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14歲少年殺人被一審判17年 檢方抗訴現改判無期
發表時間:2016-10-08 14:33:28
@公安部打四黑除除四害 微博今天(10月8日)轉載未來網報道這樣一則案件:日前,山東省東營市一所警察學院特警班的未成年學生扈強(作案時14歲)因持刀捅死同學曾被判有期徒刑17年,後來因檢察院抗訴,日前,扈強被改判為無期徒刑。此案的改判結果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案情附後)
「對於多次實施犯罪的不滿14周歲的青少年,在其年滿14周歲之後又實施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時,以前的多次違法犯罪記錄,可作為刑罰輕重的參考。」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新林教授接受未來網記者採訪時表示,「若未成年人一貫表現差、屢教不改,以前有實施過多次違法犯罪記錄的,當然可以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案子?殺人者是個什麼樣的孩子?什麼情況下,14歲的孩子會被判處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變「殺人魔頭」震驚社會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配圖
2013年12月1日,14歲的扈強持刀將同學捅死。同年7月,他持刀將另外一名同學捅成重傷的案子還在鑒定期,距離上次事發不足5個月,扈強再次持刀將同學捅死。
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扈強有期徒刑17年。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日前,扈強被改判無期徒刑。
東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扈強把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當作他知法犯法的「護身符」。
兩次犯案都體現了扈強人身危險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觀惡性極深,且死者親屬強烈要求對其從重處罰,法院決定改判扈強無期徒刑。
未來網記者梳理髮現,2016年還有幾起影響比較大的未成年人惡性案件。
2016年7月18日,廣西岑溪市誠諫鎮石橋村一個13歲的少年殺害分別為8歲、7歲和4歲的兒童,性質相當惡劣,因他不滿14周歲免於刑罰,僅被送收容所教養3年。
2016年6月13日晚9點左右,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金川縣毛日鄉中心校的教師楊冬玲在回住處的路上,被一個13歲的少年方某迎面潑上汽油,被燒成「碳人」。年幼的方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當地警方把他交給其父看管。為防止兒子再闖禍,方某的父親用一根鐵鏈將肇事的兒子鎖在家裡。
2016年1月18日,剛剛出獄2個月的廣西青年韋某木在廣州番禺姦殺一名11歲的女童。據媒體報道,2010年13歲的韋某木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發時韋某木不滿14歲,未承擔刑事責任;2011年,14歲的韋某木又在家鄉持刀捅傷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木被減刑釋放後來到廣州市番禺區,再次姦殺女童。據村民講,韋某木無直接證據的傷害孩童事件還有4宗,造成2死2傷。
對於韋某木的行為,彭新林評價「可謂劣跡斑斑、毫無悔改,罪行極其嚴重。」
專家:韋某木案件性質極其惡劣 應當判處死刑
韋某木的種種惡行會對其量刑有何影響?
彭新林認為,根據韋某木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韋某木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改造可能性微乎其微,且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幼童、幼女,社會危害極大,理當適用死刑。
「對於韋某這樣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該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韋某木涉嫌將一名11歲女孩性侵後殺害時,其已滿18周歲,不屬於未成年人,不存在不能適用死刑的問題。」彭新林補充道。
彭新林認為,尤其是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該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並非全部從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年齡段的刑罰卻大不相同。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政策,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諶江濤向未來網記者表示:「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符合從重量刑情節,也一樣從重,這和成年人犯罪的調整幅度是一樣的。」諶江濤說道。
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極深,即使具有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也不足以抵消其犯罪行為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程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彭新林認為,尤其是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該頂格判處無期徒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律師表示,從韋某木的案子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有效的社會矯正措施跟進,不但未成年人會一步步在惡性犯罪中淪陷,還會傷害無辜的人。
有統計顯示,中國少年犯的重新違法、犯罪率高於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養人員的重新違法、犯罪率又大大高於少年犯,個別省市的該項比率可達50%一60%。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雖然不承擔刑責,但性質惡劣,法律不能無所作為,否則等於縱容。」一位多年從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業內專家向記者表示。
滿14周歲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罪犯亦從重處罰
業內人士分析,像扈強這種用刀深深捅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之後對被害人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的有明顯犯罪惡意的個案,手段兇狠,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犯罪後果會致對方死亡,還清楚自己是未成年人不會適用死刑,甚至有嫌疑人故意利用自己的未成年人身份實施犯罪,把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政策當成自己犯罪的護身符,也違背了國家相關立法的初衷。
那麼,對於這種滿14周歲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如何考慮?
