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刑品案】胡云騰|裁判文書如何說理?
按 語:在近日召開的全國部分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胡云騰大法官要求:「要著力加強裁判說理,既要重視控方意見,也要重視辯方意見,既要擺事實,也要講道理,針對案件爭點,把事理、法理、學理、情理、文理說到位,使裁判結果有理有據,令人信服。」為此,特推送大法官撰寫的《裁判文書的說理藝術》,該文首發於2007年6月17日的《法制日報》。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
胡云騰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
裁判文書的說理藝術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後製作的裁判文書,是反映案件爭議和訴訟請求、記載司法活動過程、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司法產品,對於貫徹執行法律、解決矛盾糾紛、宣傳國家法治、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具有重要意義。而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則是衡量司法裁判的正確公正、裁判文書的質量水平的重要標準。因此,有必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性的探討和研究。
探討裁判文書的說理問題,首先應當明確說理的標準。有人認為,法官的職責就是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只要把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道理說清楚了,就是達到了裁判文書說理的標準,這當然是對的。
但是,考慮到裁判文書是要當事人履行的,而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理解和接受存在巨大差異,同時司法裁判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因此,裁判文書的說理就不能不分對象千篇一律,而應當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注意裁判文書說理的個性化與針對性。
我認為,法官應當把是否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標準或目標。在實踐中,如果法官能夠自覺地把案結事了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標準,有助於取得以下效果:一是有可能使當事人勝敗皆服;二是敗訴的當事人雖然不服,但看了裁判文書有針對性的說理,也不得不罷訟息訴,這也能實現案結事了;三是即使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繼續申訴,裁判文書的說理能夠說服上級法院的法官或者信訪人員,取得他們的支持和贊同,最終也能實現案結事了。從一定意義上講,裁判文書的說理問題,也就是如何實現案結事了的藝術。
當前對裁判文書說理的批評,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是認為千篇一律,空話、套話較多,應當說這比較符合實際。
二是認為不講道理,裁判文書對應當闡述的道理當說不說,或者一筆帶過,或者含糊其詞,常常是對控辯雙方和原被告雙方提出的各種訴求和理由,在裁判文書中不予回應,甚至簡單駁回,不講採納與不採納的理由,也不論證法院作出裁判的根據。
三是有些裁判文書不敢說理,對說理有顧慮和畏難情緒,這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是說理的能力低。
何謂裁判文書中的理呢?綜合學界和實務界的看法,我基本贊成裁判文書中的道理分為五種觀點:
一是事理。事理是所有道理的基礎,一個案件的事理不清,其他道理就沒有根基。說事理就是把案件的來龍去脈、本來面目和前因後果交待清楚,認定的證據確實充分,二者之間的邏輯關係嚴密,使人看了客觀、真實、可信,不產生合理懷疑,感到法律真實就是客觀真實。
二是法理。所謂法理,就是法律根據,即裁判所依憑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等規範性文件,不包括學術觀點。
三是學理。學理就是法學理論,從實踐中看,法學理論對裁判文書的說理影響很大。在裁判文書中說學理,只能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或者是在有公認學理的情況下。比較好的辦法是,法官把學理轉化為裁判的法理。
四是情理。情理是裁判文書不可不說的道理。由於法是人制定的,立法者在立法時已經充分考慮了一定的情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就是把法中所蘊含的情理闡發出來,把法所允許的情理運用到案件的處理當中,而不是法外用情、法外說情。
