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金文研究綜述

  2015年甲骨金文研究中出版重要著作有17部。甲骨學方面主要是利用甲骨資料對商代史進行研究。如蘆金峰的《甲骨文與民族傳統體育因素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利用甲骨文資料對在中國早期出現的體育形態進行了研究和探索。初步構建起商代體育史的構架。張興照《商代水利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結合文獻資料、甲骨文史料以及考古材料就水文環境、防洪、水運、農田灌溉、城邑水利等多方面的商代水利問題進行考察。齊航福所著《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中西書局)一書主要以甲骨文為研究材料,討論了「惠」「唯」字賓語前置句、否定句中代詞賓語前置句、否定句中名詞賓語前置句、肯定句中名詞賓語前置句;「呼」「令」「使」「速」字兼語句;非祭祀勤詞雙賓語句;祭祀動詞雙賓語句;三賓語句;「於」「自」「在」「從」字介賓結構等問題。

  此年度還出版或再版了一些甲骨學通論性著作,如王宇信《甲骨學通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是為作者同名書的修訂版,全面介紹了甲骨學歷史與研究現狀。另,根據1933年中華書局版本影印出版了陳晉《龜甲文字概論》(湖北美術出版社)。鄒芙都、樊森合著的《西方傳教士與中國甲骨學》(科學出版社)將視角集中於甲骨學草創期(1899~1928)和發展初期(1928~1939)活躍於中華大地的西方傳教士身上,研究其甲骨購藏、流布、保存、著錄等甲骨學活動及代表著作、學術觀點、主要貢獻與深遠影響等,並勾勒其甲骨學活動軌跡。

  再有著錄出版了一批甲骨資料,如宋鎮豪、焦智勤、孫亞冰所作《殷墟甲骨拾遺》(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收錄了流散於河南安陽民間的殷墟出土帶字甲骨,共696片。此書包括甲骨彩色照片、甲骨拓本與摹本以及釋文。周忠兵《卡內基博物館所藏甲骨》(上海人民出版社)所收美國卡內基博物館所藏甲骨是庫壽齡、方法斂二氏所藏甲骨的一部分。此書將甲骨按字體分類編排,在同類字體下再按相同或相近的事類編排,在按字體分類的框架下,對甲骨上的鑽鑿形態進行了詳盡的分析,重新歸納出殷墟甲骨鑽鑿的發展序列。中國國家博物館、中國書法家協會合作出版了《中國國家博物館典藏甲骨文金文集粹》(安徽美術出版社),是中國國家博物館館藏書法文物甲骨文、金文藏品的精品集萃。

  金文與青銅器研究方面,張聞捷的《楚國青銅禮器制度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以考古發現的楚墓資料為基礎,結合出土簡牘及禮制文獻的記載,來探討楚國青銅禮器的使用制度問題。從用鼎制度、粢盛器制度、酒器制度、盥洗器制度等方面來梳理楚國青銅禮制的形成、發展、演變過程,進而揭示出楚國的禮制改革之路。再通過文化的比較分析方法,來探討楚地與中原、關中、齊魯等地區禮器制度的異同,從器用制度的角度來認識禮制文獻的創作時間、地域等相關問題。王長豐《殷周金文族徽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對殷周金文族徽進行了全面的統計、整理,概述了當前族徽研究成果,對殷周時期同一墓葬出土不同族屬器物的緣由進行了考證,提出了盟姻族徽理論,認為與墓主不同族屬的器物是由墓主生前的「同軌」「同盟」「同位」「外姻」等「賵贈」助葬造成的。總結出10類族徽銘文存在的形式和判斷標準,提出八項整理與研究殷周金文族徽的方法。楊懷源、孫銀瓊《金文複音詞研究》(人民出版社)全面描寫了金文複音詞,並對漢語複音化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主要內容有金文複音詞概況(金文複音詞表、金文複音詞統計表、金文複音詞分析)、殷周金文複音詞的語法特徵(雙音節詞的語法構成、三音節詞的語法構成、四音節詞的語法構成)、金文複音詞的語義特徵(成詞語素與詞的意義關係、雙音節成詞語素之間的語義關係)。陳英傑編《容庚青銅器學》(學苑出版社)對容庚青銅器學理論體系及容庚青銅器研究的成就進行總結,包括青銅器的分類與定名、分期與斷代、銘文、花紋、辨偽以及鳥書研究等六個方面的內容。並編製了《〈金石學〉〈商周彝器通考〉〈殷周青銅器通論〉銅器著錄對照表》《頌齋藏器目》。附錄對容庚的《西清金文真偽存佚表》進行重編、校訂,並從容庚的著作中爬梳資料,從行狀與撰述、師友評價、學術交遊(含學生培養)、品評人物、文物收藏等五部分內容撰寫了《容庚年譜資料長編》(偏重於金石方面)。

