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之談:如何寫好一份高質量的起訴書?(2017)|法客帝國
論起訴書的敘述性
題記:
——正義不但要被看見,還要被看清楚
筆者明確反對「一句話起訴書」的基本觀點及其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並結合大量實際案例從被告人身份情況,被害人的特定化,案件的起因、意圖和行為,以及案件事實的結構問題等角度予以深入分析,同時討論了審查報告事實與起訴書事實的轉錄問題。結合改革趨勢,提出轉變辦案模式、轉變評價機制、發揮起訴書的案件質量檢測功能、整合起訴書和相關文書的功能、靈活性和原則性相結合、保持起訴書的書面化和口語化的平衡等六點建議。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目 次
一、起訴書的基本內涵
二、判決書的說理性與起訴書的敘述性
三、起訴書敘述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的理由
(一)書面要式
(二)程式化與實質化的結合
(三)宣示性
(四)起訴書既是指控的利器也是辯護方的護身符
(五)起訴書是案件質量的檢驗閥,敘述性是防止冤假錯案的人性防線
四、起訴書敘述性的實踐問題及評析
(一)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二)被害人的特定化問題
(三)案件的起因、意圖和行為
(四)審查報告事實與起訴書事實的轉錄問題
(五)案件事實的結構問題
五、關於增強起訴書敘述性的建議和思考
(一)順應改革潮流,轉變辦案模式
(二)對公訴人評價機制的轉變
(三)起訴書作為案件質量檢測功能的發揮
(四)起訴書功能的整合
(五)靈活性和原則性的平衡
(六)起訴書的書面化與口語化
起訴書的敘述性是與判決書的說理性相當的概念,是起訴書應當追求的目標,它根源於不斷完善的法治環境,包括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推進,庭審實質化,起訴書的網上公開,法律共同體外部評價機制的不斷形成,以及司法責任制所帶來的檢察官個人作用的不斷凸顯。本文提出了起訴書的書面要式、程式化與實質化的結合、宣示性不斷增強、起訴書與出庭工作的有機聯繫、全面保護辯護權以及利用人性的負罪感可以防止冤假錯案等諸多特點和內在機制是起訴書敘述性不斷加強的持續動力。
筆者明確反對「一句話起訴書」的基本觀點及其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並結合大量實際案例從被告人身份情況,被害人的特定化,案件的起因、意圖和行為,以及案件事實的結構問題等角度予以深入分析,同時討論了審查報告事實與起訴書事實的轉錄問題。結合改革趨勢,提出轉變辦案模式、轉變評價機制、發揮起訴書的案件質量檢測功能、整合起訴書和相關文書的功能、靈活性和原則性相結合、保持起訴書的書面化和口語化的平衡等六點建議。
一、起訴書的基本內涵
起訴書是一個特定稱謂,專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0條,均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可見無論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使用的是起訴狀。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可見刑事自訴案件使用的也是「狀」。事實上,起訴書僅指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它是特定的,無需進一步使用「公訴案件」、「刑事」等定語進一步限定,它的範圍已經通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不言自明。反而是限定之後會產生其他訴訟程序也有相應的起訴書的疑問,但這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書和狀雖一字之差,體現的卻是公與私的差別,因此「起訴書」三個字就足已特定化,無需加定語,就是表示公訴案件的指控文書。
起訴書的演化史其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演化史。無論在古代彈劾式訴訟時期,還是在糾問式訴訟時期,合理的控訴原則均無法存在,它們不可能造就發達的起訴書制度,原始的「私訴」暫且不說,在實行國家追訴的糾問制下,偵查、起訴與審判由同一主體流水式地實施,法院在審判前進行的偵查就「要形成審判所需的全部材料」,法庭審判「不過是讓被告人對已經準備好的控訴材料進行供認和下個判決而已」, 在該訴訟構造下,起訴書只是形同虛設。到了近現代,刑事訴訟採取相對合理的三角構造,實行控訴制,堅持控審分離、不告不理,審判程序的啟動和運行要求獨立的控訴程序作為支撐,起訴成為偵查與審判真正必要的鏈接,它的樣態塑造著整個刑事程序的結構,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偵查再完備再詳盡也不可能直接實現刑事責任追究,審判對象由控訴方通過起訴來提示,未經控訴的任何罪行,法院都不得對其進行審判。這樣,控訴制的發展與完備,就催發了起訴書功能的演化變遷,隨著控訴作為一項專門性的訴訟活動逐漸走向完善,承載著控訴功能的起訴書越來越顯得重要。