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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我國,監獄是國家預防犯罪,對罪犯執行刑罰的國家機構,而作為具體刑罰執行者的監獄人民警察則肩負著懲罰和改造罪犯,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的重大歷史使命。近幾年,在國家司法部的統一部署下,在自治區司法廳、監獄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通過開展各項專題教育活動,使得監獄人民警察的綜合素質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監獄監管工作穩步持續發展。但同時由於監獄實行警戒改革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全區監獄系統監獄警察隊伍當中還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直接影響到了監獄的監管安全,本文試著從監獄的工作實際以及個人的工作經驗出發,談談對如何增強監獄警察隊伍工作責任心的一些探討。
一、關於責任的一些見解
在我國,責任一詞最早出現在《新唐書·王珪薛收等傳贊》:「觀太宗之責任也,謀斯從,言斯聽,才斯奮,洞然不疑。」,它是指一個人該做和不該做的事情。就目前我國廣大學者的普遍見解,責任一詞的理解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自己所在崗位職務範圍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在我國,監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包括其監獄人民警察在內在國家持續穩定發展中一直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作為對罪犯刑罰的具體執行者的監獄人民警察,其工作責任心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監獄的監管安全穩定及監獄在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中的權威性和良好形象。因此,增強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責任心是司法部、自治區司法廳以及監獄局領導長期以來一直常抓不懈的政治工作。全面分析影響和制約監獄人民警察工作責任心不強的主要表現和具體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強化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責任心,從而為確保監獄的監管安全穩定乃至我國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本文試著從我區監獄系統的工作實際以及自身的工作經歷談談就如何加強監獄人民警察工作責任心的一些探討。
二、監獄人民警察工作責任心不足的主要表現
(一)部分監獄警察存在對監獄工作的厭倦現象。「罪犯是有期徒刑,監獄警察是無期徒刑。監獄警察是8小時待遇、24小時工作量、365天工作責任」,這是監獄警察對自己工作的形象比喻。由於監獄普遍地處較為邊遠的山區,具有相對的封閉性和獨立性,物質文化相對落後、缺乏,作為一名同樣屬於社會群體成員之一的監獄人民警察由於受到工作環境、家庭生活、升職福利等方面的影響,以及通過與社會其它部門的相對比較,在監獄中存在部分監獄警察在思想意識上出現了對監獄監管工作的厭倦現象。他們簡單地認為監獄工作壓力大、風險高、工作環境惡劣、工作性質單調乏味以及福利待遇差等,人生的自我價值和發展缺乏足夠的展現空間和機遇。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譽觀受到了較大影響,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動搖。尤其是一些升職無望的監獄警察表現得較為突出,在工作當中主要表現在:工作缺乏主動性、凡事都要等領導安排才會去做,在開展工作當中也缺乏創造性,存在走過場,應付了事,工作效率低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等,這些不良現象在很大程度上給監獄的監管安全穩定工作帶來了隱患。
(二)少數監獄警察與罪犯界限不清。監獄警察隊伍人員較多,難免存在個別監獄警察民警政治素質偏低,工作作風偏差,業務能力偏差,自律意識較差,對各種腐朽思想和腐敗行為缺乏抵抗力。加上受到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他們自身的人生觀、價值觀和利益觀發生了錯位,政治責任感、政治敏銳性不強,出現了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思想。在監管工作當中,少數監獄警察與罪犯分不清界限,他們為了一些蠅頭小利不惜以身試法,出現了為罪犯傳遞手機、彩票等違禁品以及違規照顧關係犯等,從中獲取蠅頭小利。幾乎每年監獄系統內部都出現不少監獄警察違法違紀的案件,部分監獄警察還受到行政處分,甚至是刑事處罰,這些都是監獄警察工作責任心不強的體現。