  青銅器圖錄方面,[美]凱萊、陳夢家著,田率譯《白金漢所藏中國銅器圖錄》(金城出版社),英文版於1946年出版,全書收錄了42件流失海外的中國商、周、漢代青銅器精品,它們現藏於美國芝加哥美術館。本書前半部分由芝加哥藝術學院博物館東方部主任查爾斯法本斯凱萊撰寫,主要闡述42件器物的器形特徵、銘文、保存情況等,並配有各器物多角度照片及細節紋飾。後半部分是我國著名考古學家陳夢家撰寫的概述和考釋,對中國青銅器分期和器身銘文做了專題分析。配有120餘幅圖片。陳昭容主編的《寶雞戴家灣與石鼓山出土商周青銅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由錄戴家灣青銅器和石鼓山石嘴頭村新出青銅器資料,全書依器類排序,圖版共編176號,所收青銅器超過190件(其中五個編號的圖版內容包括多件器物),每件器物有器物影像、銘文拓片及細部紋飾,並提供類似或相關器物以為參考。所有器物儘可能註明尺寸、流傳及收藏單位。

  另外,王丹著《〈汗簡〉、〈古文四聲韻〉新證》(上海古籍出版社)將《汗簡》和《古文四聲韻》所收傳抄古文與出土古文字進行形體方面的互證,明確它們的來源、性質和結構,以及書中傳抄古文自身存在的一些情況,如異體、通假、同義換讀等,以期恢復它們的本來面貌。而故宮博物院組織編輯完成的《唐蘭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包含唐蘭先生的古文字學、音韻學、訓詁學、歷史學等方面的專著、論文集等。包括唐蘭傳記、論文集以及專著《裴務齊正字本刊謬補缺切韻》《殷虛文字記》《古文字學導論》《天壤閣甲骨文存並考釋》《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甲骨文自然分類簡編》等。

  研究論文方面有一百多篇,研究主題主要集中在國別史地、社會制度、文字考釋、甲骨綴合等方面。

  葉家山曾國墓地的發現引發了學界對曾國歷史研究的熱潮。周書燦《夏商周繒地曾國探論》(《中原文物》5期)認為文獻和考古學資料更加支持《夏本紀》所記繒氏早期居地在今河南方城繒關一帶,《春秋》經傳所記今山東蘭陵之姒姓之鄫與《夏本紀》所記繒氏東遷有關。卜辭之曾地望待考,但大體可以推斷,其不大可能位於今河南方城繒關一帶。西周晚期聯合申國召犬戎伐周的繒,可能就在今湖北隨州一帶。王琢、袁俊傑《葉家山曾國墓地日名銅器研究》(《長江大學學報》2期)認為曾國為姬姓諸侯國,其始封者當為南公。曾國的始封君南公即為周文王第十子聃季載,聃季載當為父癸,周武王姬發當為父乙。葉家山曾國墓地中曾侯之間,應該是兄弟關係,早期曾國在王位繼承上實行的應是兄終弟及制。並認為曾聃一國,聃、曾、隨都是同一諸侯國的異稱。趙慶淼《卜辭之曾地望考》(《中原文物》4期)討論殷墟卜辭中所見的商代之曾,認為其地望並不在商王朝南方的隨棗走廊內,而應該位於殷都以東的今山東平陰一帶,《左傳》宣公十八年的齊地之「繒」,與卜辭中的曾當為一地。

  羅運環《新出金文與西周曾侯》[《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6期]探討了西周初年曾國的開國史與西周時代曾侯世系。考證第二位曾侯或當名「周」,第三位曾侯名字應為(戾)。對曾侯仲子游父及曾侯伯的關係及世系進行了推論。青銅器銘文中的曾國對應於傳世文獻中哪一個國家,歷來有不同的看法。過去因為曾侯乙墓的發現,出現傳世文獻中的隨國之地不見隨國而只出土曾國青銅器的現象,多數學者認為曾國就是隨國。近年來隨大司馬戈等隨國青銅器的問世,特別是曾侯編鐘銘文等新材料的出現,主流觀點認為這印證了「曾隨合一」的認識。而張昌平《曾隨之謎再檢視》(《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11期)認為新的考古發現意味著傳世文獻記載的隨地已經出現了隨國青銅器,「曾隨合一」已改變了當初假設的前提,持此說法還意味著應該重新去論證青銅器中的曾國就是青銅器中的隨國。他認為在青銅器銘文中,曾國和隨國是兩個不同的名稱,不僅這兩個國家自己區分明確,楚國也對其明確區分,曾國和隨國不是一個國家是很確定的。曾侯編鐘銘文關涉曾國族系,學者多有闡發。李學勤《正月曾侯編鐘銘文前半詳解》(《中原文化研究》4期)認為伯適(南宮括)曾先後服侍文武兩朝黜除殷命,以安定天下。後又受成王之命,在汭土建立都邑,這是曾國的初封。周朝封南宮括於曾國,一是為了加強對淮夷的控制,二是為了監臨以至佔有江漢地區。王澤文《文峰塔M1出土曾侯鍾銘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6期)認為曾的始祖「南公」可能不是周王室嫡系後裔,曾的始封可早到周武王世;將鍾銘中的曆日和《春秋》經傳曆日對照,分析當時的曆法情況。另外,李零《文峰塔M1出土鍾銘補釋》(《江漢考古》1期)也涉及。黃益飛《曾侯鍾銘文研究》(《南方文物》4期)認為曾國始封君為南宮括,葉家山墓地M1即為南宮括之墓。曾國為姬姓。其綜合釋鍾銘為:「唯王五月,吉日甲午,曾侯曰:伯適上哲,左右文武,達殷之命,撫奠天下。王遣命南公,營宅納土,君庇淮夷,臨有江夏。周室之既,吾用燮驕楚。吳恃有眾庶行亂,西征南伐,乃加於楚。荊邦既爝,而天命將虞,有嚴曾侯,業業厥聲,親敷武功,楚命是爭,復奠楚王。曾侯之靈穆,曾侯藏武,畏忌恭寅齊明,代武之表,懷燮四方。余申固楚成,孜復曾疆。擇我吉金,自作宗彝。龢鐘鳴皇,用孝以享於我皇祖,以祈眉壽,大命之長,其純德降余,萬世是尚。」另外,曹錦炎《曾子戈小議》(《江漢考古》1期)刊布了四件鑄有「曾子」之名的青銅戈,研究指出戈的年代大約在春秋中期偏晚階段,銘文中所謂「曾子」之「子」當為美稱。

