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發展趨勢與中國人權保障的新特點

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教授 徐顯明新世紀以來,隨著全球化浪潮和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演進,世界人權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新時代中國的人權建設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這是針對現階段中國人權保障的新特徵對中國人權保障事業提出的新要求,對中國人權的發展有著重大指導意義。認清世界人權發展的新趨勢和中國人權建設的新特點,對於我們把握當下、繼往開來,有著重要意義。一、世界人權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可以從四個視角來概括世界人權發展在新世紀所體現出來的趨勢:人權理論的角度、人權觀念的角度、國內人權保護制度的角度、國際人權保護制度的擴展。(一)在人權理論方面,人權概念進一步擴展和深化人權概念的擴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主體的擴展、內容的擴展和領域的擴展。1、主體的擴展人權發展的過程就是人權主體不斷擴展的過程。儘管《獨立宣言》和《人權宣言》中都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權利上平等。但是事實上,實際享有權利的主體是受到限制的。例如選舉權方面,在早期資產階級國家中真正完全的權利主體只是白種男人。美國奴隸制度的廢除直到南北戰爭之後才完成。而直到上個世紀70年代有色人種在美國法律上才真正享有平等權利。婦女成為人權的主體則經歷了同樣一個漫長的歷程。從19世紀,瑪麗·沃爾斯通克拉夫特的著作《為男人和女人的權利辯護》提出女人享有與男人平等的權利以來,女人為了平等權利的鬥爭就一直沒有停止。1914年,英國婦女發起了爭取選舉權運動—男女平等選舉權,衝擊白金漢宮,向英王喬治五世請願。世界上婦女最、早獲得選舉權的國家是紐西蘭(1893)和芬蘭(1906 )。到20世紀60、70年代世界範圍內女權運動的興起,男女平等才逐漸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現在的人權體系,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產生以後,用的人權概念幾乎都是「人人」的概念或者「所有」人的概念。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不管是老人還是年輕人,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不管是有國籍的人還是無國籍的人,不管是敵人還是人民,都是人權的主體。人權主體的範圍獲得極大擴展。到了新世紀,人權理論又獲得進一步發展。發展權理念,尤其是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使得人權的主體又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可持續發展所保護的誰的權利呢?可持續發展要求保護環境,節約資源、能源,其目的就是為了整個人類文明,從權利主體上說,可以看作是下一代的權利,後代的權利。2、內容的擴展權利內容的擴展,一方面是由於社會文明的進步,人權理論和制度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是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人權包含了越來越多的內容,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權利種類:新的權利不斷出現,從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權、政治權利,擴一展至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又進一步擴展至發展權、環境權等新一代權利。同時,傳統權利的內容也獲得了擴展。如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僅指動產和不動產的範疇。而現在新的財產形式如電子貨幣、虛擬網路貨幣的出現,使得財產權有了新內容。3、領域的擴展人權概念本義上是針對公共權力而言的,尤其是國家權力。法律保障人權主要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對於公民個人權利的侵害。這也是古典人權理淪的精髓所在。隨著人權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國家權力由原來單純地被防範的角色開始轉變為被應用的角色,要應用國家權力為人權的實現創造條件。國家由守夜人成為了保姆,國家的角色有所轉變,對於人權的責任更加重大。在這一理論模式下,人權的領域主要是在「個人—國家」雙重關係下展開。而從上個世紀末期,人權理論開始進一步豐富。由於大量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社會組織的出現,例如大型企業,社團法人、NGD組織等。這些組織的發展壯大給人權帶來了新的命題。一方面,它們可能幫助人們實現所享有的權利,例如企業可以實現工作的權利,有些社會基金可以為人們提供救濟和幫助。另一方面,它們也可能會對個人權利造成損害,成為權利侵害的主體。社會組織的介入使人權領域得以擴展。因此,人權的領域就從「個人——國家」這一雙重關係模式轉變為「個人——社會——國家」三者互動關係模式。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就要解析「個人——社會——國家」三者關係模式下國家、社會、公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關係。從「公民——社會——國家」三者互動關係模式出發探討公民基本權利實現機制,凸顯社會力量在公民權利實現過程中的作用,從而彌補了傳統的公民與國家之間規範模式的缺陷,豐富了現代社會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思路。當前我們國家正處在社會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發展轉型的關鍵時期,更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和實現機制,以協調利益衝突,促進社會和諧。(二)人權觀念的全球化與人權文化的多樣性並行從人權觀念的產生髮展歷史來看,它經歷了一個從西方几個國家擴展至整個西方世界,到東方國家,乃至全球的一個歷程。到 20世紀尤其是二次大戰後的幾十年里,人權觀念得到了全球範圍的普遍承認和傳播。《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後國際人權A,B兩個公約的制定,都體現了各個國家人民對於人權的普遍追求。由此,人權樹立了其全球性話語的地位,成為評判行為的基本的合法性標準。