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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水冠軍田亮超生為何不用被「雙開」

田亮超生為何不用被「雙開」近日,多家媒體報道奧運冠軍、中國跳水隊前隊員田亮,因超生二胎疑似被任職單位陝西省體育局「雙開」。對此,相關人士表示,田亮並未被「雙開」,且田亮的第二個孩子由於是在香港出生,並不屬於「超生」。…[詳細]田亮並非獨生子女,同時他與妻子葉一茜也不具備其他生育二胎的條件,為什麼他們夫婦生第二胎就可以不算「超生」?難道僅憑田亮是奧運冠軍,葉一茜是娛樂明星,僅憑這一胎生在香港,就可以違反計劃生育,而不必受到懲罰嗎?顯然,「赴港產二胎」再次突顯了生育權不平等的現象,這一不平等現象的泛濫,已經讓許多人難以容忍。但這一現象,究竟該如何解決?

田亮與葉一茜懷第一胎時的寫真2012-04-14 第 2036 期今日話題 赴港產二胎就是超生,但各地處理方法不同田亮夫婦是不是超生?是據媒體報道,陝西省體育局相關部門稱,由於田亮的第二個孩子是在中國香港出生,且獲得了香港籍,因此,田亮生育二胎並不屬於「超生」。這個說法是錯誤的,《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只有在夫妻均為「雙獨」或少數民族、歸國華僑等規定情況下,才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條例》針對「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田亮在陝西擁有公職編製,自然要遵守《條例》。不管胎兒出生在哪,只要不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規定,當然就屬於「超生」。事實上各個省都是如此規定的,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也曾批複,若雙方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個子女,屬違規生育。田亮為什麼不用被「雙開」?按陝西省的規定就是如此那陝西省體育局為何稱田亮不屬於「超生」,也不需要「雙開」呢?在人們印象中,公務員、國企員工、事業單位人員超生,往往都是要開除公職的,若身為黨員,也是要受黨紀處罰甚至被開除黨籍的。田亮為什麼可以不被雙開?原來,《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開出的前提是超生人員要被徵收「社會撫養費」。但收取「社會撫養費」的依據通常被理解為「多生孩子, 給社會增加了負擔, 理應對社會給予適當補償」。如果孩子在香港出生,擁有居港權,一直不上內地戶口,是不會增加內地社會的負擔的。所以《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徵收「社會撫養費」,因此,田亮不會受到處分。在體育局的官員看來,這自然就不是「超生」了。…[詳細]但假如田亮在廣東省任職,就可能會被處分然而,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是不一樣的。假如田亮是在廣東體育局任職,那麼他面臨的情形就相當不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徑直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與否與社會撫養費征不徵收沒有關係。廣東省的計生官員就曾針對「赴港產二胎」明確表示,「對於中共黨員、有工作單位的違規者,可按照《條例》和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黨紀、政紀處理。」由此可見,同樣是公職人員「赴港產二胎」,在有些地方算作超生需要處分,而有些地方卻可以不被當作是「超生」。公職人員尚且遭遇這種不平等,普通民眾在生育權上的平等程度又如何?…[詳細]都是中國人,為何生育權不平等?法律法規上的生育權就很不平等計劃生育實行多年,但全國並沒有統一的具體政策。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可見限制生育二胎的具體規定,是由地方因地制宜決定的。雖然規定的條件大體類似,但如前所示,具體實行的細節是有所差異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之所以要交由各地自己規定,是因為各地情況不一樣,確實需要隨時調整,因此無法執行全國統一的標準,同時這也說明了,對生育權的限制是隨著時間空間等具體條件轉移的。這表明,在法律法規的層面上,中國人在人類天然享有的生育權上,就存在不平等。例如,「夫妻雙方均為農民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普遍規定,與城市居民不管怎樣只能生一個相比,就是一種嚴重的不平等。再比如,「雙獨」夫妻可以生兩個孩子,對於非獨生子女的夫妻來說,也是嚴重不公正的——人有沒有兄弟姐妹是自己無法選擇的,憑什麼這一代能生幾個要由上一代的行為決定呢?…[詳細]公職人員超生須「雙開」也是一種不平等公職人員超生往往須要「雙開」,依據是公職人員要帶頭執行國家的基本政策,田亮超生受到質疑,就是基於此。