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扭轉美國歷史的兩次最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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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總統一年一度國情咨文演講中,無論觀眾席如何山呼海嘯,有九個人端坐正中,始終冷眼旁觀---這就是聯邦大法官。美國聯邦法律能達到今日水準,絕非生來即有或一蹴而就,而是「明知沒地位,堅信有機會」,歷經三百年的韜光養晦甚至忍辱負重而來。今天推薦一篇思想酷原創首發文章供您參考(2558字,閱讀約需6分鐘)。對此話題感興趣的朋友,文末為您推薦了著名法學家張千帆先生親筆簽名版《美國聯邦憲法》。交流、轉載、投稿及合作,請聯繫微信caiyunpeng789或18910623426,為了我們走得更遠,請儘快關注這兩個號碼!為提供更優質購書服務,您還可在孔夫子網搜索「千字文華簽名書店」,購買更多的絕版書和九品、六品書。想每天讀到同類好文,請關注思想酷。
扭轉美國歷史的兩次最佳審判
思想酷丨原創·首發
約翰·馬歇爾(1755-1835),美國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被美國權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評為影響美國的100位人物第7名
美國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元首、聯邦政府的首腦,但我們卻看見了這樣的場景:水門事件中,尼克松被聯邦法院列為合謀犯,因涉嫌妨礙司法公正黯然辭職;特朗普簽署的旅行禁令被聯邦法官羅巴特裁定違憲,在社交媒體發了幾句牢騷之後,受到廣泛批評。
很多人生出了一些困惑:美國究竟是總統大,還是法官大?聯邦法院竟然能和國務院抗衡,有什麼依據嗎?
今天說兩個故事,看看美國司法獨立的傳統是如何建立的。
馬伯里訴國務卿案
1801年3月3日,為取得本黨在司法機關的控制優勢,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趕在卸任前夜,突擊任命了42名法官,這群法官被後人戲稱為午夜法官。
此前10多天內,亞當斯利用自己的總統權力和聯邦黨控制的國會,火速通過了兩部法律——《司法法》和《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使得自己突擊任命的流氓行徑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根據這兩部法律,亞當斯在卸任前共任命50多名法官,全都是右翼聯邦黨人。
亞當斯的做法激怒了第二天前來就任的總統托馬斯·傑斐遜,他立即任命詹姆斯·麥迪遜為國務卿,並下令扣押沒來得及發出的17名法官的委任狀,一個名為威廉·馬伯里的人正在此列。
因沒有委任狀,馬伯里無法赴任。1803年12月,馬伯里聯合其他四名相同遭遇的法官,一紙訴狀將國務卿麥迪遜告到聯邦法院,申請為自己「奪回被國務院剝奪的權力」。
詹姆斯·麥迪遜(1751—1836),美國第四任總統。《聯邦黨人文集》三作者之一,1801年—1809年任國務卿。制憲會議主要人物、北部聯邦黨人文件起草人之一、民主共和黨的組織者
時任大法官約翰·馬歇爾面臨兩難選擇:駁回馬伯里的申請,意味著放棄憲法賦予最高法院司法權的實質;判決麥迪遜發放委任狀,等於宣稱最高法院具有約束國務院的權力,事實上國務卿也絕不會遵照執行。
1787年憲法第六條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聯邦最高原則:本憲法以及按照它制訂的合眾國所有法律和條約乃是國土的最高法律,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與之相左,各州法官均受之約束。
然而這一條款在設立初期形同虛設。真正的問題在於:憲法賦予最高法院與行政權、立法權同等的權力,但這種權力該以何種形式來實現呢?
所以,這樁訴訟的實質是聯邦法院的法律地位問題:聯邦法院作為維持正義的存在,總攬聯邦司法,國民如果認為自己遭受行政機關或立法機構的侵犯,不向法院提告,還能向誰去「伸冤」呢?當某一具體法規涉嫌違反聯邦憲法時,該由誰來裁決?如果最高法院都不能維護憲法的效力,法院乃至憲法的意義何在?
