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 遭遇糾紛有點「囧」
房子是我的!我花錢買的!王彥李女士今年40多歲,10年前,單身的李女士遇到一個外地男士,雙方相處一段時間後互生情愫,並在李女士家開始同居生活,雖然共同生活中也有摩擦,但一直可以和平相處,雙方未生育子女。近來,李女士覺得自己已與對方沒有感情,就要求對方離開,男方不同意,並提出離開李女士家的條件是李女士補償他25萬元。李女士無法滿足對方的條件,對方便拒絕離開,李女士感覺真是「請神容易送神難」,她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了。在生活中,像這種未婚同居的現象非常普遍,因為同居而產生的利益糾紛在生活中也很多見。雖然雙方共同生活達10年之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所以雙方關係的性質屬於「同居關係」。同居關係和依法履行結婚登記後產生的夫妻關係,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對兩種人身關係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規定,如果男女雙方僅因同居關係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的夫妻之間產生糾紛,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對財產權利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的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通俗地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工資或經營等收入,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而同居期間個人所得歸個人所有,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或購置的財產才屬於雙方共有。此外,所生育的孩子,法律上稱謂區分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但在世俗觀念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是受歧視的。近年來,一些男女戀愛之後選擇同居生活,有的同居是為了嘗試是否能夠在一起生活,有的則是為了避免婚姻的束縛和可能離婚帶來的麻煩,甚至一些中老年男女也選擇這種共同生活的方式。凡事有利也有弊,你擺脫了你認為的束縛和麻煩之後,難免會陷入另一種困境。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但選擇同居生活應當保持慎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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