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第三種陪審:「人民陪審團」

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強當事人權利保障都應是不變的主題。我們期待著第三種陪審———「人民陪審團」能夠真正帶動「人民司法」的回歸,而不是在T型台之外走的一場民主「秀」。

魏曉娜

陪審,即普通民眾參與司法審判,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現形式。陪審大致有兩種組織形式:一是英美的陪審團制,陪審團專司定罪,法官負責量刑;二是歐洲大陸和我國法律規定的「參審」制,由陪審員和法官組成混合法庭,共同負責定罪和量刑。但無論「陪審團」制還是「參審」制,陪審所承載的功能無外乎三個:第一,在專業的司法過程中引入普通的民眾判斷,防止法律無視社會主流價值觀的發展而固步自封。這種精神發揮到極致,就是英美陪審團實質上「廢止」實體法的權力。由於陪審團的無罪宣告「像神的聲音」一樣神聖而不可更改,所以它實際上起到了廢止那些過於嚴苛或者與社會脫節的實體法的作用。第二,轉移責任。最終判決的責任不再由法官個人承擔,而是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了其他主體。19世紀的刑法史學家斯蒂芬曾這樣解釋陪審團審判:「維持陪審團審判對法官比對其他社會成員更重要,它把法官從僅根據自己的意見來決定被告人有罪無罪的責任中解救出來———對許多人而言這是一種不堪忍受的沉重和痛苦。」第三,給被告人獲得「同儕審判」的機會。按照這種邏輯,獲得「陪審」應當成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

至於司法民主能貫徹到何種程度,則取決於具體的制度設計。例如,法國重罪法庭的構成是3名職業法官加9名陪審員,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評議時,凡是對被告人不利的決定,如認定被告人有罪或適用法定最高刑,最少需要8票的多數。這個8票的判決規則相當值得推敲。我們來設想一下,如果3名職業法官想要按照他們自己的意見作出判決,那麼他們必須爭取到至少5名陪審員的支持,而5名陪審員已經構成了9名陪審員的多數派。換言之,最終的判決結果只能由陪審員中的多數派決定,而不是為3名職業法官所操縱,以此確保司法民主真正得以貫徹。

河南省高院正在力推的「人民陪審團」,既不同於英美國家的小陪審團,也不同於歐洲大陸包括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參審」,是名副其實的「第三種」陪審。近年來,司法腐敗蔓延、民眾信心低迷、涉訴上訪不斷一直困擾著我國司法系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推出「人民陪審團」,以「司法民主」作為根治司法腐敗、提振民眾信心的良藥,無疑是找對了方向。但是,「人民陪審團」是否能夠真正革除積弊、吐故納新,我們仍不免有些許的擔心。

首先,對於陪審制,我國現行法律並非沒有規定,河南省高院何以繞過現成的陪審制,另闢蹊徑於「人民陪審團」?在制度成本不相上下的前提下,我想惟一的理由是新制度可以克服現行制度的弱點。我國目前陪審制度的主要問題在於陪審流於形式,無法真正發揮作用。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人民陪審團」的書面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它僅僅是「慎重考慮」。可以說,相對於法國的八票判決規則作支撐的「硬邦邦」的司法民主,甚至相對於我國現行的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團只是一種「軟性民主」。創造一種「軟性民主」與改革現有的陪審制,其成本與效果孰優孰劣?我們不得而知。

其次,根據河南省高院的指導性意見,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人民陪審團」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形成的多數意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的,合議庭一般應當採納。合議庭意見與「人民陪審團」多數以上意見就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明顯相反的,合議庭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可以看出,改革的推動者也意識到「人民陪審團」只不過是一種「軟性約束」,這樣的規定,目的在於刻意強化這種約束。但是,「得之桑榆」的結果,卻是「失之東隅」。由於「人民陪審團」的介入,在已經「剪不斷,理還亂」的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的關係中又多了一層頭緒———「人民陪審團」,而且對於其意見,合議庭「一般應當採納」。

我們還注意到,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要經「庭長」批准,合議庭徵詢「公訴機關」意見。而在這一過程中,始終沒有出現的角色是「被告人」。如上所述,陪審制度的精髓之一是貫徹「同儕審判」的精神,賦予被告人選擇適用「人民陪審團」的權利則是這種精神下的必然邏輯結果。在這一點上,新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似乎並沒有超越我國傳統的陪審制。

此外,「人民陪審團」主要適用於6類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例如,在備受社會關注的「李凱強案」二審中,鄭州市中院就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部分媒體代表,共同組成評審團,一起旁聽庭審。但是,作為法律外行的陪審員面對疑難複雜的案件事實,優勢一向都不明顯。抽去了「同儕審判」的精神,又無力對疑難雜症斷個明明白白,「李凱強案」中的評審團,難道只是一種「責任轉移大法」?

最後,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強當事人權利保障都應是不變的主題。我們期待著第三種陪審———「人民陪審團」能夠真正帶動「人民司法」的回歸,而不是在T型台之外走的一場民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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