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兵制22-清朝前期兵制
06-19
中國古代兵制-清朝前期兵制
(1)軍事領導體制 清朝前期的軍事領導體制既有承襲歷代王朝舊制的一面,又有保持滿族傳統特點的一面。最高軍權由皇帝掌握,皇帝未成年前,由攝政王暫時代理。中央最高軍事領導機構,清初是議政王大臣會議,雍正以後是軍機處。 議政王大臣會議創始於後金政權的創建者努爾哈赤(公元1616—1626年在位)時期,具有八旗旗主共主國政之意。清入關後,凡軍國重務不由內閣票發者,都交議政王大臣會議議處。康熙(清聖宗年號,公元1662—1722年)、雍正(公元1723—1735年)時期,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旗主勢力被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和作用也隨之衰落,至乾隆五十六年(公元1791年)終被廢止。軍機處逐漸成為最高軍事機構。 雍正時,因用兵西北,急需一個得力的機要班子,於是在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立軍機房(亦稱軍需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更名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其主要職責是「掌書諭旨,綜軍國之要以贊上治機務」(《清光緒會典》卷三),包括每日晉見皇帝,為皇帝擬寫諭旨,和皇帝商議軍國大事。所以成立不久,便取代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作用,成為實際上的軍事中樞機構。在軍機處任職的沒有定員,多時有六七人,一般從親王、大學士、尚書和侍郎等高級官員中選任,稱為軍機大臣,通稱大軍機。任命時也按資歷和職務高低分別稱為軍機處行走、軍機大臣上行走、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等。其僚屬稱軍機章京,又稱小軍機,由內閣中書等官員中選調,乾隆時定為滿漢兩班,每班各八人,後增至四班32人。每班有領班、幫領班各一人,滿語稱為達拉密。 清朝仍設有兵部,但其權力較明朝時要小得多,僅僅負責管理全國綠營兵籍和綠營武官升轉之事,不是統御機構。 (2)八旗兵制 八旗制度是滿洲社會特有的制度。在統一女真各部的過程中,努爾哈赤創建了八旗制度。明朝萬曆十七年(公元1589年),努爾哈赤把他率領的軍隊分為四部,分別稱為環刀軍、鐵鎚軍、串赤軍、能射軍,並用黃、白、紅、藍四種顏色的軍旗作為識別的標誌。萬曆四十三年(公元1615年)將四軍擴編為八軍,以正黃旗、鑲黃旗、正白旗、鑲白旗、正藍旗、鑲藍旗、正紅旗、鑲紅旗為名,至此,八旗兵制初具雛形。 八旗制度的特點是兵民結合、軍政結合、耕戰結合。八旗不但是軍事組織,也是社會行政組織。滿族實行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所有滿族成員都納入八旗組織中。八旗的編製情況是:以牛錄為基本編製單位,300丁為一牛錄,設牛錄額真統領。五牛錄為一甲喇,設甲喇額真率領。五甲喇為一固山,由固山額真率領。漢語稱固山為旗,八固山即八旗。後來,牛錄額真又稱為佐領,甲喇額真又稱為參領,固山額真又稱為都統。後金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開始創建漢軍旗制,先設立漢軍一旗。到後金崇德七年(公元1642年)擴編為八旗。蒙古八旗也在同一年編成。所以清朝入關時共有滿、蒙、漢旗兵24旗。 滿洲八旗每牛錄300丁,蒙古、漢軍八旗每牛錄200丁。清軍入關以後,隨著形勢的發展,八旗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每牛錄的丁數減為百餘丁,而每甲喇所轄牛錄數則有增加。過去各旗歸各旗主掌握,入關後,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旗主的權力被削弱,八旗全歸皇帝統帥。協助皇帝統帥八旗的是八旗都統衙門。 清朝統一全國後,將八旗分為京營和駐防兩部分,各有10餘萬人。京營八旗又稱為禁旅八旗,是都城禁衛軍。其中由領侍衛內大臣率領的侍衛和親軍直屬於皇帝的正黃旗、鑲黃旗、正白旗,負責侍衛皇帝、保護皇宮,稱郎衛;由都統、統領、總統、管理大臣等率領的驍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軍營、火器營、健銳營、神機營等,負責拱衛京師,稱兵衛。