在當代,起訴書已經具備十分豐富的功能內涵,譬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經常強調,「按照現代的訴狀理論,起訴書應當受到一些基本作用的檢驗,其所要完成的已經不再僅僅是有關技術方面的要求了,一份起訴書是否符合要求最終應當取決於是否能夠滿足那些基本功能」,基於「哈姆林訴合眾國判例」,美國最高法院根據該「功能性方法」建立了「基本的分析框架」:「一份起訴狀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被認為是合格的,第一,它包括了被指控犯罪的構成要件並告知了被告人他需要辯護的指控;第二,能夠使被告人在保證不會在將來因為同樣的罪名受到指控的情況下做有罪或無罪的供述」,以此來衡量和評價起訴書的功能。 在英國規範起訴書起草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分別是《1915 年起訴書法》(IA)和根據此法制定的《1971 年起訴書規則》(IR)(SI1971No1253) 。英國法上的罪狀由罪行陳述和隨後的犯罪細節構成,罪行陳述給出罪行的簡單名稱及如果是違反制定法,制定法的名稱。IA 第3 條規定起訴書應當包括「為給出有關指控性質的合理信息而必須的細節」。相對合理的刑事訴訟構造下,起訴書應當具備告發、申請、主張等基本功能要素,通過起訴書提出控訴,提請啟動審判程序,表明控訴請求,表達訴訟主張,確切提示審判對象,以適應法院審判和被告防禦的需要。
二、判決書的說理性與起訴書的敘述性
多年來司法界 和學界 一直主張加強判決書的說理性,成為判決書追求的一個核心目標,並支撐它不斷完善。但是起訴書應該追求的核心目標是什麼,一直以來沒有一個共識性的意見,極個別主張也是說理性,未免東施效顰,自提出以來就受到批評,實務界認為背離起訴書的功能 ,學術界認為背離起訴書一本主義的基本原理 。還有一種矯枉過正的觀點認為說理性過於啰嗦,簡潔性才是起訴書追求的目標,理由是訴訟經濟,認為起訴書的篇幅不可能太長,與改革後的判決書不可同日而語 ,更有甚至直接提出「一句話起訴書」的主張 ,這種理論在實踐中確有一定的市場,起訴書越發呈現簡單化、格式化、程式化的傾向,與不斷豐富完善的判決書相比差距越來越大。「起訴書一句話主義」體現了偵查中心主義下的庭審形式化和效率優先原則,隨著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深入展開,庭審實質化程度不斷加強,起訴書與判決書正在向審判這個中心共同前進,因此必須「同日而語」,應當通過充分發揮起訴書的功能增強出庭的實質化,進而實現庭審的實質化。
鑒於此,筆者認為起訴書應該追求的核心目標是敘述性。一言以蔽之,如果說把「理」講透、說清楚,就是好的判決書,就體現了判決書的說理性的話,起訴書就是要把「事」說清楚、說明白,不能語焉不詳,不能一帶而過,不能籠而統之,要把案件事實一五一十說清楚。看不明白的起訴書不能說是好的起訴書,有著巨大解釋空間的起訴書不是好的起訴書,而這就是敘述性。敘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作一個全面的展現,重點不是論理,而是描寫和敘述。事實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夠完全分開的,把「事」說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對於判決書來講,對案件事實詳細的描述,對證據充分的分析,也是整體說理性的一部分,當然最後仍然是結合法律的綜合分析論證。而起訴書只是捨棄了法律分析的部分,把重點放在事實和證據方面。對於起訴書的篇幅來講,應該服從敘述性的充分展開,「事」沒說清楚,不能停筆,不能人為限定篇幅壓縮事實,影響敘述的充分性。目前階段可以將重心放在事實的敘述上,證據的描述分析放在次要位置,隨著庭審實質化的加強再進一步強化證據分析的功能。
判決書的說理性和起訴書的敘述性都源於一定的制度環境,目前隨著司法改革持續推進,中國的司法制度環境正在不斷改善。事實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決書都強調一定的說理性,只是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表現的更加突出一點。總結起來,這種說理性根源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原因,也是內在動力:第一個是遵循先例原則,尤其是上訴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的更多,法官以判決書被引用率作為個人的職業成就;第二個是將法律共同體作為預期的受眾,以期在行業內獲得認可;第三個是署名制尊重法官的著作權,判決書由持多數意見的法官起草,並註明起草人,少數意見也可以計入判決,並署名,判決中的各種意見均可以獲得引用。事實上,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是判例在司法領域中的作用正在不斷加強,近年來兩高均出台了指導性案例制度,1999年創刊的《刑事審判參考》發表的一千餘個指導案例其實也是判決理由的擴充,事實上在庭審過程中也不乏辯護人以《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作為重要依據而加以援引,雖然不能引用到判決之中,但對於法官心證的形成還頗有影響力。而且《刑事審判參考》經常會以「大案傳真」的形式刊登一些重要案件的優秀判決書,從而對判決書的改進產生持續的推動力。目前,隨著判決書網上公開的持續開展,判決書的預期受眾也在悄然發生變化,不少法律資料庫都開始對公開的判決書進行系統的研究、分類,成為服務法律職業的重要參考依據,優秀的判決書及其主要觀點也通過網路平台在法律職業群體間轉發,判決書的預期受眾已經擴大到整個法律共同體。上述情況說明,判決書說理性的內生動力正在生長。