五是文理。文理主要指說理的形式和技巧,反映一個人的說理能力特別是文字能力、思維能力、邏輯能力等,文理首先要講究文字的準確、通順、恰當,其次要用當事人最容易明白的方式、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將出裁判文書的道理講出來,不能搞有理就不怕,想怎麼講就怎麼講。注重文理還要求從當事人而不是法官的角度去考慮裁判文書是否能讓當事人看懂、讀懂,有時候法官作為專業人員,法官認為簡單的道理,但當事人不一定懂。所以,必須根據說理的對象,研究說理的形式和技巧。
最後,要研究「五理」如何結合。裁判文書的五種道理,不是孤立的、分散的,而是綜合的、整體的。裁判文書說理的最高境界是五理並茂,五理有機統一。
正確處理五理之間的關係,應當堅持事理是基礎,法理是尺度,學理是輔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強,就是要立足事理,嚴守法理,引用學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那麼,裁判文書如何說理呢?我認為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注意理的來源。裁判文書的理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法官搜索枯腸從腦子裡摳出來的,更不是東抄西找的,而是來源於對具體案件的審理活動,是法官在閱讀案卷材料、把握事實證據、特別是通過開庭審判,從訴訟雙方的訴辯中總結出來的,從訴訟雙方的辯論中聽出來的,是法官通過調查和發問挖出來的。
因此,一個重視開庭、善於開庭的法官,往往是善於說理的法官,而一個不重視開庭,甚至認為開庭是走過場的法官,往往也不善於說理,因為他忽視了裁判文書說理的最重要的來源。重視庭審的功能,不僅是公開審判、公正審判的需要,更是裁判文書充分、有針對性地說理的需要。
二是要注意說理的針對性。裁判文書要認真回應、反駁或贊同當事人提出的各種要求和理由,第一是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訴求和理由說理,要敢於回應當事人提出的各種不合理訴求和理由;第二要針對決定案件法律關係的關鍵問題說理,不要糾纏細枝末節。抓住關鍵問題正面說,往往能夠一招制勝。
三要注意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裁判文書的說理不是越長越好,越細越好,也不是越短越好,越簡越好。評價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不能以長短論英雄,一定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複雜程度,當長則長,長短適度,有時一句話就夠了。
所以,說理一要分析事和法,如案件是複雜的還是簡單的,是常規的還是罕見的,複雜的、罕見的要細說,簡單的和常規的要簡說;二是要分析當事人的態度和情況,對於尊重法律的,以及雙方都認可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可以簡說;相反,對於雙方不認可的事實和法律,或者當事人對法律的認知和尊重比較欠缺的,就得細說。
四要注意圍繞案件的疑點說理。裁判文書說理的主要任務,就是要消除當事人或他人對裁判結果、審判過程存在的疑點或者可能產生的疑惑。
所以,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必須善於抓住案件中的疑點和當事人的疑惑,有的放矢,展開說理。疑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案件中的疑點,包括事實疑點、法律適用疑點。這種疑點是大家都能發現的,且容易形成共識的,所以可以歸結為客觀之疑。
裁判文書中的客觀之疑,是必須清除的疑點和說理的重點,說理的效果必須達到足以釋疑的程度。
第二類是主觀之疑,主觀之疑是當事人、案外人包括有關方面對裁判文書的置疑,可稱主觀之疑。主觀之疑有時與客觀之疑是一致的,有時是悖離的,並且是因人而異的。所以,法官應該根據當事人可能存在的疑點或疑惑,進行釋疑。
五是注意裁判文書說理的方法。裁判文書說理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裁判文書說理不夠充分,往往不是無理可說,而是說理的方法不對頭。
裁判文書說理的方法,要根據論證道理的需要進行,總體來看,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敘述性說理,即很清晰的描述案件故事,二是列舉式,即當事人證據和法律,三是論證式,即對裁判進行論證,四是解釋性說理,即對事實和法律進行解釋,五是歸納式或總結式,即通過先敘述事實,然後總結出結論。
六是要注意研究說理的布局,也就是裁判文書在什麼地方說理。有人認為,說理就是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的部分,「本院認為」之外的內容就不是說理。這種觀點至少是不全面的。
說理是寓於事實查明和證據列舉之中,很清楚地查明事實和很嚴謹地列出證據並進行必要的說明,這本身就是一種說理,正是有人不認為這是一種說理,所以才會有忽視這個部分的邏輯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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