  對其他國族的研究還有:

  黃錦前、張新俊《說西周金文中的「霸」與「格」——兼論兩周時期霸國的地望》(《考古與文物》5期)認為西周銅器銘文中作族氏稱謂的「霸」與「格」所指為一,皆為文獻所載的春秋時期的潞國之前身,系殷商時期西落鬼戎的支系,其地望西周及春秋早期在今山西省翼城縣一帶,春秋早期以後約在今晉東南的以潞城為中心的黎城、長治一帶。

  許可《試論沈崗楚墓出土登鐸與古國》(《中國文字研究》2期)認為湖北襄陽沈崗墓地出土的登鐸,是目前最早一例自銘為鐸的樂器。其銘文中國大約在後來楚國的「陵」一帶,在春秋中期為楚或黃所滅。甲骨卜辭中的方、西周晚期到春秋中期的國、漢代沛國的縣,可能是三個不同的地方。

  王正、雷建鴿《柯史簋與柯國、唐國》(《中原文物》5期)通過應國墓地出土柯史簋銘文的解釋,揭示了西周晚期柯國貴族嫁女兒於唐國的歷史事實,並對柯國、唐國歷史進行簡單考索。

  田成方《士父鬲、蓼子盞與己姓蓼國》(《華夏考古》3期)認為士父鬲是蓼妃所適之國所作銅器。蓼子盞是己姓蓼國(氏)銅器。蓼子盞年代約在公元前600年或稍早,過去將它視為姬姓蓼國或偃姓舒蓼的器物,不確。己姓蓼國是祝融八姓中的昆吾後嗣,至晚於兩周之際立國,在春秋早期具有一定的影響。之後,蓼國所在的南陽盆地被楚人吞併,在器物風格上受到楚文化熏染。

  黃尚明《從考古新材料看鄂國的歷史變遷》(《華中師範大學學報》1期)認為商代之鄂方在今河南泌陽。西周早期鄂分封在江漢地區。根據隨州安居出土的鄂國王室墓地資料分析,西周早期到西周晚期的鄂國在今湖北隨州。楚熊渠又建立了楚國所轄的鄂國。周厲王派軍隊消滅了周所封的鄂國。東周時期楚所建立的鄂國變成了楚國的封君鄂君。南陽夏響鋪墓地表明在西周晚期鄂國王室又遷徙到南陽東北,在此建都,直至春秋早期可能被楚所滅,因此西漢在南陽郡下設西鄂縣,史稱西鄂。楚熊渠所伐的鄂國即隨州之鄂,所封之鄂國開始亦可能在隨州附近,後來可能迫於周厲王和曾國的壓力,遷至今湖北鄂州,春秋戰國時期的楚封鄂君封地也在鄂州,於是西漢在江夏郡設鄂縣,史稱東鄂。

  董珊《它簋蓋銘文新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對它簋銘通釋,認為其為昭王前期的凡國宗子它為祔祭其胡考所作祭器。

  李學勤《胡應姬鼎試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公布一新見鼎銘「唯昭王伐楚荊,胡應姬見於王,辭皇,賜貝十朋,玄布二乙,對揚王休,用作厥嫡君、公叔乙尊鼎」。認為胡應姬是嫁於胡國的應國之女。「嫡君」為正夫人,「乙」即「公叔乙」。

  吳國劍銘又見新器攻王姑癹皮難劍。曹錦炎《新見攻王姑癹皮難劍銘文及其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考證器主姑癹皮難就是吳王包餘昧。銘文記述了昭公四年吳國伐麻、御楚、御越三次戰役。該文認為《春秋》所記餘昧在位四年,餘昧在位十七年所記為誤,而《史記》所載餘昧在位十七年,餘昧在位四年為確。董珊《新見吳王餘昧劍銘考證》(《故宮博物院院刊》5期)也認為器主為吳王餘昧,但劍銘所記事件都發生在吳王餘昧之世。認為《春秋》經傳所記載的吳王餘昧在位四年,吳王餘昧在位十七年,是正確的記載。反駁了《史記·吳世家》對這兩位吳王在位時間的誤記。