但是,也必須承認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不同區域對於人權本身的認識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基於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基於不同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基於不同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對於人權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人權文化。我們稱之為人權文化的多樣性。這種人權文化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導致了東方和西方、北方和南方、不同國家之間、不同民族之間經常會在人權問題上存在不同觀點和爭論。而人權的南北之辯、東西之辯,典型體現在中國和美國的人權論爭上。公民政治權利與生存權發展權哪個為要、人權與主權的相互關係這兩個問題是中美在人權問題上的主要爭點。除了這兩個主要的分歧之外,在人權哲學上也存在分歧。這裡涉及到東西方不同的文化傳統。美國的人權哲學是地地道道的個人主義哲學立場,而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是強調集體價值的優先性,天下為公,公而忘私,國家、集體在道德權重大於個人。這也導致我們在一些具體權利問題的認識上與西方國家不同。事實上,這種人權文化的多樣性不僅體現在東西方之間,也體現在東方之間,還體現在西方之間。西方國家的人權觀念也存在差異。法國一直被認為是理性主義人權觀念,英國則是經驗主義的人權觀念體系,而美國則以其傳統的實用主義為人權觀念的明顯特徵,北歐則是一種社會民主主義的人權觀念架構。所以說,人權文化的多樣性將一直存在於人權觀念的發展過程中。這恰恰與我們國家目前所倡導的和諧世界主張不謀而合。(三)國內人權保護的進一步深入和強化國內人權保護制度經過幾百年歷史的演變,各個國家都摸索出了一些適合本國國情的制度體系。不同國家在人權保障制度上的設置雖有所不同,但還是有一些共性的地方。從當下人權發展的趨勢來看,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強調已有的權利保障制度必須得到落實,二是強調國家在人權方面應當承擔起更大的責任。第一點主要體現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必須得到切實保障,也即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的廣泛建立;第二點特別體現在國家人權機構的廣泛建立上。為了確保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得到實現,世界各國普遍建立起了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作為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來源,憲法上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是一個國家人權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和規範。要將這些憲法性人權原則和規範轉化為公民實實在在所享受到的權利,不僅需要制定其他法律制度來將其細化和具體化,還需要憲法本身具有實施機制。二戰之後,西方國家紛紛參照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建立起了自己的憲法審查機制。德國建立了聯邦憲法法院,法國則成立了憲法委員會。從上個世紀末開始,其他國家如韓國、南非、印度等國家也相繼成立了憲法實施機構來促使公民基本權利得以實現。當然,基於各國不同的政治發展狀況和法律體系,這些國家的憲法實施機構採取的運行模式不完全一致,在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盡相同。為強化國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責任,各國在人權法律制度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做了某些改革。基於對人權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國情,這些改革措施也有所不同。目前看來,一個比較普遍的做法就是建立國家人權機構。按照人權的義務層次論,國家人權機構所承擔的國家義務實際上是一種促進人權的義務。199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提出了國家人權機構的地位與功能的原則(巴黎原則)。在聯合國的積極努力下,各國在發展人權保護機制的過程中,建立了形式多樣化的國家人權保護機構。自1977年紐西蘭最初成立人權委員會後,澳大利亞、加拿大、義大利、希臘、法國、英國等國家相繼成立了人權委員會。在亞洲,菲律賓、泰國、蒙古、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土耳其、印度尼西亞、韓國等國成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美洲國家中,墨西哥、智利也建立了各種人權委員會體制。在非洲,南非、埃及等國家的人權委員會在促進人權事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功能。(四)國際人權保護的全球化和區域化並行1、人權保護的全球化人權保護最初是一個國內問題。對於一國人民而言,他們享有的各種權利都要由其所在國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這些權利的實現程度,也取決於國內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因此,人權保護首先是國內問題。但是,人權保護又不僅僅是國內問題,隨著我們前面所講的人權觀念的全球化,特別是在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災難之後,在聯合國的大力倡導下,國際社會訂立了眾多人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建立起了全球化的人權保障機制。全球化的人權保障機制主要是在聯合國的框架下進行。維護和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是《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聯合國的根本宗旨之一。聯合國通過制定國際人權憲章、公約和建立相應的人權機構來保障全球化的人權。國際人權憲章主要由《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組成。還有其他國際性人權公約。為貫徹這一宗旨,聯合國建立了一系列審議人權問題和監督人權狀況的國際機構。