(三)個別監獄警察存在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由於我國監獄體制還不夠完善,在一些部門崗位當中的監獄警察職責還不夠明確。現在的監獄法對監獄警察的工作職責只是做了原則性的廣義規定,各個監獄也根據自己的實際制定了一些規章制定,缺乏統一的執行標準。具體的監管工作當中,出現了「執法爭議」和「執法空白」空間,即對自己有利的就管,存在風險性的無人去管,簡單方便的就管,繁瑣麻煩的無人去管,相互推諉,非要等到上級領導指定某某人才不得不去開展,這就導致了工作效率的低下。例如就有在工場罪犯之間發生矛盾,個別民警卻視而不見,任憑事態的發展,怕惹事,不願管,一心想推脫給其他監獄警察或是監區領導,等他們來處理,個別民警不是專屬管教警察卻自行安排罪犯進行接見,或是不符合接見條件的罪犯私自違規安排接見,這都是個別監獄警察不作為或亂作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的體現,給監獄的監管工作帶來了安全隱患。
三、監獄人民警察工作責任心不強的原因分析
(一)監獄警察社會地位相對較低。相對社會公眾所熟悉的公安警察而言,由於歷史的原因,監獄基本處於較為邊遠的山區,加上監獄工作性質的特殊性,相關的宣傳工作不到位,而公安機關每年都舉行各種大型的文藝表演和表彰大會,不時就有國家各級領導到某個公安機關檢查工作的新聞報道,這就使得社會公眾只要看見穿制服的就以為是公安警察,基本不會想到有監獄警察。逢年過節、國家召開兩會等重大活動當中,社會公眾只知道有公安警察在大街小巷巡邏,卻沒有想到在遙遠的大山深處,還有著一大群同樣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穩定,舍小家顧大家,遠離家人,獨自面對罪犯,不厭其煩的對罪犯進行改造等單調乏味的監管工作的監獄警察。此時除了家人的一個電話以外,幾乎已全部被社會給遺忘掉。同時,在監獄系統內部中,雖然早已實行了監企分開,但國家對監獄建設的投入相對較少,監獄的經費大部分仍沒有全額到位,監獄經費中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用在對陳舊落後的監管設施的建設當中,仍然需要監獄搞勞動生產來發放監獄警察的相關福利待遇,造成監獄警察收入總體普遍偏低,大部分監獄警察還住在六、七十年代的危房。監獄遠離城鎮,監獄警察物質文化缺乏、子女上學問題難以解決等,這幾個方面的影響使得部分監獄警察認為監獄警察社會地位較低,從而導致在工作中工作責任心的不強。
(二)監獄工作壓力大,監管警力嚴重不足。首先,在目前社會快速發展的形勢下,監獄罪犯的構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國監獄未成年犯、老弱病殘、暴力型、智能型罪犯逐年增加。罪犯的法律意識得到了很大的加強,罪犯家屬和社會各方人士對監獄也產生了前所未有的的關注,以及西方國家就人權對我國的抨擊都對監獄工作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監獄警察普遍感覺到對罪犯執法壓力越來越大,監獄各級管理機關對監獄的管理越來越嚴格、規範,標準越來越高。同時監獄各級管理機關以及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對監獄警察的監督檢查力度越來越大,範圍越來越廣,涉及的內容越來越多,這些都給監獄警察尤其是一線直接管理罪犯的監獄警察在心理上形成了一種無形的巨大工作壓力,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其次,監獄基本處於較為邊遠的山區,選擇監獄工作事業的人員相對較少,監獄系統警力普遍相對缺乏。尤其是自2011年8月份按照國家司法部統一要求,在監獄進行全面的警戒制度改革,要求監獄在一線管理罪犯的警力要達到勞動現場3%、生活、學習現場2%以上。由於警力嚴重不足,各監獄就只能安排警察超時間工作,導致監獄警察經常長時間的超負荷的工作。長期面對罪犯,監管工作較為單調乏味。在實際工作當中,上級機關以及檢察院在對監獄的監督檢查當中,又把罪犯勞動時間是否超時、在節假日是否進行加班作為一項重要的檢查內容,往往容易忽視了監獄警察是否屬於超時間勞動,這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種反差,致使監獄警察普遍認為監獄工作太大,風險過高,較大程度地影響到了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
(三)監獄警察隊伍整體綜合素質還有待加強。雖然近幾年國家司法部、自治區司法廳、監獄局針對監獄人民警察開展了一系列的增強綜合素質的專題培訓,如「崗位大練兵、執法大培訓」等,監獄人民警察的整體素質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由於監獄人民警察人員群多,各個監獄在具體執行中也存在不足之處,以及最近幾年監獄系統面向社會招錄了很大一部分新的監獄人民警察,監獄人民警察的新老比例發生了很大變化,思想觀念也隨之改變。就整個監獄系統而言,監獄人民警察的整體綜合素質還不能完全滿足監獄監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1、個別監獄民警政治素質偏低。