  張聞捷《固始侯古堆一號墓的年代與墓主》(《華夏考古》2期)通過對固始侯古堆一號墓出土銅器的考察,判斷其年代應在戰國初年吳亡之後,墓主人應為楚國番縣貴族而非吳王夫人季子。孫偉龍、曲冰《紹興塔山甬鍾器主考辨》(《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5期)對徐國銅器銘文中器主自述身世的方式進行了總結,歸納出兩種習慣模式,即「徐王/君(某某)之子/孫(某某)」和「某某,余某某之子/孫/甥」。認為紹興塔山甬鍾器主之名應為「之乘辰自」。

  歷史地理研究方面,還有陳絜、趙慶淼《「泰山田獵區」與商末東土地理——以田獵卜辭「盂」「」諸地地望考察為中心》(《歷史研究》5期)認為殷墟田獵卜辭所見地名盂與,當分別位於汶水上游的「龜陰之田」和汶水下游的「汶陽之田」一帶。與之相關聯的商、喪、榆、宮等田獵點或途經地,亦在東土。商末田獵區似在泰山周圍,或可稱為「泰山田獵區」。李裕杓《西周時期淮夷名稱考論》(《中國歷史地理論叢》3期)認為西周的東南方有淮夷集團。相關銅器銘文中有「淮夷」「南淮夷」「南夷」「淮南夷」等名稱實際上都是指稱「淮夷」集團。吳良寶《新見羕陵攻尹戈及相關問題研究》(《吉林大學學報》1期)認為,楚國兵器羕陵攻尹戈戈銘中的「郘豊」就是見於《戰國策》《史記》等書中的「呂禮」,其主要活動於秦昭王時期,由此可判斷這件兵器鑄造於戰國中晚期之際。戰國中晚期楚國兵器的監造者可以是當時的縣公,也可以是縣級的莫敖、司馬、攻尹等職官;這種制度應該是受到魏、韓兩國的影響。吳良寶、徐世權《魏「淮陽上官」鼎釋地》(《中國文字研究》1期)湖北荊州謝家橋出土淮陽上官鼎銘文中的「淮陽」,資料發表者解讀為今河南淮陽縣的楚國「陳」城,吳良寶認為其是原宋國都城「睢陽」,齊滅宋後該地轉屬魏國,鼎銘的刻寫時間不早於公元前285年。傳世典籍與出土文獻表明,西周昭王時期對江漢地區進行了一系列的軍事行動,分別為十六年伐楚、十七年伐虎方和十八年至十九年的南巡狩。「昭王南征」是昭王季世經略南土史事的統稱,實際上涵蓋了伐楚和南巡。過去將昭王殞身歸咎於楚人的說法,趙慶淼認為缺乏堅實的史料依據,是一種層累地造成的歷史認知。昭王巡狩南土途經隨棗走廊,抵達今湖北黃陂境內的長江北岸,並於南下涉江途中殞身,這是由同時期江漢平原的自然環境、交通路線和南巡行程等因素共同決定的(《「昭王南征而不復」之蠡測——基於文本形成與歷史地理學的研究》,《學術月刊》5期)。

  商周宗法制度方面的研究一直是商周時期研究的重點。鄧統湘討論了花東甲骨中的「子」(《從花東卜辭看商代武丁時貴族「子」的祭祀禮儀》,《社會科學論壇》9期)。楊清慧、王進鋒《商周複合氏名意蘊新解——從古文字中一類特殊人物稱名說起》(《四川文物》6期)討論了商周時期的古文字中有一類特殊的人物稱名。它們往往以一個人名中包含兩個國族名的形式「A+方或爵名或職官名+B」出現。根據相關辭例的證據,它們可省略為「AB」。其中,A是稱名者的父族氏,B是稱名者的母族氏。王暉、高芳《周代宗法組織結構新探》(《學術月刊》10期)認為西周春秋時期近親廟製為「三廟制」,即曾祖父、祖父、父考三世。「五世」是指去世「三世」父祖曾三代,加上還在世的「二世」子孫(指王子、王孫或公子、公孫)。而所謂「五世而遷」,對直系子孫來說,僅包括王子、王孫或公子、公孫,也就是君王的兒子和孫子輩;王孫之子或公孫之子均要從王族或公侯之族分化出去。即周代宗法制的「祖遷於上,宗易於下」。錢杭《世系傳遞中的爵職繼承:對西周微氏銅器銘文的系譜學分析》(《史林》3期),認為《牆盤》銘文是典型的銘文型文章系譜,是以用文章而非文句對世代間各類繼承事實進行的敘述的系譜的形式,建構了一個他律性的爵職繼承系列,而非一個自律性的家世世系系列。

