一定要考慮清楚,除非你結婚前就要求對方把房產過戶到你的名下,否則,一旦婚姻破裂,你很可能落得「凈身出戶」的結局,你對家庭的一切付出都可能成為「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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