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監獄與外界社會的聯繫得到了加強,涉及的範圍、內容越來越廣,個別監獄民警受到了外界一些腐朽思想的浸蝕,他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地位觀發生了很大變化,在生活上存在拜金主義和個人享樂主義思想,有時甚至為了金錢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道路;2、部分監獄民警相關監管法律知識不足。由於我國法治建設的快速發展,國家對罪犯權益的立法明顯增多,一些原有的監管罪犯的執法理念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執法工作,而部分監?及時更新,從而導致在監管執法當中有時會存在違法違紀的現象;3、監獄針對監獄警察的專業培訓還不夠全面。監獄由於管理經費相對不足,大部分經費均投入到為保證監管安全穩定的監管設施建設當中。同時由於監獄目前普遍存在監管警力嚴重不足的情況,監獄只能抽調少部分監獄警察去進行業務培訓,再由這些人員對監獄其他警察進行再培訓,使得監獄警察的培訓效果了質量打了很大的折扣,致使監獄警察的整體綜合素質相對不強。
(四)相關的監獄警察權益保護還不夠完善。有過幾年監獄工作經驗的監獄警察不少人員都存在一種思想,那就是罪犯越來越難管理,監管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這幾年,國家相關部門相繼出台了較多保護罪犯權益的法律法規,如對罪犯實行「5+1+1」勞動管理模式、「監獄人民警察九不準」、《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關於罪犯勞動工時的規定》等。對於監獄警察權益的保護目前就只有《監獄法》第五條「監獄的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服刑人員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這只是做了一個籠統、抽象、原則的規定而已,沒有一個具體的執行標準,在實際工作當中缺乏可操作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成效,罪犯的權益得到了加強和保障,。但矛盾是相對的,就其對監獄監管執法工作而已,卻在很大程度上嚴重製約了監獄警察隊罪犯的監管執法力度,由過去的罪犯怕監獄警察轉變成監獄警察怕罪犯。如在實際監管當中,就出現不少相關例子,如一個罪犯生病要到外面的醫院去治療,監獄就要安排警察去押送(在實際當中往往需要三個以上的監獄警察),有時還不得不輪流值夜班熬夜,而監獄警察在身體不適時卻只能帶病堅持上崗。又比如監獄警察在處置罪犯暴力性違規違紀時,由於當時的情況較為複雜,監獄警察對其進行制止時,很難把握一個所謂的適當的處置方式和度,有可能導致罪犯受到了身體傷害。結果罪犯及其家屬就抓住不放,藉此大鬧特鬧,在社會上散布一些不利於監獄警察的言論。作為監督機關的檢察院也會在此介入調查,再加上社會公眾在思想意識上出於對監獄一直以來所存在的偏見,檢察院為了體現監獄的依法執行刑罰以及監獄為了息事寧人,其結果往往是民警輕則是受到行政處分,嚴重的則是開除公職,甚至是還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再比如就曾出現罪犯襲擊監獄警察的情況,該罪犯也只是受到了禁閉處罰,扣除相關獎勵分而已,卻沒有因此被加刑。這些明顯的不同後果使得監獄警察在監管罪犯的過程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管得多容易出事」、「怕管事、不願意管事」的思想,致使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不強。
(五)監獄布局調整對監獄人民警察的影響。自國家司法部在監獄實行布局調整以來,全區的監獄搬遷布局調整工作得到了快速發展,不少監獄已實現「走出大山,融入城市」的搬遷夢,監獄警察工作條件、生活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同時,監獄的整體搬遷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了監獄警察的思想狀況和工作責任心。主要表現在:監獄搬遷基本都是從一個山區搬遷到另一個城市,兩地相距較遠,一些監獄警察由於夫妻、子女、老人兩地分居,夫妻就業、子女就學等監獄警察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妥善解決,以及部分監獄警察家鄉觀念較重,不願意遠離故土家庭等因素影響,不願意隨監獄一起搬遷,申請調到附近的監獄單位,在申請調期間,由於政治升職無望,即將調走,覺得現在的監獄單位工作對自己關係不大,只要在自己值班時期不出事萬事大吉,在工作當中不願管事,怕管事,工作責任心受到了很大影響,工作責任心普遍不強。
四、關於增強監獄人民警察工作責任心的一些探討
(一)進一步完善關於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相關立法。要想增強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首要的就是對監獄及其監獄人民警察的相關立法進一步完善。通過對現有的關於監獄及其監獄人民警察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理歸類。認真研究在我國經濟、法治建設快速發展的形勢下,在國家司法部提出的建設平安、文明、法治現代化監獄的要求下,監獄監管工作所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借鑒我國其它省份以及國外監獄立法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並緊密聯繫國家、自治區司法廳開展的各項專題教育活動,結合我區監獄系統的工作實際,進一步完善監獄及其監獄人民警察的相關立法,努力形成一套符合自身實際的完善的監獄法律體系,以法管人、以法管事,全面提高監獄工作的科學化、社會化、合理化,從而不斷增強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責任心。