人權理事會是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人權理事會負責對聯合國所有成員國作出階段性人權狀況回顧報告,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必須接受定期普遍審查機制的審查。人權理事會充當聯合國關於人權問題對話與合作的主要論壇。通過對話、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幫助會員國遵循人權義務。同時,理事會向大會提出關於進一步發展人權領域國際法的建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簡稱「人權高專」)及其辦公室。人權高專是根據1993年聯大48/141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系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副秘書長級。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准產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其他根據聯合國人權文書設立的機構還包括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等。2、人權保護的區域化但是由於聯合國的成員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方面的差異,經常受到大國外交政策的掣肘,全球性的國際人權保護進展並不盡如人意。在此背景下,從上個世紀中葉以來,人權保護出現了區域化現象。歐洲、美洲、非洲乃至亞洲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區域性人權文件,特別是歐洲、美洲和非洲還建立了系統的人權保護機制。在區域化人權保護方面,歐洲起步最早。早在1950年,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就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締結了《歐洲人權公約》,公約規定了12項公民權與政治權利。根據公約,歐洲設立了歐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它們與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一起構成了歐洲區域性人權保護的主要機構。1961年通過的《歐洲社會憲章》規定了19項基本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根據相關人權文件,歐洲建立了一套系統的人權保護制度,主要包括國家指控制度、個人申訴制度以及國家報告制度。1998年11月1日公約第11議定書生效,新的歐洲人權法院成為常設的、唯一有權受理歐洲國家和個人申訴的區域性人權保護機構。繼歐洲建立區域性人權保障機制後,1969年,由32個國家組成的美洲國家組織召開人權特別會議,通過《美洲人權公約》,其中規定了27項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作了原則性規定。其後,1958年通過的《美洲人權公約補充議定書》對一些基本人權作了補充規定。根據該公約,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和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是美洲區域性人權保護的主要機構,其保護制度主要是國家指控制度和個人申訴制度。1981年,非洲統一組織制定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該憲章既規定了公民權和政治權利,也規定了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既規定了個人權利,也規定了民族權和集體權。非洲區域性人權保護的主要機構是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委員會。在憲章通過後的多年裡,非洲一直致力於籌建人權法院。2006年7月2日,非洲聯盟(非盟)第七屆首腦會議通過決議,決定成一立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法院,標誌著非洲國家在人權保護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迄今,亞洲尚未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區域性人權保護機制,這主要是因為亞洲國家之間在政治、經濟、社會制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而且在歷史文化與宗教背景方面也有巨大不同。但是,從1955年亞非會議以來,人權一直是亞洲國家之間交往的議題之一。1983年,為了籌備世界人權大會,亞洲各國的部長和代表在泰國首都曼谷舉行會議,通過了《曼谷宣言》。這個宣言在強調人權的普遍性、客觀性和不可選擇性的同時,宣稱「亞洲國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與傳統能對世界會議(世界人權大會)做出貢獻」,並且「認為儘管人權具有普遍性.但應銘記各國和各區域的情況各有特點,並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應根據國際規則不斷重訂的過程來看待人權」。《曼谷宣言》沒有被認為是一個區域性的國際人權規約,只是一份昭示亞洲國家人權觀的政治文件。就目前而言,人權保護的全球化和區域化的並行趨勢將長期繼續下去。二、中國人權保障的新特點進人新世紀以來,中國在人權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成就為世人所矚口。新時期中國在人權保障方面取得的進展呈現出新的特點。(一)人權理論研究的縱深化改革開放以來,人權理論研究取得了重大進步。隨著思想解放的深人,人權理論研究的禁區被突破。人權已經不再被認為是資產階級的專利,社會主義也講人權。而且我們在法治問題上也取得了共識。「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總書記的報告到了我們的憲法中。依法執政被確認為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基本方式。人權理論研究的縱深發展表現在:法治與人權的關係進一步明確,法治的真諦是人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實質,就是要從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權。人權理論研究的縱深發展還表現在:中國學者在探索建立在我們國家的國情和傳統之上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理論。繼上個世紀提出關於生存權的理論之後,我們又在探索和研討中國的人權哲學基礎,發展新的權利理論,例如和諧權利理論。和諧涵指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作為個體的人身與人心的和諧三重要素。