駐防八旗由將軍、都統、副都統、守城尉、防守尉率領,分駐於全國各戰略要地。除郎衛是以滿蒙官兵為主外,兵衛和駐防都由八旗滿蒙漢共同承擔,但京營巡捕營由綠營兵擔任。 八旗兵以騎兵為主。在統一全國的過程中,八旗騎兵衝鋒陷陣,具有很強的戰鬥力,是清朝軍隊的主力。但是全國統一後,八旗士兵久不習戰,養尊處優,戰鬥力急劇下降。到平定三藩之亂時,八旗兵只能依賴綠營兵衝鋒,這表明,八旗的主力地位已讓位於綠營兵。 (3)綠營兵制 綠營是清朝根據明朝的邊防鎮戍制度,將明朝降軍和新募漢軍改編而成的各省地方軍,因以綠色旗幟為標誌,以營為基本建制單位,故名綠營,也稱綠旗。八旗兵以騎兵為主,不利於在江南活動,因此,以步兵為主的綠營兵逐漸取代八旗兵而成為清朝正規軍的主力。在平定三藩之亂中,綠營兵起了主要作用。綠營兵在極盛時期,曾達到66萬。鴉片戰爭前夕,綠營兵仍有40餘萬。進入近代以後,綠營兵和八旗兵一樣,逐漸喪失了戰鬥力,其地位逐漸被勇營制兵所取代。 綠營建立的主要任務是鎮戍,其編製根據鎮戍需要而確定。綠營建立營制的一個原則是:「按道里之遠近,計水陸之沖緩,因地設官,因官設兵,既聯犄角之聲援,復資守御之策應。」(順治三年二月,淮揚總督王文奎《建立江北綠營揭帖》,轉引自羅爾綱《綠營兵志》)清朝將全國18個省分為11個軍事區,區的最高軍政長官是總督,不設總督的區則以兼領提督的巡撫為最高長官。每個軍事區管轄一至三個省。省的最高長官是提督或兼領提督的巡撫。省下分若干鎮。鎮的長官為總兵。鎮下分若干協,協的長官為副將。協下設營(營也有直屬於鎮的),營的長官為參將、游擊、都司或守備。營下設汛,汛的長官為千總、把總或外委千總、外委把總。總督、巡撫、提督和總兵,除下屬各單位外,還有親領的直屬部隊,稱標(依次稱作督標、撫標、提標、鎮標)。 總督和巡撫不是武官,不直接統率軍隊作戰。綠營的最高武官是提督,最高編製單位是鎮,最基本的編製單位是營。各級領導機關是衙門。 提督衙門。提督是一省綠營的最高長官,與總督、巡撫並稱「封疆大吏」。提督有陸路提督和水師提督之分。全國設有陸路提督的省份為12個(直隸、江北、福建、湖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的提督由巡撫兼任。水師提督三個(福建、廣東、長江),兼轄水陸提督三個(江南、湖南、浙江)。除巡撫兼任外,全國共有18個提督衙門。 提督直轄的提標,一般分為左、右、前、後、中五營,也有四營和三營的。 總兵衙門。總兵的職責和任務是管轄本標及所屬各協、營,鎮守本鎮及所屬地區,受本省提督和總督的雙重節制。全國設水陸總兵83個。總兵所轄鎮標,一般為二—五個營,有的鎮只有一個營。兵額多少也不等,少者一二千人,多者可達四五千人。 副將衙門。副將一般有兩種不同的職責,一種是為將軍、總督、巡撫、提督、總兵、漕督統領軍務,稱為「中軍」;另一種是為督、撫、標、鎮分險守要,統率協標。中軍不另設衙門,只冠以「軍標」、「督標」、「河標」中軍等稱號。全國共設有綠營副將137個,其中19個為水師副將。 參將、游擊、都司、守備等衙門。參將直接統兵,其所屬為營。如果為巡撫、提督管理營務,則稱為撫標中軍、提標中軍。全國共有撫標中軍16個,提標中軍16個。全國督標、撫標、提標、總兵所屬各營參將共177個。 游擊低於參將,但職守相同。全國共有游擊370個,其中水師游擊19個。 都司低於游擊,但職守相同。守備低於都司,其職守為管理營務與糧餉,也有充參將、游擊的中軍官的。 (4)綠營的統御 清朝統治者吸取了宋明各代管理軍隊的經驗,對綠營的統御規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避免統兵武將擁兵自重,從而保證了軍權的高度集中。終清一代,沒有發生統軍將領武裝割據的事件,這是清朝兵製成功的一面。 總督、巡撫是一個軍區或一個省的最高軍政長官,有監督和調遣綠營的權力,但最後決定權掌握在中央兵部及皇帝手中。提督、總兵是直接統兵的武將,在清初的統一戰爭中,地位十分重要。但戰爭基本結束後,朝廷即採取了以文制武的方法,用督、撫監督和節制提督、總兵,並減少提督,增加總兵,分一鎮為數鎮的方法,以達到消除尾大不掉隱患的目的。 除以督、撫監督和節制武官外,清政府還實行了「將皆升轉」的制度。規定除千總以下的下級軍官外,守備以上的武官凡晉陞後即調往別處,而且士兵不許隨軍官調動。 清朝還建立了迴避制度。規定副將、參將以上軍官,不能在本省任職,游擊、都司必須在本籍500里以外地區任職,守備不得在本府任職。士兵因功升為軍官時,不能在本營任職。 綠營兵在八旗兵衰落後成為清軍的主力。但是,由於清政府執行的是重八旗、輕綠營的政策,綠營兵平時要擔負繁重的地方雜役,戰時又為八旗打先鋒、當後勤,而各種待遇又遠遠不及八旗,加上裝備落後、兵將不親,所以自嘉慶初期五省白蓮教起義以後,綠營也開始衰落。