事實上,起訴書的敘述性也依賴於相似的制度環境,比如庭審實質化或司法競技主義,對控審界限的嚴格區分;對訴權保護的強調,保證辯護方充分了解指控信息,以實現控辯平等;法律共同體對檢察官職業成就的評價作用;起訴書對判決書的融入程度,以及判決書重要性的提升等等。但是目前中國的起訴書,與判決書清晰的改進路徑相比,其目標還頗顯迷茫,起訴書從來沒有受到過判決書般的重視。但是當前起訴書也迎來了兩個歷史性的機遇,一個是起訴書的網上公開。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很可能是第一個系統的公開起訴書的大國。這就很大程度上擴大了起訴書的受眾範圍,使法律共同體有機會對起訴書進行全面評價。而庭審的實質化是起訴書的另一個機遇,庭審的實質化首先就要求出庭工作的實質化,出庭工作的實質化自然要改變起訴書現在程式化、形式化的現狀,從而以更加精細化的事實與出庭工作更好的相互銜接。而起訴書的事實和證據,不僅是庭審的範圍,也是判決書說理性的語境,只有更加豐富的語境才有可能使判決書在說理之路走得更遠。事實上,與判決書一樣,起訴書不僅是一份文書,同時也是一系列的訴訟制度,這些制度將隨著國家法治化的進程而不斷發展完善。
三、起訴書敘述性需要進一步加強的理由
(一)書面要式
起訴書是指控行為的書面形式,事實上絕大部分國家的指控行為也是採取書面要式形式的,需要白紙黑字落到實處,不僅僅是體現其莊重性和嚴肅性的儀式感,更是為對判決範圍確定強制的約束力。這很類似於書面合同,如果內容粗疏可解釋空間就會增加,漏洞就可能增加,最後糾紛就會增加,合同的約束效力就會降低。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往往重要的書面合同都呈現精細化的趨勢,事實上起訴書也一樣。
(二)程式化與實質化的結合
起訴書當然也是一種制式文書,但這種格式要求旨在增強起訴書的統一性和嚴肅性,起訴書並非僅僅依靠填充格式就能夠完成的,還有很多實質內容需要表述。最核心的就是事實,沒有兩件完全一樣的盜竊案,複雜的案件更需要仔細詳盡的事實予以支撐,起訴書的敘述性目的就在於展現案件事實的特定性,從而為被告人獲得個別化的處遇提供基礎。
(三)宣示性
起訴書首先要在法庭上公開宣讀,現在又要在網上公開,事實上同樣網上公開的判決書也會援引起訴書的事實,起訴書將面臨三次公開,這充分體現了起訴書的宣示性。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對起訴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正義不但要被看見,還要被看清楚。在法庭上,宣讀一份起訴書,如果聽眾不知所云,過於簡略、語焉不詳,正義的感受也會跟著打折扣。又或者,起訴書和指控完全脫節,出示了很多證據並說明了證明內容,但是這些證明內容在起訴書中完全找不到蹤影,或者與證據相隔甚遠,這就與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舉證的指控要求相背離,形成了起訴書和出庭公訴「兩張皮」的現象。更有甚至,在起訴書的含混性上做文章,起訴書就籠統的敘述十餘起事實,到時候看被告人的表現,如果被告人表現好就少說幾起,如果表現不好就多說幾起,通過舉證權來控制審判範圍,使審判範圍和辯護範圍都處於完全不確定的狀態,這就根本上背離了起訴書的書面要式原則,也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四)起訴書既是指控的利器也是辯護方的護身符
正式的庭審是從宣讀起訴書開始的,起訴書相當於公訴方的開篇陳詞,是對案情的一個完整介紹,這是公訴人所獨有的一個機會,在以後的庭審過程都不會再有。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也不可能再重新全面介紹案情了,只能是以點的方式提到一些事實片段,主要的還是論證。因此,起訴書是一個特別的機會,公訴人應該充分把握,從而向法庭陳述一個完整的事實,而不僅僅是梗概,更不是標題,「一句話起訴書」就接近於標題。有些檢察官認為可以在法庭訊問的過程中向法庭和聽眾傳達案件的全貌,這是一個很理想化的想法,往往只能在非常簡單的案件中,且在被告人非常配合的情況下才可能完成。一旦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稍微複雜一些,都很難完成這個任務。如果將控辯雙方的陳述比喻為「講故事」的話,公訴方的「故事」很有可能被辯護方或者被告人結構掉。雖然雙方都會堅持自己的敘述立場,但被告人作為當事人,其敘說會有更強的代入感,並與辯護人緊密配合,呈現出來的很可能是與起訴書完全相反的面貌。公訴人當然可以舉證,但如果在庭審之初就陷入了被動,在舉證的過程中辯護方可以不斷提出質疑,並根據自己的立場對證據進行解讀。這樣下來,法庭和聽眾很容易陷入雲里霧裡,並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的充分性開始產生懷疑。對此,為什麼公訴人不能率先呈現案件的完整情節,通過精細的敘述,首先給法庭和聽眾一個完整的「故事」情節,雖然同樣也要面對辯護方的質疑,但如果每一個案情細節都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起訴書與證據之間環環相扣,指控效果自然也會得到提升。
事實上,對起訴書的精細化不僅是公訴人的需要,也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期望,尤其辯護一方。首先,指控應該特定化,這是一個底線和前提,比如,指控的罪名、事實的內容和數量、被害人的人數及具體身份以及犯罪的數額。當然數額有時沒那麼精確,但大體上應該是確定的,不能差得太多。事實有幾起就是幾起,被害人有幾個人就是幾個人,在這個問題上是不容含糊的。事實太多、被害人太多,都不應當成為逃避敘述責任的理由,因為到頭來判決還是要一個一個的確認。這些對於釐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是一個基礎性的事實,對此往往用「一句話」是很難說清楚的,為了釐清刑事責任的範圍多說幾句又何妨。事實上,起訴書的優劣也不是以篇幅多少為標準的,而是以能不能把案件事實說清楚為標準。其次,指控的關鍵性細節也要弄清楚。