中國傳統文化包含著對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身與人心關係的深刻體認識與把握。可以將之概括為「天人合一」的宇宙觀、「寬厚仁愛」的人際觀、「恬淡平和」的身心觀。老子講:「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莊子講:「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孔子講以「仁」待人、以「仁」待物,「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在這些觀點的背後,便是天、地、人合一和諧的宇宙觀。在人際關係上,孔子講:「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禮記·禮運》雲:「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鮮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孟子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這些均集中展現了儒家寬厚仁愛、悲憫豁達之情以及立意高遠的和諧人際追求。在人身與人心的關係.上,中國傳統文化雖有宋明「存天理,滅人慾」的極端,但更主張心態恬淡、身心平衡,更有「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這樣的倫理情懷。中國傳統立意高遠、完滿深邃的人生觀、世界觀、宇宙觀,雖然近數百年來在表面上,對人類文明的解釋力和推動力弱化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人類文明軸心時代的幾大文明中,惟有中華文明綿延至今不斷;而在近幾百年異軍突起的各色文明,有的已成夕陽麗影,有的漸趨衰微之勢,中華文明的價值卻日趨彰顯。和諧社會這一概念本身,就承載了國人他求之後向中國文化的回歸慾望。作為東方典型的中國文化側重對超驗人生價值的追問,而西方文化則側重現實的致用;中國文化重視群體的正義,而西方文化則重視個體的正義;中國文化重視人際的和諧,而西方文化重視人際的界分;中國文化側重人生價值的完滿,而西方文化側重人生日用目標的實現。文化路向的差異,提供了東西方文化互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方文化的致用性、個體性、務實性可以補中國文化「有神卻無體」之弱;而中國文化的高遠性、和諧性、完滿性則又可修西方文化「有體卻無神」之弊。中國文化固有的和諧智慧,惟有加以新質料的化合,方能實現現代化的轉換和開新,這新的質料就是人權,這新的化合之物便是和諧權。在此意義上說,人們對人權的訴求就具有了與西方人權理論迥然不同的視野與境界。傳統西方的人權理論重在人類局部,而非人類整體;重在矯枉,而不在開新;重在鬥爭,而不在和諧。和諧之人權訴求,在人本身,欲達身與心的諧調平衡;在社會,欲達人與人的和美共榮;在宇宙,則欲達人類與自然的同韻合律。和諧之權的提出,是對傳統三代人權的整合與升華。相對傳統西方人權理論而言,和諧權重在開新,而非復興,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彌合,而非對抗。和諧權利的誕生和被凝練,向傳統人生理念、現有國家政治理念、當下國際關係理念提出了重構的時代命題。和諧權意欲將人類帶人這樣一個境界。在其中,人人沐浴在自由的甘露之中,憑其天性與自由意志充分展示自我,參與人類文明樂章的鳴奏,並能盡享這一和諧樂章的韻律之美。在法律上,和諧權對公共權力的要求超過以往任何時代,不獨追求幸福是獲得個人身心和諧的權利定在,在社會治理中能夠達致人與人和諧即社會和諧的善政良治更是國家應負的首要義務。人人被公權力善待是和諧權的價值所在,也是和諧權的法律要素。和諧權將改造民主的內涵,人人被善待,尤其是少數人和弱勢人被善待,將是新式民主的標誌。人在友好的環境中生存與發展,是和諧權對國家與他人提出的新要求。和諧權的提出,將改造現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現在所擁有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不是從祖先那裡繼承下來的,而是從子孫那裡借來的。要把對自然的權利觀轉化為義務觀。這是達到天人合一這種人類最高生活境界的和諧的倫理基礎。整個人類追求共存共榮、和諧發展的歷史,實質上是一部充滿紛爭與戰火的歷史。當今國際間持續不斷的摩擦與戰爭,使我們感受到的是人類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間潛在的和可能的對立與衝突。但是,當今世界文明圖景是雙面的,「文明的衝突」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則是「文明的共存互養」。文明何以「共存互養」?中國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當能夠提供真正的依託與智慧。因此,和諧權不獨是達成國內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的基礎,而且也是達成國際間文化與文化、宗教與宗教、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相互和諧的紐帶。和諧權是21世紀的人類消弭文化衝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與憑藉。(二)人權保障制度的憲法化2004年3月14號下午,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新的憲法修正案以2863張贊成票獲得通過。到會的2903名代表,贊成票2853張,反對票10張,棄權票17張。本次的14條憲法修正案,除了國家主席職權的變動和國歌這兩條與人權沒有直接的聯繫外,其餘12條都和人權有關,所以說此次修憲是以人權為精神導向的修正。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用難以想像的高票向世界宣示了堅定不移地推進人權事業和憲政進程的決心。關於2004年人權條款人憲,可以集中體現為「一個條款和五種制度」,即:通過修正憲法第33條,提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同時用14個條文增設了5個人權制度。第一,非公經濟取得了和公有經濟同等的地位。預示國家經濟制度體現了人權制度上的「經濟權利平等」;第二,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人憲。私有財產權此前只是一般性的民事權利,通過修憲上升為憲法權利、基本權利,具備了制約和對抗公權力的能力;第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提出法律意義上的生存權是指獲得社會救濟的權利。國家通過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來保障生存權;第四,以「緊急狀態」取代「戒嚴」。約束公權力對公民權利的克減;第五,公益補償制度。提出征收徵用的三大限制條件:公共利益需要、依法進行、徵收徵用後必須給予補償。