  商周禮制是與宗法制互為表裡的。黃益飛《平頂山應國墓地出土「旡」鼎銘文研究》(《考古》4期)探討「旡」鼎,認為銘文所記關乎西周宗法及喪服制度。旡鼎銘文所記即「皇兄」系「公」之獨子且早夭、無子嗣。小宗庶子「旡」人繼為大宗宗子,並為大宗宗君「公」操辦喪儀之事。袁俊傑、王龍正《論旡鼎與喪服禮》(《考古》6期)定旡鼎為康王時器。銘文是一篇關於旡奉皇兄之命參加其父應公喪葬禮儀活動並擔任重要職事的記錄。黃錦前《妟鼎銘文試釋》(《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3期)將河南平頂山應國墓地「旡」鼎定名為妟鼎,認為其時代可定為康王時。將銘中的「擇衣」讀作「懌瘁」,訓「盡瘁」,認為與所謂的「喪服禮」無關。銘中的「公」可能即應公鼎銘的「應公」,亦即第一代應公。很可能其時妟之「皇兄」已死,故妟踵其兄之舊職。擅長於禮儀研究的袁俊傑作《論令鼎與大藉禮》(《中原文物》第6期)對由令鼎銘文討論了藉田禮舉行時間、儀節及其與燕射禮的聯繫。該文認為令鼎銘文沒有記時語,所記大藉禮是周昭王在初春開耕時舉行的一次藉田禮,王馭、耕、觴均是藉田禮的重要儀節,觴在藉禮與射禮兩個禮儀之間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其舉行地點西周時期是在藉田禮的現場,春秋戰國時期則改在太寢,名稱也由觴、饗食而變為勞酒。銘中的「溓宮」應釋為康宮,該銘又為康宮原則增添一例證。

  商周官制研究方面,張曉程討論了甲骨中的字制(《卜辭所見商代王室職官名芻議》,《文史雜誌》5期)。田率等就中國國家博物館入藏的鄂監簋研究周王在諸侯邦國之內普遍設置監官之史實(《新見鄂監簋與西周監國制度》,《江漢考古》1期)。與官制密切相關是冊命制度,山東高青陳庄遺址的引簋,其銘文記載了周王對引進行的冊命,掌管「齊師」事。趙慶淼認為陳庄西周遺址是齊國公族的采邑所在地,「引」的身份屬於齊國國卿,該篇冊命金文是關於周代命卿制度的重要史料(《高青陳庄引簋銘文與周代命卿制度》,《管子學刊》3期)。景紅艷《金文所見周代王室賞賜物中的「黃」及其等級》(《寶雞文理學院學報》2期)認為「黃」是金文所見周代王室賞賜活動中頻見的物品,是為周代貴族男子束腰的帶子而非佩玉之屬。金文中的「黃」顏色豐富,形制複雜,等級森嚴,其中蔥黃最貴、其次金黃、其次朱黃、其次素黃、其次幽黃。

  與官制相關的還有當時的軍制。王暉《西周金文與軍制新探——兼說西周到戰國車制的演變》[《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6期]研究認為西周時代軍隊的最大編製是「師」,每師編製2500人,「西(宗周)六師」共有1.5萬士卒,「殷(成周)八師」有2萬士卒,合計3.5萬士卒。西周基層是兵民合一制的「伍」「兩」「卒」「旅」,分別是5人、25人、100人和500人。西周軍制和西周車制是吻合的:兩輛車合為25人的「兩」,一輛車為主車,其車有10個步卒,車上有3個甲兵,一為御夫,一為車右,一為指揮者;另一輛車為副車,其上有2個甲兵,為御夫和車右。軍車共有3000乘,其中包括虎臣所屬的禁衛軍共計甲兵步卒3.75萬人。春秋中期出現一乘配備30人或33人的車制,至春秋晚期才出現一乘配備75人以及100人的重車車制。

  西周時期出現的土地轉讓問題關乎周朝國體。西周金文中的土地轉讓材料有衛盉、五祀衛鼎、九年衛鼎、師永盂、大簋、格伯篡與散氏盤、吳虎鼎、琱生諸器。李學勤介紹了一件新器(《一篇記述土地轉讓的西周金文論》,《故宮博物院院刊》5期)。周代金文資料中記載的土地交換現象則比較清晰地揭示了周代土地的私有性質。黃震雲、吳曉波認為西周存在著土地交換但還並未形成完備的土地私有制度,在頻繁的土地交換中,西周君王和官員始終起著一定的作用,就是說西周土地交換是在土地國有的框架內進行。隨著土地交換的發展,土地所有權逐漸下移、原因多樣化的呈現、交換程序不斷簡化以及交換過程中官方參與度不斷減弱,不完全土地所有權向周王以下各階層的完全土地所有權轉化,西周土地制度的私有性逐漸加強,國有性式微,為後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度的確立創造了條件。(《土地交換之下的西周土地私有性考察——以金文資料為對象》,《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5期)。琱生尊是近年新出土的重要器物,徐義華《琱生三器銘文補釋》(《南方文物》3期)通過對琱生三器中關鍵字「獄」釋為「要」或「約」,「刺」解釋為文書。認為兩者琱生三器皆是對土地、財產和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清理,為分家的具體執行作準備。申述琱生三器無關訴訟,而是西周晚期的分家記錄。

  

  另外,李春艷《從青銅器銘文看西周的大學教育》(《社會科學論壇》6期)討論了西周的教育,認為西周學校稱序,大學稱辟雍,也叫大池,是與射箭有關的場所。西周大學教育的特點有三個特點:一是學習內容以射、御和禮樂為主,以射為最重者;二是周王會定期檢查教學內容;三是注重德行的培養。鹽業考古是近年開展較多的研究方向,李春艷《甲金文所見商周王室用鹽考》(《鹽業史研究》2期)從甲骨、金文及先秦文獻的記載看,商周王室將食鹽主要用於祭祀、食用、賞賜、貿易等方面。王室對食鹽生產的直接干預和貢納制度是確保其食鹽獲取的有效途徑。