由於八旗和綠營戰鬥力衰落,地方地主武裝——鄉勇的地位日益重要,軍政大權也隨之由滿洲貴族手中向漢族地主階級手中轉移,這一過程進入近代以後更為顯著。 (5)裝備和訓練 清軍的武器裝備是冷兵器和火器並用。但由於清朝統治者思想保守,對火器的發展並不重視,所以火器的研製和裝備軍隊的進展極其緩慢,遠遠落後於同時代的歐洲。 清軍的訓練沒有統一規定,一般因時因地而異。清太宗在天聰年間(公元1627—1636年)親率八旗演習行陣,開了清朝皇帝檢閱部隊的先河。清軍入關後,皇帝每年要到塞外圍獵,以訓練部隊,並且三年舉行一次大閱典禮,在北京的南苑、玉泉山、王家嶺等地檢閱京營八旗。 京營八旗的訓練有明確的規定。正黃、鑲黃、正白三旗親軍,每月分期輪流訓練騎射二次,步射四次。驍騎營每月習騎射六次,春秋二季還要披甲練習步射和騎射。冬天演習步圍。 漢軍的訓練,每月除練習鳥槍外,春秋二季,每旗出炮10位,在盧溝橋試炮五天,併合操四次。初冬演習步圍。 陸路綠營兵訓練,平時有小操、大操、合操、試炮、巡察、步圍、步行等制度。大規模的合練每年秋季霜降日舉行。合練時,各營軍官率兵進入教場,設軍幕。士兵穿甲列陣,中軍樹大旗於場中,統兵大臣在台上傳令合操。總的來說,清軍的訓練從乾隆後期開始,多注重形式,沒有多少實效,軍隊戰鬥力不斷下降,軍備開始廢弛。 (6)邊海防制度 邊防制度。清朝統一全國後,為保衛邊境安全,在北部邊境建立了卡倫制度。卡倫是滿語音譯,意為更番望候之所,即邊防軍事哨所。卡倫的職能是防敵入侵、保衛邊境、管理游牧、監督貿易、捕盜緝私等。卡倫一般由當地的八旗駐防將軍、都統、參贊大臣、辦事大臣、幫辦大臣、領隊大臣等直接管理,在中央則由軍機處、兵部、理藩院領導。卡倫按其任務的區別和設置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木蘭圍場卡倫、內地常設卡倫、添設、移駐卡倫、邊境卡倫等。在以上各種卡倫中,以邊境卡倫最為重要。兩卡倫之間設一鄂博(蒙古語的音譯,即在無特殊標誌的地帶,以人工壘成的石堆為標誌),作為兩卡倫官兵會哨的地方。同時,邊防軍還定期派兵在邊境巡邏,以隨時檢查和支援各卡倫的守軍。總之,卡倫制度的完善,在保衛邊疆安全,特別是在防禦沙俄入侵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西南部邊境,清朝在地勢險要處設置關隘,派兵戍守,僅廣西南部邊境就設有關隘109處,關卡66處,雲南南部的邊防重地騰越設有八關九隘。 海防制度。清朝前期,統治者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外來勢力也未從海上給中國帶來多大威脅,因此清朝前期的海防地位不很重要,海防的主要任務是防海盜,由北洋、南洋水師分擔。東三省、直隸、山東海域為北洋,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廣西為南洋。清政府在旅順、天津、大沽、登州、威海、煙台、吳淞、江陰、舟山、漳州、泉州、廈門、台灣、澎湖、廣州等海防重鎮遍設水師,分段管理。戰船上裝備有火炮等武器。雍正時,沿海總督、巡撫要定期出洋巡視海疆。福建、浙江水師除在本省洋面會哨外,每年還要到外洋會哨。這些制度對保證清朝前期海疆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於承平日久,清軍水師很少出洋作戰。因此,水師訓練逐漸廢弛,戰船和武器裝備也很少改進。乾隆嘉慶時期,由於沿海戰船過於笨重,不便於追捕海盜,每次檢修又浩費甚多,因此下令所有戰船均按商船樣式加以改造。水師官兵也要「勒期訓練,一切帆舵各技務皆嫻習。其最優者,不次擢用,惰者懲之」(《清朝文獻通考·兵考》)。通過這一整頓,海防力量有所加強,但是並未從根本上扭轉海防制度上的衰弱和落後局面。隨著外國資本主義對中國侵略活動的加緊,以木帆船和少量質量很差的火炮組成的海防力量,在外國侵略者的堅船利炮面前就無能為力了。廣東海面海盜猖獗、鴉片販子橫行無忌的事實,證實了中國古代海防制度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隨著鴉片戰爭的失敗,中國開始進入近代,清代的海防也由前期進入後期。但直到一個世紀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才有了真正的海防。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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