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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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二審辯護意見(最新版本,有新內容。之六)
(轉載請註明「轉自知青記者博客」)
種適當的方式向重慶有關方面表示認錯和道歉。
但在目前的狀態下,李庄除認罪以外幾乎缺少其他合適的餘地和機會。
六、李庄案判成鐵案應該依靠鐵證,不應依靠媒體引導民意
李庄並不是法律的守護神或正義的代表,其擔任龔剛模辯護人有顯然的利益因素。在律師服務接近產業化的今天,少有律師完全不求利益。律師在求利的同時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通過法律制度設計的分工而實現憲法、刑事法律的目的這是實際情況,但情理太不淺顯和直接,也使普通民眾難以理解。
大多數普通民眾都不會聘請律師,需要律師刑事辯護律師的更是極少數,民眾認為刑事律師就是幫助罪犯幫助壞人是正常的。在社會分配不公平的現實社會,較多的金錢自然會使民眾與不義之財、巧取豪奪、壞人發生聯想,金錢與好人很難發關聯,通過媒體誇大律師收費,引起自身難以承擔此等律師費用的普通民眾的內心反感,再虛構些生動情節,將許多「黑律師」的可能做法全部歸集於李庄一身,由此獲得民眾對抓捕審判「黑律師」的民意支持並不困難。實際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收錢與公檢法不收錢都是應該的。
重慶個別組織媒體報道的政法系統官員在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強調在重慶打黑案中「許多北京律師如趕場般雲集重慶,尋找開展『業務』和施行『潛規則』的機會」過於武斷和偏激。
實際個別律師送錢,司法人員以收錢交換結果的「潛規則」情況屢禁不止,如同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樣說不清原因。但是如果司法人員不再收錢,則送錢律師會減少很多甚至會絕跡,「潛規則」的主因可能並不是律師。在重慶打黑鬥爭中,由於重慶最高領導真心打黑堅決肅貪,應該少有司法人員敢於因此收錢,潛規實際並不會發生。組織中國青年報報道的那位重慶官員所謂打黑鬥爭中北京律師收錢,趕場般雲集重慶就是施行「潛規則」的推斷實際似是而非。
律師整體社會形象欠佳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律師如果都免費服務會好很多。但是刑事辯護律師作用如果是收錢後附和公訴機關,如果只做無關痛癢的「假辯」,那律師的作用也就只剩下收錢了,而如果律師只收錢不辦事,豈敢期望律師形象提升。
普通民眾的情緒是可以理解也可以用媒體引導的。政界、法界、商界、學界、知識界更多倡導要求的法治和法制,對於社會普通民眾並不實際甚至虛無。在「殺人生產隊」都能橫行多年的重慶,民眾對法治或法制是失望的,而能有清正廉潔的書記和勇敢無畏的公安局長,真心強力打擊貪官污吏黑社會,還重慶3000多萬社會民眾一方平安,比法治要實惠和有效的多。提倡法治已經有幾十年了,清官可不是說來就來,民眾實際更期盼清官,也會出於樸素現實的感受認為「沒有清官要法治有什麼用?只要清官在法治也可以沒什麼用」。
本案有關部門和官員使用媒體大張旗鼓的報道、評價、判斷一起正在審判的刑事案件,將李庄事件與完全不同性質的重慶打黑除惡鬥爭捆綁,實際並不恰當,也對社會階層正常的利益和認識差異以及情緒進行了刺激甚至放大。實際不利於社會和諧。李庄案定罪判刑應該依據法律,既然要判成鐵案,與其彙集民意,不如彙集鐵證。