(二)加強對監獄警察的宣傳報道工作。監獄應當藉助現代化網路高速發達、各種宣傳媒介群多的有利形勢,通過各種方法、途徑加強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工作。宣傳的對象不僅包括監獄系統內部,尤其著重把宣傳重點放在對外的司法機關、監督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以及社會輿論,宣傳的範圍要涉及監獄刑罰執行的整個執法行為活動,時間上要貫穿執法行為的始終,內容上要涉及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宣傳過程中,還要注意抓住各種典型事例,抓典型、樹形象,全面向社會外界展現監獄依法治監、依法執行刑罰、全力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先進典型事例和良好形象。加強社會外界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認識,逐漸消除社會外界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存在的不良偏見。在宣傳中還要採取走出去的形式,如與社會外界舉行掛職鍛煉、警示教育基地、文藝聯歡晚會等,甚至可以考慮學習公安部的做法,爭取每年舉辦一次大型的監獄人民警察文藝表彰晚會,努力樹立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良好形象,全面提高監獄及其監獄警察在社會外界上的知名度和權威性,使監獄警察產生一種發自內心的職業自豪感,從而有效地增強監獄人民警察的敬業精神和工作責任心,自覺的把全身心都投入到監獄的監管工作當中去。
(三)對監獄警察隊伍進行全方位的職業培訓。監獄警察具備良好的職業業務、道德、政治素質是監獄警察工作責任心強的充分體現。通過對監獄警察進行全方位的職業培訓,增強他們的業務、道德、政治等綜合素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增強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一是政治素質。著重培養監獄警察具備堅定的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價值觀、人生觀和權力觀,樹立全心全意保安全、保穩定的敬業精神,在執行監管改造罪犯的執法行為中堅持實事求是,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和人員,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等。二是業務素質培訓。監獄應當對監獄警察進行監管法律法規、監獄警察工作職責、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等方面內容的專業培訓,使監獄警察掌握、了解、熟悉相關的業務知識,正確的運用到具體的監管改造罪犯的刑罰執行當中。三是道德素質。它包括監獄警察應忠於國家法律和公平正義、珍惜自己的職業榮譽的道德觀念素質,監獄警察應當公正執法、不得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行為的道德品質素質,監獄警察應該充分尊重罪犯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平等對待罪犯及其家屬的道德行為素質。
(四)全面壯大監獄警察隊伍。監獄應當積極與相關人事部門聯繫,充分利用每年進行的公務考試機遇,通過加大宣傳力度,面向社會公開招錄、擇優錄取具備專業業務知識的社會青年人才。逐漸壯大監獄警察隊伍,使監獄逐步過渡到專業素質強、中青年警察比例大的監獄警察隊伍。積極解決因人員調動、退休等導致警力不足的問題,保證監獄警察隊伍人員的穩定,確保監獄具備足夠的警力去開展相關監管工作。避免一人多責、監獄警察長時間超負荷工作現象的發生,降低監獄警察的責任風險和工作強度,從而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保證監獄的監管安全穩定。
