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房大事中,許多情侶、夫妻一旦感情破裂,面臨分割財產時,房產往往是最具爭議的。針對小張的問題,本報諮詢了山東舜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桂芳。
小張的問題在於,二人無法律關係,卻共同出資買房。劉律師表示,小張和小李購房的目的不應影響雙方購房行為的法律屬性,應當拋開雙方的戀愛關係認定小張付款的實質。小張和小李之間雖未書面約定,但顯然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以小李的名義購房,由雙方共同出資均系共同購房協議條款的內容。房屋所有權因登記為小李名下,應認定為小李個人財產,但這並不影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的效力。小張和小李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小張可以要求小李恢復原狀,並返還張某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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