七、李庄案定罪判刑和錯案糾正不應該因地制宜和因人制宜
1、本案是起訴和審判李庄的罪名是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而不是起訴「一手撈人一手撈錢」。
如果重慶辦案部門節奏慢一些,等待龔剛模案開庭完成,根據李庄是否出舉偽造的證據,或等待龔剛模確實翻供做出被刑訊逼供的供述,關鍵是等待龔剛模案法庭審理,查實確實沒有受到刑訊逼供,則再根據情況做出李庄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再採取措施、再起訴、審判,會穩妥和避免很多爭議。
李庄在開庭前即服從決定並明示從重慶案件退出,解除代理,之後被拘留、逮捕。如此則使重慶辦案部門設想的後續偽造證據結果出現了不可能,龔剛模的主動揭發也使偽造證據成為確定的不可實現,妨害作證的結果完全沒有發生。
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審判、判刑,並且罪名又只是「偽造證據、妨害作證」,則顯然缺少必要法定構成要件和事實基礎。在此情況下起訴,即使是全國或重慶的最佳公訴人也勉為其難,力不從心。重慶辦案部門迅速拘留、逮捕李庄的快刀斬亂麻動作,實際卻發生了「亂麻纏住快刀」的意外。
罪刑法定而不應該依據其他情緒因素。李庄因缺陷、錯誤、強勢、不尊敬而引起重慶辦案部門的反感,給重慶辦案部門帶來的麻煩,甚至對重慶打黑鬥爭造成的不利影響,都不應是本案定罪的依據。
2、假設李庄事件是發生在1997年前的重慶市,那時重慶市還屬於四川省轄,還未被升級為中央直轄市,對類似李庄事件那時重慶市的辦案部門是否會當機立斷、無所顧忌地奔襲北京抓捕刑事辯護律師?是否也敢於和能夠通過中央媒體做如同本案大張旗鼓的判決性報道?是否會迅速毫不猶豫地起訴和審判?辯護人認為答案是不確定的。即使辦案機關有相同的動議或設想,也可能還要請示當時的上級省一級的有關對口主管部門,或者在辦理過程中被上級公檢法機關、政法委指導、監督甚至糾正(假如上級機關認為缺少法律依據)。但是現在情況顯然不同,重慶市已經升格為中央直轄市,已經不再受任何省級、部級的機關轄制和指導監督。
法理上同樣的事實是否定罪不能因時制宜。如果同樣的事件,當時不該抓人定罪,現在也不應該定罪。辯護人上述假設只是從法理和情理上分析,進而指出不應該因為監督層級減少而改變有關部門使用權力、定罪及糾正錯案的標準(雖然在1997年前沒有此項罪名)。
3、假設李庄事件不是發生在重慶市級層次,而是發生在重慶的下屬區域,是否也不會發生到目前被起訴、判刑的程度?
2006年重慶市彭水縣發生的「彭水詩案」實際在執行拘留、逮捕當事人秦中飛後立即被重慶市糾正,當事人很快無罪釋放。而重慶彭水詩案當事人秦中飛則確實實施了發送了簡訊的行為(李庄案沒有發生過媒體報道的侮辱重慶人民的簡訊),也發生了「誹謗罪」的結果――引起了簡訊指向的彭水縣領導反感、不滿甚至憤怒的情緒,以至重慶彭水縣偵查機關主動抓人。
彭水詩案的罪名是「誹謗罪」,有關事實既有明確的行為、也有實際的結果。與李庄案「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名相比,彭水詩案的構成要件更為完整,但被重慶市基於上級監督而糾正。而李庄案既無形成證據,也未實現妨害作證,其動機究竟是故意偽造證據,還是基於職業的合理懷疑而設想挖掘證據實際存在爭議,並且其自動中止了相關行為。實際李庄案只有設想,沒有偽造證據的行為也沒有結果,卻被重慶一審法院定罪。難道本案一審判決對李庄定罪判刑,就確實沒有與彭水案當時彭水縣領導類似的情緒因素嗎?