諶江濤律師告訴未來網記者,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的從重量刑情節一般有「累犯」、「前科」、「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犯罪」、「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四種情形,不過,「累犯」、「前科」都不適用於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彭新林表示,不滿14周歲的人多次實施犯罪行為,雖不受到刑事處罰,但是,若其年滿14周歲之後又實施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時,其以前的多次違法犯罪記錄可作為判斷其人身危險性和可改造性大小的重要因素,對刑罰的輕重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若未成年人一貫表現差、屢教不改,以前有實施過多次違法犯罪記錄的,當然可以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彭新林如是說。
【案件】「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十四歲,殺人不必償命」)
文 | 姜欣 劉璠
來源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微信ID:sdjiancha)
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被抓後家裡也不用管我,沒有了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而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家裡最多給宗磊出個棺材費。
2013年12月1日清晨6點20分,東營市東營區派出所的接警電話急促地響了起來。電話稱,離此不遠的警察學院有人持刀傷人。接警後,民警迅速出動,與此同時,120急救車從另一條街呼嘯而過,兩輛車幾乎同時到達事故現場。
這裡是學生公寓樓一樓大廳,現場的血腥讓人慘不忍睹。地上、牆上、窗戶上……大片的血跡無聲地記錄著當時的慘狀。
時間就是生命,120急救人員迅速對傷者進行搶救,民警在學校食堂見到了被師生控制的兇手。「這是從扈強身上搜出來的刀,就是他捅的人。」一個帶著眼鏡的中年男子向警察遞過一個沾有血跡的塑料袋,並介紹說,「我是他的教導員。」
此人口中的扈強,就站在他的旁邊。他個子不高,沉默不語,看上去並未成年,臉上還浮現著一絲稚嫩。難道,他是行兇者?很快,鑒定報告確定了這一答案。傷者宗磊身中10餘刀,刀傷造成宗磊心臟破裂、右頸外靜脈破裂,最終,其經搶救無效死亡。
僅一個多小時的時間,兩個年輕人的人生就被徹底改變。宗磊失去了自己年輕的生命,而扈強,從一個特警班的學生淪為了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時年14歲。
此時,校園裡大部分學生又回到了課堂上課。只是他們還不知道,班裡空出的兩個座位,再也不會有人回來了。
「清晨校園血案」
扈強被警方控制。他對捅傷宗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敘述起作案經過,令人咋舌。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回憶,扈強當時是這樣供述的: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官王飛
早上出早操的時候,在學生公寓樓一樓大廳的地方,他就趁著宗磊不注意,上來先是一刀捅在他脖子上,捅進去之後又橫著划了一下,屍檢鑒定證實被害人脖子上有一個長達9cm的創口,這個創口已經很大了。這一刀之後又沖著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捅了10多刀。
10餘刀,多大的仇怨才能激起這樣深刻的恨呢?此外,扈強捅人後的反應也給辦案檢察官留下了深刻印象:
因為學生公寓都是有監控錄像的,殺人動作我們從錄像上都能看到,就看見他上來就摟著被害人脖子,連續的捅刺,之後就看到他非常從容和冷靜的從現場走了。據他自己交代,他先是到廁所里躲了一陣,然後出來若無其事的去跑早操。
一個年僅14歲的孩子,究竟為何要以如此殘忍的方式,對自己朝夕相處的夥伴痛下殺手?殺人後的平靜表現,到底是冷漠還是另有隱情?根據辦案人員的多方調查,這起未成年人實施的校園殺人案起因脈絡逐漸浮現出來:
平時扈強在學校里也是比較囂張跋扈的,在上學期間,和同學宗磊之間積怨越來越深。經過同學反映,比較大的事就是兩個。一個是扈強把他們一個同學張某的訓練鞋藏起來了,宗磊知道後就把這個事告訴了張某。扈強做的惡作劇被宗磊告發,這是第一個事。第二個事是他們是司法警察學院,宗磊把扈強訓練的武裝帶給藏起來了,這件事又被扈強知道了,就因為這兩個事。
