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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下藥迷倒遭猥褻 警方「零口供」刑拘嫌犯

社會萬象山西晚報辛戈 2015-10-14 16:00

本報10月13日訊(記者 辛戈 實習生 楊婉昀 通訊員 王宏力)吃了隔壁診所的「消炎藥」,原本胃疼的盲人按摩店女老闆迷糊糊就睡著了……次日清早,她衣衫不整地在自家店裡醒來。這一夜到底發生了什麼?今日,記者從太原公安迎澤分局獲悉,涉嫌猥褻婦女的診所「夥計」楊某已在「零口供」情況下被警方刑拘。

離異的程梅(化名)今年40多歲,離婚後,她在太原經營一家盲人按摩店。今年6月10日晚7時許,她突感胃痛,便去隔壁診所買葯。由於兩家店面相鄰,程梅招呼了一聲,診所的「夥計」楊某便把葯送了過來。

「來送葯的楊某今年60歲,是診所老闆的父親。」警方介紹,60歲的楊某是黑龍江省北安市人,多年前離異。離婚後,楊某帶女兒來太原開了這家小診所,後把診所交給女兒獨自打理。近幾年,楊某平日吃住都在診所,幫著看看店、賣賣葯。吃了楊某送來的胃藥後,程梅感覺好了不少。當晚9時許,她正準備打烊時,收到楊某發來的簡訊。信息中,楊某滿是關心,他說讓程梅再來店裡拿些葯,以防備晚上胃病再次發作。程梅同意了,從後門繞進隔壁診所,與楊某簡單嘮了幾句家常後,她服下了對方遞來的兩片「消炎藥」。

程梅回憶,服藥不久,還在診所的她就突然頭暈得厲害,而且犯困。「那種困,來得特別猛。我記得自己想趕緊回按摩店休息,但好像連抬腿的力氣都沒有了。」再後來的事,程梅說自己腦中一片空白。次日清晨,再度恢復意識的她,發現自己衣衫不整地躺在按摩店裡。回想前一晚吃下「消炎藥」後的情況,再一看原本關上的店門半掩著,程梅越想越覺得自己可能被楊某下了「迷藥」。為此,她撥打了報警電話。接到程梅報案後,郝庄責任區刑警隊民警立即傳喚楊某,但對方矢口否認與此事有關。楊某堅持稱,自己讓程梅服下的「消炎藥」就是普通的阿司匹林。對於「迷藥」及「程梅衣衫不整」的事,楊某表示自己被「冤枉」了。案件發展到此,苦於沒有嫌犯的口供和其他有效證據,警方暫時無法對楊某定罪,案件就此陷入困境。

辦案民警介紹,面對如此情況,如何在「零口供」的情況下定罪,就顯得尤為重要。為儘快破案,民警從細節上推敲程梅提到的時間、地點,通過各種證據相互印證,案情逐漸明朗。更關鍵的是,民警還從受害人身上提取了DNA樣本,在經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後,與楊某的DNA進行比對,確認二者一致。9月中旬,楊某因涉嫌以誘騙方式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警方以「零口供」刑事拘留。10月12日,楊某被檢方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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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零口供」?

「只要不開口,神仙難下手。」許多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著這樣的信條。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沉默權」一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在此過程中,所謂的「零口供」,不是沒有口供,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

「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並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不存在優先地位問題。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採信的一種證據,但不能輕信;司法工作人員對有無口供的情況應採取的正確態度。而且,是否包括「口供」不是證據鏈條必須的,缺乏「口供」也不能必然影響鏈條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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