李庄案與重慶彭水詩案實質上有高度相似性,對李庄定罪實際也將是錯案、冤案。只是因為李庄案發生的層級,已經少有可以並且願意及時監督指導李庄案嚴格依法辦案的上級部門了。
定罪判刑或錯案糾正,本不應該因為地區級別、權力級別、決策領導級別的不同而改變標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這是黨的最高領導人幾天前還在提出的要求。
但是基於李庄案的特殊性,辯護人對理想與現實的關係也有心理準備,李庄如果被定罪,可能只能依靠時間依靠歷史去檢驗或糾正。
八、關於李庄案二審應如何判決的意見
1、辯護人根據本案事實、證據、法律,堅持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存在嚴重錯誤,李庄不構成犯罪。
重慶相關法院在如此公開、公知的案件中認定犯罪事實和相關情節起碼應該符合情理。如果本案中不可思議、聞所未聞及令人難以想像的情節太多,過於生動,實際會影響案件效果,使人難以信服,也不夠嚴肅。本案如「李庄會見龔剛模以眨眼誘導、教唆」,「李庄會見龔剛模沒有錄像」,「中央電視台錄像不予採信」,「龔剛模忍不住內心煎熬主動舉報」,「龔剛模按響了監舍的警鈴卻招來另外文強專案民警的訊問」,「證人都被拘留指控李庄但都自願不出庭」,「龔剛模被黑社會要求借錢不能被判斷為敲詐」,「黑社會老二竟然敢於向黑社會老大要求巨款借錢」,這些一審判決的問題期望二審判決可以圓滿解決。
2、辯護人特別指出,審判偽證罪應避免出現偽證,鐵案需要鐵證,更需要時間和歷史的檢驗。李庄按如果判成錯案、冤案,雖然媒體會逐漸不再報道,社會公眾會很快忘卻,但這一頁也可能不會很快翻過,甚至可能揮之不去。
根據本案現有事實、證據、法律,唯有判決李庄無罪,才是對重慶負責,更是對法律負責,對國家利益負責。才可以使「亂麻纏住快刀」的李庄事件現狀得以正確、合法、有效解脫。
李庄事件雖然與重慶打黑鬥爭有關,但兩者完全不應該混淆和捆綁。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錯判,也不應否認重慶打黑除惡鬥爭的業績和整體效果。
3、如果二審法院調取到李庄三次會見龔剛模的錄像,內容顯示李庄確實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則辯護人可以變更上述定性的辯護觀點,改為請求二審法院根據李庄在開庭和被拘留前,已經根據所在律師所出於配合重慶打黑除惡鬥爭整體大局的考慮,決定退出案件,服從決定,並立即向重慶法院領導以簡訊表示退出案件,不再代理,並直接去辦理解除代理手續的事實。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應認定李庄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具有犯罪中止的法定情節,並根據龔剛模案沒有開庭,並由於龔剛模揭發檢舉和李庄退出代理而不會形成任何偽造或翻供,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對李庄依法免除處罰。
這也是辯護人基於體諒重慶辦案機關的難處而做出的讓步。也是為重慶設想,提示另外折中處理可能。
如果二審法院不能調取李庄三次會見龔剛模的錄像或辦案機關或看守所不提供會見錄像,則請求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庄不構成犯罪。
如果二審法院因為各種原因,難以直接做出李庄不構成犯罪的判決,則請求就本案有關法律應用問題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法律應用問題請示最高法院。
這也是辯護人基於體諒重慶辦案機關的難處提示另外的可能。
做出李庄有罪或辯護人辯護失敗的終審判決並不困難,做出法制尊嚴、國家意志得以維護,有關各方如釋重負的判決,則既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懷,更需要國家、法治高於一切的無私勇氣。
九、李庄案的影響已經超出案件以外,應慎重判決