不論是清晨校園殘殺同舍夥伴,還是殺人後淡定離開,扈強犯案的一系列表現突破了常人的認知。而殘忍行兇的背後,僅僅是因為一點生活瑣事,讓人更是不禁捏了一把冷汗。除此以外,在訊問中,扈強說出了一段更加令人震驚的話:
在他自己的供述中是這樣說的,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就會進去,進去後家裡也不用管我,這樣家裡就沒有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我家裡最多給宗磊出個棺材費。這樣一種思想是非常可怕的。
小小年紀,暴戾之氣從何而來?震驚之餘,檢察官決定不惜一切代價,弄清案件的原委。而就在人們議論紛紛、一切還未成定局的時候,經調查,檢察官發現扈強持刀傷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案中案」
2013年7月21日晚,東營市河口區西湖廣場上,發生一起捅人事件,傷者被緊急送往醫院,後被鑒定為重傷。
被害人叫陳斌,時年15歲,據其後來回憶說,這是因為一個月前,自己與朋友在電話里和行兇者發生過口角,導致今天被其報復捅傷。他說的這個人,就是扈強。
扈強第一次捅人是在2013年7月,僅僅不足5個月,再次捅人,致其死亡。為什麼扈強能夠在第一次作案後繼續犯案?在這裡需要和大家說明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中一項就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而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等的就是陳斌的傷情鑒定報告,如果鑒定為重傷,則可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如果非重傷,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就在等待鑒定結果期間,悲劇再次發生了。
同年12月30日,兩起案件被移送至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區分局,進行併案處理。
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有別於成年人案件,對其進行社會調查就是其中一項。為了全面了解事發原因,辦案人員來到扈強生活的學校進行調查。調查發現,大家對死者宗磊評價不錯,而對扈強,言語間頗有微詞,認為其平日里囂張跋扈、霸道、很愛欺負人。可檢察官在看守所里見到的,卻是另一副面孔:
他給人的第一印象非常文靜。聽他的談吐比較清楚有條理,看起來也比較成熟。在我們會見他的時候,他一個勁兒的說非常後悔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向死者家裡懺悔,包括說自己每天吃素食、禱告之類的,說得非常的好。
剛剛接連犯下大罪,他真的這麼快就悔過了嗎?在檢察官的訊問中,扈強虛偽的淚水暴露無遺。
真到了訊問時候,問到關鍵問題、關鍵情節,他都有翻供和辯解。比如,具體到殺人的情節上,無論是根據現場監控還是(訊問)錄像,他都說的是「趁宗磊不備,拿刀捅了他」,但是提審的時候他又說是「被害人先罵他,他才動手」;犯案後,明明是裝作若無其事離開,卻說成是去找老師投案自首。所以看他一系列的表現,我們認為他認罪悔罪態度是一般的,並不像他表現出來或者嘴裡說的那樣,更多的還是體現了一種狡辯。
檢察官王飛說,在獄中,扈強聽說多賠償就可以減刑,就一直讓他的父親拿出更多的錢賠償被害人。但由於前期故意傷人罪,其父已經賠了12萬餘元,本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實在拿不出更多的錢。但為了兒子,他的父親還是應下了。案發以來,扈強的父母除了陪孩子,便是四處借錢。
一邊,審訊工作焦灼推進;另一邊,則是兩個家庭的艱難生活。在他們身上,檢察官看到的是流幹了眼淚的母親,愁白了頭的父親,這一刻,只有受害者。
比起獨子被殺,扈強及其一家人的態度幾乎成為壓倒宗磊父母的最後一根稻草。他們發現,沒人在乎他兒子就這樣被殘忍的奪去了生命,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命運。因為兇手是未成年人,似乎有了更多從輕發落的理由。死者的母親中年喪子,已無法來到現場,父親連夜從青州趕到了東營。由於經濟並不寬裕,他租住在一間每天40元的小旅館,屋裡透不進一絲光亮。他整夜整夜睡不著覺,怔怔地望著封死的窗戶發獃,他覺得,那就像他現在的生活,壓抑,又沒有出路。
2014年12月30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扈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宣判後,扈強提出上訴,而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重判也是一種教育挽救
