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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一場法律人混戰

看,這一場法律人混戰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不管別人怎麼說,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勤國始終認為,自己最近發表在法學核心期刊《法學評論》上的文章是一篇嚴肅的學術論文,「以案論道」。

不過,很多人並不這樣看。

儘管不足1.6萬字,也沒有什麼石破天驚的法學新論,這篇文章仍然引發了法律圈裡數個回合的唇槍舌戰,加入論戰的不僅包括法學學者、律師,還包括向來沉默的法官、檢察官。

由這是不是一篇學術論文引申開去,論戰者們不僅熱切討論了「(文章)是否涉及並違背了學術倫理」「判決本身有沒有問題」「生效判決能不能批判」等問題,還把「案例評析應當遵循怎樣的規則」「法律人交流什麼方式為好」、甚至「法官能不能罵」都拋出來熱論了幾番。

論文引戰

這篇後來轟動法律圈的文章名字有點長,叫做《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號民事裁判書研讀》(以下簡稱孟文),發表在2015年第4期的《法學評論》上。

孟文的大致內容是解剖一個股權糾紛個案,說明該案的三級裁判存在舉證責任、證據和證據證明力、情理常理上的嚴重缺陷,批評判案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導致裁判結果的無理和不公。

孟文一開始並沒有受到注意。

直到8月3日,法律博客知名博主「Preacher」關注到該文,隨即在博客上發表《法學教授的憤怒與批評法官的尺度》,直指孟文大量使用「擺弄證據」「荒謬至極」「裁判結果無理和不公」來形容一份生效判決顯得過於情緒化,以「巧言令色」「位高膽大」和「公然曲解」形容辦案法官是一種責難和攻擊,認為孟文缺乏學術論文的理性、嚴肅性和中立性,更像一份代理詞或者法律意見。

作為一名法官,「Preacher」認為,即使判決確實有錯,也有相應的救濟程序,「多評價案件本身,少評價或者不評價辦案法官,這是法官應該享有的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是一個學者應該具有的基本素養」。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名法官何帆的微信公眾號「法影斑斕」發文,貼出了孟文所述案件的裁判文書照,顯示案件敗訴一方的代理人為孟勤國教授。

這個發現激起千層浪,成為引爆法律圈的導火索。

8月6日,向來習慣在爭論中沉默的法官群體有人發聲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趙俊(微信公眾號「桂公梓」)在公號上發了《孟勤國教授,請千萬不要參選人大代表》,略帶譏諷地調侃孟文是「在為一方當事人站台」「簡直是加了章節附註的信訪件」,質疑武漢大學在自己主辦的期刊上發表本校教授非論文作品,還順便吐槽了一下當下一些法學學者利用學術影響力試圖影響司法實務的現狀。這篇率先發聲的文章在網路上獲得大量點贊。

同在8月6日,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在自己的微博上發文《教授罵法官,一點也不怪》,力挺孟勤國教授。稱教授當然可以罵法官,自己曾代理或辯護過幾個案件,「希望法官們淡定些,自信些,法官捲入此種事件的對罵,冷嘲熱諷,很不合適」。

「桂公梓」隨後發表《與孟勤國和徐昕老師談談心》予以回應。檢察官隨即也加入陣營,知名微信公眾號「CU檢說法」連續發文,力挺隔壁公司(網路用語,法檢兩家互稱隔壁公司)同仁。

至此,事件進一步發酵,議題也隨之擴張。

高潮迭起

8月6日,與孟勤國教授同時身陷輿論漩渦的《法學評論》發表聲明,孟的同事、《法學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解釋說,孟文最初註明了孟的案件代理人身份,但刊物考慮到註明身份可能礙於讀者對文章討論問題的理性思考而陷入情緒化對待,在編輯時作了技術性刪除。聲明還闡明期刊的用稿是「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以回應外界質疑。

孟文非孟教授故意隱瞞案件代理人發文章泄憤的誤會澄清之後,法學界加入論戰者眾,話題也更泛。

知名民法學家張新寶教授在中國法學創新網的微信號上發表《談「孟勤國事件」與法學期刊論文的審稿》,並沒有直接評論各界熱議的孟文事件,他是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並有著3家法學核心期刊工作和主政的經歷,他只是泛談了重要法學期刊總編的責任非小,直言「社會將判斷學術的大權交給你,說明了對你擔任該職務的學術和品格之認可,就別去受那些誘惑掙那個不該掙的利益啦」,最後在結尾來句意味深長的「一個總編輯,聖潔很難做到,高尚點是必須的」。

知名憲法學者林來梵教授發文《批評法官的學術規範》,認為對於已經終審判決的案件,任何人均可作出合理的評論,乃至批評,不過為維護司法權威,批評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不能對法官進行辱罵和人身攻擊,至於情緒化和主觀性較強的評論也應在學術討論中高度忌諱。