重慶抓捕、起訴為「殺人生產隊」首犯辯護的李庄並定罪判刑,得到普通民眾的擁護完全可以想像和理解。如果偵查機關再經媒體強調甚至誇大律師收費,則更容易引起自身難以承擔此等費用的普通民眾的內心反感。在財富不均的現實社會,較多金錢會自然與不義之財、巧取豪奪、壞人發生聯想。如果媒體記者再虛構些生動情節,將許多「黑律師」的可能做法歸集於李庄一身,則效果會更加顯著。而李庄處於被關押狀態,完全不知鐵窗外的消息以及他自己的故事已經如此生動。
但是,作為辯護律師和法律專業人士,根據本案事實、證據、法律,可以確定李庄在本案不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李庄的性格缺陷和工作方式確實已經給重慶市的打黑鬥爭或領導引發困擾、爭議和麻煩,但李庄這些嚴重的錯誤、性格缺陷,都不應成為對李庄定罪的理由。
李庄案一審、二審、甚至申請再審都跳不出重慶三級法院,但這也不應成為將李庄案辦成鐵案的自信。辯護人本存一絲期望李庄案能通過鐵證辦成鐵案,很遺憾,從一審判決沒有看到鐵案應有的鐵證。
《刑事訴訟法》、《刑法》與《律師法》及其包含的辯護制度乃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的每一條款無不體現著黨和人民的意志及具體運行規則,漠視或違反上述法律及其任何包括辯護在內的條款,無異於漠視和損害黨和國家的意志與尊嚴。忠誠的執行這些包括辯護在內的法律法規,才是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刑事執法如同其他司法領域執法一樣,最終使國家機器處於自我規範、自我維護、自我修正的良性運行之中。
李庄事件也應該做到有錯必糾,不因李庄弱小而輕視其權益,不因公器在握而忽略責任。時時、處處、案案審慎、公正,方能體現嚴肅執法的本原。徙木立信,本意在此。主動遵從、維護包括辯護制度在內的法律制度,不是權力限制,而是使權力的行使得以穩固持久的前提,否則,無異於自毀長城、自生內亂。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執法機關亦非神器,偶爾執法失誤難以避免,故有《國家賠償法》頒行在先。所以,公訴機關、偵查機關神聖不可侵犯或永遠正確的觀念已滯後於當前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自覺地護法、執法,勇於糾正錯誤,還是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所鼓勵、所要求、所希望的。區區李庄,何足掛齒,微微律師,何足道哉?馴服李庄,易如壯漢制服幼童,難言力巨,但若勇於糾正,還其自由,卻能凸顯罪責法定、違法必究的難能可貴。執法者、當權者,只要秉持這種精神,致力維護現行法制,無異於當世賢哲。因為賢哲與英雄具備這種精神和覺悟。
李庄案存在大智大勇的修正、平衡利弊的折中,一往無前的維持不同可能。辯護人仍然在無望的上訴審儘力辯護,是因為內心尚存的信念――國法依舊運行,良知尚未泯滅,是非終有公論。
李庄案的起訴,實際是將重慶市人大任命在市檢察院任職的兩位全國、重慶十佳公訴人,臨時破格下降,以江北區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名義進行公訴,其公訴人資格自然存疑。實際李庄案的審理和判決,已經難以被外界理解成為重慶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的判決和責任。
李庄案除已經對李庄自身形成震懾,構成打擊之外,實際對重慶辦案人員在組織、製作的中國青年報報道時,特別關注的律師群體或者北京律師也實際形成了震懾。在北京市律協調查團從重慶回京後,一方面表示相信重慶司法機關方面會依法辦案,一方面為李庄推薦著名刑辯律師,而推薦的部分著名刑辯律師甚至在沒有會見也沒有看卷的情況下即表示不做無罪辯護,這也是一審尋求外地律師共同辯護的原因之一。
李庄案的簡單事實和控辯雙方的爭議觀點經過重慶辦案機關全面及時的披露以及全國媒體的充分報道,已經全部公之於眾。事件的審判過程、證據內容、質證過程、起訴書、辯護意見、判決書已經全部被媒體公開。
原來被中國青年報、某重慶新聞門戶網站報道的「黑律師」惡劣行為,如李庄發送「夠黑、人傻、錢多、快來」簡訊、組織跨區域打撈隊、使龔剛模親友支付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向龔剛模親友敲詐如果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等,屬於嚴重侮辱重慶人民、敲詐勒索的嚴重違法、違規甚至犯罪行為的傳說,在重慶公訴機關的起訴狀和一審判決中已經完全消失,在審理過程中也沒有再被提及。上述有關「黑律師」劣行的傳說,經辯護人詢問李庄被告知並無相關事實和言行。李庄收取的150萬元律師費也還包括民事訴訟和法律顧問服務。
