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案改判死緣會是何「標杆」 ——和靜鈞 博客
2011-07-14 09:14:09|分類: 法律文化 |標籤: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惡案改判死緩會是何種「標杆」
深圳特區報
新華網記者昨天深度報道了雲南省李昌奎案,接受採訪的雲南高院某官員稱,李案改判死緩,「10年後肯定是一個標杆、一個典型」。上下文聯繫起來看,此官員所指稱的「標杆」,指的是「未來法治之標杆」、「廢除死刑之標杆」、「頂住輿論壓力之標杆」。聽起來道理爆棚,實則不然矣。
從法的傳統來觀察,我國的法律本屬成文法系範疇,其精義在於「嚴格適用紙面上的法律」,嚴格遵從法律效力體系中的等級定律,而政策、指導意見等斷不可凌駕於上位法律,法官的「變法」空間幾乎為零,司法解釋只是 「輔法」而非「立法」。這種傳統,與判例法體系下「法官造法」截然不同。
在成文法傳統下,嚴格地、一體地遵從法律規定,才能樹立堅實的法律權威。作為刑事法律體系中效力最高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經清楚規定了,雲南省這一涉及兩命及殘殺無辜嬰幼兒的暴力刑事惡案,只能是死刑。沒有一條《刑法》規定,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只要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只要構成鄰里關係就可以不適用死刑。雲南高院僅以自首這一情節就直接改判,這顯然是「誤讀」中國的成文法精神,「誤讀」中國法律效力體系的不可逾越性。
李案的現實是,實體法的《刑法》中依然規定了死刑,就得「法事法辦」,不「法事法辦」,那還要法官、法律幹嘛?儘管我們多數人都可能是廢除死刑的倡導者、支持者、同情者,但在立法機構沒有修法之前,司法機構決不可以不顧法律之規定,行自我設定的價值之能事,坐視法律權威受到破壞。
現行刑罰輕重連續性的缺乏,也是造成「改判」兩重天的原因所在。從法律意義上說,司法改判,理應只是向「次輕」或「次重」的下級刑罰移動。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終身監禁刑」,或超過40年以上的「長期監禁刑」,一些「死緩」往往最後演變為坐12年牢就可能會放出來的「較短期監禁刑」。這樣的預期,造成了兩種相鄰刑罰的巨大剪刀差,這也是一部分人「被迫」支持死刑的原因所在。
除了刑法法律的實體法之外,程序法也是導致「高院目中無人」的原因之一。當前「兩審終審」制下,雖然有死刑複核這樣一個附加程序,但二審一旦改判,另一方連個上訴抗爭的機會都沒有了。即使還有「抗訴」糾正機制,但這一糾偏機制的啟動是建立在案外的新證據之上,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李案中雲南高院沒有發回重審,而是直接改判,案件當事方想求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都被封死了。從這些意義上說,雲南高院官員所稱的「標杆」真的是無從成立,即便苦等一百年,也不會成為「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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