  年代學的研究是銅器研究中的關鍵,也是難點。葉正渤《師兌簋二器銘文曆法解疑》(《中國文字研究》2期)研究認為三年師兌簋銘文把月相詞語「既望」誤記成「初吉」,遂導致二器銘文所記曆日不相銜接。本文還認為,校正後師兌簋二器銘文所記曆日符合厲王元年(前878)五月和厲王三年(前876)二月的歷朔。劉桓《西周金文歷譜述略》(《北方論叢》4、5期)確定周武王克商的年代是前1111年。又通過查歷譜結合金文斷代來考定年代的方法,確定西周各王王年,從而構建出一個新的西周金文歷譜。黃懷信《再說西周王年》(《齊魯學刊》6期)認為武王克殷確當在公元前1044年1月9日。西周十三王在位之年數分別當為:14年、32年、12年、22年、39年、20年、15年、15年、9年、37年、14年(共和)、46年和11年。

  學術界的傳統觀點認為召公是文王之子,與周公為兄弟。景紅艷認為召公不是文王之子,其真實身份應當是周初開國之異族功臣。召公家族屬於殷商文化圈而非姬周文化圈(《以出土文獻為據再論召公不是文王之子》,《考古與文物》5期)。新見的宮伯鼎,銘為「惟公省,徂南國,至於漢。厥至於胡,公錫伯口寶玉五品、馬四匹,用鑄宮伯寶尊彝」。李學勤認為此鼎為西周早期器,銘中的「公」可能是召公(《試說新出現的胡國方鼎》,《江漢考古》6期)。令方彝器時代屬「成王」還是「昭王」,學界的爭論一直在持續。劉義峰將首句斷為「王命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從而認定其為成王時器(《令方彝斷代論》,《南方文物》4期)。陳小三《試論「倗叔壺」和作冊吳盉》(《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3期)在認為「倗叔壺」的器身可能是在器蓋銘文的基礎上,結合近年重要考古發現而製造出來的。綜合分析作冊吳盉的形制和銘文,其年代應相當於西周晚期,與其他銅器系聯,可將其年代定在厲王時期。石繼承《六年冢子韓政戈補考》(《中國文字研究》2期)認為六年冢子韓政戈是韓王安世所造之物。

  銅器斷代以往多集中於器形、紋飾、銘文內容方面,近年來學者也認識到銘文字體也有年代學特徵。王帥《西周金文字形書體與銅器斷代研究》(《學術探索》1期)從理論角度探討西周金文字形書體研究及其斷代應用的可行性。鄧凱《金文字形構件斷代法初探》(《殷都學刊》1期)以火字構件嘗試分期斷代的研究,認為

常見於西周早期;

常見於西周中期,在春秋、戰國時期的寫法一定比西周時期更趨簡易;

常見於西周晚期;

常見於春秋時期。在此基礎上認為西周早期的保員簋定到西周中期更妥。

  文字考釋方面,禤健聰釋

為築、釋

為匜、讀

為仰、讀

為藕、通

為鑄(《銅器銘文識小錄》,《中國文字研究》1期)。陳夢兮釋遣伯的「

」相當於金文習見的「匄祈」(《談遣伯銘文中的「匄祈」》,《考古與文物》6期)。蔣玉斌認為殷墟花東卜辭的

為異體字,乃「顛隕」之「顛」的表意初文,或讀為「沴」「疹」(《釋殷墟花東卜辭的「顛」》,《考古與文物》3期)。謝明文認

為是「抱」的表意初文。「包」很可能是由「

」演變而來(《釋甲骨文中的「抱」——兼論「包」字》,《中國書法》22期)。陳健認為骨文中部分今釋「競」之字,應釋為「辡」,金文中有類似字形者,也要隨之改釋。卜辭中,「辡」可用作人名或「聯合祭祀」的意思,其「聯合」的語義又偏重於祭祀等級和規格的差別對待,形成義素的對立統一,演化成後代的「辯」「辨」等字(《甲骨文「辡」字及相關問題考索》,《中國文字研究》2期)。張立東分析最早的「商」字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上部是刃部朝上的鉞,下部是祭幾,整字所描繪的是刃部朝上的鉞放置於祭幾之上的禮儀場合。商人的這種禮儀很可能用於祭祀以鉞為化身的戰神(《鉞在祭幾之上:「商」字新釋》,《民族藝術》6期)。張新俊考察了甲骨文中即、既二字的異形寫法,認為「即」字中人的身體部分都是向著「皀」的,而「既」則都是背著「皀」的,這也是區分這兩個字最主要的標準。張新俊《甲骨文「即」、「既」補釋》(《故宮博物院院刊》1期)。蔣玉斌釋