「教育、感化、挽救」似乎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一個工作準則,換句話說,人們總是把它和「從輕判罰」畫上等號。但在這起案件中,或許會讓你產生不一樣的看法。
此案兩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7年,檢察院認為,這個判決結果有失公正,堅決抗訴,問及理由,檢察官王飛沉思片刻,給出了這樣的答案:
他其實是利用了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教育、感化、挽救」的特殊政策來給自己做個護身符。如果是成年人犯下本案這樣的罪行,依法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他是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我們根據他主觀惡性、罪行的大小決定如何對他進行教育和挽救。從寬是為了教育挽救,從嚴懲處也是為了教育和挽救他。他的罪行可以說極其嚴重,連犯了兩個重罪。前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剛剛犯了不到5個月的時間,又故意殺人,時間這麼短的情況下,這些都反映他主觀惡性非常深,可改造性非常差。這兩次犯罪都是因為一些小事,針對的對象都是未成年人,傷害方式都是用刀捅,捅刺部位也都是要害部位,反映出這個人人身危險性比較大,再加之其作案手段非常殘忍,犯案前精心預謀、進行法律規定(諮詢)。這些情況一綜合我們就認為,兩個罪判其17年,量刑明顯不當。
最終,考慮到扈強人身危險性大、可改造性差、主觀惡性極深,且死者親屬強烈要求對其從重處罰,法院決定改判扈強無期徒刑。
每一個「問題」孩子的背後都有著問題形成的複雜原因,在幼年時期,成長環境對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形成至關重要,其中涉及父母的教育,也包含社會環境的影響。在對扈強進行調查時,檢察官發現,比起母親的溺愛,其父扈一文對孩子非常嚴厲,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罵,每每犯錯時,都以粗暴、專制的態度強行制止。現在看來,這樣做非但不會使孩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會導致其心理壓抑和憤怒。
扈一文不明白,自己從小就是這樣被教育的,為什麼自己一直相安無事,可兒子卻變成了這個樣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過程中,檢察官王飛發現了一個特殊的轉折點:據扈強的父親說,扈強初中時,其實是一個學習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後來一度被同學欺負,甚至想不開吞過安眠藥自殺。也就是從那個時候以後,他開始打架、破壞規矩,抵觸一切和從前一樣的性格。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講,這是他從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當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時候,就有可能突如其來地爆發,造成一個讓人無法承受的結果。扈強就是這樣。
此案的嚴辦,既是給扈強重新樹立了法律的威嚴,更是對其破壞的學校和社會秩序的一種修復。
「寬容,而不縱容」,這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秉承的原則,法律所庇護的,絕不會是想鑽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成立以來,共辦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訴案件8起,佔總案件量的17%。而扈強案件,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未檢案件、同時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訴案件,它的成功辦理為日後未檢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註:本案中除辦案人員外,其餘皆為化名)
法律鏈接 >>>>>刑事責任年齡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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