「瑣事」、「泄憤」是目前起訴書中比較常用的概括性辭彙,但如果涉及到死刑裁量的問題,就需要精細化的判斷,到底是什麼樣的「瑣事」,什麼樣的憤怒要說清楚,即使是自由刑的裁量情節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事實上,起訴書的任務不僅要定罪也要求刑,需要明確重要的量刑情節,這些都要體現在案件的細節之中,所謂的「一句話起訴書」就會忽視了起訴書的量刑價值。司法實務與案例討論有很大的不同,不僅是把罪數弄清楚,還要處理刑罰的適用等很多技術性的問題,但是這些確是對被告人具有重大影響的,因此這些瑣碎的問題難以避免的要在起訴書中有所體現。因為,沒有兩起完全一樣的案件,起訴書應該把案件的特點適當地體現出來,而不是完全抹殺掉。而有些時候關鍵性的情節,甚至還體現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區分點,或者說幾個關鍵性的情節成立才能支撐起整個犯罪的構成,否則便無所依憑。那麼這些關鍵的情節就不能一帶而過,就應該表述清楚。只有這些重要的案件事實細節在起訴書中完整的披露,辯護方才能有針對性的組織辯護,也就是說指控要光明正大,不能搞突然襲擊,因為客觀公正是檢察官的基本立場。如果起訴之後真的無法定罪,公訴人就要反思當時起訴的時候是否慎重,這才是一個良性循環。而且最為重要的,這同時也能夠給人以強烈的正義觀感,使正義被人看得更清楚。
(五)起訴書是案件質量的檢驗閥,敘述性是防止冤假錯案的人性防線
「一句話起訴書」實際上會掩蓋很多證據的疑點,冤假錯案主要是證據問題,而證據最怕的就是細節,這些關鍵的細節事實能不能被有效的證明,直接關係到整個證據體系是否紮實,這些細節不牢,整個案件結構也會轟然倒塌。有時候,籠統用一句話來概括一下疑點重重的案件,可能會容易一些,因為負罪感會小一點,但如果深入到細節,就很難再編下去了,就像瞪著眼睛說瞎話,真是有點難。因為細節離證據太近了,在沒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編的每一個細節都像是在挑戰自己的道德底線,這有點像遠距離發射導彈與用刺刀殺人的關係一樣,離得越近就會越血腥,負罪感也會越強烈。每個人都可能會撒謊,但是把謊話說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戰人類的心理底線和道德底線。因此,起訴書注重細節,增強敘述性,就是要利用人性來防止冤假錯案,當你對那些關鍵的細節寫不下去的時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證據還不充分,有些疑點還沒有排除,至少內心還不夠確信。這個時候要做的不是輕易地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了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個案件,去補充完善相應的證據,倒逼偵查機關提高偵查質量,最後如果窮盡這些都不能完成細節的合攏,那隻能做出不起訴決定。雖然被放走的有可能就包括真兇,但是更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人,而重要的是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了整個控方的指控水平,同時也堅守了程序正義,樹立了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在這個過程中公訴人個人收穫的是切實的能力提升,而這些都是「一句話起訴書」所無法給予的。
四、起訴書敘述性的實踐問題及評析
起訴書雖然篇幅有限,但它是整個案件的濃縮,它的篇幅、結構首先取決於案件的信息量,其次取決於案件的清晰程度。起訴書敘述的謀篇布局,應該立足於這兩個因素,並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和獨特性,最大程度上將指控特定化。出色的敘述性大概有三個層次:首先是準確,認定的事實應該有證據支持,符合實際的情況;其次是精細,應該體現必要的細節;最後是清晰,要適當的劃分一定的層次,對複雜事實有效進行組織、編排,使受眾更容易接受和理解,與出庭工作能夠更加有效的結合。對此,筆者選擇了一些實踐中的起訴書案例來加以討論。
(一)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被告人的職務對於職務犯罪和單位犯罪都非常重要。比如說一個單位犯罪案件,在表述被告人職務的時候稱其為某公司負責人,但其實際上他就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這時候為什麼不直接說呢,籠統的表述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有其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表述是「單位負責人」,因此公訴人就機械地向刑法表述上靠,但刑法的表述是概括所有的情況,是將那些沒有實際名義職務但確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也吸納進來一併加以概括的概念,而本案被告人的職務是名實相符的,只表述為「負責人」是不嚴謹的。事實上,被告人基本情況與案件事實是緊密相連的,被告人基本情況也是事實的一部分。同樣是這個被告人的身份問題,案件事實認定犯罪的時間是於2004年4月起開始的,那被告人的任職時間也是確定其犯罪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該予以明確表述。另外,因為被告人辯解這個公司實際上是由副總經理控制的,所以被告人控股的地位,作為對公司實際控制能力也就應當予以表述,從而進行無聲的回應。而如果是職務犯罪,其任職起止日期就更要精確。