為鉤膺之「鉤」的初文(《釋甲骨文中有關車馬的幾個字詞》,《中國書法》20期)。徐子黎釋霸伯簋銘中的「

」是用來表示盛乾糧的「斗」的專字(《釋霸伯簋銘中的「

」》,《中國文字研究》2期)。何景成將西周金文以往釋為「覆」之字釋為「

」,讀為「送」。《周禮》中的承當「送逆」之職的多是行人、環人等使者,與西周金文用「逆送」表示使者的用法相當(《釋金文詞語「逆送」》,《中國文字研究》2期)。羅衛東認為「萃」及「某萃」是由步兵組成的軍事組織(《金文「萃」及「某萃」補論》,《勵耘語言學刊》2期)。雷縉碚、喻遂生認為甲金文「阜」字及字元「阜」的兩個來源一為山崖,另一為階級類建築物(《甲金文「阜」字及字元「阜」的兩個來源》,《中國語文》3期)。吳紅松釋毛公鼎的「

」為「約轄」,是與軎配套使用的用以約束軸的裝置;釋大保銘文中「

土」為「雜土」,指優劣並存的土地;番生蓋銘「金

」讀為「金首」。「金首」就是銅質的旗杆頂部。後二者釋讀不可信(《西周金文考釋三則》,《江漢考古》4期)。韓江蘇將字

釋讀為閡。閡的本義乃門外閉,指門蠡,引申為阻礙、阻隔(《甲骨文「閡」字考——兼論「蟸」(蠡)非「鋪首」》,《殷都學刊》4期)。董蓮池、徐善飛將中

王鼎中的

釋為

,讀為饋(《中王鼎銘文研究》,《中國文字研究》1期)。連劭名認為商周時代的軍事行動中有「追」,指抵抗侵略,驅逐敵寇(《商周時代軍事行動中的「追」》,《殷都學刊》1期)。韋心瀅討論了殷墟卜辭中的「某

」,其句式結構為「氏名+

」,內涵意義可為軍事組織或聚落單位,有時可單指個人,即作為某長官。「才(在)

」為出組卜辭中獨特的用法,僅作為指稱地名之用。「某

」通常散布在離王都較遠的近畿和邊域內(《殷墟卜辭中的「

」與「才(在)

」》,《故宮博物院院刊》2期)。單育辰討論了甲骨文中的熊與兔(《甲骨文中的動物之三——「熊」、「兔」》,《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朱鳳瀚對

尊銘進行考釋並聯繫萬

方彝、

鬲、

簋銘文,認為屬於萬族的器主

以樂舞娛王而得賞賜。對首次在銘文中出現「百工」的陶觥銘中的玉器名物進行考辨(《新見商金文考釋(二篇)》)。劉釗將以往釋為「永」之字改釋為「役」,讀為「疫」(《釋甲骨文中的「役」字》,《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田率公布了新入藏的西周早期士尊、桓父己尊、麤塵甗;西周晚期的叔帶父簋、春秋早期的杞伯雙聯鬲、春秋晚期的王子臣俎(《國家博物館新入藏的兩周青銅器管見》,《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5期)。張振謙對郾王喜矛、郾王喜戈、鷹節、七年劍等四件戰國時期燕趙青銅器進一步考證,對其中的「權、桀、倈、叚」等字進行了重新考釋,並對其銘文作了重新釋讀(《燕趙銘文考釋四則》,《文物春秋》6期)。甲骨刻辭中有一個表示宗廟類建築名稱的字,字形作「

」,舊多釋為「裸」。何景成以為該字和「裸」字在同一條卜辭和同類組卜辭中均有出現,其用法不同,意義有別,在字形上亦各有其發展脈絡。因此,應該將之與「裸」區別開來。而

隸作

,則是「祼」的異體。該

與春秋、戰國時期一個以「少」或「毛」為聲符的字「

」有關,在字形上存在演變關係,當系一字。由此可知這個

讀音應與「少、毛」相同或相近,結合其在甲骨刻辭中的用法,可將之讀為「宗廟」之「廟」(《試釋甲骨文中讀為「廟」的「勺」字》,《文史》1輯)。此說不合理之處甚多。陳健將卜辭中「鬼日」讀為「歸日」,訓為「返日、藏日」,是不利於出行或征伐的天氣。

中的「無

心」即「無違心」,也就是文獻中的「沒有貳心」(《卜辭「鬼日」及相關問題考辨》,《文史》1輯)。黃國輝將花東卜辭中的「

」字當隸作「

」,而不是「帚」,從王表示其王婦的身份。花東卜辭所見婦稱者都應當是指婦好,「子」很可能是婦好的親子(《試論花東卜辭中的「婦」及其相關問題》,《華夏考古》4期)。李春桃認為夔膚簠一器應定名為夒膚瑚,銘文中被誤釋為「夔」的字,實為「夒」字,讀為「鄾」,指被楚所滅的鄾國(《夒膚瑚銘文新釋》,《古代文明》4期)。王子楊將《合補》10640中「丙衣」讀為「兩衣」,「丿衣」為一件衣物。這是一條罕見的以衣物作為祭祀用品的史料。《合集》36775中「作十六」重新釋作「作十終」,即奏樂十節。《村中南》319號擬定辭中的集合廟主所指為:享祭二十的五主為上甲、大乙、大丁、大甲、祖乙;享祭七的四主為大庚、大戊、中丁、祖丁(或祖辛);享祭六的二主為祖辛(或祖丁)、父乙(或許還有父庚、父辛);享祭五的二主為主壬、主癸;享祭三的三主為匸乙、匸丙、匸丁;享祭二的四主為小甲、

