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主要中央機構
06-18
明朝主要中央機構明代是一個以漢族為主體建立的大一統封建王朝。明朝的276年中央機構架構奠定於明太祖朱元璋統治的31年間。明朝中央機構的設置特點在於分權。如分行政權於六部,分兵權於兵部與五軍都督府,分人事權於吏部和兵部,分司法權於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分財政權於戶部和工部等。而分權的目的,是為了便於皇帝一人的高度集權。明朝繼元朝之後,在開國之初,機構設置上多依元之舊制,設中書省。「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六部仍是中書省的下屬機構。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除中書省,分行政權於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直接對皇帝負責,使六部成為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與元朝相比,明朝六部內設機構較為劃一,吏、禮、兵、工四部各設四司,戶、刑二部依全國十三布政司各設十三清吏司。司下設科,形成了部—司—科三級體系,機構設置比較完善。在其後的行政過程中,六部權力受到了來自內閣的強勢侵蝕。自明成祖永樂時期開始,內閣作為新興的中央機構漸漸成為皇帝重要的辦事機構。隨著票擬權成為內閣特權之後,內閣權力獲得了大發展,其地位漸漸凌駕於六部之上。但終明之世,內閣始終不是國家法定的最高一級行政機構,六部也不是它法定的直接下屬,其他各中央機構奏事並不需要告知內閣。明朝中央機構中一個很特殊的現象是宦官機構突出。其中最重要的是宦官二十四衙門之中的司禮監。自明宣宗開始,司禮監太監獲得了代皇帝「批紅」的權力,使它合法地成為中樞決策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中央機構。司禮監的介入,使明朝的中央機構出現了皇帝—司禮監—內閣—六部的權力格局,深度影響了明朝的行政。明朝的中央司法機構是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國家重大案件,通常由三法司會審。「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三個機構都設立於洪武年間。明朝的另一監察機構是六科。洪武六年(1373年)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是獨立的監察機構,不受都察院的管理,直接對皇帝負責。明朝的中央軍事機構包括兵部、五軍都督府、京衛、太僕寺等。五軍都督府,即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五都督府,洪武十三年(1380年)由大都督府分化而來,主要掌管軍旅之事,各領其都司、衛所,以達於兵部。但錦衣衛等親軍,上直衛不隸於五府。明朝的中央機構還包括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詹事府、國子監、翰林院、鴻臚寺、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等機構。明朝的中樞機構是最高決策機構。在以皇帝為中心的中央集權政治體制中,最高決策者是皇帝。明朝的皇帝兼具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能。在皇帝之下,有內閣和司禮監兩個機構輔助皇帝行使權力。這兩個機構都是皇權的延伸,其權力來源於代行皇權,所以都無法對皇權本身構成威脅。而明朝的皇帝卻通過這兩個機構對中央行政機構進行制約,實現了乾綱獨攬。圍繞著皇帝所設置的一系列承擔宿衛、佐理朝政、執行政務的機構成為中央不可或缺的機構,這些機構和人員習慣上被稱為宮中官,與外廷官相對。在明朝,宮中官主要指上直衛。另外一部分為皇帝本人和后妃生活服務的機構和人員被稱為禁省官。在明朝,禁省官主要是宦官和女官。宮中官和禁省官因離皇帝近而易於取得皇帝的信任,因而就有機會掌握國家的大權,有的甚至成為中樞機構。上直衛中的錦衣衛和宦官中的司禮監,尤其是司禮監,因為掌握了代皇帝批朱的權力而成為國家中樞機構中的重要機構,其實際權力已經極大地制約了外廷的中央機構,並在相當程度上左右了明朝的朝政。明朝中央行政機構主要是中央政令的執行機構。明朝的中央行政機構基本上承襲了元朝的中央行政機構,但也根據本朝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改革,並形成了自成體系的以六部為主體的中央行政機構。六部作為中央機構正式出現於隋唐時期,歷經宋、元兩朝的更改,一直是中央一省的下設機構。明朝初年,中央設四部———戶、禮、刑、工,分管錢穀、禮儀、刑名、營造諸事。洪武元年(1368年),增設了吏、兵二部,仍然隸屬於中書省。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書省和丞相被廢除以後,六部尚書的品秩升為正二品(建文中還一度升為正一品,明成祖永樂初恢復為正二品),直接向皇帝負責。明朝中央行政機構與以往相比有兩個比較突出的特點,其一是六部的地位大幅度提高,成為中央最高一級行政機構。皇帝的決策要通過六部向全國各行政機構下達,全國的大事也要通過六部上報皇帝。六部尚書是九卿成員,可以參加國家大政、大獄的討論和審理。其二是通過六部的行政,中央加強了對地方的領導。如戶部和刑部均按地域分設十三個清吏司,對口管理一個布政使司的各項工作,這在明以前各朝的中央行政機構中是少見的。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為北京,置北京行部,下設清吏司。後又置行部,稱行在某部。永樂十八年(1420年)定都北京,罷行部,將六部官屬北移,不稱行在。其留南京的六部,加「南京」字樣。洪熙元年(1425年),復置六部官屬於南京,去「南京」字樣,而在北京六部前加「行在」字樣,仍置行部。明宣宗宣德三年(1428年),復罷行部。正統六年(1441年),於北京的六部去「行在」字樣,於南京的六部仍加「南京」字樣,遂為定製。明朝立國前,明太祖朱元璋置江南行樞密院為最高軍事領導機構,且自領之。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朱元璋改江南行樞密院為大都督府,節制中外諸軍事。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自立為吳王,設中書省(下設戶、禮、刑、工四部)總理政務,仍以大都督府為最高軍事統御機構,總攬軍旅和軍政。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後,在中書省增設吏部和兵部,大都督府的權力被中書省及其兵部分割。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罷中書省,廢丞相,「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兵部改為直接向皇帝負責,掌管軍政;同時,廢除大都督府,將其改置為中軍、左軍、右軍、前軍、後軍五軍都督府,統領京城及各地的衛所和都指揮使司,掌軍旅之事。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共掌軍事,構成了明朝中央最高軍事統御機構。為了防範統兵將領專權,朱元璋規定,五軍都督府統兵而無權調遣,調遣權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負責軍隊中的任免、升降、訓練,但不能統兵。朱元璋對中央軍事機構的這一改組,進一步加強了皇權對軍權的控制,分散了中央統軍機構的有限權力,形成了統兵權與調兵權分離,兵部與五軍都督府互相牽制,武臣、文臣、內臣互相制約的領導體制。此外,戶部、工部有關部門也具有軍事職能,分別掌糧餉、兵器製造等,設太僕寺掌馬政。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設戎政府,掌管京營戎政。在國家司法機構的設置方面,明朝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主管國家的司法事務。三法司分工為刑部審理,大理寺複核,都察院監督糾察。刑部為國家最高審判機構。在刑部內設有13個清吏司,對口負責全國13個布政使司的司法事務,這是明朝的一個司法特點。明朝都察院的都御史與國家最高行政長官六部尚書並稱為七卿,六科、十三道監察御史與內閣、六部鼎足而立,形成了台諫與政府的對峙格局。另外,六科與都察院共同負責糾舉百官,體現了明朝的監察系統的多重性,當然也包括這兩個機構的互相監察。明朝的司法監察機構在設置過程中還體現出中央集權發展到極端階段的特點,那就是明朝於正常的司法監察機構之外出現了廠衛機構,廠即東廠、西廠、內行廠和內廠,衛即錦衣衛。廠衛機構都負有偵緝和刑獄方面的職責,都對皇帝直接負責,監察與辦案都不需經過三法司和監察機構,同時它們又互相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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