可惜這些事實在起訴書中均沒有表述,導致起訴書的事實在敘述上不夠嚴謹,這些漏洞就容易在出庭過程使公訴人中陷入被動。再比如,被告人的國籍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不弄清楚很多訴訟程序就會發生錯誤。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辯稱自己是諾魯國國籍,並有英文姓名,且有一澳大利亞籍未婚妻,並育有一女,現母女居住在香港,這些細節有在案的證據支持。但是被告人國籍這個情況未予核查。事實上,諾魯於1947年曾由聯合國授權被澳大利亞託管,因此諾魯與澳大利亞的關係較為緊密。取得諾魯國籍對於出入澳大利亞可能存在一定的便利。而如果被告人確系諾魯國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被告人就不再是中國公民,那就牽涉了很多問題,有些是很剛性的。
(二)被害人的特定化問題
有些案件起訴書的指控不夠特定化,突出的就表現在被害人不特定化上。比如,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起訴書表述為「張某等170餘人」,張某是誰從起訴書上無法確定,而經濟類犯罪案件被害人姓名沒有必要隱匿。而「170餘人」也是一個概括性的數字,到底是一百七十幾個人也無法確定,但是被害人的人數不應當是概括的,能確定幾個就是幾個。鑒於被害人人數較多,起訴書正文不便全部列舉的,我們要求在起訴書後邊附表加以列舉,從而明確指控的範圍,但這份起訴書也沒有列舉清楚。更有甚至直接表述為:「被騙學生共計六百餘人」,甚至連一個被害人姓名都沒有提到,而六百餘人到底準確的範圍是多少更是無法確定。這種表述方式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明顯不足,自然很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滿,同時由於指控的範圍不確定,審判的範圍、辯護的範圍也都無法確定。事實上,犯罪數額有時可以表現為相對的約數,但是被害人必須精確到個數,能認定多少個被害人就是多少個,確定不了的就無法認定,以後確定的可以追加起訴或者另行起訴,這是一個剛性的問題。
(三)案件的起因、意圖和行為
行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必須嚴格的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起訴書的敘述性首先要保證準確,在準確的基礎上才能談精細。還是一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這個案件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王某辯稱融資都是副總經理趙某等人操作的,公司實際由趙某負責,王某對非法吸存的事實完全不清楚。而趙某稱,其先是找到佟某等人談融資,佟某答應幫忙操作後,趙某與佟某等人共同找到王某,然後商定。其他證據能夠支持趙某的證言。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對這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際作用是什麼,審查報告稱為「授意」,起訴書改為「指使」,但都不準確,也不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事實上,用「商定」、「批准」可能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再有一個故意殺人案件,反映的問題更多。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甲因瑣事與乙產生矛盾,意圖報復。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許,在乙工作的單位院內,甲攜帶的尖刀猛刺乙胸部,傷及其心臟、下腔靜脈及左肺下葉、肝臟,致乙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被告人甲案後自動投案。」
這個案件事實描述的簡要程度很接近於「一句話起訴書」的水平,但由於過於求簡,就會存在表述不清之處,給指控帶來困擾。比如說,案件的起因。起因要不要納入起訴書,首先就有一個怎麼理解案件事實的範圍問題。事實上,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僅僅是構成要件的事實,還包括與定罪量刑相關的其他事實。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構成要件事實是靜態的、確定的、確證的事實,指控的事實是有待於檢驗的、待證的事實。其他事實,比如案件起因,有時候有助於證明案件成立,以事實的角度論證其合理性,有著多重信息的複合驗證效果。比如非洲的鼓語,用多種方式描述一個事物,以便從遠處確認這個信息。一個人有這個動機,而且這個動機合理,因為他做了準備,實施了殺人行為,從他身上取得了兇器,還有被害人的血跡。這既是事實,也是證據,還是論證,是無聲的說理,這就是起訴書的敘述性。二是量刑意義。嚴重程度,法益侵害程度,尤其是死刑量刑考慮的情節是很細的,是殺還是不殺,是無期還是有期,當然需要論證,但論證需要事實的依據。這個依據既包括法定的量刑情節,也包括酌定的量刑情節。犯罪起因無疑是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酌定因素,不能不予以描述。對於數額犯來說,違法性的程度主要在於數量;但是對於非數額犯,考慮的主要就是情節,一方面是法定的情節,但更多的是千差萬別的酌定情節,這些情節就體現在案件的細節之中。