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房產不是父母想賣就能賣
近年,很多父母因各種原因
會將房產登記在自己未成年孩子的名下
作為孩子的監護人
許多父母可能會認為
自己可以理所當然的處置該房產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OH NO!!!
日前,合肥衡正公證處辦理了一起合肥相關公證事項。
經典&案例張某與李某系夫妻,婚後雙方於2001年生育一子張子, 張偉(化名)今年十五歲即將在某校上高一。
前些年,張某與李某全額在合肥市購買了一套房產,房屋登記在兒子張子名下。今年年春節後,合肥市的房產升值巨大,適逢張子升學及教育方面的需要,家庭商量打算將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出售了。
與買方去房管部門辦理售房事宜時,被告知要辦理公證,於是張某與李某來到公證處諮詢公證相關事宜。
張某與李某很不理解,認為該房產雖然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是房款是他們出的,他們也是孩子的父母,因此房屋的處分權理所當然是他們做主即可,可是為什麼還需要公證呢?
公證處&說法
父母無權任意處分未成年兒女名下財產。
《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該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張某與李某是張子的監護人,張子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的規定,張某與李某出售張子的房產,需要出具書面保證,保證不損害張子的利益。
鑒於售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故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權益考慮,在未徵得未成年人同意的情況下,公證處才能受理此類公證。
辦理這類保證書公證的必要材料
1、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孩子的身份證或相關帶照片的證件、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
3、其他公證員認為必要的材料等。
鑒於張某孩子還在上學,公證處與張某與李某約定,可以等孩子中午放學來辦理手續。
結果&END
次日,張某與李某攜張子一家三口在約定的時間再次來到公證員面前。公證員審核材料後,受理了該公證案件,在審查、詢問及核實後當場為其出具了公證書,張某與李某拿到公證書後,對公證員優質、高效的服務表示非常感謝,稱公證書的出具幫其順利完成了過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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