李庄案件現在已經成為事實極為簡單,證據極為有限,訴辯雙方觀點極為明確的公眾周知事件。本案李庄的罪名是「偽造證據、妨害作證」而不是「一手撈人、一手撈錢」。李庄案在法律界、法學界幾乎無人不知,在全國社會公眾中也引起較大關注。有媒體報道,重慶市的眾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領導幹部、市、區各級公檢法機關負責人參加了案件的一審庭審旁聽。在一審開庭後,西南政法大學和重慶大學的著名學者又連夜被召集參加重慶有關方面組織的研討。
辯護人無法設想這些受尊敬的人士、領導、負責人、學者會不約而同、異口同聲地對「龔剛模完全沒有被刑訊逼供」、「在辦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李庄會見龔剛模以眨眼等方式誘導、唆使編造被刑訊逼供」、「李庄會見龔剛模沒有錄像」、「龔剛模主動檢舉辯護人李庄」、「中央電視台錄像沒有證據資格和效力」「李庄構成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等案件爭議要點會深信不疑。辯護人同時也無法設想本案一審有罪判決是在這些受尊重的人士,領導、學者全部或大部分表示反對的情況下強行做出。如報道屬實辯護人相信這些受人尊敬的人士、領導、負責人、學者可能是基於各種原因和因素,而贊成、擁護、附和或不反對判決李庄有罪。
黨的最高領導人近日還要求和強調,在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中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教育引導領導幹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
重慶打黑鬥爭是中國的旗幟,審判辯護律師李庄也將會是中國司法的標杆。李庄如果被重慶終審定罪,作為判例可能實際各地也會效仿。今後中國的刑事辯護律師在會見刑事被告時,還敢就案件其他人筆錄中的內容、事實向被告詢問、求證、討論嗎?律師在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刑訊逼供的疑點產生合理懷疑時,還能去求證事實嗎?刑事被告人如果自述被刑訊逼供,律師是否應該立即認為並制止其編造呢?律師是否要還要特別避免誘導、教唆兩種眨眼形式?針對上述,辯護律師都不能為或不敢為,則除了收錢還有什麼能為呢?如果刑事律師都是收錢後假辯,附和公訴機關,那是否全國人大就應修改《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刪除「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規定呢?
辯護人對李庄案二審結果已經有所預見,但是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二審法院如果維持一審有罪判決,實際是在公開維持一起錯案。終審判決無疑將使李庄遭受兩年半的牢獄煎熬。但是,對那些雖然參與李庄案決策、開庭旁聽、討論論證,但內心並不確信李庄罪名成立,只是因為其他原因而贊成、附和、或不便反對定罪的人士、領導、負責人、學者,可能因此受到的內心困擾或煎熬,或許比李庄的兩年半刑期要長。
李庄事件雖然與重慶打黑鬥爭有關,但兩者不應該混淆和捆綁。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錯判,也不應否認重慶打黑除惡鬥爭的業績和整體效果。
二審法院如果無法做出使法治受益的判決,起碼也不應做出使法治受損的判決。終審判決的決定者雖然可以輕而易舉認定李庄有罪和辯護人辯護失敗,但是如此判決後,還有勝者嗎!!
辯護人:高子程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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