以前指控主要是關註定罪,近幾年有量刑建議,其實體現了指控犯罪的精細化,但指控的精細化僅有量刑建議是不行的,還必須要有支撐量刑建議的事實依據,這就是量刑事實。而量刑事實不僅僅是到案、退贓,這些是常規的項目,還有隱含在諸如案發起因、案發過程這些細節之中的事實。對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引起重視,指控的精細化應當從起訴書的精細化開始。具體來說,本案的起因只有兩個字「瑣事」,很多時候公訴人喜歡用「瑣事」來省略不好描述的案發原因,一帶而過,但這也同時省略掉了重要的案件情節。發案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有多大深仇大恨,從而非要持刀索命,對此看到起訴書的人都不禁要打了一個問號,起訴書不應當在這裡埋伏筆。起訴書要原原本本的進行敘述,要在最大限度上減少疑問,增強說服力。如果說要與證據相呼應的話,也是有預見性的呼應,而不是出人意料的呼應,應該是順理成章的呼應。而且,每一個「瑣事」都是不同的,「瑣事」並不是同一件事,對定罪量刑的影響也是不同,因此應當加以具體化的描述,具體闡述案件的起因,尤其在死刑案件中更要注意。這個案件的起因其實是:被害人曾在一次爭搶買單的過程中,當著眾人的面將被告人付款買單的現金撕碎並還給了被告人,被告人覺得傷了面子,要找被害人說理,要求被害人道歉,這不是一個「瑣事」所能夠涵蓋的。
再比如,犯罪意圖。起訴書的表述是「意圖報復」,而報復的意圖是怎麼體現出來的起訴書沒有表述。而報復屬於心理動機,需要事實予以體現,不是直接一說就能夠了事。起訴書需要敘述的事實,而不是直接下結論,要讓事實自己說話,才能夠避免有罪推定。事實上,準備工具、揚言殺人、實施殺人,有起因,有行為,有結果,這些事實點結合在一起的結論就是報復,沒有必要把報復這個詞一定要說出來。如果說起訴書也要有說理性或說服力的話,那應該就是以事實來說服,讓人通過事實自然而然的得出自己想要的結論,這才叫說服力,或者說是敘述性,就像說好導演會講故事,而不是直接亮明觀點和結論,這都是一樣的。
還有,犯罪經過和致傷結果。起訴書表述「持攜帶的尖刀猛刺乙胸部,傷及其心臟、下腔靜脈及左肺下葉、肝臟,致乙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持攜帶的尖刀」、「猛刺」、「胸部」,看似精鍊,卻容易讓人產生多重疑問。一是幾刀?起訴書沒說。二是致傷部位?致傷部位是胸部,但是左邊還有右邊,還是中間,起訴書也沒有表述。三是傷情成因?如果是一刀,只能是一側,為什麼左右兩側臟器都有損傷,心臟在左側,而肝臟在右側。肝臟位於右上腹,隱藏在右側膈下和肋骨深面,大部分肝為肋弓所覆蓋。實際上傷在右側,即右前胸部乳頭下3厘米處,解剖胸腹部右側第6肋骨、第6肋間及肋弓近肋弓角處可見一斜行刺破口。即刀從肝臟進入斜刺入心臟。法醫證實被害人右心房及下腔靜脈裂創、肝臟貫通傷系一刀形成,左肺下葉創口較淺,判斷應是刺扎後抽刀過程中形成,不是有意刺扎形成。 這又引出最後兩個問題。四是兇器長度。刀刃的長度為16.5厘米,足夠長,才有可能從一側斜刺,造成兩側臟器貫通傷。五是拔刀問題,起訴書沒有提及,實際上就無法與左肺下部的傷情進行關聯,也無法與猛刺相呼應,進而與刺傷的深度,導致兩側臟器俱損的結果相呼應。所以要敘述拔刀的情節,才能進一步證實猛刺的力度,在猛刺的環節還要敘述力度很大以至於被告人被彈倒在地,才能進一步證實傷口的深度,從而證實致傷的結果。拔刀、力度、深度、致傷結果,這是一系列關聯的細節事實,這又進一步印證了筆者剛才講到的複合事實的印證功能,通過一個又一個能夠精確證實的點的事實,才能把整個犯罪事實敘述得精確而又合理,並增加了說服力,這是「一句話起訴書」所無法完成的。
(四)審查報告事實與起訴書事實的轉錄問題
事實上,前文提到這個故意殺人案件的審查報告認定的事實,前因後果都說的非常清楚,很細緻,但是到了寫起訴書的時候反而卻要照搬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認定的事實,不禁令人扼腕,這種現象需要反思。實務中,有這麼一種現象,很多公訴人喜歡根據審查報告的事實,再改寫成起訴書的事實,起訴書的事實就是審查報告認定事實的簡化版和濃縮版,而起訴意見書的事實,一般要比審查報告的事實簡略。在案件還不是十分複雜的情況下,公訴人就會直接照搬起訴意見書的事實,或者略微地加以改造一下。這種行為其實是對起訴書功能的一個誤解,認為起訴書的事實不是為了讓人徹底看明白,而只是讓人看到就行了,知道有這個事情就可以了,奉行點到為止的原則。起訴書沒有表述清楚的,寄希望於在法庭上再闡述,起訴書只要不出錯就行。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簡單不但不能避免錯誤,還可能會製造新的錯誤,關鍵的細節如果不表述清楚必然引起大量的誤解,從而使指控整體上陷入被動,起訴書到底要表述多少內容應當以闡述清楚為準。
(五)案件事實的結構問題
起訴書要謀篇布局,這是一個敘述結構的問題,結構上如果不妥當,再多的細節也無從附著。比如,一個案件明明是單位犯罪,但是事實描述的結構確是自然人犯罪,最後在罪狀表述的時候突然說是單位犯罪就顯得非常突兀,且缺少事實基礎。再比如,有些經濟犯罪的案件,本來事實是比較複雜的,證據上也有一些矛盾,但是為了簡化,製造的漏洞都到了無法彌補的地步。比如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職務侵佔貨款兩百餘萬元,事實上這個兩百餘萬元由貨款和備用金兩部分組成,備用金是無法解釋為貨款的。而且由於被告人在截留款項的過程中,還有多次歸還的行為,其過程較為複雜,但是起訴書為了簡化,將這些過程都統統予以省略,直接就得出結果,但最後犯罪數額是怎麼算出來的,公訴人自己都說不清了,而且也不知道問題出在什麼地方。
