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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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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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李庄案合議庭各位審判員:
不敢預料一審結果,卻不得不面對一審後的嘩然。體驗一審若干不公正的程序,無望中僅存的一絲希望亦在宣判時刻破滅。
因緣所致,身不由己,高子程律師受李庄及其家屬執意委託,負責李庄案件二審辯護工作。繼續儘力盡責進行無奈、無望的上訴程序。唯有的動力和信念是國法依然存續,良知尚未泯滅,是非終有公論,歷史檢驗「鐵案」。
辯護人在2010年1月18日下午在北京通過郵政寄送方式提交上訴狀後,在2010年1月19日下午在重慶會見李庄時,突然巧遇重慶二審法院合議庭已經在提審李庄。辯護人對重慶二審法院如此快速受理、組庭並提審感到極為驚訝。為避免在辯護人不知道是否開庭的情況下,突然出現二審判決,在未得到是否開庭的通知情況下,緊急提交先期辯護意見。
為便於各位法官疏理、辨析李庄案,本辯護詞從一審事實認定主要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李庄事件原因、責任及處理方式等為序述及。
一、一審認定事實的主要錯誤及有關矛盾和問題。
1、李庄案基本事實
2009年11月22日,李庄以律師所名義接受龔剛模家屬委託,為之辯護,同日簽約,約定辯護費20萬。次日,李庄攜助手馬曉軍前往重慶會見龔剛模。在與龔親友會面期間龔的家人提出因龔被抓,龔妻住院治病,龔名下企業法律問題頗多,另有一億餘元債權需清收,亦需專家論證等,希望李庄同時提供刑事辯護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於是雙方再次重新簽約約定服務事項和費用為:民事代理、法律顧問、刑事辯護、諮詢共四項服務內容,總計律師費150萬元。簽約後150萬元均匯入律師事務所賬戶,律師所已開具150萬元發票。
李庄在三次會見龔剛模過程中,李庄曾以審判階段偵查人員不得在場為由與在場監督的警察發生爭吵,並因此導致李庄與龔剛模案專案組關係緊張。會見過程有錄像記錄。
李庄在閱卷時發現龔剛模的口供中有許多系夜間審訊,多處不同審訊人員、不同時間的審訊筆錄語句完全一致,以致錯別字都相同,認為口供間嫁接、粘貼後令龔簽字的嫌疑甚大。案卷顯示:龔案團伙中許多主要成員均供述,團伙主要罪行與龔無關,龔不知情,且龔不是團伙老大。但龔自己的供述顯示龔剛模曾承認自己是團伙首犯。李庄據此產生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的合理懷疑。
李庄在會見中詢問龔剛模時,龔告之自己曾被刑訊逼供,並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傷痕。李庄因此意欲展開調查,並申請龔妻及龔雲飛出庭作證。
在調查尚無任何結果時,重慶一中院召集龔案所有辯護人庭前交流辯護觀點。李庄在交流中,向院長、庭長、審判人員明確表示龔可能被刑訊逼供,其手腕傷痕猶在,要在庭審時申請傷情鑒定,準備申請看守所獄醫出庭作證,同時指出,案卷中有許多口供是互相抄襲、嫁接的,希望法庭關注。
此後,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因收到重慶方面有關李庄在執行辯護期間違法、違規並有錄像為證的反映退出案件,而與李庄及所在律師所溝通,協調李庄退出重慶打黑案件。2009年12月12日中午,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基於配合重慶打黑鬥爭大局的考慮,決定李庄退出代理,李庄同意並執行。當日中午,律師所即告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相關負責人,李庄亦通知重慶一中院龔剛模案審判長撤出案件不再代理。
當日,即2009年12月12日晚六時許,龔剛模妻子告知李庄所在的律師所,李庄在北京某腫瘤醫院與其辦理退出龔案的解除協議退費事宜時,被重慶公安局帶走。次日凌晨被押解到重慶。
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時,重慶市公安局以偽證、妨害作證罪拘留李庄;
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時,李庄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偵查結束,移送起訴;
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審查起訴結束,訴至重慶市江北區法院;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開庭審理。
