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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曉力:什麼是蘇力的貢獻

   長久以來,一直在為中國的法制建設提供某種服務功能的中國法學理論,少有餘暇顧及自身的理論建構,也少有餘力反思自己的理論前提。這種缺乏建構與反思的狀況已造成一些不那麼美妙的後果,其中之一便是法學「幼稚」之名遠播,其在知識上殊少貢獻,其在智力上殊少挑戰。進入90年代,相對於其他蒸蒸日上的學術產業,法學在智識上的吸引力仍然爬升緩慢,打算以法律為職業的人越來越多,而保持對理論和現實進行持續深入思考的人在本行內所佔比例卻越來越小。長此以往,法學院在職業培訓方面的成功之日,便有可能是其學術聲譽破產之時。

   我把蘇力的這本文集看做是提升中國法學的學術聲譽的諸多努力之一。在此前提下,我將回答蘇力在「自序」中提出的、其實是當下中國每個學術人都不得不面對的一個問題:什麼是你——蘇力的貢獻。

   我認為,蘇力在本文集中最重要的貢獻便是對盛行的法制建設的「現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戰。這種「現代化方案」的一個近期表述便是「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其意旨乃是「主張政府運用國家強制力儘快建立一個現代的法律體系,以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而現代的法律體系又只能取自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故這種現代化方案又往往是一個「法律移植」的方案(參見本文集中《變法,法治及本土資源》一文)。

   然而,移自西方的現代法制不適宜於中國的本土環境並不是什麼新鮮的發現,只是,對這一發現的富有洞察力的理論分梳尚不多見。常見的做法是把「現代法制」看做是一個有待於明天實現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視為存在於今天的一種無可奈何的現實——從而我們面臨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實現和現實的不甘妥協之間的兩難困境。蘇力的做法與此不同。他運用吉爾茲關於任何法律都是一種地方性知識的觀點,把這兩種制度或觀念的差別轉化為兩種知識的差別;而在知識上,我們很難判斷其優劣高低。

   法制建設的現代化論者卻傾向於對這兩種知識之間的平面化差異進行時序化處理,他們將一種知識理想化、普適化,使其處於另一種知識的「必經之路」上,從而建立起一種知識的等級秩序。而正是這種觀念導致他們對一些有價值的東西的無視和輕易拋棄。

   秉承福柯在《什麼是啟蒙?》中對「現代」神話的解析,蘇力認為並非所有的人都生活於或即將生活於同樣的「現代」,「許多人實際上是生活在不同世界中。人們看的似乎是一個東西,但看到的卻又不是一個東西,因為他們所理解的意義很不相同,甚至完全不同。」(參見本文集中《後現代思潮與中國法學和法制》一文,著重號為原文所有)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們需要的是互相理解和溝通,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壓制、曲解和征服。

   拿蘇力所著力分析的電影《秋菊打官司》為例。秋菊和她的鄉親們所分享的關於什麼是正義、什麼才算合理的看法便明顯與正式的司法機關所奉行的那套認識不同(當然他們各自在內部也存在差異),但可惜的是我們在電影中(或現實中)卻很少看到後者對前者的同情式理解。一個法制的現代化論者會讚賞秋菊頑強地訴諸一級級司法機關的舉動,因為它可能「反映了中國農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卻很少能體會到這舉動背後的無數屈辱和辛酸;一個法制的現代化論者會沾沾自喜於影片所敘述的法律終於得到嚴格實施的結局,卻很可能意識不到這種結局並不是秋菊和她的鄉親們所期待的,他們也很少能意識到秋菊所執著討要的那個古怪的「說法」,並不是現代法制的救濟工具箱所能提供的。(參見本文集中《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一文)

   這些「錯位」本身,已在「現代法制」的「普適性」上打開了一條裂縫,已經說明它所理解的正義和理性也並非是大寫的,是諸多的理解中的一種,是有人稱的,而不是什麼四海皆準的「上帝觀點」。但是,法制的現代化論者缺乏的恰恰是這樣一種反思,他們希望的是把事事都納入「法治軌道」——在我寫這篇序言的時候,「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的口號甫歇,「依法治國」的呼聲又鋪天蓋地而來。

   然而問題是並非所有的人都甘於在這張「普羅克拉斯提斯床」上忍受剪裁。中國社會生活中層出不窮的私了現象正說明人們對這種強把多元統一為一元的做法的逃避(參見本文集中《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一文)。蘇力正確地指出:所謂私了並不是不知法(國家正式法),而正是在知法後對國家正式法的規避;規避至少對於當事人是一個合理的選擇;在規避中,國家正式法並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結果卻可能和其規範取向不同甚至相反,等等。從這些分析中我們體會到,國家法和民間法在文化上的阻隔,最終將傷害到國家法的實施,因為反覆的、經常的規避很有可能常規化,從而形成與正式法相抗衡的亞文化。正是基於這一點,蘇力在《再論法律規避》一文中強調:「在國家制定法和民間法發生衝突時,不能公式化地強調以國家制定法來同化民間法,而是應當尋求國家制定法和民間法的相互妥協和合作」,並對法學家「溝通國家制定法和民間法」「打破這種文化的隔阻」寄予厚望。在閱讀這些文字時,我們已隱約感覺到,蘇力在對法制的現代化方案及其理論進行反思的同時,已注意到法學家自身的角色轉換。

   然而,正是在這兒我們看到了蘇力自身的矛盾。在《後現代思潮與中國法學和法制》一文中,蘇力清醒地意識到「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於法制的理論」(著重號為原文所有),並指出不能把法學研究和當下的法制建設過於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但是,在本集中的部分文章里,關於法制的理論陳述和政策建言卻不加區分地同爐冶之,使人明顯地感覺到一種邏輯上和風格上的斷裂。比如從法律多元的理論並不能直接推出「國家法律必須保持一定的震懾力和權威性」這樣的觀點,而利用本土資源推進法治的建議也和對傳統進行創造性轉化的典型現代化話語在立場上無法區分開來。這裡,蘇力本人所自陳的他那種「既出世又入世」的為人為學的品格已經不經意地流露於紙面上了。

   當然,持法律多元和相對主義的觀點,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像現代化論者把自己打扮成普適的一樣,也把自己裝扮成無偏的。但是,理論的品格卻要求我們把自己作為學者和公民的身份分開——這也是提升中國法學品位的題中應有之意。從蘇力這裡我意識到,我們不僅需要對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及其理論進行反思,反思還必須及於我們自身;我們需要的是在反思中前進,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進中迷失方向,迷失自我。

   1996年10月17日於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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