還有一種情況叫人為捏合事實,結果往往是費力不討好。有的職務犯罪案件,本來貪污、受賄的事實都比較多,一共二三十起,審查報告是以同類罪名的形式,採用分總的形式逐筆對事實進行敘寫的,看起來自然流暢、條理清晰。但是起訴書為了表述簡化,把這些事實進行了高度的整合和再壓縮,通過合併同類項,很多事實都幾乎被濃縮到頓號里了,以至於舉證的時候,都不容易一一對應。但是,最後判決還是採用了與審查報告相同的方式進行逐筆敘寫,敘述方式又翻了回來,這不但沒有節約司法資源,反而是極大的浪費,而且這種捏合性表述方式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起訴書與出庭的自然聯繫。而且由於事實高度捏合,每起事實中行為的具體性,比如具體虛構的協議是什麼、賬目是如何平的、贓款是如何佔為己有的、去向又是什麼,都不便表述,從而影響了案件事實的特定化。而對於這些複雜的事實,判決書採取了總總分總的四層敘述形式,先總的說明身份,再以罪名分為幾大類事實,每一大類事實,先有總括的敘述,再逐筆分述,全部敘述完畢後,再總括一下各罪名涉及的總數額,使人一目了然。事實上,這本來就是公訴人在審查報告中的敘述結構,只是我們人為的走了彎路。
有的起訴書還有案中案,情節比較複雜,就更應該把結構弄清楚。比如,一個私放盜竊犯的徇私枉法案件。起訴書把五重事實放到兩段中去描述,一是身份事實;二是徇私枉法的前因性事實,即盜竊案件偵破、查處事實;三是私自放人以及掩蓋罪證等徇私枉法的事實;四是有罪的人被定罪量刑的事實,從而體現了徇私枉法的嚴重程度;五是到案的經過。起訴書人為將上述五部分事實結合成兩個自然段,明顯感覺層次不分明。這也是「一句話起訴書」不良影響的又一例證,對分段敘述有一種莫名的恐懼,害怕一分段就顯得複雜了。事實上本來就複雜的事實,不可能人為變簡單,人為簡化的結果就是層次不分明,事實越來越弄不清楚了。
五、關於增強起訴書敘述性的建議和思考
(一)順應改革潮流,轉變辦案模式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庭審的實質化,為此需要轉變現有的案頭主義工作模式,將公訴工作的重心轉移到出庭工作上來。隨著司法辦案責任制改革,大量的案件將不再審批,過於精細複雜的審查報告(個別報告甚至達到上千頁)將失去實際意義,對案件證據的記錄功能將由電子卷宗代替,更多需要做的其實是針對庭審的準備和分析預測。因此,庭前的公訴辦案模式將由過去以審查報告為中心向以起訴書為中心轉變,使公訴人從繁瑣的報告製作、證據摘錄中解脫出來,更多地將圍繞起訴書的撰寫和庭審的預測組織證據審查工作和補強工作。從辦案一開始就要考慮起訴書該怎麼寫,就像法官在審判時會考慮判決該怎麼寫一樣,這不是簡單的文書撰寫,這是思維方式的轉化,將原來細密龐雜的審查報告和審批彙報的行政化辦案模式,轉變為起訴書和出庭工作實質化的司法化辦案模式,這就以審判為中心和去行政化的具體體現,起訴書只是一個平台和基礎。
(二)對公訴人評價機制的轉變
隨著辦案模式改變的還有公訴人的評價機制。過去的評價模式是內部行政化的,因此特別倚重審查報告等內部工作文書,審查報告可以在領導面前展現個人的綜合分析能力,而公訴人個人在體制的發展中也依賴於內部行政評價。事實上十佳公訴人的內部評比,審查報告的撰寫(開卷考試)也是比重最高的部分,因此審查報告的撰寫被視為首要的公訴能力,遠高於出庭和起訴書的製作。但是情況正在發生變化,首先是庭審的重要性和難度都在日益增加,司法辦案責任制之後審查報告的內部評價功能也在下降,很多審查不用再審批了。其次,起訴書要在網上公開,不僅是內部人員,起訴書將面向整個公眾,尤其是法律共同體會給予專業的評價。起訴書將逐漸成為公訴檢察官的公開執法檔案,並會伴隨其整個法律職業生涯,不論今後的職業和崗位如何變更,它的歷史評價功能不會改變。庭審的公開程度和評價的方便性上都無法和起訴書相比。因此,對公訴人的評價機制正在由內部行政化向外部司法化的方向轉變,這反過來也會影響內部的評價機制,起訴書被外部看重的同時,內部的重視程度也會隨之提升,因為它關涉整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這也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與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合作研究起訴書規範化問題的初衷,目前據此研究成果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起訴書製作的規範意見(試行)》已經被高檢院全文轉發,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真學習借鑒,這同時也體現了高檢院對起訴書工作的重視,這就是外部評價影響內部評價機制的一個例證。進一步推演,起訴書又可能會進一步滲透到十佳公訴人評比以及其他內部考核體制中來。
(三)起訴書作為案件質量檢測功能的發揮
加強起訴書的敘述性或者說起訴書的精細化,是提高案件質量標準的新途徑,是將案件質量預先放到庭審中模擬檢驗的演習場。前文提到起訴書的精細化,就是對案件證據分析的精細化,就是證據矛盾排查和非法證據審查的精細化,通過起訴書的精細化發揮庭前過濾的機能,從而把住審查起訴關,不僅要做到當訴才訴,還要做到當訴多少才訴多少,案件的基本質量將得到更大的保障。這些案件的細節性事實,與證據的關聯度更高,在庭審上會形成更加緊密的指控網路,經得起推敲和質疑,並且能夠以更為清晰、流暢、有力的形式,將指控呈現在法庭和公眾面前,不但讓正義被看得見,還會讓正義看得很清楚,從而在法庭上樹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四)起訴書功能的整合