(五)完善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監督處罰機制。監督要著重加強對監獄警察過錯責任(指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監督。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監獄監管工作的實際,制定、出台、完善相關的監督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強化檢察院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監督力度,充分發揮駐監檢察室和檢察員的現場監督和介入監督作用,採取雙管齊下的方式全面加強對監獄及其監獄警察的監督。在監督處罰相關行為和人員的過程中,應當依據違法違紀事實、性質和情節,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主觀過錯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產生的後果確定相應的處罰方式,並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公正公開、法律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監督的方式及時準確查處監獄及其監獄警察在監管罪犯的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以處罰的方式對相關違法違紀行為和人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從而進一步強化監獄警察執法觀念,增強他們的工作責任心,有效維護監獄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六)強化對監獄警察的權益保護。根據我國監獄的具體實際,及時制定出台專門的監獄人民警察法,對監獄人民警察的工作任務、法律義務、權益進行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規定,降低其工作性質上存在的風險,全方位地完善、強化監獄人民警察的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以法律方式來保護監獄警察的合法??出台相應的法律解釋,盡最大的可能消除因監??的一些不必要的權益糾紛和責任風險,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在監獄內部建立保護民警合法權益的專門部門,對其配備專門人員和技術裝備,由其專門落實辦理民警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或者為權益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法律援助。監獄內部及其上級管理部門在制定各種制度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各個監獄的具體實際情況,盡量多開展調研,多聽取監獄基層警察意見,多尊重監獄基層警察意願,保證制定的政策和措施不侵犯基層民警的合法權益,還要為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提供支持,體現以人為本,體現執政為民,做到政治上關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愛護,讓基層的監獄警察感受到上級領導關心和關注,是理解、支持和關心監獄警察的,只有這樣,監獄警察的整體工作責任心才會自然而然的不斷得到加強。
(七)完善相關的監獄警察內部管理機構。要緊密結合監獄自身的實際,完善對監獄警察的內管管理機制。一是加強一線警力合理配置,儘可能把監獄警察的警力優化配置到監管罪犯的監區一線,有效整合監獄科室和監區一線的警力配備,實現警力資源的最佳配置,提高警力資源的使用效能。二是在堅持以人為本基礎上,實行人本管理,關心他們的經濟生存和政治發展,完善領導幹部任免程序、方式和標準,為監獄警察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健康的競爭機制和良好成長環境,實現領導幹部競聘上崗、任期有時限的幹部任免機制,讓他們各盡所能、各盡所長、各盡其才、各盡其用。三是對監獄警察進行科學分類,根據各人的專長及實際工作能力、年齡、政治素養等條件,加強從事監管改造罪犯工作的監獄警察的專業化建設,提高他們的業務技能和水平,努力實現監獄警察從事崗位工作的專業化、高效化。四是加大對監管設施物防、技防的投入,改善硬體設施和技術裝備,使物、技防的高科技含量得到提升,提高監獄警察工作的安全保障係數,降低監獄警察的監管工作風險,提高他們的工作責任心。
(八)加快監獄布局調整的工作步伐。監獄布局調整一直以來都是廣大監獄警察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它是國家司法部從建設文明、法治的現代化監獄,以及充分考慮到要改善監獄警察家庭生活、、物質文化生活、子女就學就業等切身利益而開展的一項深有遠見的重大決策,監獄搬遷布局調整的快與好,在很大程度上同樣可以增強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國家司法部、自治區司法廳、監獄局應採取各種方式、途徑,落實一些對有搬遷任務監獄單位的優惠政策,加大對它們的建設資金、人力、物力的投入,採取一切可能的方法方式,保證又快又好地完成監獄布局調整工作,全力為監獄警察創造一個寬敞、舒適、優化的工作、生活條件和環境,以搬遷解決監獄警察生活物資文化缺乏、子女就學就業難等問題,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這樣就可以使他們全身心的投入到監獄的監管安全事業中,全面提高監獄警察的工作責任心,保證監獄監管工作的穩定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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