上述五種制度都以憲法第33條第2款為基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條關於人權的概括性條款,它的入憲意味著人權的精神和人權的原則進人了憲法。它從五個方面對我們原來的人權觀念進行了修正。第一個修正是關於人權主體觀的修正。憲法保護的主體應該指向所有的人。這次人權條款的人憲,我們明確使用「人權」這個詞就預示著在權利的主體觀_L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中國的憲法要以「人人」或「所有人」為調整對象。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講的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差別,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中的「人人」。第二個修正就是我們所設定的人權體系從封閉走向了開放。立憲時不能概括所有的基本權利,這是所有國家在設定人權體系的時候所必須面對的共同局限。但是當我們說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時候,就預示著一個人權的基本原則被確立下來了,那就是憲法以外還有基本人權。這樣,通過這個人權的總原則建立一個不斷發展和豐富的人權體系成為可能。第二個修正是關於對人權標準和價值的修正。中國已加人二十一個聯合國成員的人權公約,「加人」在法理層面上,首先被理解為國家承擔了接受國際標準衡量的義務,所以,國際人權標準,除我們聲明保留的以外,同時也是我國的國內標準。人權修正條款使國際國內標準走向了統一。標準和價值是表裡關係,價值是文化的核心,由此說明,權利文化將成為國家的主流文化。第四個修正是執政理念的修正。「執政為民」應轉化成何種法律判斷?政治上的「為民」,應轉化為法律上的「為了人民的權利」,立法是表達人民的權利,執法是落實人民的權利,司法是救濟人民的權利,法律監督是保障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是一切國家機關的工作基礎,尊重和保護公民的權利,同時也就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基本任務。第五個修正是對司法理念的修正。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寫人憲法,預示著即使沒有法律明示的權利,司法也應當給予保障。(三)人權保障的全面化人權保障制度在我們國家的發展是階段性的,是一個不斷發展著的過程。基於對我們國情的認識,對於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而言,試圖一下子建立起完備的人權保障體系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我們將人權建設的重點放在生存權和發展權上,把解決人民的溫飽問題放在首位,這是非常正確的。鄧小平曾說:「對於中國來說,最重要的人權就是生存權。在舊中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根本就沒有生存的權利。」「第二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發展,要把中國建設起來,實現現代化是每一個中國人的願望」。在1992年發表的《中國人權狀況白皮書》中,也明確講到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強調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並不意味著我們只關心生存權。隨著經濟發展,綜合國力的增強,黨也不斷提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更高的奮鬥目標,從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建設小康社會。與此同時,中國的人權保障事業也走向全面化發展。中國政府先後於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簽署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2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批准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到目前為比,中國已經加人了21個國際人權公約。這充分顯示了中國政府開展國際人權合作的積極態度,也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堅定決心和信心。2006年,我國發布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權事業全而發展」、這也表明中國重視的不只是中國人民的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也重視中國人民的政治和公民權利。(四)人權保障制度的具體化中國人權保障制度不僅體現在_上而所指出的宏觀層面的發展,還體現在相關人權具體制度的微觀層面的進步。這種微觀層面的進步對於人們在現實中能夠享受到實實在在的權利至關重要。我國在人權的具體制度方而的進步體現在諸多方面.一一細述,實不可能二窺一斑可見其豹,這裡舉兩例來說明。一個例子是關於收容審查制度的廢止。2UU3年,我國廢止了原來的收齊遣送辦法,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一方血體現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政府職能從管制到服務的轉變,另一方也體現國家和政府對於公民人權的尊重,對人權的人文關懷。另一個例子是關於死刑複核權的回收。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頒布《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其中提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並制定死刑複核程序的司法解釋」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法院組織法》,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統一行使死刑複核權。死刑複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彰顯了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權的理念。設認死刑核准程序的根木目的,就在於維護程序正義。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對於保證辦案質量,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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