甲、羌甲、陽甲(《甲骨文中值得重視的幾條史料》,《文獻》3期)。韓江蘇將

釋為朵,認為朵宗即主廟的配殿,庭朵是門堂前外塾(《甲骨文「朵」字考》,《中原文物》2期)。

  甲骨學研究方面,還有趙敏俐以甲骨卜辭、銅器銘文、《尚書·盤庚》和《詩經·商頌》為代表的殷商文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批由文字記錄下來的文學作品,而且是第一批可以通過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互相證明的可靠的文學作品。這一時代的散文,在以實用為主的基礎上不斷發展,具有了記言與記事散文的初步形態,奠定了周代以後中國散文的創作傳統與抒寫模式。殷商文學的產生,標誌著中國文學史從此脫離了遠古的傳說時代而走向了文字書寫的新時代(《殷商文學史的書寫及其意義》,《中國社會科學》10期)。方者以為對甲骨刻辭的文學性的認定應該更慎重一些。陳明遠《甲骨文的原初讀音》從甲金文觀察原初語言文字的發展印跡,參照共源異流的瑪雅文,破譯甲骨文的原初讀音。認為商周時代甲骨文金文的各地讀音尚未能統一。原初甲骨文的「形、音、義」尚在早期萌芽、形成的狀態之中(《社會科學論壇》8期)。劉艷娟從造字方法角度分析了對貞卜辭中的省形字例,包括象形字省形例、會意字省形例、形聲字省形例和會意兼形聲字省形例進行分析(《對貞卜辭中的「省形」現象研究》,《唐山師範學院學報》6期)。趙鵬對何組牛肩胛骨上兆序排列進行了考察(《南方文物》4期)。柏雪、楊懷源從《殷墟花園庄東地甲骨》相關校勘、補遺、綴合、文字釋讀、H3刻辭的語言學研究、占卜主體「子」的身份地位、「丁」的身份及H3卜辭的時代、祭祀等角度對學界近十年對殷墟花園庄東地甲骨文的研究情況作一整理(《成都師範學院學報》6期)。劉源討論了一則卜辭「刮削重刻例」及一組歷賓同文卜辭(《南方文物》3期)。林沄檢討了無名組卜辭分成「左支卜系」與「右支卜系」是不正確的,應該按「吉」字分為「戈頭吉系」與「鉞頭吉系」兩類(《無名組卜辭分類名稱糾誤》,《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六輯)。

  甲骨主語言學研究方面,黃天樹認為甲骨文頻率副詞主要有五個:復、畐、尋、或、亦。認為頻率副詞如果出現在命辭和占辭中,表示未然;如果出現在驗辭中,則表示已然。甲骨文頻率副詞多數是單音虛詞,也有少量副詞連用的情況。例如「亦尋」「亦不」等(《甲骨文中的頻率副詞》,《首都師範大學學報》1期)。齊航福討論了五例殷墟甲骨文疑難辭例(《考古與文物》5期)。張玉金討論了甲骨文中位事介詞「於」,認為位事介詞「於」源於動詞「於」。這種介詞「於」前後的動詞,具有位移、存在、放置的語義特徵,絕大多數都是「到」的意思(《古漢語研究》1期)。

  作為甲骨學研究的基礎性工作,甲骨綴合每年都有收穫。孫亞冰綴合了合36798+合36612、合36941+合36960、村中南245+合33098、《拾掇》三241+《拾掇》三244、合18821+合補2736(《甲骨綴合五則》,《南方文物》3期);吳麗婉綴合了《上博》2426.1399+合18612、合186+合補6+《上博》20889.46、合10716+《上》21691.302+合補1651、合7464+合補1658+合6134、《英藏》685+合補1880(《殷墟戰爭類卜辭新綴五則》,《蘭台世界》30期);李延彥綴合了《上博》2426.880+《上博》2426.398、合補351正+合補4046、《輯佚》81+《輯佚》268、《東文庫》19正+《東文庫》65(合3896)、《運台》拓1.1100+《運台》摹1.2622、《合集》22724+《運台》拓1.1072(《殷墟龜腹甲右前甲新綴六例》,《中國文字研究》1期);莫伯峰、劉影綴合了《合集》5400+《合集》16112、《合集》6166+《合集》7405正、《合集》19693+《合集》6176+《合集》7219、《合補》2051+《合集》14262、《合補》759反+《合集》17276反(《賓組甲骨新綴五則及考釋》,《華夏考古》4期)。以上共綴合21例。

  青銅器銘文的研究中還有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銘文的鑄造方法的研究與復原。李峰的《西周青銅器銘文製作方法釋疑》(《考古》9期)認為商周時期青銅器銘文鑄造方法主要為「嵌入法」,鑄造帶方格的長篇銘文的其方法是要使用一組假范,在假內范上刻方格後翻制假外范。在假外范上刻字後翻制真內范,內范上就會有陰線的方格和陽線的銘文,而澆鑄後得到的青銅器上也就形成了陽線的方格和陰線的銘文。不帶方格的長篇銘文也用這種方法製成。陰文銘中有陽文字體是補刻所致。

(本文由《中國考古學會年鑒》編輯委員會提供,原文刊於:《中國考古學年鑒2016》,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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