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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買房「假離婚」?她們遭遇假戲真做

生活中,一些人為了規避「限購」等政策因素,選擇「假離婚」。然而,在法律效力上,並無「假」一說,一旦一方反悔,假戲真做,或是一方以「假」為名達到「真」的目的,另一方則悔之晚矣,得不償失。今天的兩則案例,將為您解析「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案例1「假離婚」變成真,女方無奈撤訴阿燕與阿恆(均為化名)於2010年登記結婚,婚後初期感情很好。2015年年初,阿燕發現阿恆經常以加班為理由晚歸,甚至夜不歸宿,後來發現他與公司一名女子有不道德行為。阿燕提出離婚,但阿恆極力挽留,發誓不再聯繫那女子,阿燕心軟,又考慮到女兒還小就原諒了阿恆。據阿燕稱,2015年9月,夫婦兩人想買多一套房屋,但兩人名下已有兩套房產,考慮到資金、購房政策和稅費問題,阿恆提議「假離婚」,兩人出售番禺南村鎮的房屋所得款用以購買新房。雙方約定,阿燕將出售的所得款136萬元交給阿恆保管,後阿恆購買了雅居樂花園一套新房,二人於2015年12月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後阿恆竟毫無復婚之意,還繼續和之前的女子雙宿雙棲。阿燕覺得自己受騙,但離婚已成事實,於是起訴至越秀法院,要求:1.因阿恆有婚內出軌行為,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1萬元;2.離婚時沒有分割的、被阿恆獨自佔有的136萬元出售房屋款要求返還一半。庭審中,阿恆對出軌行為極力否認,且二人自願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並無「假離婚」一說。對於136萬元的房屋出售款,根據銀行記錄證明,該款項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出售房屋,再用以購買另一房屋,雙方在離婚時已處理了新購的房屋,因此無需再處分,也無返還一說。由於阿燕的意見欠缺證據支撐,其綜合考慮後提出撤訴,法院予以准許。案例2為規避計生政策辦「假離婚」,女方求助A女士(化名)與丈夫是同村人,於1999年結婚,婚後很快育有一雙兒女。為了照顧兒女,A女士一直沒有外出工作,丈夫於2000年南下廣州打工,很快進入學校任教,並於2007年成為一名公職老師。因為廣州當時有二胎必扎的計生政策,為了避開該政策,且使兒女能儘快隨父親入戶廣州讀書,A女士與丈夫於2011年在廣州辦理了「假離婚」,離婚協議上註明兒女和財產都歸男方所有。辦理了離婚手續後,兒女戶口順利遷入廣州並順利入學,A女士仍在外省家中照顧一切。2012年,A女士和前夫在就業問題上發生爭執,雙方產生矛盾,前夫開始對外徵婚,對A女士玩失蹤。2013年6月,A女士辭去工作離開家散心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前夫帶著兒女與另一個女人同居生活。一年後,A女士為了兒女又回到家裡,與前夫共同生活,雙方經協商,男方負責一切經濟負擔,房產兩套歸屬兒子,一家四口有永久居住權。但僅在一起生活半年,前夫開始出爾反爾,說財產是他的,兒女是隨他的。A女士拿前夫沒任何辦法,於是向相關單位求助。法官說法法律上並無「假離婚」概念法官表示,案例1反映的是為了規避購房徵稅和限購政策而假離婚,案例2反映的是為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而假離婚,但無論何種原因,最終都是一個結果,就是假戲真做。這告訴我們,假離婚是有一定的風險的,作為女性應考慮好離婚後財產的歸屬和自己生活的問題。假離婚涉及的最主要的法律問題就是離婚協議是否有效,以及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如無特殊情況,假離婚會被認定為真離婚,併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因假離婚產生訴訟時,法院一般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審查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一般為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行為的條件下,該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將來複婚,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會隨著復婚而變成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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