這時候,法律圈裡調侃和湊熱鬧的也紛紛開始登場。

上海一位知名律師以說書的形式,把孟文引發爭論後的各方反應「戲說」了一番,藉機替法官、檢察官、教授、律師都抒發了下牢騷,順便戲謔了下律師在實踐中拉關係的現狀。

又有微信發文《法官與教授掐架,法學院的學生們宣布參戰》,也是以調侃的口吻,稱學生們除分為挺孟派和挺法官派外,還有一類因為有感於自己的學術論文發表艱難則哭暈在廁所,最後以勸架的姿態各打五十大板。

8月9日,事件的核心當事人首次對各方爭議作出了回應。還在國外旅行的孟勤國發表《孟勤國關於「孟勤國教授罵法官事件」的第一次供述》,闡述了四個觀點,即以案論道不是自己的發明,自己的論文沒有罵法官,《法學評論》用稿無絲毫不當,並聲明該案自己提供的是無償代理。

同日,該案當事人商志才發表聲明,證實孟勤國教授確實為其提供無償代理,懇請各方將注意力轉移到孟文觀點的對錯上,表態贊成《法學評論》邀請案件對方當事人發表論文。

餘波未平

自博主「Preacher」率先「發難」已近一周,事件在多方熱議之後原本已逐漸沉寂,孟勤國教授上文出來之後,討論又熱鬧了起來。

知名律師呂良彪連續發文《敬畏法律,是對法官、律師與教授的共同要求》《我們終將接受現實的拷問與歷史的裁判》,進一步探討了法官、律師和教授的職業倫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姜庶偉則討論《法學家和法官為何不能像醫學家與醫生那樣愉快聊天》,坦言希望對於事件的深入討論,能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在這個秋天有所收穫。

法官「焉支錯」(網名)發表《論「教授罵法官」的正確姿勢》,認為一些學者的言論公然挑戰了司法的終局性,並在缺乏事實和證據的前提下對法官提出了司法腐敗的嚴重指控,公民有表達言論的自由,更有尊重司法的義務。

律師、前法官武彬發表《法律人的交流:應講究起碼的規矩、格調和節操》,直言這是一場「只見屁股、不見腦袋」的中國式辯論,是一場沒有贏家的論戰,導致了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撕裂,呼籲共同體內的交流都應當在職業倫理和道德的原則下以正當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在討論持續升溫的同時,知名律師陳有西主持了一場法律人微信群的討論,多位知名法律人在此平台上表達了對此事的看法。

學者們基本一致認為文章需要表明孟勤國教授的代理人身份,秦前紅教授承認自己對此點「考慮不周」。

北京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則認為,即便表明了代理人身份,在學術期刊上發表這樣的論文也不妥,學術期刊為公器,最好邀請案件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同時發文,以示公立。他的同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表示贊同,認為法官其實也可參與探討,發文予以回應。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義博士(曾任《中國司法》總編輯)也認為探求真理需要百家爭鳴,雜誌應該把有爭議的雙方文章同時登出為最好,或至少把對方的觀點作為附錄登出,以便討論。

不過,上述觀點遭到杭州師範大學法學教授范忠信的反駁。

對於孟文的用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宋連斌認為,案例評析還是應該專業化,情緒化的語言應該避免。秦前紅教授稱,當時決定刊發此文時經過了反覆斟酌,他堅持認為孟文是一篇嚴肅的學術探討文章,並非個別評論所宣稱的敗訴之後的情緒宣洩。

一些學者提到應該關注孟文所寫案件的實體問題,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劉榮軍和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李軒建議將案件判決書找出用於研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對孟文所涉案件從證據法角度進行了分析評判。

混戰之外……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孟勤國教授發表的一篇研討個案的論文,引起法律界大論戰,其間引申出了無數個爭論議題,討論之熱烈,為近年來法律界所罕見。

其一:生效判決能否批判

如果不是此次論戰,也許許多人都沒意識到這也將成為一個問題。

在中國知網僅用「判決」加「評析」的關鍵詞查詢,就能查到1000多篇針對司法實務個案進行分析研究的學術論文,其中當然也不乏對生效判決進行批判的。

如果從經驗的角度觀察,過去司法實踐中許多知名的判決,基本上但凡存在爭議的,必然就有對其進行批判的。例如南京彭宇案、瀘州遺贈案,法學界針對它們撰寫的論文不計其數。

法官群體難得在類似的論戰中發聲,這次發聲有個觀點比較普遍: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得到尊重,「法律上的事情,就讓它在法律程序中解決」。

有一位法官說得更直白——「生效裁判的對錯罵不得」,因為司法具有終局性,對於生效裁判,必須充分尊重,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

一位知名法學家引用美國大法官傑克遜的話「我們的判決之所以是終極性的,不是因為判決正確;恰恰相反,我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正是因為我們的判決不可推翻」。