開庭前夜(2009年12月29日22:00時),因辯護人強烈要求,重慶江北區法院委託鑒定並向辯護人送達了傷痕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龔左腕部確有鈍器所致傷痕。
2、一審庭審已經查明的可以確定的法律事實。
一審庭審結束時,已然顯現這樣一個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法律事實: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中沒有疑似偽造的證據或確屬偽造的證據出現。沒有被妨害作證的證人出現。
李庄在龔剛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未曾調查取得任何證據,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證的證人均拒絕出庭,即李庄沒有偽造或幫助偽造證據的行為和結果。
龔剛模案控方證據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訴程序已進入審判階段,控方證據已然關門,李庄沒有也不可能毀滅或幫助毀滅控方證據。
李庄未曾接觸龔剛模案控方任何證人,且控方證人證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進入刑事訴訟第三階段即審判階段。控方證據已關門,不存在尚有未被詢問的控方證人等待詢問,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偵查機關仍在尋找而未找到的證人作證問題。
基於以上事實要點,指控李庄妨害作證與刑訴法衝突,與事實不符。
李庄接觸過的與龔剛模案有關的訴訟參與人唯有龔剛模。依龔剛模在中央電視台被採訪時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龔剛模猜測是讓龔剛模翻供。
龔剛模的這種猜測顯然不能認定李庄有教唆龔剛模翻供的行為。這一錄像已然證明,李庄根本沒有教唆龔剛模翻供謊稱被刑訊逼供。況且,眨眼是生命現象,李庄未曾亦無須在會見龔剛模時特例眨眼。
偽證、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法院的正常審理活動。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開庭審理龔剛模案,不存在庭審活動被李庄侵害的客觀事實。
3、原審庭辯爭鋒對比節選。
一審從早九點開庭至次日凌晨一點半,庭辯爭鋒多許,關鍵之處雖缺公訴人依法解答,但公訴人的觀點均已成為原審定案根據和理由。比對之下,判決如公訴。判決書承襲起訴書。
(1)辯護人認為:偵查人員拘留證人取證違反刑訴法規定,公訴人身負法律監督職責,非但不予糾正,反而以非法證言指控犯罪,已然喪失法律賦予公訴人神聖的審查起訴、監督審判之責。
公訴人回答:偵查機關雖然拘留證人取證,但所取證言有兩名警官,嫌疑人已確認簽字,恰好證明偵查機關依法取證。辯護人惡意攻擊公訴機關。
(2)公訴人認為:舉證權利在公訴機關,可以不出示所宣讀的證言。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更應當依法舉證,不應當違反《刑事訴訟法》舉證或拒絕出示證言,否則就是亂權。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關報道稱重慶已為李庄案組成公檢法司聯合辦案組,如此則公訴人已然喪失監督職責。
(3)公訴人認為:主要證據已經提交法院,所宣證言為非主要證據,可以不出示。
辯護人質問:非主要證言一再宣讀,試圖使其成為定案根據,似已不是非主要證據。所宣多為非主要證言,難道非主要證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嗎?
(4)公訴人認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檢查表是辦案機關自己的,所以是真實的。
辯護人認為: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表顯示,龔無傷,而法院委託鑒定證實龔左腕有傷痕,獄醫證實龔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實。
(5)辯護人認為:專案組警察自出證言,有利害關係,自己證明自己有如小偷說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認定小偷不是小偷。且與控方證據矛盾,警察證明都是白天審訊李庄、審訊龔剛模六、七個小時與李庄的實際夜間連夜審訊口供矛盾。
公訴人認為:警察了解情況可以作證。
(6)公訴人認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實。
辯護人認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龔案庭審後才能評判真實與否。正因此,辯護人庭前建議在龔案庭審後再審李庄案,但意見不被法院採納,以致公訴人出現此錯。
