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戀愛時一起買房,人分了房子咋分?

在購房大事中,許多情侶、夫妻一旦感情破裂,面臨分割財產時,房產往往是最具爭議的。針對小張的問題,本報諮詢了山東舜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桂芳。

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分手後房屋如何處置?

小張的問題在於,二人無法律關係,卻共同出資買房。劉律師表示,小張和小李購房的目的不應影響雙方購房行為的法律屬性,應當拋開雙方的戀愛關係認定小張付款的實質。小張和小李之間雖未書面約定,但顯然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以小李的名義購房,由雙方共同出資均系共同購房協議條款的內容。房屋所有權因登記為小李名下,應認定為小李個人財產,但這並不影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的效力。小張和小李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小張可以要求小李恢復原狀,並返還張某的購房款。

除此之外,劉律師根據接到的房產分割方面的幾類案例提供了指導。
案例一: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房女方可在房產證上加名么?

楊女士即將踏入婚姻的殿堂,男友的父母準備為他們全款買房,楊女士則負責裝修和傢具的錢款,楊女士困惑房產證上面可否寫她的名字,希望了解怎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權益。劉律師支招:由於是楊女士男友的父母出全資購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明贈予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如果表示是單獨贈予兒子的,那房子就是男方一人的,楊女士沒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楊女士需要考慮的是,房子是婚前買還是婚後買,以及男友父母有沒有明確表示房子贈與誰。

案例二:丈夫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款,增值房產咋分?

2014年,小王與妻子燕燕決定離婚。當兩人分割財產時,房產成了問題。小王和燕燕結婚後,住在小王貸款買的房子里,這是兩人唯一的房產。小王認為,該房產系婚前他簽的購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產屬於他的婚前財產,和燕燕沒有關係。燕燕則認為,雖然房產首付是小王婚前個人出的,但是首付款僅占當時房產的三成,剩下的七成房款是貸款,是兩人婚後共同償還的,因此房產屬於婚內財產,有她一半。目前房子由購買時的30萬元,漲到了40萬元。小王想要房子,得給她20萬元。

劉律師支招:《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房屋判給小王,而共同還款部分作為債權債務處理,增值部分根據雙方婚後還款比例予以分割,小王需按比例將共同還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補償給燕燕,並承擔未來剩下貸款的還款義務。

案例三:

婚前買房婚後領產權證,夫妻離婚時不用分割

鄒先生和妻子鬧離婚,兩人對財產的爭議來源於妻子名下的一套房產。該房產是鄒先生妻子婚前購買,購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沒有貸款。不過,該房產的產權證是在鄒先生夫妻倆登記結婚之後才辦理下來。所以鄒先生認為,不動產以登記為準,既然該房產產權證是兩人婚後取得,那應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因此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他妻子不同意,她認為該房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跟鄒先生無任何關係。

劉律師支招: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其何時獲取產權證,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因為支付購房款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領取房產證則是取得房屋產權的形式要件。

鄒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買房,表明在婚前已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婚後領取產權證,只是對已經存在的實質要件,賦予了形式上的證明。當然,對於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財產,夫妻間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但鄒先生夫妻間沒有約定,因此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記者手記:

房子是婚姻的基石,儘管結婚不是為離婚,但現實有時候很殘酷,如果男女雙方很恩愛,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麼樣呢,不僅可以打消顧慮,更為愛情奠定了堅實的信任基礎。

本文來源:壽光日報

推薦閱讀:

夫妻買房丈夫愛上售樓小姐 妻子欲復婚又遭連環騙
2018年,是不是買房的好時機?
房價與理想:人生活著怎麼這麼辛苦啊。
徵信不良,貸款被拒?如何一招,輕鬆減少買房壓力
買房必看風水禁忌 買新房千萬要避諱風水禁忌2011年07月25日 14:46

TAG:戀愛 | 房子 | 買房 | 情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