然而,不管是從理論上和實踐上來看,這種做法都是非常勉強的——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是全民的義務, 而不是公務人員的特有義務。在一個正常的公民社會,公務員與普通民眾上在權利義務上其實並沒有什麼太大不同,在生育權這種人類的基本權利方面,就更不應該有所不同了。而且,行政處分一般是對違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紀律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一種懲罰, 其目的在於保障行政機關內部工作的效率和公職的公共性,公職人員因超生而受行政處分,也名不正言不順。雖然不少公職人員能夠通過各種方法規避處分,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這個規定侵害了許多公職人員在生育權方面的平等權利。…[詳細]在現實中,生育權的種種不平等更是十分泛濫在對計劃生育政策破壞生育權平等的所有指責中,最為激烈的指控就是針對上述超生後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如果把「社會撫養費」理解為一種行政處罰,那麼不管是富人還是窮人,只要超生的數量相同,其對社會的危害應該是一樣的,那麼繳交的「社會撫養費」理應相同。如果把「社會撫養費」理解為「多生的孩子給社會增加了負擔,需對社會給予補償」,那麼無論自身收入高低, 多生的孩子給社會造成的負擔也都是一樣的,所繳納的費用也應該相同。然而,「社會撫養費」實際上卻隨城市農村戶口不同、所在省份人均收入的不同、個人財產多少的不同、超生嚴重程度的不同有很大區別。而另一方面,有錢人只要交得起「社會撫養費」,往往可以隨意生幾個,但在同樣的生育資格條件下,窮人不僅無法承擔「社會撫養費」,非要生二胎還要面臨亂罰款乃至非法拘禁、強制墮胎等風險。不管從哪個角度看,民眾生育權的平等性都不復存在。此外,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目標,在計劃生育人員的實際執法中,還採取了大量無關生育權的措施來影響生育權的行使。在農村, 超生人員在調整土地時不予增加口糧田和責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給予農村其他福利;不予農轉非招工等;己被鄉鎮村辦企業錄用的, 予以辭退;聘任為幹部的, 予以解聘。在城市, 超生人員在晉陞工作評價方面的權利往往被剝奪, 還附帶處罰超生者所在單位, 包括取消「文明單位」評選資格等。甚至對於個體工商戶,都可以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營業執照。顯然,這些做法都是違背法律基本精神的。…[詳細]在現行框架下,解決生育權不平等的問題很困難所以,在現有的計劃生育政策框架下,是很難解決生育權不平等這個問題的——不僅大量的規定需要檢討是否合理,具體的執法細則更是要有大量的改動,而一旦改動,則可能達不到計生政策的具體目標。不少人提議計生政策改為「提倡一胎,允許二胎,杜絕三胎」的辦法,既符合新的人口形勢,又能減輕計生工作的壓力,可是,有人真要生三胎,又能如何去杜絕?「千管萬管」爭如「都不要管」不要管,生育權自然平等四十年前,中國開始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原因在於人口過多,增長預期非常快,對各種資源構成了很大壓力,放任的生育權影響到了人們的生存權。然而,在實施了多年的計劃生育政策之後, 我國的資源環境、人口形勢都己發生了重大轉變, 生育權與公民生存權的衝突已經不再那麼激烈, 此時應該開始注重對公民生育權以及生育權平等的維護。那麼,怎樣能夠讓生育權變得平等呢?很簡單,就是不去管,由人們根據自己的狀況來決定如何生育。可是,這樣不就回到人口放任增長的局面了嗎?「發展就是最好的避孕藥」多年以來,我們一直被教育「人口增長」是一個多麼危險的命題。然而在我們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這些年,世界其他地區人口並非一味增長。許多地區人口的增長包括我們東亞的近鄰日本、韓國,以及香港、台灣等地區,都顯著地呈現出低增長甚至負增長的態勢。各種研究和事實都顯示,人口的增長與發展本身密切相關——「發展就是最好的避孕藥」。印度著名經濟學家阿馬蒂亞森就曾以印度克拉拉邦生育率在十多年間由3.0降至1.8來說明,即使不使用強制干預政策,只要提升醫療水平、教育水平和婦女的權利意識,人口增長的速度會自然降下來。而我國的二胎實驗區同樣也證明了這一點——酒泉、承德、恩施和翼城等地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經上級部門批准,開始實行「一對夫婦可以生育2個孩子」的政策,至今已經二十多年。它們「在比較寬鬆的政策環境下,多年來人口保持低增長,總和生育率保持在2個孩子以下,進入21世紀以後儘管人口基數增大,但人口增長卻呈越來越低的趨勢」。這些實施二胎政策地區的實踐證明,「允許生育2兩個孩子人們就會生3個」的推斷並不符合事實。…[詳細]一個更重要的事實是,印度克拉拉邦和中國部分二胎試驗地區的經驗也表明,採取寬鬆的生育政策比嚴格的計劃生育更有利於男女出生性別比的平衡,而這個問題,在當今中國已經相當嚴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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