(7)辯護人希望:公訴人告知宣讀但不出示證言的法律依據。
公訴人希望:辯護人注意自己的坐姿和手勢,李庄打著辯護律師的幌子……。
辯護人希望:公訴人不要繞開矛盾和法律編故事,儘管故事動聽贏得了掌聲,故事優美及「坐姿」進入情節,但構築在矛盾、虛假、違法上的故事,不能替代犯罪事實。李庄案是否是鐵案,要靠歷史檢驗,而不是台下的掌聲。
(8)辯護人認為:法院委託鑒定結論已證明龔確有鈍器傷痕,證實刑訊逼供存在或李庄有合理懷疑的根據,所以李沒有犯罪的動機。
公訴人指出:李庄對鑒定有異議,辯護人不能用鑒定結論作為證據。
辯護人答曰:《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地位獨立於被告人,不受被告人影響,此乃辯護人與代理人的不同,請公訴人將視線從我坐姿轉向《刑事訴訟法》條文。
(9)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龔雲飛等證人被拘後取證違法,除非證人為李庄案共犯,但指控未列證人為共犯。對普通證人予以拘留取證違法。
公訴人答曰:在看守所取證沒有不合法的規定。證人在本案不是嫌犯,在另案的地位不同。
辯護人請求:告知何案。
公訴人答曰:與本案無關。
(10)辯護人要求:公訴人告知不出示證言的法律依據和公訴人遮掩證言的法律依據。
公訴人答曰:宣判之後三日內提交法庭。
辯護人提出:如三日內宣判,辯護人如何審核證言真偽。
公訴人答曰: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提交。
(11)公訴人認為:龔剛模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構成主犯。
辯護人認為:龔案尚未開庭質證審判,公訴人行使法院獨有審判權利,先設定其是黑社會老大的前提,據以認定李庄有罪,足見指控李庄構成犯罪的邏輯錯誤,凸顯庭前辯護人建議先審龔案後定李庄案的正確。
(12)公訴人認為:李庄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是讓證人作偽證。
辯護人認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等於讓證人作偽證,與偽證沒有必然性。
(13)公訴人認為:李庄的言論和暗示,已完成犯罪,只待結果出現。
辯護人認為:假使有言論,至多也只是表達犯意,表達犯意不代表實施犯意,不等於犯罪,況且結果未出現。
(14)公訴人認為: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受到干擾,李庄的行為與延期審理有關係。
辯護人認為:李庄未介入偵查和起訴。審判階段尚未開庭,延期有多種原因,李庄告知申請傷情鑒定不構成延期理由,更不構成干擾。
(15)公訴人認為:辯護人下載提交的中央電視台採訪的視聽資料是中央電視台取證,主體不合格。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偷換概念,將律師取證偷換為中央電視台媒體人員取證。中央電視台是在採訪而不是取證,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6)公訴人認為:僅有龔剛模被敲詐口供,不能認定龔剛模被敲詐。
辯護人反駁:公訴人的所有庭審發言唯此一句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確實規定僅有口供不能定罪。正因此,僅有龔剛模口供稱李庄誘使其翻供,不能認定李庄教唆其翻供,公訴人對龔的口供採取雙重標準。
(17)辯護人提出:龔剛模致傷原因和過程無描述記載,鑒定結論表明受過擦傷,有刑訊逼供嫌疑,控方未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公訴人答曰:不能說明傷痕是刑訊逼供所致。
(18)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的體檢表上的公章屬實,但有關龔無傷痕和均為白天審訊等內容不實,不能證明未對龔刑訊逼供。
公訴人答曰:表格是偵查機關看守所製作提供的,合法有效。
(19)辯護人提出:公訴人認定李庄賄買警察作證時用吳家友有證言,而認定李庄妨害作證時又否定吳家友的證言,採用雙重標準審視證言。
公訴人認為:龔剛華等證人證實李庄說讓解散員工,不為警方出證的證言與吳家友證實李庄希望找員工出面作證的證言相互印證。
(20)公訴人認為:龔剛模檢舉李庄,知道李庄讀同案人材料違法。
辯護人答曰:對於宣讀同案人口供,法無禁止條款,我不否認,學術界尚有爭議。但初中尚未畢業的龔如何上升到法學專家的水平,檢舉李庄宣讀同案人口供違法。
(21)公訴人認為:找人借錢不等於敲詐。
辯護人告知:被強迫借錢無異於敲詐,況且龔自稱被敲詐的口供是公訴機關提供的。
(22)公訴人認為:庭審證據展示證明,李打著辯護人的幌子,目的是騙取150萬律師費……
辯護人認為:庭審證據展示證明,李是盡職盡責的辯護律師,公訴人舉示書證特意證明李庄確實是龔的辯護律師,李何須打著辯護人的幌子?李庄的150萬律師費早已入賬開具發票,何須為去騙150萬而偽證?