對整個聯邦而言,這是一場憲法危機。對馬歇爾而言,這樁案件既是法律專業的考驗,也是政治素養的考驗。
經過大量的對比研究,馬歇爾發現《司法法》第13條擴大了聯邦憲法賦予法院的許可權,而馬伯里正是依據這一條款上訴。深思熟慮之後,馬歇爾於1803年2月24日宣布了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
1.馬伯里等人的委任狀有效;
2.國務卿剝奪馬伯里等人的委任狀的行為,必須經受司法審查;
3.最高法院對此只具有「上訴管轄權」,不具有「初審管轄權」,馬伯里告錯了地方。所以最高法院無權命令國務卿發放委任狀。
馬伯里最終沒能獲得自己的委任狀,國務院也沒有激烈反彈。馬歇爾在本案中採取了折衷判決,既肯定了馬伯里的法定權利,又避免了司法權干涉行政權力的嫌疑。
馬歇爾斬釘截鐵地指出,《司法法》第13條賦予了最高法院原訴和上訴管轄權,與聯邦憲法衝突,因此該條款無效。這等於向內閣和國會宣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和責任——第三句話,至今仍然刻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牆壁上。
這一看似「葫蘆僧」的判決,帶來不可估量的正面意義——馬歇爾藉此機會確立了憲法的權威,並且確立了司法審查(合憲審查)制度,壟斷了法院對憲法的解釋權。
副總統伯爾叛國案
1800年,阿龍·伯爾與托馬斯·傑斐遜搭檔競選美國總統,他們擊敗了約翰·亞當斯,當時的選舉制度沒有事先確立候選人的正副之分,而是規定得票最高者做總統,得票第二的做副總統。在正副職角逐中,前35輪投票兩人都獲得相同的選舉人票,但在第36輪投票前,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利用自己在聯邦黨人中的影響力,說服部分人改變主意,將傑斐遜送上總統之位。伯爾在距離最高權力一步之遙時淪為副職,自此與麥迪遜結怨。
1804年總統選舉即將到來之際,漢密爾頓再次四處遊說,阻撓伯爾參選。伯爾認為自己受到漢密爾頓的歧視和侮辱,向其下戰書要求決鬥。1804年7月11日,漢密爾頓在決鬥中被伯爾重傷,於次日死去。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1755 - 1804),美國憲法起草人之一,美國政黨制度創建者。被《大西洋月刊》評為影響美國的100位人物第5名
因私人恩怨發展到決鬥殺人,死者還是一名開國元勛、聯邦憲法的主要起草人,伯爾的社會聲譽一落千丈。1805年傑斐遜獲得連任,伯爾在政府的勢力範圍內更加難以立足,於是他來到西部的密西西比河流域,兩年前美國剛剛《通過路易斯安娜購地案》,從西班牙手中購買了大批土地。
1806年10月10日,美國陸軍准將威爾金森寫信給傑斐遜,告發伯爾叛國。他聲稱收到伯爾的密信,已經勾結英國海軍,意圖使西部脫離聯邦並自立為帝,要求威爾金森沿河而下突襲西班牙軍隊,奪取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
11月初,聯邦檢察官奉命逮捕了伯爾並提起公訴。然而在3個地區法院,伯爾都因證據不足被宣判無罪。
新仇舊恨交織在一起,傑斐遜總統一再告知幕僚,務必使伯爾的罪名坐實。
隨後,聯邦法院加入了指控,罪名是:
1.試圖將美國新購土地據為己有並自立為帝;
2.試圖挑起與西班牙的戰爭。
但馬歇爾法官認為:
1.威爾金森提供的密信只涉及攻擊西班牙,沒有牽涉任何美國領土;
2.認定叛國罪需兩名以上證人證明被告召集了軍事集會,但檢控方連一個證人都沒有;
3.檢控方改為以策劃和發起集會的罪名起訴被告,卻沒有將此寫進起訴書,該行為違反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知曉針對自己的指控是何種性質和情由。
據此,馬歇爾判決伯爾無罪釋放。
這場萬眾矚目的叛國案,因總統的「親自關照」幾乎演變為政治迫害,卻因以馬歇爾為首的聯邦法院堅持無罪推定、捍衛憲法,保護了犯罪嫌疑人,更為後世確立了嚴格的證據要求,避免了這一罪名成為政治迫害的工具。
事實上,今天看來理所當然的三權制衡、司法獨立,其發展歷程充滿曲折與艱辛。
早在光榮革命之前,英國就有法官為捍衛司法獨立而對抗詹姆斯一世的佳話,但這畢竟「名不正言不順」,既不能有效阻止行政權力對司法裁決的粗暴干涉,也沒有形成明文法律供後世作為規範。洛克第一次提出「三權分立」原則,孟德斯鳩則明確主張「司法獨立」是避免國家權力走向失衡的堅強保證。但是,這兩位大賢都沒有把司法權提高到與行政權、立法權的高度。
如果沒有美利堅,沒有馬歇爾,人類或許還將在黑暗中繼續摸索幾個世紀。
從「最小危險部門」到
美國政治生活的暴風眼
最高法院的傳奇歷史
只為用智慧凝結成這一部
《美國聯邦憲法》
著名法學家張千帆 著
本文案例在本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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