當然,絕大多數的學者還是認為,生效判決是可以被批判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林來梵的觀點很有代表性——對於已經終審判決的案件,任何人均可以作出合理的評論,包括批判性的評論。

他介紹說,許多國家的法學期刊,往往專辟「案例研析」之類的欄目,許多國家大學的法學院,也相應開設「案例研究」之類的課程,供法律學人進行此種法律活動。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提到問及日本法官如何對待媒體、社交媒體批評司法不公?如何對待法院門口的示威者?對方的回答也是:不介意,這是他們的權利。

不過,「儘管在公眾的倫理感覺中,批評司法裁判與批評法官幾乎是一回事,但從嚴格的意義而言,二者是不同的」,林來梵談及批評的尺度時提到,不能對法官本身進行攻擊。

這也是率先對孟文發難的法官「Preacher」立論的基點:「多評價案件本身,少評價或者不評價辦案法官,這是法官應該享有的基本的職業保障,也是一個學者應該具有的基本素養。」

其二:對自己代理案件的學術研究

能不能就自己代理的案件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撰寫並發表學術論文?這在過去是一個沒有受到關注的話題。

最大的原因在於這樣的現象非常少見,尤其是代理人為法學教授的情形。

不過,這對於法官來說似乎並不成其為一個問題。當下中國的許多法官也深有體會:基於宣傳和研究的任務,法院鼓勵法官們就自己辦過的案件進行研究並發表論文。

國外也一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就提到波斯納的例子,這位美國知名的法學家就曾用自己判決過的已生效的案件作為研究素材,撰寫學術文章。

法學學者針對自己代理的案件進行研究而發表學術論文的情形,實踐中並非沒有,不過極為少見,法治周末記者尋找到兩例。

第一例出現的時間較早,1996年,由孟勤國教授發表於《法學研究》的判解研究欄目,題為《也論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平衡》,對一年前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先生髮表在同一刊物的論文《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平衡》予以回應,開篇即表明自己是該案的一、二審代理人,文章提出與梁文針鋒相對的觀點,時任《法學研究》主編的梁慧星先生大方地發表了此文。

第二例則是有名的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第一案,即在2005年時,張平、陶鑫良、單曉光、朱雪忠、徐家力五位法學教授,就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的一項發明專利權提出公益性無效宣告請求,因並非受雇於任何方而是純粹出於公益目的,因此稱為知識產權公益訴訟第一案。該案後來以飛利浦公司將該項專利從清單中撤出並不再主張權利、五位教授撤回請求而和平結束。

隨後張平教授在2007年的《電子知識產權》發表了《飛利浦DVD3/C公益專利無效請求案的思考》,陶鑫良教授在2005年的《中國知識產權報》上發表《買魚既要論大小還要看死活——DVD「專利池」某核心專利無效公益訴訟引發的思考》。嚴格來說,兩篇文章雖是就個案而發,但單純評析個案的內容並不多。

國外有無法學教授就自己代理或者辯護過的案件發表學術論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給予了肯定的答案,他提到知名的日本民法學者加藤一郎就曾發表過類似的學術文章。

但這個問題在國內法學界仍存有爭議。

其三:從判決書說理看司法透明

《法學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解釋他經過反覆斟酌、猶豫之後仍決定發表孟文的考慮是,以當前司法公開化程度,學者若非親歷個案,僅憑司法裁判文書的廖廖數語,是很難發現民事裁判中的貓膩的。「類似奚曉明那樣的上下其手,操弄法律。若非牽涉貪腐,很難東窗事發的。」

孟勤國教授在其論文中稱案件的法官們「作出了漫無邊際的自由心證」,進而指責該案存在司法不公。顯然該案的判決書上法官的說理並不能令他信服。

這並非個例。西南政法大學陳磊和浙江省桐鄉市的一位法官在經過實證研究之後,就描述過這樣的現象:國內傳統的民事裁判文書中,法官對認定的案件事實通常採取敘述式的方式,對於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只是簡單地羅列,而未作相應的說明、說理,其中即看不到當事方的舉證情況,也看不到法官對採信證據與否的心證過程。

這也是前段時間惠州一份萬字判決書受到熱捧的原因,說理充分而被冠以「偉大的判決」。

至於法官要不要回應外界對其判決的爭議,有學者也認為不可,因為法官應該靠判決說話,判決說理充分,「判完最好閉嘴」。

但是,關於判決的說理在實踐中是個存在爭議的問題。

梁彗星先生今年3月在媒體上撰文說,到各地法院講座,法官們表示不贊成強調裁判說理,因為在絕大多數案件中立法已解決了說理,法官只需依法判決。

不過,梁彗星先生也指出,特殊案件中還是需要法官說理:一是案件事實認定比較複雜的,法官採納什麼證據,不採納什麼證據,應當說明理由。還有就是法律規定不明時,如何解釋和適用法律應當適當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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