(23)辯護人提出:重慶市公安局在臨時羈押地點關押龔剛模違法,未在法定關押地點,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地點羈押,更屬違法。
公訴人答曰:臨時關押點是重慶市公安局決定設立的,所以是合法的。
(24)辯護人指出:公訴人出示的看守所的每日巡診登記表證明龔剛模未訴不適,與看守及獄醫證實龔剛模曾自述心悸及鑒定其手腕確有傷痕矛盾。
公訴人答曰:表格是看守所的,是合法的。
(25)公訴人指出:龔剛模的證言證明龔剛模以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是真實的,所以龔剛模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辯護人答曰:龔剛模以前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真實與否,需待龔剛模案庭審中核實該團伙幾十個人的供述後評判。矛盾的是,公訴人已看到龔剛模以前對公安機關供述自己被敲詐,又為何否認公訴人認為是真實的、龔剛模以前供述被敲詐的口供,並指控李庄編造龔剛模被敲詐的謊言?
(26)公訴人指出:馬曉軍的證言屬實。
辯護人質疑:馬曉軍證言稱李庄對龔剛模說,從筆錄材料看,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和誘供。公訴人據此何以得出李庄公開教唆龔剛模翻供。
(27)公訴人指出:吳家友的證言屬實。
辯護人質疑:吳家友證言證實「龔剛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動作後明白了,龔剛模就說遭到刑訊逼供,李庄用打手勢、遞表情的方法暗示龔剛模說被刑訊逼供,龔剛模懂起了,當時就說被刑訊逼供了」假設這種證言屬實,公訴人何以將這種眼神、動作、表情、手勢置換為明示、教唆龔剛模翻供,又如何引出李庄不可能知道的鐵山坪被吊八天的過程和細節?
以上辯論內容簡述只為說明,公訴人的觀點無論有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均被一審法院採納。
4、一審期間主要證據對比節選展示。
(1)李庄是否教唆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證據對比:
A、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委託傷情鑒定結論:龔剛模左手腕有鈍器所致傷痕。
B、被詢問人:龔剛模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6日(此時龔剛模案已進人審判階段)
地址: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
答:……警察在提訊過程中我就順便主動向訊問民警檢舉了我的代理律師李庄在三次會見我的過程中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為。……
問:李庄等二人在三次會見你的過程中有哪些違規違法行為?
答:李庄把我的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材料讀給我聽,……
……又對我說,他從公安機關的筆錄中看出我在接受詢問時受到了刑訊逼供。接著他對我說:「在法院開庭時,我會提出休庭,要求對你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鑒定,……」
問:李庄為什麼直接明確告訴你被刑訊逼供了?
答:就是為了拖延庭審時間。
……李庄扶窗處靠近我小聲的教我,在法庭上我必須亂說自己被警察刑訊逼供了,……
(註:審判階段,警察不能取證。法學界也不認為律師告訴被告人同案嫌疑人材料違法)
C、被詢問人:龔剛模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0日5時10分
地址: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看守所
答:……李庄還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你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的,他這樣說的目的是讓我到時到法庭上是要說警察對我刑訊逼供了。
接著,他問我被刑訊逼供沒有,我說被吊了的。李庄又向我提出:在開庭時,他會提出對我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鑒定。」……
第三次會見是在五六天前,李庄律師又來會見我,會見中,他問我:「你是不是黑社會?我就說:「我不是。」……」
……他問我:「在審查中你被打了嗎?我就說:「被吊了幾天的,還不準吃飯。」他說:「這些話你在法庭上要講出來,……」……意思就是要我把如何被逼供的情況說出來。
(註:龔剛模總是矛盾,承認被吊打、又言李庄教唆,且與傷痕鑒定不符)
D、被詢問人:李庄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3日2時34分(夜間連續審訊)
結束時間:2009年12月12日8時32分
地址:重慶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答:……公訴機關給我的材料不齊,比如起訴書缺12頁,沒有證據目錄等,……龔剛模說:「是他們打了我,我才簽的字。」……我申請傷情鑒定。
E、被詢問人:唐勇,(警察)
開始時間:2009年12月13日15時40分
地址: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1112辦公室
答:我是……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醫生,警察。……
龔剛模……羈押期間曾經自述心悸,……我們在巡診期間沒有發現對在押人員有刑訊逼供致嫌疑人受傷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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