起訴書還存在一個功能整合的問題。首先是與審查報告整合,現在司法機關正在推動速裁程序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機制改革,總體來說就是繁簡分流,繁者越繁、簡者越簡,將有限的訴訟資源向疑難複雜案件傾斜,同時提高輕微案件的訴訟效率。而要從簡的案件,從檢察環節來說應該主要從審查報告開刀,因為這是工作量的大頭,起訴書實際上沒什麼可減的,而且由於法庭調查不實質進行了,有些量刑情節等細節可能還要在起訴書上體現得更充分一點。在這些案件中,可以考慮將起訴書和審查報告合二為一,就是取消這些案件的審查報告。實際上這些案件以後也是無需審批的,起訴書完全可以替代審查報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意見功能,而案件證據的記錄功能已經有電子卷宗來完成。審查報告的取消將極大的提高訴訟效率。事實上,法院也可以進行類似的改革,只保留判決書和庭審筆錄就可以了。其次,是起訴書與公訴意見書整合。有些案件比較複雜,宣讀完起訴書,法庭訊問,舉證質證之後,再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整個過程有時會比較長。到後來完整的事實就可能有點忘了,而且事實和證據是很難完全區分的。可以考慮在精細化敘述事實的基礎上,再對主要證據進行適當的分析,就是將起訴書作為庭審的開篇陳詞,把案件事實證據的核心點先擺出來,從而增強指控的說服力並提高庭審效率。當然這僅限於證據的分析,而且較為簡要,對於詳細的法律論證當然是在法律辯論之後進行的,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結合舉證質證的情況,再對證據進行分析和總結。但有了開篇的陳詞之後,法庭的焦點就會更加的集中,總結起來也會更有針對性。
(五)靈活性和原則性的平衡
起訴書是兼具程式化和實質化的文書,可以說是原則性和靈活性兼備的,因此要把握規範化和個性化的平衡問題。起訴書的規範化和個性化都不是絕對的,起訴書的規範化並不是要抹殺個性,而是要給公訴人提供一個參照系,這個參照系有些是較為剛性的,比如體例格式,起訴書應該有一個整體統一的風貌。同時還有一些較為彈性的標準,比如語言的應用,還是需要個人結合實踐去把握。起訴書的規範還是要為辦案服務,個別案件也可以個別化的方式去處理,比如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甚至將被告人放在了最後,這是充分考慮了當時的特殊情況,主要就是先把事說清楚。尤其案件的事實,是千差萬別的,比如特別複雜的案件,往往會配有序言,採用總分總分總的五層級敘述結構,這個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起訴書製作的規範意見(試行)》中均沒有禁止,公訴人可以自己靈活掌握。
有些檢察機關習慣於在規範性文件出台之後還要出一個起訴書的模板。事實上,筆者不建議製作模板。一是高檢院已經有一個格式樣本,其中有模板,沒有必要再出模板;二是規範性意見的內容很多,有些是彈性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起訴書製作的規範意見(試行)》就有93個條文,其中就有26處「可以」、18處「一般」,有很多是彈性的規定,這些內容無法一一涵蓋在模板之中。模板實際上是一種對規範性文件的人為簡化,這種簡化作為權威發布之後,就會變為僵化的教條,到時候公訴人只會照著模板做,遇到稍微複雜一點的情況,就不知道如何處理,有些公訴人即使發現模板存在疏漏,也不敢挑戰模板的權威。筆者建議可以通過定期評比的方式提高起訴書的製作水平,因為評比出的起訴書,縱然是優秀的,也可以進行點評,可以提出質疑,也不用完全照搬,因此有必要培養公訴人整體化的思維,不過多糾纏於細枝末節。
(六)起訴書的書面化與口語化
起訴書為什麼要宣讀,是否要全文宣讀,這是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高檢院公訴廳在2004年在加強出庭工作規範中,規定了起訴書的宣讀範圍,基本上是從頭到尾全文宣讀,其必要性可以進一步研究,有些程式化的東西是不是應當也要讀,值得思考。目前來看,判決書很少全文宣讀,但並沒有損害其權威性。那如果不全文宣讀起訴書,是否會影響起訴書的效力,目前看也不會帶來任何實質性的影響,因為起訴書已經庭前多日就提交給法院,法院也送達給被告人和辯護人,作為利益攸關的重要文書,當事人不可能不認真閱讀,對起訴書中的內容已經是知悉的,甚至是熟悉的。還有法庭上也會核實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身份的詳細信息已經當庭核實,也沒有必要再宣讀一遍。因此,起訴書的宣讀的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讓起訴書的宣讀更有實質意義。筆者認為,主要是要宣讀與法庭調查關係最為密切的信息,或者說關鍵點。台灣地區在審理陳水扁四大弊案時,特偵組檢察官並沒有宣讀起訴書全文,而是闡述起訴書要點,當然這份起訴書也比較長,達六萬字。可以預見,隨著庭審實質化,起訴書精細化的展開,我們的起訴書也會越來越長,事實上起訴四人幫和林彪反革命集團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也長達兩萬字。對於這些較長的起訴書可以闡述起訴書的要點,而不是全文宣讀,因為有書面起訴書在,這是書面化與口語化的一個結合。而對於一些不那麼複雜的案件,可以考慮省略掉一些程式化的部分,直接宣讀事實部分、證據部分和起訴理由部分即可。這是一個起訴書書面性與口語性的平衡問題。還有一些部分也不用全文宣讀,比如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被害人名單,以及為梳理證據或者事實繪製的圖表,雖然不宣讀但可以略做解釋。這些內容雖然不用宣讀,但由於其以書面的方式呈現給當事方,也是一種有效的告知。同時書面表達也有自己的優勢,它可以增強起訴書的可視化程度。口頭的宣讀、闡述,與更為詳細、精確,甚至與可視化的書面文本相結合,不僅會使指控的範圍更加具體,甚至是更加立體和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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